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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拐区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16”一般淹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5-03-16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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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拐区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16”一般淹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959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5-03-16 00:00:00
涉事单位
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淹溺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46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
二、事故概况
2025年3月16日7时09分许,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循环水池发生一起一般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6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10日,法定代表人:潘某波,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MA7DY2HL2N,注册资本:玖仟万元人民币,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五当召镇白草沟村工业园区二园区4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磁性材料生产;稀土功能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磁性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份停产,2025年3月15日,该企业复产。3月13日,该企业向石拐区应急管理局提交复工复产申请(申请落款日期2025年3月10日),因该公司复工复产有关措施未落实到位,石拐区应急管理局未同意其复产。
循环水池周围设置移动式围挡,设置了警示标识。事故发生当天,该企业2处循环水泵均未投用。该公司每晚安排1名机修工值班巡检,晚班工作时间为19时至第二天7时。如发现问题一人能处理则处理,不能处理就向机修班长报告,不需向公司进行汇报。夜班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该企业于2025年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建立《检维修管理制度》、《日常巡检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符合企业实际,例如部门和人员设置与实际不符,且未任命相应的负责人。2025年3月1日,该企业法人潘某波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潘某权全权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被委托人潘某权未签字确认。2025年3月14日,企业集中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但总经理签名处非本人签字。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明确机修工安全职责,“机修工在进入工作之前,首先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三不伤害’”。该企业建有安全风险台账,台账中涉及危险因素、事故后果、危险值、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但风险辨识不全面、防范措施未有效落实,例如:辨识出循环水池防护栏损坏有淹溺风险,但实际仅设移动式围挡,不能有效防止外来人员进入,且措施不能有效落实;未辨识到循环水池维修环节存在淹溺风险,未采取防范措施。该企业聘有注册安全工程师1名,于2025年1月1日,任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名(实际不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岳某于2024年1月9日完成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但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中未记录开始、结束时间,未明确培训课时。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15日9时18分,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始送电烘炉,下午4点投料,开始复产,循环水泵未启用。当晚,机修工岳某值班。2025年3月16日7时许,岳某在中控室电话联系机修工班长张某某,因张某某未带手机,机修工项某某接听电话,岳某告知项某某赶快吃早点,吃完后安装循环水泵。7时08分许,岳某为准备启动循环水泵,独自一人到循环水池封堵循环水泵出水管的孔眼(企业共有2个循环水泵,冬季停产为防止受冻,方便将水排空,每个循环水泵出水管最底部都开了孔眼)。7时09分许,在封堵完2号冷却塔循环水泵出水管孔眼后,封堵1号冷却塔循环水泵出水管孔眼时,失去身体重心掉入循环水池中。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岳某掉入循环水池后。10时许,机修工项某某启动循环水泵后到宿舍发现岳某不在宿舍,随后打电话给岳某,电话关机。之后,他告知机修班长张某某。张某某、项某某、张某生等人开始在公司寻找岳某。寻找无果后,想到调取监控视频,在监控室回放监控后发现,岳某在作业时掉入循环水池。
事故发生后,销售副总经理杨某某于12时25分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电话汇报,12时38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应急管理局汇报,总经理潘某权于12时46分拨打110报警电话。
接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以及区应急管理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分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处置,要求企业妥善做好家属安抚以及善后事宜,并要求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1时45分许,该公司有关人员使用铁钩从循环水池开始打捞。12时01分许,将沉入水池中的岳某打捞出来。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石拐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善后工作,责成事故企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事故企业与死者家属签署了《赔偿协议书》,善后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应急处置合理得当。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146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机修工岳某违章作业,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未上报作业的情况下,到循环水池封堵循环水泵出水管孔眼时,身体失去重心掉入循环水池造成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严,对机修工日常巡检、检修失管,未建立《日常巡检制度》、《检维修管理制度》,未对日常巡检以及检维修加强管理。
2.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混乱,董事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工作不知情、不参与,未有效委托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总经理任命后未及时组织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符合企业实际。风险辨识不全面,防护措施未有效落实。
3.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要求如实记录,三级教育培训未记录开始及结束时间,未明确培训学时。从业人员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作业期间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4.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有63人,投保按责任员工为34人,未按要求覆盖全员。
5.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复产手续,未经同意擅自复产。
(三)事故性质
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16”一般淹溺死亡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到循环水池封堵循环水泵出水管道孔眼时,身体失去重心掉入水池造成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岳某,男,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机修工,于2023年下半年入职。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未上报作业的情况下,到循环水池,封堵循环水泵出水管孔眼的时候,身体失去重心掉入循环水池造成死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岳某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潘某波,男,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知情、不参与,安全生产有关人员的任命流于形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潘某波给予行政处罚。
2.潘某权,男,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未有效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等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潘某权给予行政处罚。
3.伊某某,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风险辨识后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辨识出循环水池防护栏损坏有淹溺风险,但实际仅设移动式围挡,不能有效防止外来人员进入,且未辨识到在循环水池维修存在淹溺风险,未采取防范措施),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七)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伊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4.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混乱,董事长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工作不知情、不参与,关于安全生产有关人员的任命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符合实际,未对日常巡检及检维修加强管理。风险辨识不全面,防范措施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要求如实记录,安责险未按要求覆盖全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三)在本起事故中,如有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建议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1.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岗位分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日常巡检制度》、《检维修管理制度》,全员依规履职。要根据车间、设备、岗位等实际,组织开展一次全厂安全风险辨识,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建立台账,确保风险辨识全面,防范措施有效。
2.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充分吸取事故教训,针对此次事故要开展一次全员警示教育。要加强公司作业场所、检维修等非正常生产作业环节的管理,确保按规章作业。从业人员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经公司同意后方能进行维修作业,并确保不可一人作业,作业期间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按要求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资料,并通过培训教育将岗位风险告知从业人员。依法确保安责险覆盖全员。
4.内蒙古永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强化复工复产的安全防范,按要求履行复产手续,经同意后方能复产。
5.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动态掌握所属辖区、行业领域企业生产状况,要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帮扶指导,及时互通企业生产状况。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企业组织机构的设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风险辨识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并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检维修等非正常生产作业环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