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南安国际石材智慧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供配电工程“6·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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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南安国际石材智慧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供配电工程“6·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157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福建泉州南安国际石材智慧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供配电工程 发生时间 2025-06-09 00:00:00 涉事单位 泉州飞凡穿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其他爆炸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578.58 行政区域 中国,福建省,泉州市 二、事故概况 2025年6月9日22:30许,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下店村南安国际石材智慧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一期)供配电工程(开闭所新建工程),在非开挖水平定向钻作业过程中,回拖电力套管束发生导向错孔,导致现场燃气管道破裂、泄漏,进而引发爆燃,造成2人死亡、6人受(烧)伤,一栋两层半石头与砖混结构自住民房倒塌、周边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578.58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南安市园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安市园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园区集团”)为事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南安市国资委全资控股国有企业,成立于2017年11月22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黄哲强,登记机关: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公司所属行业:房屋建筑业,经营范围:工程管理服务等。 2.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兴公司”)为事故工程项目中标施工单位。国有控股公司,隶属于福建省亿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兴投资集团”),成立于2001年09月21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曾铮,登记机关: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是其分公司(以下简称“亿兴南安分公司”),负责人:郑万东。2024年12月分别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施工劳务不分等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2023年2月9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JZ安许证字[2005]050068,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2月15日至2026年2月14日;2024年10月14日,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承试类二级”。 3.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兴设计”)为事故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国有控股公司,隶属于亿兴投资集团,成立于2002年3月28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雄,登记机关: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是其分公司(以下简称“亿兴设计南安分公司”),负责人:黄华生。2024年12月28日,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质等级: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乙级,证书编号:A235004336,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7日;2025年2月19日,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乙级,可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乙级及以下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证书编号:B235004336,有效期:至2030年2月18日;2025年4月9日,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资质等级: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可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证书编号:E135004339,有效期:至2030年4月9日。 4.福建省银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银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公司”)为事故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公司成立于2016年07月29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行业:土木工程建筑业,法定代表人:成冰锋,登记机关: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分别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2024年1月9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JZ安许证字[2018]050046,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4年1月9日至2027年1月8日;2024年7月24日,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承试类二级”。 5.泉州飞凡穿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飞凡穿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凡公司”)为银邦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事故工程项目现场施工单位)。公司由李毓翠(实际控制人为黄建彪)、黄应腿、付贵专(黄建彪私下给的股份)三个股东组成,分别占比80%、10%和10%,成立于2020年05月08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行业:土木工程建筑业,法定代表人:黄应腿,登记机关: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质。 6.南安市燃气有限公司。 南安市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为事故燃气管道经营单位。公司成立于2006年01月24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法定代表人:尹明,登记机关: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6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管20闽C0309(18),设备类别:公用管道。2024年7月2日,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闽202405210025G,经营类别:管道燃气(天然气),经营区域:南安市行政区域内,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7年7月2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飞凡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符合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未签订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无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无专人现场监护。现场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水平定向钻机和导向仪操作人员持过期假证上岗。银邦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基本齐全,但在管理制度落实上不到位,导致出现违法劳务分包,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安全检查不到位等问题。 (一)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经综合分析,复盘事故发生经过。 飞凡公司从银邦公司承接一段沿滨海大道铺设约680米电力非开挖拉管劳务分包工程,从水头中建四局的一个工地到南辉石材城门口(水头镇滨海大道下店村路段),工程共分为五段,今年5月13日开工,事发前拉管工程已完成两段各约100米长的施工。6月5日开始在约140米长的事故段进行拉管工程施工(水头镇昌新石业门口道路)。6月5日完成导向孔施工,6月6日至8日先后完成三次孔径不断增大的扩孔。 6月9日9:00开始清孔,持续到18:00许清孔作业完成。为防止导向孔不坍塌或堵塞,从18:00就开始直接拉管。开始拉管时,由徐延军操作420kN水平定向钻机,其他人员配合作业,一直到20:00许发现拉不动了,又临时从附近调换了一台840kN水平定向钻机,从21:57开始改由黄应腿操作,接续拉管。22:22分,事故坍塌房屋黄淑金老太太发现自家门口的孔在冒东西,从房屋侧门侧巷走出来,走到钻机旁向作业人员付朝光反映情况,付朝光转告黄应腿后,黄应腿让付朝光陪同黄淑金去查看情况,而黄应腿继续操作钻机拉管,但过了约7分钟,钻机没水停机。接着,黄应腿也跟着走向事故坍塌房屋查看情况,走出约30米开外,发现事故坍塌房屋外雨棚南侧地上有一个隆起的30cm高的鼓包,并嗅到很浓的天然气味道,感觉天然气管道泄漏了,于是迅速掉头往回跑,边跑边用手机拨打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电话,电话一接通,刚说了没两句话就发生爆炸,导致一栋两层半石头与砖混结构自住民房倒塌,爆炸冲击波对邻近建构筑物产生不同程度破坏,现场一片“狼藉”。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6月9日22:30许事故发生,22:30许事故现场施工负责人黄应腿电话告知燃气公司巡线员苏少锋,同时周边群众拨打了119、110、120报警电话。22:35南安市政府总值班室从“南安应急群”获悉事故信息。23:17南安市应急局向南安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10日0:01、0:55南安市政府总值班室分别向泉州市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6:37、7:15和7:47南安市政府总值班室接连三次向泉州市政府总值班室续报5名受伤人员信息。8:47南安市政府总值班室向泉州市政府总值班室续报2名被困人员已死亡信息,并于8:58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9:12泉州市应急局通过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上报事故信息。12日14:04,南安市政府总值班室向泉州市政府总值班室续报新增1名烧伤人员信息。 接到事故报告后,泉州市、南安市和水头镇党委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单位)快速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相关救援力量投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召开协调处置会,对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进行全面部署。22:45水头消防救援站先期抵达事故现场,后续120、公安及其他消防救援力量相继抵达事故现场。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现场现场指挥部先后调派泉州、南安市消防车14辆、救援人员82人、救援犬4只赶赴事故现场,参与现场救援工作;公安部门先后出动警力115人,负责现场交通管控,疏散群众,协助救援,维护秩序及舆情管控等工作;120调度救护车6车次、医务人员12人开展伤亡人员救治工作;电力、天然气部门到场断电断气。23:37火势得到控制。23:45明火被扑灭。同时调集蓝天、极光救援队和福建嘉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社会救援力量52人,携带破拆、顶撑、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赶赴现场协助开展救援;紧急调配2台大型挖掘机、2台小型挖掘机、1部铲车和多部渣土车入场协同配合坍塌房屋搜救工作。紧邻坍塌房屋西南侧的三层民房着火后,其中一名养生馆服务人员跑向楼顶等待救援,第一时间得到水头消防救援站救助;10日8:31救援人员找到了坍塌房屋2名被困人员,经120现场确认均无生命体征。10:00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中6名受(烧)伤人员先后送往就近的滨海医院、海都医院、成功医院接受初步治疗和手术,其中5名烧伤人员接受初步治疗后又先后转往解放军910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均平稳。善后处置工作由水头镇牵头负责,成立了供配电工程“6·9”一般爆炸事故善后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主要领导任小组组长,党政领导任专班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下设医疗救治专班、房屋隐患排查及处置专班、善后安抚处置专班、舆论管控专班、配合事故调查及社会安定稳定专班,各专班耐心细致做好受害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置工作,专班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6月23日,事故中2名死者均已火化。目前死者家属及受害者情绪稳定,舆情社情平稳。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在本起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事故救援指挥调度顺畅、应急响应迅速、救援行动科学、善后处理有序,未造成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但事故信息报送不够及时、准确、完整,伤员信息存在迟报漏报问题。 事故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578.58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违章野蛮施工,无岩土勘察违规进行设计,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燃气管道保护现场各相关方监护不到位,无施工监理,在燃气泄漏扩散区域违规使用手机,导致本起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暂无内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泉州南安国际石材智慧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一期)供配电工程(开闭所新建工程)“6·9”一般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设计单位无勘察资料开展建设工程设计,中标单位未履行招投标承诺,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专业分包单位违法违规再分包,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施工单位无施工资质、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无安全技术交底,违章野蛮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在燃气泄漏扩散区域违规使用手机,建设单位履行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委托工程监理,且不实行自我管理,燃气管道保护各相关方施工现场监护不到位,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黄建彪,男,43岁,福州仓山人,泉州飞凡穿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实控人,公司股东之一,占有股份80%。公司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任何建筑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违法从事电力非开挖拉管等工程施工活动;聘请未经专门培训的水平定向钻机及其配套设备操作人员作业;在危险性较大的非开挖拉管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方案》要求,安排专人进行监护。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黄应腿,男,35岁,贵州六盘水人,泉州飞凡穿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之一,占有股份10%,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履行现场负责人统一协调职责,凭经验、无相关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前未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未经专门培训操作水平定向钻机,招聘未经专门培训的水平定向钻机及其配套设备操作人员作业;施工过程中存在随意更换钻机等违章野蛮施工行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付贵专,男,32岁,贵州六盘水人,泉州飞凡穿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占有股份10%,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钻机导向操作工。未经钻机导向操作工专门培训,现场施工过程中,未能履行现场全程监护职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傅尚新,男,38岁,湖南湘潭人,福建省银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水头片区项目负责人,事故建设项目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将电力非开挖拉管等工程违法违规再分包给无任何建筑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施工;未编制该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未对现场作业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和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按要求配备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未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有关公职人员。 1.郑某东,男,中共党员,任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负责人、经理。作为亿兴公司南安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到位;受委托组织实施亿兴公司中标的该建设项目施工活动,对分公司存在未实际履行招投标文件承诺、落实基本建设程序不到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文明施工义务、组织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安全管理上负主要领导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党内警告、公司纪律警告处分,并给予8000元经济处罚。 2.杨某聪,男,中共党员,任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项目管理员,一级建造师,该建设项目投标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明确为该建设项目负责人,但在《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已更换为他人,涉嫌挂名、虚假投标,在本起事故中投标问题上负重要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党内警告、公司纪律记过处分,并给予8000元经济处罚。 3.黄某斌,男,中共党员,任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内厝项目部主任,公司派驻事故工程项目代表。《工程开工报告》,提前让银邦公司介入开工;未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未对现场作业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和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落实专人现场监护;组织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现场安全管理上负主要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公司纪律记大过处分,并给予10000元经济处罚。 4.范某源,男,任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配电设计员、助理工程师,事故工程项目主设计人员。未持有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违法违规从事该建设工程设计活动;无勘察资料开展设计,复杂交叉段仅用通用图替代而未开展专项设计,在本起事故中建设项目设计问题上负主要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公司纪律记大过处分,并给予10000元经济处罚。 5.黄某生,男,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任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经理,负责该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工作。作为亿兴电力公司南安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到位;违反“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允许无勘察资料开展建设工程设计;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校核人员违法违规从事该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在本起事故中建设项目设计问题上负主要领导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党内警告、公司纪律警告处分,并给予8000元经济处罚。 6.陈某,女,中共党员,初级技术员,任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设计人员,负责该建设项目设计校核工作。未持有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违法违规从事该建设工程设计校核活动;对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未进行全面、细致的校核,在本起事故中建设项目设计校核上负主要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党内警告、公司纪律记过处分,并给予8000元经济处罚。 7.陈某欣,男,高级工程师,任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配电班班长,负责该建设项目设计审核工作。对设计依据是否齐全、合理,设计内容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等要素审核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建设项目设计审核上负重要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公司纪律记过处分,并给予8000元经济处罚。 8.王某庭,男,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任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五级Ⅰ职员,分管公司配网工程的设计工作。对南安分公司存在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校核人员违法违规从事该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以及无勘察资料开展建设工程设计等问题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建设项目设计管理问题上负重要领导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党内警告、公司纪律警告处分,并给予8000元经济处罚。 9.李某,男,中共党员,任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作为亿兴设计公司南安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到位;对分公司存在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校核人员违法违规从事工程设计活动,以及无勘察资料开展建设工程设计等问题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建设项目设计管理问题上负重要领导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 5000元经济处罚。 10.王某鸿,男,中共党员,2025年3月起任福建省亿兴投资集团副总经理,兼任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项目、物资等工作。在亿兴公司中标的该供配电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管理中,对亿兴设计公司南安分公司和亿兴公司南安分公司实施过程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安全管理问题上负重要领导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党内警告、公司纪律警告处分,并给予8000元经济处罚。 11.林某,男,中共党员,2024年9月起任福建省亿兴投资集团副总经理,兼任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市场开拓、投标等工作。亿兴公司中标该供配电建设项目后,委托南安分公司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但对南安分公司在《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更换项目负责人等问题失管失察,涉嫌挂名、虚假投标,在本起事故中投标问题上负重要领导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5000元经济处罚。 12.苏某锋,男,任南安市燃气有限公司燃气管网巡线员,该建设项目《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现场监护人员。履行《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现场施工过程专人监护职责不到位,未能做到施工过程现场监督;第三方施工保护燃气管道基础性工作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履行施工现场监护职责上负主要责任,南安市燃气有限公司依纪依规给予警告处分。 13.陈某斌,男,任南安市燃气有限公司班组长,负责燃气管网巡查人员的安排、检查、维护,安排人员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监护,沿线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等工作。履行班组长职责不到位,监督班组成员落实对该建设项目《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现场监护工作不到位,对班组成员完成第三方施工保护燃气管道基础性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督促下属履行施工现场监护职责问题上负主要责任,南安市燃气有限公司依纪依规给予警告处分。 14.刘某勇,男,中共党员,任南安市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到位;对燃气公司落实该建设项目《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现场监护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安全管理问题上负重要领导责任,南安市燃气有限公司依纪依规给予通报批评。 15.吕某楷,男,任南安市园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工程项目代表。未按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法定要求签订承包合同,把“战略合作协议”当作“安全协议”;未认真履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未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未按向设计单位提供《勘察报告》;未委托工程监理,且未承担安全统一协调、现场旁站监护和日常巡查检查等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在本起事故中安全管理问题上负主要责任,南安市监委依规给予记大过处分。 16.柯某华,男,中共党员,任南安市园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公司南安国际石材智慧产业园项目管理等工作。未能正确履行管项目管安全的工作职能,对该建设项目未按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法定要求签订承包合同,未委托工程监理,未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未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等各种安全问题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安全管理问题上负主要责任,南安市纪委依纪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7.黄某棋,男,中共党员,任南安市园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等工作。未能正确履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分管职能,对该建设项目未按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法定要求签订承包合同,未委托工程监理,未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未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等各种安全问题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安全管理问题上负主要责任,南安市纪委依纪给予诫勉处理。 18.李某锋,男,任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科负责人。履行地方电力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辖区电力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无资质施工”“无施工安全方案”“燃气管道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委托工程监理”等问题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履行地方监管责任上负主要责任,南安市监委依规给予记过处分。 19.郑某堤,男,任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一级主任科员,分管局能源与资源综合利用科等工作。对分管科室履行地方电力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以及辖区电力建设中存在各种安全管理问题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履行地方监管责任上负重要领导责任,南安市纪委依纪给予诫勉处理。 (三)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福建省银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将该专业分包工程违法违规再分包给无任何建筑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施工;未编制该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未配备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未进行监督检查等。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并由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吊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实际履行招投标文件有关“不分包,也不转包”和不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承诺,落实基本建设程序不到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文明施工义务,组织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3)南安市园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把“战略合作协议”当作“安全协议”;未按按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法定要求签订承包合同,未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未委托工程监理,不实行自我管理;委托招标不履行委托人职责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2.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成某锋,男,37岁,福建省银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将该专业分包工程违法违规再分包给无任何建筑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施工;未编制该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未配备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未进行监督检查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2)赖某裕,男,55岁,中共党员,泉州市鲤城区人大代表,福建省亿兴投资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兼任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亿兴公司中标的该供配电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管理中,对亿兴设计公司南安分公司和亿兴公司南安分公司实施过程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3)黄某强,男,38岁,中共党员,南安市园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存在把“战略合作协议”当作“安全协议”;未按按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法定要求签订承包合同,未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未委托工程监理,不实行自我管理;委托招标不履行委托人职责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四)责成作出深刻检查单位。 1.南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不到位,建议向南安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南安市政府对工信、国资、燃气和电力等相关部门(企业)存在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够到位等问题失察失管,建议向泉州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一)增强安全发展意识,强化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真正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到电力建设施工全过程。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规范招投标行为,按照投标承诺配备项目部的技术管理力量,委托电力建设工程监理,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企业和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督促企业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作业队伍严格按照法规标准、图纸和施工方案施工,坚决防范和遏制电力建设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措施。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道燃气企业、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在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措施上的责任,突出“小散乱”工程(小型、分散和临时性工程)的全过程管控。全面实施施工前燃气安全查询与确认,严格执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道燃气企业三方联审确认机制;建立健全“小散乱”工程备案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开工之前向所在地基层政府报备机制;规范现场作业标准要求,严格落实现场技术交底与安全保护方案;加强巡查执法力度,严格实施管道燃气企业专业人员全过程旁站监护制度。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升保护燃气设施全社会安全意识。 (三)严格遵守电力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电力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意识,严守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基本程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招投标市场秩序。要严格执行“三定方案”电力建设工程属地监管职能,明确属地监管内容和责任清单,积极协助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监管,构建上下联动、相互支撑、无缝对接的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设计单位要严守“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该委托监理的要及时委托,允许不委托监理的,要切实履行好自行“监理”职能,从根本上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四)完善电力建设安全监管机制,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将电力建设安全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理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防范电力建设工程安全出现“监管盲区”。要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开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备案等手续,坚决查处无资质擅自组织施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规范并落实建设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理,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要严格实施旁站监理制度。政府监管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及时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