缦那湾(丹东)温泉洗浴休闲有限公司 “8·5”一般溺亡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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缦那湾(丹东)温泉洗浴休闲有限公司 “8·5”一般溺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716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缦那湾(丹东)温泉洗浴休闲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3-08-05 00:00:00 涉事单位 缦那湾(丹东)温泉洗浴休闲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淹溺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65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丹东市 二、事故概况 2023年8月5日,在丹东新区唐宁壹号游泳馆发生一起溺亡事故,造成一名男孩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 缦那湾(丹东)温泉洗浴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称缦那湾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2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MA111J7F4D,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册资本柒佰万元整,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唐宁壹号商业街文祥路37-1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洗浴服务、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餐饮服务,生活美容服务,理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健身体闲活动,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美甲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游乐园服务、体育保障组织,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玩具销售,母婴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单位行政许可情况 缦那湾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取得丹东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颁发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许可证编号:21060020230001,许可项目为游泳。8月5日事故发生时缦那湾公司尚未取得上述许可,属无证经营。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和现场监控视频,认定事故发生经过如下:事故死者陈某某与同学于某、顾某、孙某、王某共5名未成年人相约于8月5日(星期六)到缦那湾公司游泳馆游泳。8月5日下午,于某母亲开车带着于某先接上同在一个小区居住的顾某,随后到陈某某的家里接陈某某(陈某某母亲于某、父亲陈某某当时都在家,知道陈某某要去游泳馆),最后到孙某母亲经营的理疗店接孙某,一同前往缦那湾公司游泳馆。王某由其爷爷带领自行前往。13时左右,于某母亲将陈某某、顾某和孙某送到缦那湾公司游泳馆。由于于某身体不舒服,于某和其母亲未进入游泳馆。陈某某、孙某、顾某三名未成年人自行进入游泳馆。在更衣室换上泳衣后,陈某某、顾某和孙某下水玩耍,王某由于身体不舒服没有下水。14时45分左右,陈某某对在池边的王某爷爷说自己呛水了,王某爷爷让他赶紧上岸休息。陈某某登上泳池边的扶梯准备上岸,在爬了两个台阶后便身体僵直无法移动并口吐白沫。王某爷爷和同在泳池内的泳客立即合力将陈某某抬到岸边。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陈某某被抬上岸边前5分钟左右,泳池边唯一救生员刘某离开泳池。陈某某被抬上岸约1分钟后,刘某在众人呼喊下赶回到泳池边,先拿手机给前台打电话报告情况,然后开始对陈某某进行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游泳馆前台工作人员邓某在接到刘某的电话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缦那湾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随后赶到泳池边共同对陈某某进行施救。15时03分,120急救人员赶到事发现场,对陈某某进行现场施救后又将其转移至救护车持续抢救。15时27分,120急救人员将陈某某送至丹东市中心医院内科急诊。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16时07分死亡。根据丹东市中心医院医生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2226594),死者系溺亡。 2.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综合评估,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缦那湾公司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对溺水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施救。缦那湾公司存在现场救生员数量不够,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救治溺水人员的问题。 3.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缦那湾公司与死者家属积极沟通赔偿,双方于8月15日达成赔偿协议。 4.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缦那湾公司工作人员邓某在14时51分拨打110报警电话。15时02分,辖区派出所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并联系陈某某的母亲赶往事发现场。缦那湾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隐瞒事故的故意。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6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陈某某作为一名12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泳池戏水时不慎溺水,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缦那湾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缺失。缦那湾公司在事故发生时存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并擅自经营的情况,事发当天仅有1名游泳救生员从事监护工作,且在事故发生时该名游泳救生员未在现场,未能第一时间对溺水者进行施救。 2.缦那湾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缦那湾公司游泳馆前厅张贴“12岁以下儿童必须有家长陪同”的提示标语,但缦那湾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对进入游泳池的未成年人管理不严格,使多名未成年人在没有成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泳池。 3.陈某某监护人履职不到位。陈某某的母亲、父亲在陈某某进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时,未亲自到场或委托他人全程陪同,履行未成年人监护人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李某,缦那湾(丹东)温泉洗浴休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履行发现并及时消除游泳馆救生员人数不够且临时脱岗的事故隐患的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缦那湾公司,事故发生时该企业存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并擅自经营的情况,且未执行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要求在现场设置观察台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缦那湾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对救生员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泳池内泳客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泳池巡视制度,加强现场监护巡视。用事故案例教育员工,举一反三,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二)夯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全市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要严格审核,强化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以高压态势督促体育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