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通辽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4·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科尔沁通辽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4·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043 抓取时间:2026-10-19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3-04-27 00:00:00 涉事单位 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轻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00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二、事故概况 2023年4月27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工业园区内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2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5006900721235,法定代表人:王士庭,注册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工业园区(木里图镇),经营范围:生产经营使用食物油(半精炼、全精炼)(凭许可证有效期经营),玉米毛油、玉米胚芽粕及其副产品,经营胚芽,玉米收购及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涉事车辆信息 事故车辆型号:CPC30、出厂编号020306A2202,2022年3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通辽分院派出检验人员到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进行叉车定期检验时发现,该车辆原为叉车,其货叉被拆除更换为自制的工具,并且不能更换为货叉,改装后用于运输玉米胚芽粕等辅料。依据《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1.2.1[1]的规定,此机动车与TSGN0001-2017中对叉车的表述不符,认定此机动车不是上述规程中表述的叉车,故认定该涉事车辆不属于规定中所指的特种设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27日13时许,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预榨车间粕库工段组长孙长宇(负责辅料包装、辅料运输等工作)驾驶运输玉米胚芽粕专用车辆以8km/h(厂区内限速为5km/h,驾驶车辆时插板抬起高度约为15厘米)左右的速度运输八层袋装玉米粕(事发时该车辆视野盲区约为车前方三米左右)在厂区内道路机动车道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车间办公室西侧时孙长宇将越过道路黄线的王鹤撞倒,随即孙长宇刹车下车查看,[1]《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1.2.1“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相堆垛车。” 王鹤已被撞倒在车辆底部,孙长宇立即呼叫工友驾驶另一辆叉车将该叉车尾部挑起,其他工人用砖头将叉车轮胎掩住并将其拉出,目测当事人已无生命体征,现场工人随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情况,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得知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经确认该当事人为同向步行往北新建库房送气瓶的王鹤(电工),事故发生处位于车间办公室西侧,东邻1号和8号毛油罐,西邻精炼车间。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工友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情况,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得知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110报警电话。 科尔沁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处理,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在第一时间将该起事故上报至区政府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人民币。 (一)事故直接原因 1、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工人孙长宇,未按厂区内规定限速(厂区内限速为5km/h,经监控对比核算已达8km/h)的标准驾驶车辆行驶,在驾驶车辆行驶的过程中明知存在视野盲区而未注意观察工作环境,将违规越过行驶线的王鹤撞倒,致其死亡。 2、王鹤不具备与厂区内工作相适应的安全常识和意识,对可预见性的风险隐患疏忽麻痹,且未按照厂区内规划的非车辆行驶路线行走,越过道路黄线,未注意观察环境,出现在孙长宇车辆行驶视野盲区,致使发生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落实不到位,未对孙长宇进行入职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 2、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李兆煜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履行岗位职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思奇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如实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通过事故调查组对作业现场勘查及事故相关人员笔录取证查证,结合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法医尸体检验报告》,最终确认该事故为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一)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落实不到位,未对孙长宇进行入职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2]、第四十四条[3],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三项[4]、第一百零二条[5]、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6]之规定对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二)事故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电工王鹤,违反厂区规定,在非机动车辆道路上行走,致使在行走过程中被机动车撞倒身亡,导致事故发生,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建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7]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8]之规定对高建民实施行政处罚。 2、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李兆煜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履行岗位职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9]、第五项[10]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1]之规定,对李兆煜实施行政处罚。 3、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思奇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如实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刘思奇实施行政处罚。 4、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工人孙长宇,未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厂区内规定限速的标准驾驶车辆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2]之规定,建议由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13]之规定对孙长宇进行处理后,报告给本调查组。 5、对本起车辆伤害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人员和线索,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6、针对本起事故,科尔沁区区委常委、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康晓东联合科尔沁区区委组织部、科尔沁区纪委监委对科尔沁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这起事故暴露出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到位,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一)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认真整改,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二)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警示、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三)通辽市德瑞玉米工业有限公司严格落实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对各岗位履责情况进行考核。 (四)木里图镇工业园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园区内企业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进行有效指导,确保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