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么里山西宏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2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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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么里山西宏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2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28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山西省运城市绛县陈村镇涑源北路第60号 发生时间 2023-05-24 00:00:00 涉事单位 山西宏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坍塌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2 受伤人数 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50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运城市,绛县 二、事故概况 2023年5月24日10时许,山西宏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绛县么里镇临汾市百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省绛县里册峪一带铜多金属矿勘探”矿区地面广场临时工房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导致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本次事故发生单位为山西宏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单位为临汾市百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豪尚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芦振华。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本次事故发生单位为山西宏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7日,注册资本为伍佰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826MA0KCGUC3D,住所位于山西省运城市绛县陈村镇涑源北路第60号,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金属结构制造;土石方工程施工;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金属工具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防腐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结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雨棚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1)临汾市百成实业有限公司概况 临汾市百成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9日,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革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10007781021552,住所位于临汾市鼓楼北大街C区(安宇花园),企业的经营范围为:经销、仓储、焦炭、生铁、机电产品、汽车配件、金属材料、五金交电;采煤、采矿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6月18日,临汾市百成实业有限公司取得探矿权证(证号:T1400002008089010013802),勘探项目名称山西省绛县里册峪一带铜多金属矿勘探,地理位置位于山西运城市绛县,图幅号为149E004016,勘查面积为0.58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至2026年6月18日。 该矿自2022年8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2)山西豪尚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概况 山西豪尚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15日,注册资本为15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吕燕青,地址位于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古绛镇安泰敬老院对面,经营范围为:建筑施工: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土木工程、水电暖安装、彩钢瓦安装;购销:建筑材料、装潢材料、五金电器、钢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自然人芦振华 芦振华,男,47岁,家庭住址:山西省泽州县北义城镇上城公村泊鲁路北10号,无固定工作。 3.临建房建设任务来源概况 2023年4月,自然人芦振华联系临汾市百成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忠孝,拟以陕西雅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义承揽其地质勘探施工作业,已达成口头意向,待临汾市百成实业公司办理完成复工复产手续后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 芦振华在矿区地面广场考察后,发现生活环境较差,和矿山现场负责人张平稳沟通,计划建设临时工房,主要用途为一层餐厅、厨房、卫生间,二层住宿、洗澡等。 2023年4月28日,芦振华与山西宏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胜达成口头协议(未正式签订合同)在临汾市百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省绛县里册峪一带铜多金属矿勘探”矿区地面广场建设临时工房,工程内容包括:二层钢结构办公室建设,含室内水电,一层地板砖铺设,PVC吊顶,二层地面商砼现浇收光,墙体顶面7.5cm岩棉板,5m×2m×2m化粪池1个。工期为2023年4月29日至2023年5月29日。工程款价为39.3万元整(13.2×24.8×2层×600元)。 2023年4月28日,山西宏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胜与山西豪尚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吕燕青达成口头协议在临时工房建设过程中负责轻钢龙骨岩棉板彩钢房搭建,包工不包料。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山西宏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提取安全费用并有效实施;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对此次施工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指定现场负责人,未制定现场施工方案。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23日晚上,山西豪尚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吕燕青在微信上安排5人去临汾市百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省绛县里册峪一带铜多金属矿勘探”矿区地面广场临时工房施工现场进行安装岩棉板作业。 2023年5月24日早上8时许,山西豪尚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陈怀礼、黄志涛、张海龙、乔红利、魏燕林5人来到临时工房施工现场,开始从货车上卸岩棉板,把岩棉板根据搭设要求分放在不同的房间里。在进入北侧数第二间房存放岩棉板过程中,由于东侧入口处设置了钢结构斜支撑,另每个房间均设置了钢管模板支撑,不方便进入,工人采用切割机锯断一根斜支撑,方便岩棉板进入。 10时左右,陈怀礼在临时工房外找钢方管划线,其他四人在临时工房内准备安装岩棉板,突然,临时工房一层混凝土顶板自南向北整体垮塌,导致4人被掩埋。 (二)事故救援情况 山西宏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百成实业有限公司在建工房垮塌事故被困的4名人员中2人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余2人已脱离生命危险。 事故死亡人员魏燕林、乔红利家属与临汾市百成实业有限公司就民事赔偿已达成一致意见,赔偿款已由百成公司先行全部垫付,现已埋葬。黄志涛在绛县人民医院治疗,张海龙在运城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 本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违法建设。该工程无正规设计图纸,未经设计验算,使用非标的钢管立柱,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柱间支撑、临时支撑、加劲肋,钢结构稳定性差。 (2)盲目施工。承包该工程的山西宏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必需的建筑施工资质和从业资格;在没有编制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没有制定管理措施,施工现场和作业面缺少安全设施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过程中违规拆除柱间支撑,导致钢结构失稳坍塌,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临汾市百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 (1)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将地质勘探施工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自然人芦振华);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要求。 (2)现场管理不到位。对芦振华在矿山地面广场建设临时工房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要求。 2.自然人芦振华存在的问题 (1)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将建设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要求。 (2)现场管理不到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统一协调、管理,以包代管,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要求。 (3)违法建设。钢结构工程无正规设计图纸,未经设计验算,芦振华与王胜沟通临时工房功能需求后,由王胜绘制草图,芦振华默认其按图施工;未对施工方采购的建筑构配件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法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要求。 3.山西宏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 (1)违法施工。该公司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承揽施工工程;主要负责人王胜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要求。 (2)施工安全措施不足。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未对工人进行安全交底。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要求。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分包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作业人员对施工过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不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要求。 (4)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要求。 4.山西豪尚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作业人员对施工过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不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要求。 (2)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要求。 (3)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明确现场作业负责人;混凝土浇筑完成养护时间未超过7天,未达到设计强度,为了赶工期,在模板钢管未拆除的情况下,冒险进行作业;随意更换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凭经验作业。现场管理属于失控状态。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二十七条要求。 5.么里镇政府存在的问题 么里镇政府没有按照属地监管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对停产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6.绛县住房建设和保障局存在的问题 绛县住房建设和保障局作为全县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部门,未按照绛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绛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认真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对涉事自建工房未办理规划许可加层扩建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对辖区内存在的无规划手续即新建、扩建行为疏于监管,未发挥规划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对其所属单位工作监督不到位。 7.绛县应急管理局存在的问题 绛县应急管理局作为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部门,未按照绛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绛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要求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22〕20号)附件2,未能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涉事自建工房进行事前指导和管理,存在指导不到位的问题。 8.绛县自然资源局存在的问题 按照绛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绛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要求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22〕20号)附件2,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自建房依法依规用地和选址安全,以及加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行为的排查整治,应按职责对违法用地建设、违反规划建设等行为严查严管,并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在此次事故中,对其辖区内所涉自建工房的层数和高度缺乏管控,对自建房建设违反规划等问题没有进行及时深入研究并有效处置,导致其在“山西省绛县里册峪一带铜多金属矿勘探”矿区地面广场临时工房施工现场加盖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存在指导不到位的问题。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绛县么里山西宏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24”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临建工程无正规设计图纸,未经设计验算,采用不符合要求的非标材料,作业人员违规拆除柱间支撑,导致钢结构失稳坍塌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山西豪尚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5人) (1)魏燕林:男,45岁,施工员。作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施工场所进行作业,应承担自身安全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乔红利:男,56岁,施工员。作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施工场所进行作业,应承担自身安全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3)黄志涛:男,34岁,施工员。作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施工场所进行作业,鉴于其在事故中受轻伤,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4)张海龙:男,44岁,施工员。作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施工场所进行作业,鉴于其在事故中受重伤,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5)吕燕青:男,37岁,(山西豪尚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作业人员对施工过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不明确,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要求,建议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临汾市百成实业有限公司(1人) 张平稳:男,53岁,(临汾市百成实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矿山地面广场建设临时工房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要求,建议处1万元以下罚款。 3.山西宏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人) 王胜:男,32岁,(山西宏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中共党员,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严格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要求,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建设方(1人) 芦振华:男,47岁(建设方自然人),将建设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钢结构工程无正规设计图纸,未经设计验算,默认其按草图施工;未对施工方采购的建筑构件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法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漠,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要求,建议绛县住房建设和保障局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有关公职人员(6人) (1)徐颖聪:绛县么里镇政府住建办主任,2023年以来主要工作是住建,到各村和厂、矿的自建房和危房进行巡查,排查自建房和危房,主要工作职责是配合分管领导完成住建方面的工作,未能及时排查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日常检查督促频次少,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不到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2)王大选:绛县么里镇政府分管副镇长,主要工作职责是配合上级部门顺利开展工作,住建方面对自建房每月一排查,危房排查,现场查看,逐一审核,未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清查治理、隐患排查等不认真不负责。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事故负安全生产属地管理领导责任。 (3)赵晖:绛县住房建设和保障局安监股负责人,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地进行安全监管,按照绛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绛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七款规定:绛县住房建设和保障局负责全县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其作为全县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负责人,对涉事自建工房未办理规划许可私自自建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缺乏监督指导,失管失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4)郭盼民:绛县住房建设和保障局党组成员,分管安监股和村镇股,分管的安监股对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安全监管,主要工作职责是牵头组织住建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根据《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和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四)查处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根据绛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绛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的通知(绛安字[2021]3号)第二十六条第七款规定:绛县住房建设和保障局负责全县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对此次涉事自建房工程质量缺乏监督指导,未能依法依规实行有效监管,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监管领导责任。 (5)周景明:绛县应急管理局非煤股负责人,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全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管,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22〕20号)附件2,应急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有指导不到位责任。 (6)王国强:绛县自然资源局原矿山股负责人,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22〕20号)附件2,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自建房依法依规用地和选址安全,以及加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行为的排查整治,按职责对违法用地建设、违反规划建设等行为严查严管,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在此次事故中,督促管理工作不力,对其辖区内所涉自建工房缺乏管控,对自建房建设违反规划等问题没有进行及时深入研究并有效处置,负有指导不到位责任。 对徐颖聪、王大选、赵晖、郭盼民、周景明、王国强6人的责任追究建议由绛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山西宏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内部管理部门不健全,缺乏安全主管人员,不具备施工能力,在施工过程中使用非正规设计图纸,未经设计验算,根据经验选购材料,没有编制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没有制定管理措施,施工现场和作业面缺少安全设施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第一主体责任。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要求,由绛县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吊销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绛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临汾市百成实业有限公司 临汾市百成实业有限公司将地质勘探施工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自然人芦振华);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对矿山地面广场建设临时工房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要求,建议绛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西豪尚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山西豪尚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作业人员对施工过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不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要求,建议绛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事故,暴露出临汾市百成实业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外包管理制度,以包代管,未严格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未对外来人员进行规范性安全教育培训;山西宏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下违规承揽钢结构施工,凭经验选择材料及组织施工;山西豪尚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为赶工期盲目施工,最终酿成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给家庭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检查不深入、不认真、不仔细,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教训惨痛。 (1)规范工程承包。聘请有资质单位对钢结构工程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购买材料及施工。 (2)强化外包单位安全管理。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对外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杜绝以包代管、以协代管、一包了之的错误行为。要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严格把关,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现场作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现场,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 (3)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建设、施工等各责任主体单位,要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建设、施工企业要严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规范合同行为;组织检查、消除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安全管理能力,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有效落实到位。施工企业要严格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审查,施工现场人员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盲目冒险施工。 (4)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按照相关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强化培训效果,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每一位作业人员都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督促班组严格落实岗前教育培训,通过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有效辨识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不断提升辨识安全风险的能力,切实提高预防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消除侥幸心理。 (5)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绛县住房建设和保障局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开展建筑行业“打非治违”行动,严厉打击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法开工建设的行为,严厉打击项目负责人不具备资格或他人代行职责和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造价等行为,严厉打击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行为,健全完善长效机制,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根据工程规模、施工进度,合理安排监督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严格监管,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6)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并认真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明确职责,落实隐患整改责任考核处罚力度。切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