石家庄高新区宋营南二环(仙台街—太行大街)快速连通工程“5•2”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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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区宋营南二环(仙台街—太行大街)快速连通工程“5•2”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613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石家庄高新区南二环(仙台街—太行大街)快速连通工程 发生时间 2024-05-02 00:00:00 涉事单位 河北X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中毒和窒息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3 重大事故伤亡 2 一般事故伤亡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44 行政区域 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 详细时间 09: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5月2日9时许,石家庄高新区南二环(仙台街—太行大街)快速连通工程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44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发工程概况 南二环(仙台街—太行大街)快速连通工程(以下简称南二环连通工程)在仙台街西至天山大街东新建连续高架桥,并新建昆仑大街跨线桥、秦岭大街和太行大街跨线桥,在珠峰大街西侧设置一对上下匝道,主线桥落地后均设置地面出入口,全长约4.6公里。工程内容包含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管线综合、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海绵城市等。该工程需对受桥梁桩基影响的已有雨、污水管道迁改,管道规模不变,管道高程顺接上下游。其中仙台街—珠峰大街段,根据桩基布置情况,将污水管道迁改至道路中心线南侧10.5m处。事故发生时,该项目主体已完工,主路已于5月1日通车,两侧辅路处于收尾阶段。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石家庄市XXXXXX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10日,地址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解放南大街231号;法定代表人刘X,注册资金人民币63.370899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2776032R;经营范围主要有城市、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营运、城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 2.监理单位。石家庄XXXX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监理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31日,地址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93号五楼,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13199080H。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凭许可证经营)等。工程监理证书编号:E213170469,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6月24日,监理业务范围包括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等。总监理工程师刘X,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00453696,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1月19日。专业监理工程师张圆富,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编号:STDU20231217256,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5日。监理员梁XX,监理员证号:培证字第20080054号。 3.施工单位。 (1)项目总承包单位。石家庄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工程公司),成立于1991年7月24日,地址位于石家庄长安区正东路83号;事发时法定代表人为马XX,注册资金人民币1.0778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0100401749573E。经营范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1810,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8日。建筑业企业资质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证书号D113077511;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13070048,证书有效期至2029年4月8日。公司下设8个分公司,9个部门(科室),现有员工376人,其中专(兼)职安全员76人。 涉事工程段在建设单位备案的项目部组建情况:项目经理米XX,技术负责人王XX,安全员贾XX、冯XX、付XX、张X。 经调查,项目部项目经理米XX长期未到岗履职,实际安排牛XX作为现场负责人;安排该公司第四分公司安全科科长王X作为项目部的兼职安全员,未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劳务分包单位。河北X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劳务公司),成立于2022年6月30日,地址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三教南区四段13排1号1层;法定代表人吴XX,实际控制人曹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BRPH565C,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筑业资质证书不分专业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证书编号:D313266675,证书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22]021400,有效期至2025年12月9日。 (3)高XX非法施工队。高XX,男,59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系劳务队伍负责人,XXXL劳务公司将仙台街东西300米范围内排水、路面、辅助零工的劳务施工分包给高XX。高XX组织劳务人员负责实施以上范围内的劳务施工作业,高XX为现场负责人,该队伍不具备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事发项目有关情况 2023年5月19日,经石家庄市政府批准,南二环连通工程列入石家庄2023年城建计划;6月21日,石家庄市XXXX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证号:用字第高选址130100202300006;11月8日,石家庄市XX局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12月25日,石家庄市XX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1301002023GG0094376号。 XX集团公司与XX工程公司签订《南二环(仙台街—太行大街)快速连通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74013.728553万元。合同约定由XX工程公司负责新建仙台街西—天山大街东连续高架桥,新建昆仑大街跨线桥,新建秦岭大街和太行大街跨线桥。 XX集团公司未与XX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只进行口头委托对南二环连通工程进行工程监理。 XX工程公司与XXX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合同价为161.2087万元。合同约定XXX劳务公司承包南二环连通工程中的前期工作、部分桥梁施工、道路排水施工及其他工作等劳务部分。 《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中不包含涉事污水检查井(以下简称事故井),事故井为新建井,XX工程公司未进行设计变更。事故井作为新旧污水管道的连接井,需在此井进行勾头作业,将污水引入新建污水管道。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2日9时许,高XX安排高XX将污水引入新建污水管道,高XX安排工人陈XX下到事故井内实施勾头作业,陈XX使用电锯将原有污水管道锯断,约十几分钟后,将污水管道锯开一道缝隙。此时污水从缝隙喷出,电锯被喷出的污水淋湿,陈XX感觉电锯存在漏电现象,立即报告高XX并停止作业,随后陈XX出井,高XX安排其到宿舍通知工人高XX下井继续作业。 9时20分许,高XX到达事故井地面处;其穿好皮裤下到井底后,发现缝隙处不便于作业,就要求高XX找塑料袋遮盖喷水部位后,再实施作业。高XX安排陈XX去寻找塑料袋,并转身提醒附近便道施工人员不要开车带泥上路。高XX随后向事故井观察时,发现高XX已经倒在井内,此时陈XX拿着塑料袋返回。高XX以为高XX触电,立即安排陈XX下井对高XX实施救援。 陈XX下井后,高XX见其一人无力施救,立即呼喊在附近便道施工的靳XX、李XX等人过来帮忙,自己到旁边分别拨打119救援、120急救电话。高XX返回井边时,看到靳XX、李XX已在井内,靳XX躺在井下,李XX在井口北侧呈低头蹲姿状态,陈XX在井的西北位置手扶爬梯向高XX求救。 消防救援人员到达后,将4人救出,并由120救护人员对4人进行救治。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5月2日9时29分、31分,高XX分别拨打119救援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于9时32分向XX工程公司现场负责人牛XX报告,牛XX得知发生事故后立即前往事故现场,途中向第四分公司负责人杨XX报告;9时58分,杨XX向XX工程公司安全部部长安XX报告事故情况;10时02分,XX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X安排启动应急预案。 9时46分,市消防救援支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并通知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大队随即向高新区主要领导报告事故情况。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区公安分局、应急、建管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10时25分现场救援结束,伤者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并转运至医院救治。10时35分,区管委会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11时17分,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现场人员陈XX、靳XX、李XX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的情况下盲目下井施救。高XX于9时29分拨打119救援电话,9时31分拨打了120救援电话。9时42分,消防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展开救援,于9时59分、10时07分、10时10分、10时14分,分别将陈XX、高XX、靳XX、李XX4人救出。搜寻无其他被困人员后,10时25分,现场救援结束。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陈XX、高XX、靳XX、李XX先后被救出后,陈XX被送往石家庄市人民医院抢救,高XX、靳XX、李XX分别送往河北医大一院抢救。高XX于5月3日死亡,靳XX于6月2日死亡,陈XX于5月15日治愈出院,李XX于7月10日治愈出院。高XX于5月3日、6月2日与高XX、靳XX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分别支付了赔偿金。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发后现场人员拨打医疗救援电话,全力对受害人员进行救援。高新区管委会及区应急管理局、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迅速反应,全力组织做好事故处置各项工作。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对伤者进行治疗、对死者进行赔偿,善后处置得当,遇难人员家属情绪稳定。 本次救援过程中高XX非法施工队存在盲目施救行为,暴露出其应急救援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人轻伤,2人重伤)。 经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44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违章指挥工人进入事故井内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风险分析辨识,违规操作,导致人员中毒;盲目下井施救,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高XX非法施工队。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对勾头作业失管;作业以及自救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XXX劳务公司。安全管理混乱,违法劳务分包;实际控制人未落实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未编制专门的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编制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将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高XX。 3.XX监理公司。未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施工现场危险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巡视检查不到位;对XX工程公司备案的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勾头作业失管,违法劳务分包,未有效落实对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事故井未进行设计变更等问题失察。 4.XX工程公司。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未建立勾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勾头作业管理失管;对XXX劳务公司违法劳务分包的行为失察失管;未有效落实对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针对事故井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未针对事故井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变更。 5.XX集团公司。未与XX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未对南二环连通工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违法劳务分包、勾头作业失管等问题失察失管,对现场作业方案、应急预案排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二环(仙台街—太行大街)快速连通工程“5·2”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勾头作业失管、违法劳务分包,现场人员违章指挥和盲目施救,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人) 高XX,男,中共党员,劳务队伍负责人。违法承揽劳务施工;对勾头作业失管;未有效组织对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编制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人) 聂XX,男,中共党员,市XX局城市建设科科长,负责城市建设科全面工作,负责市政施工企业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府安排的市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督导工作等。未按照本部门职责对涉事项目的市政施工企业开展全面的监督管理,对涉事市政施工企业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涉事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追责问责组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石家庄纪委监委派驻市住建局纪检组按有关规定问责,并报追责问责组备案。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XX集团公司。未对南二环连通工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违法劳务分包、勾头作业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 (2)XX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勾头作业失管,违法劳务分包等问题失察,对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55万元的罚款。 (3)XX工程公司。对勾头作业失管,对违法劳务分包等问题失察,针对事故井的设计变更不闻不问,项目部专业人员配备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60万元的罚款。 (4)XXX劳务公司。安全管理混乱,违法劳务分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65万元的罚款。建议高新区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XXX劳务公司(1人) ①曹X,女,中共党员,XXX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落实主要负责人职责,将劳务违法分包给高XX并以包代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计人民币2.5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XX监理公司(3人) ②刘X,男,中共党员,XX监理公司南二环连通工程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现场监理工作。未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对监理工程师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施工单位违法劳务分包、勾头作业管理失管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计人民币2.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③张XX,男,群众,XX监理公司南二环连通工程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现场监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现场履职不到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施工现场危险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巡视检查不到位;对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勾头作业管理失管,违法劳务分包,未有效落实对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事故井未进行设计变更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计人民币1.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④梁XX,男,群众,XX监理公司南二环连通工程项目监理部现场监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巡视及旁站工作。现场履职不到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施工现场危险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巡视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计人民币0.9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XX工程公司(8人) ⑤秦X,男,中共党员,XX工程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第四分公司。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指导分管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经理长期不未到岗履职、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XXX劳务公司违法劳务分包、未有效落实对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计人民币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⑥张XX,男,中共党员,XX工程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指导分管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未有效落实对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计人民币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⑦米XX,男,中共党员,XX工程公司工程部部长,南二环连通工程项目经理,未全面管理项目部安全的职责,未按规定常驻施工现场,对项目部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勾头作业失管、XXX劳务公司违法劳务分包、未有效落实对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等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计人民币1.44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⑧安XX,男,中共党员,XX工程公司工程安全部部长。对项目部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项目部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勾头作业失管、XXX劳务公司违法劳务分包、未有效落实对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等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计人民币1.44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⑨杨XX,男,中共党员,XX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副经理,主持全面工作。组织管理项目施工不力、对项目部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勾头作业失管、XXX劳务公司违法劳务分包、未有效落实对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等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情况熟视无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计人民币2.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由XX工程公司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并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⑩王XX,男,群众,XX工程公司南二环连通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对勾头作业失管,未认真落实事故井设计变更,未有效落实对劳务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计人民币1.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⑪牛XX,男,中共党员,XX工程公司南二环连通工程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对勾头作业失管,未认真落实事故井设计变更,未有效落实对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XXX劳务公司违法劳务分包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计人民币1.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⑫王X,男,中共党员,XX工程公司四分公司安全科科长,南二环连通工程项目部兼职安全员。对项目施工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勾头作业失管,对未有效落实对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XXX劳务公司违法劳务分包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计人民币1.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城投公司。(1人) ⑬田X,男,中共党员,XX集团公司南二环连通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全面工作。自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底,兼任其他项目的负责人,未在涉事项目履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放负有重要领导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计人民币2.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由XX集团公司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并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石家庄市XXX局细化内设机构职能分工,加强科室之间信息、工作协同联动,进一步加大对行业监管范围内国有企业督导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制度报审流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一)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市XX局对市政工程建设存在职责边界不清晰、责任不明确、认识不统一等问题,对涉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失察失管,存在安全监管漏洞。 (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问题突出。XX集团公司对建设工程疏于管理,对违法劳务分包失察失管,XX工程公司劳务分包以包代管,XX监理公司监理工作流于形式,XXX劳务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涉事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针对目前劳务人员年龄偏大、无学历或低学历等实际问题,各单位均未对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足够重视。企业对省、市关于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未落实有关要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漏管失控。 (三)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漠,违章作业盲目施救。本起事故中,有限空间未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有关规定,作业中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导致中毒窒息后,其他作业人员在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装备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事故伤亡扩大。事故暴露出企业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极差,自救互救能力也存在明显不足,未能掌握有限空间事故施救的正确方法,一旦发生紧急情况,作业人员手足无措,不但没有抓住最佳救援时间,反而因盲目施救造成更大伤亡情况发生。 (一)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住建部门和各涉事企业要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面深入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采取针对性整治措施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进一步压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住建部门应按照“三管三必须”、“三定方案”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厘清安全监管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系统性、区域性、普遍性问题,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强化安全监管力度,堵塞监管漏洞。深入开展市政工程领域违法分包、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要求在建工程开展自查自纠,加强督导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三)开展警示教育,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涉事企业要积极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召开事故案例分析会,深入剖析事故的成因,全面解读事故的责任及危害,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XX集团公司应建立有效机制,切实负起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首要责任。XX监理公司要完善相关监理制度,强化对派驻项目现场的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考核和管理;项目监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标准,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监理规划及细则,确保和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切实发挥施工现场监理管控作用。XX工程公司应进一步完善项目安全管理机制;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并严格落实;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履行合同义务,规范项目部管理;强化劳务分包管理,严禁以包代管、违法分包;按《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管理。XXX劳务公司应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