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高新区内蒙古宏瑞物流有限公司6·2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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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高新区内蒙古宏瑞物流有限公司6·2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988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内蒙古中铁轨枕制造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3-06-26 00:00:00 涉事单位 内蒙古宏瑞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其他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40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二、事故概况 2023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内蒙古宏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大车司机在拉运石料送至内蒙古中铁轨枕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轨枕公司”)院内进行卸料时,被石料掩埋,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4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位置情况 事故发生位置为中铁轨枕公司,位于包哈公路南侧,包神铁路北侧,事故发生于院内石料厂处。(如图一) 图一事故发生位置平面图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企业名称:内蒙古宏瑞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MA0N474P9T 法定代表人:张鑫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校园南路106号首创加州花园14-806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普通货运服务;一般经营项目:运输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服务;钢材、木材、物流材料、汽车配件的销售;物流方案设计、策划;汽车租赁;房屋租赁;二手车交易;进出口贸易(不含食品);汽车及房屋建筑租赁;搬运服务;汽车销售 企业具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内蒙古交运管许可包头字150208000318号) 事故相关人员:总经理张鑫 2.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企业名称:内蒙古中铁轨枕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6928797808。 法定代表人:张生,张生常年不在企业,总经理是刘柏松。 住所:包头市滨河新区西区二路以南、三路以北、西区一街以东区域。 注册资本:壹亿零贰佰万元。 经营范围:混凝土轨枕、岔枕、巧枕、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混凝土电杆、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铁路用钢轨、道岔、石料、铁路配件及器材、钢材、木材、水泥的销售;铁路延伸服务;装卸;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咨询服务;技术服务。 事故相关人员:总经理刘柏松,企业实际负责人;生产副总胡勇,分管企业生产调度和安全。 3.其他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袁永平。个人,是宏瑞公司委托代理人,代表宏瑞公司与中铁轨枕公司签订委托运输合同,同时是合同的实际执行人。事故车辆重型半挂车蒙L98825和司机不是宏瑞公司自有车辆和司机,是袁永平联系郭生生,由郭生生提供的。 赵永强。事故车辆重型半挂车蒙L98825车主,具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雇佣王俊利为该车辆司机,同时将车辆和司机委托给郭生生,由郭生生为该车辆日常联系运输业务。 郭生生。个人,将涉事重型半挂车蒙L98825和车辆司机提供给袁永平进行拉运业务。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内蒙古宏瑞物流有限公司。企业设总经理一名,下设安全员一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本起事故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安全管理。 2.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内蒙古中铁轨枕制造有限公司。企业设总经理一名,下设生产副总负责现场安全。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在本起事故中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四)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1、2023年6月12日,内蒙古宏瑞物流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中铁轨枕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运输合同(合同编号无),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按照合同约定,由宏瑞公司负责从乌拉特前旗华融矿业运输碎石,送到中铁轨枕公司,每运一万吨料结账一次。截止2023年6月25日,中铁轨枕公司已向宏瑞公司结款两次。 2、袁永平联系郭生生提供事故车辆和司机为宏瑞公司进行拉运业务。在宏瑞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截至6月26日事故车辆共为宏瑞公司拉运9次(事故发生当日为第9次),部分运费已由宏瑞公司直接支付给郭生生。 (一)事故发生经过 本起事故没有目击者,现场唯一的监控设备(监控设备位置仅可拍摄到车辆北侧和上部情况)显示事故发生经过为: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6月26日3时15分,区工信应急局接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报告后,立即向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包头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事故报告。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及区工信安监局、万水泉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包神铁路公安分局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01:25,同行半挂车司机前来寻找王俊利未找到后,判断王俊利可能被掩埋,随后立即通知装载车司机,装载车司机通知值班领导胡勇,胡勇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人员进行救援,主要采取手刨的方式开展救援工作; 01:36,同行司机拨打110电话报警; 01:45,现场救援人员挖到王俊利头部位置,王俊利当时状态为头朝东,面朝下,身体被埋在碎石中; 01:56,同行司机拨打120急救电话; 02:08,警方到达事故现场; 02:17,同行司机拨打119救援电话; 02:34,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 02:35,119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共出动车辆2辆,人员12人开展救援,救援人员利用铁锹由外向内进行挖掘救援; 03:05,王俊利被救出,经瞳孔检查、颈动脉搏动检查、自主呼吸检查、心脏搏动检查、心电图检查呈等电直流,120救护人员宣布临床死亡; 3.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万水泉镇政府立即组织宏瑞公司和中铁轨枕公司有关人员部署善后处理事宜,中铁轨枕公司与死者家属经多次协商后于2023年8月7日签订了赔偿协议。该事故未引发人员聚集上访以及社会舆情事件。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企业现场应急处置及时得当;110、120、119接报后,反应迅速,现场保护得力,救援处置得当;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现场处置得当。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俊利,男,1976年生人,内蒙古武川县人。 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40万元,主要为死亡赔偿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事故行政处罚罚款等费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通过现场勘查、询查询问和科学分析,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王俊利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能力缺乏,站在第3、4侧板中缝位置进行开启侧板作业时,对可能造成的风险和自身应对能力评估不足、判断有误,冒险打开第4侧板后,因躲避不及时,被落料掩埋窒息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内蒙古宏瑞物流有限公司 宏瑞公司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起事故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缺失,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内蒙古中铁轨枕制造有限公司 中铁轨枕公司对宏瑞公司卸货车辆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内蒙古宏瑞物流有限公司“6·26”事故是一起因冒险作业造成的一般其他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俊利,蒙L98825重型半挂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能力缺乏,在卸货过程中开启侧板时冒险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无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在本起事故中,如有构成刑事责任的责任人,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或处理情况) 无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袁永平,男,群众,宏瑞公司在中铁轨枕公司运输项目上委托代理人,全面负责宏瑞公司和中铁轨枕公司运输合同事项;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对王俊利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区工信应急局依法对袁永平处以罚款人民币10434元的行政处罚。 (2)张鑫,男,群众,宏瑞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和(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工信应急局依法对张鑫处以罚款人民币38400元的行政处罚。 (3)胡勇,男,群众,中铁轨枕公司生产副总,负责本单位生产调度、石料厂的安全管理,对石料厂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石料厂内相关方管理缺失,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区工信应急局依法对胡勇处以罚款人民币27476元的行政处罚。 (4)刘柏松,男,群众,中铁轨枕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工信应急局依法对刘柏松处以罚款人民币77666元的行政处罚。 2.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内蒙古宏瑞物流有限公司 内蒙古宏瑞物流有限公司,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有针对性的操作规程,对本起事故车辆及司机安全管理缺失,未对王俊利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工信应急局依法对内蒙古宏瑞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内蒙古中铁轨枕制造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铁轨枕制造有限公司,对相关方宏瑞公司的卸货环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石料厂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工信应急局依法对内蒙古中铁轨枕制造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教训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不到位;二是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缺失;三是对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四是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对石料卸货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 (二)管委会相关部门的教训 要吸取事故教训,一是在做好白天日常安全监管的同时,不能忽略企业的夜间作业安全,加强对企业夜间作业安全的宣传教育,科学合理的安排夜间安全监管工作。二是要加强企业外包作业安全监管,把外包作业列入企业重点检查内容,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外包作业相关方管理责任。 (一)内蒙古宏瑞物流有限公司 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严格落实;二是加强对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规定要求,扎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是要对所有运输车辆司机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增强全体司机的安全意识。 (二)内蒙古中铁轨枕制造有限公司 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认真组织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是要加强对相关方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加强对相关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安全管理。三是开展全厂事故警示教育,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管委会相关部门 各监管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属地监管职责。一是要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狠抓事前防范,切实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二是要深入开展企业外包作业相关方厂内作业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作业现场违规违章行为,切实强化安全监管;三是各监管单位在做好白天日常监管的同时,也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关注夜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科学合理的安排夜间安全监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