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头屯河区)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园区AB地块项目“9·15”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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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头屯河区)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园区AB地块项目“9·15”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404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东路街道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园区AB地块项目工地 发生时间 2024-09-15 00:00:00 涉事单位 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07.32 行政区域 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详细时间 11: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9月15日11时许,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东路街道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园区AB地块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救治67日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7.32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项目相关单位概况 1.总包单位: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0年5月4日。注册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经营范围:水利、水电、能源、环保、机电安装、特种专业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城市改造和开发工程项目施工;工程机械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和租赁;钢结构制作、安装;物流、仓储和运输服务;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电力工程施工;电子工程安装服务等。 资质专业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证书编号:D142020699,有效期:2028年12月22日。 2.施工单位: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3月14日。注册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蔷薇路668号华中中交城A区7-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94667438A,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服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等。 3.分包单位: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7月14日。注册地: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来龙桥A区3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558218404G。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LED照明产品、LED电子显示屏、建筑工程施工、城市亮化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压力管道安装等。 资质专业及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证书编号:D251875786。资质有效期均为:2029年12月27日。 4.监理单位:新疆昆仑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0年10月20日。注册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7223386449。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城市规划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安全技术评估、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及咨询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合同协议及安全管理情况 1.总承包单位:2022年3月30日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建设方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枢纽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一带一路”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基地项目一期(EPC),2022年7月29日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建设方变更为乌鲁木齐公路港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变更为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园区AB地块项目,工程地点:位于乌鲁木齐北站片区,东邻北站二路,西邻北站三路,南邻疏港一路(与项目前地址一致),备案文号:乌经开发改〔2021〕129号。合同附件签订: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制定了消防应急演练方案、高处坠落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绿色施工禁令等方案,施工前有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日常的隐患排查。 2.施工单位:2022年4月9日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园区AB地块项目内部施工任务书,并由该公司实际承担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园区AB地块项目的具体施工组织管理,履行合同,由其直接向发包方结算及收取工程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施工期间对现场负总体责任,在知晓事故情况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分包单位: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4日,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园区AB地块项目中消防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交由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合同附件中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了双方在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了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治理制度,设立了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园区AB地块消防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合格,配备了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该公司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案》2项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合同中分包队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8条做出“不得违规冒险使用未经验收的设备,包括登高车、室内电梯等”规定,《消防管道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中安全管理规定第1.1条做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岗位操作注意事项》第5条做出“未经验收的特种设备(如电梯)不得随意扒扯和使用”的规定。 4.监理单位:新疆昆仑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3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枢纽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方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枢纽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一带一路”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基地项目一期(EPC),2022年7月29日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建设方变更为乌鲁木齐公路港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变更为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园区AB地块项目,工程地点:位于乌鲁木齐北站片区,东邻北站二路,西邻北站三路,南邻疏港一路。 新疆昆仑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安全监理应急救援预案、电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等制度,并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2024年7月26日及2024年8月19日,监理单位先后两次在巡查工程中发生项目3号楼、4号楼的电梯有未经检查验收私自使用情况,并向施工方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三)行业及属地单位监管情况 1.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建设局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针对该项目建立了常规安全检查机制。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开展随机抽查,2024年8月2日对施工现场查出安全生产隐患10条,施工单位于8月7日整改完成。2024年9月9日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塔吊维保情况、现场脚手架情况、食堂临时用电情况进行了检查。履行了行业监管职责。 2.北站东路街道办事处对该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了安全生产送服务到企业活动,制定了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组织辖区施工企业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相关要求。北站二路社区对该项目施工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22处,立查立改17处,限期整改5处。节前进行了安全消防大排查,对施工地的生活区及施工区进行安全生产隐患现场检查。履行了属地监管职责。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15日上午11时许,蔡某在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园区AB地块项目工地二号楼一层进行消防管道安装作业时,违规使用二号楼一层的4号电梯,开启防护门后因电梯轿厢未停靠在一层,蔡某不慎踩空坠入电梯井道中,坠落至电梯井底部受伤,坠落高度约7.1米。蔡某在坠落至电梯井底部后,打电话向其同班组工友求救,其工友随即向项目部汇报并立即开展救援工作。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4年9月15日11时许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刻上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并开展救援,打开二号楼4号电梯负一层电梯防护门,发现蔡某躺在电梯井底部,穿戴有安全帽、反光背心,意识清晰。项目部现场人员将蔡某救出并使用项目部车辆将其送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到医院后经检查医生建议转院治疗,后转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蔡某,男,39岁,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生前系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消防设备安装工人。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07.32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善后处置费用等。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蔡某违反规定使用未经验收的电梯,坠落至电梯井底部受伤,是造成本次高处坠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取得实效,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上的安全管理缺陷是导致此次高处坠落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蔡某作为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消防工程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未经验收的电梯,坠落至电梯井底部受伤(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蔡某已经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2.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九条之规定,对未按规定报送事故情况负有责任,建议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波,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自身安全生产责任不清晰,未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相关规定,未及时有效制止从业人员违规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行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波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2.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波,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实施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王某波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3.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人唐某,未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未按规定报送事故情况负有责任。建议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唐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报送事故调查组。 (一)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缺位,虽然制定了相关制度但实际作业过程未按制度落实相关要求,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取得实效,对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有缺陷,对从业人员违规使用电梯情况未及时发现制止。以上情况均暴露出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和不足、企业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最终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二)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落实不到位,与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协同配合存在脱节,对监理公司发现的安全问题未及时进行督促整改,隐患排查治理未形成有效闭环。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滞后,对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不熟悉,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流于形式。 (一)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落实相关施工作业规程,落实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完整记录保存。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对全体人员进行再教育、再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作业行为。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履职情况的检查和考评,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主动履行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加强入场施工人员管理,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监督承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建设局,要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加强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安全监管全覆盖,督促指导企业强化风险评估与管控,强化一线安全教育、事故信息报送等相关内容培训,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