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巨野菏泽帝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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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巨野菏泽帝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897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菏泽帝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5-04-22 00:00:00 涉事单位 菏泽帝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其他爆炸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化工 死亡人数 3 受伤人数 3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104.39 行政区域 中国,山东省,菏泽市 详细时间 19:36: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4月22日19时36分许,菏泽帝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04.39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菏泽帝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捷化工),法定代表人:张勤;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化工产业园;成立时间:2015年1月15日;经营范围:化工产品生产及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及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等。2024年8月23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无储存经营),许可范围:苯酚、叠氮化钡等。 (二)事故厂房情况 事故发生在企业2#厂房(详见图1),该厂房东西长54米、南北宽15米、高6米,以内部隔墙方式自东向西依次为:车间电器控制区、二车间、三车间,事故发生在二车间生产装置区,该区西侧靠隔墙设置有钢平台(高3米),钢平台自南向北有5个反应釜,标号分别为201、202、203、204和205。 (三)事故设备情况 发生事故的设备是一台放置在二车间204反应釜东侧地面的平板式衬塑离心机,转鼓内径800mm,装料限度140kg。爆炸发生前,用于非法生产的叠氮化钡固液分离。 (四)爆炸物料理化特性 发生爆炸的物料是非法生产的叠氮化钡,白色结晶性粉末,可燃,受撞击、摩擦、震动、遇高温、明火或其他点火源可发生爆炸,分子量221.367,密度2.936g/cm³,可溶于水(溶解度约16.1g/100gHO,20℃),不溶于乙醚、丙酮等有机溶剂。 (五)生产工艺情况 事故涉及的叠氮化钡生产工艺是帝捷化工自行开发,流程是以三甲基硅叠氮、氢氧化钡为原料,经反应、除杂质、蒸馏、离心等工序生产叠氮化钡。发生爆炸时已完成离心,操作人员正在对离心后的物料进行清理收集。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22日16时许,帝捷化工技术人员张军利、操作工韩运飞在公司二车间内,将7桶含水的叠氮化钡(总计约140升)倒入离心机内,关闭离心机上盖,进行加工作业。18时35分许,操作工杜凤媛将离心机上盖打开,并戴手套清理收集附着在离心机滤布上的叠氮化钡滤饼。18时50分许,张军利以及操作工韩运飞接替杜凤媛,使用不锈钢铲子继续刮铲附着在滤布上的叠氮化钡滤饼。19时36分许,离心机内叠氮化钡发生爆炸,造成张军利、韩运飞和同在二车间的操作工丁军卫共3人死亡,杜凤媛和在三车间的操作工杜胜利、孔新建共3人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现场人员先后拨打120、119电话请求救援,并自行救出3人(杜凤媛、孔新建、杜胜利)。19时46分,菏泽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电话调派3辆救护车赶赴现场参与救治伤员。20时15分,巨野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派天桥消防站3车、18人到达现场参与处置。菏泽市委、市政府和巨野县委、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相关负责同志赶赴 现场,成立救援指挥部,开展人员疏散、交通管控、医疗救护、环境监测、消解现场有害物和各项善后工作。 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1104.39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企业操作人员使用不锈钢工具刮铲附着在滤布上的叠氮化钡滤饼时,不锈钢工具与叠氮化钡滤饼撞击或摩擦引发叠氮化钡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帝捷化工 (1)非法生产、托运危险化学品。企业利欲熏心,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且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前提下,在二车间间歇性、隐蔽性非法组织生产危险化学品叠氮化钡。未按规定办理叠氮化钡危险化学品登记。销售叠氮化钡时,未依法提供叠氮化钡安全技术说明书,也未在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违反规定将叠氮化钡作为普通物品通过快递、物流等方式进行托运。 (2)企业产品变更管理混乱。企业重效益、轻安全,2025年3月以来,多次违反变更管理规定,在未履行变更管理申请、审批、实施、验收等程序且未进行安全条件确认的前提下,胆大妄为,随意变更二车间生产产品、原辅材料、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3)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形同虚设。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未对叠氮化钡生产工艺技术、流程以及易爆生产场所进行全过程风险点排查,也未进行对应的风险因素辨识和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采用新工艺生产叠氮化钡时未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告知操作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一线劳动防护措施不足,未监督、教育二车间操作工规范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流于形式。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未根据叠氮化钡生产的特点和危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部分技术人员、二车间操作工不了解、不掌握自身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在二车间多次变更生产产品、原辅材料、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的情况下,均未依法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依法全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事故应急管理不到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存在漏项,未针对叠氮化钡易爆炸特点制定专门的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也未根据叠氮化钡风险特点开展相应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企业主要负责人故意不如实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构成谎报。 2.巨野化工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 统筹发展和安全存在偏差,未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关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力,履行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巡查检查工作不深入、不扎实,未及时发现帝捷化工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对企业拒不整改的问题隐患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3.巨野县董官屯镇党委、政府 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职责不力,帮包企业领导未有效履行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帝捷化工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细致不彻底,未发现企业违规作业行为。 4.巨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作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对自身管理职责认识不清,对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疏于管理,落实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力。2024年以来从未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开展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发现帝捷化工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未发现帝捷化工操作规程缺失、风险辨识不全面、全员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5.巨野县应急管理局 履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力,未发现帝捷化工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死角和盲区,对帝捷化工存在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6.巨野县交通运输局 履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行业“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违规运输帝捷化工非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失管失察。 7.巨野县商务局 履行指导监管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督促物流企业执行收货验视制度不力,对物流公司违规接收帝捷化工非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并作为普通物品转运的问题失管失察。 8.巨野县委、县政府 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部署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不力,对县有关部门、单位和董官屯镇党委、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失管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叠氮化钡,工艺技术不可靠、安全设施未设计、安全条件不具备、风险辨识不全面、安全培训走形式,刮铲离心机内叠氮化钡时操作不当,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力,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企业存在谎报情形。 (一)免予刑事责任追究人员(2人) 1.张军利,帝捷化工技术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丁军卫,帝捷化工二车间班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4人) 1.张勤,帝捷化工总经理,2025年4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丁红军,帝捷化工生产部总监,2025年4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田永杰,帝捷化工安环部总监,2025年4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魏玉祥,帝捷化工销售部总监,2025年4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20人) 巨野化工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3人) 1.孔璇,群众,巨野化工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股股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帝捷化工安全隐患排查不细致不深入,未及时发现帝捷化工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对企业拒不整改的问题隐患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孙振兴,中共党员,巨野化工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分管园区安全生产股。督促分管科室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企业拒不整改的问题隐患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左璐,中共党员,巨野化工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履行园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项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园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股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巨野县董官屯镇党委、政府(5人) 4.王子先,中共党员,巨野县董官屯镇应急办主任。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未能及时发现帝捷化工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逯心杰,中共党员,巨野县董官屯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帝捷化工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6.张先才,中共党员,巨野县董官屯镇人大主席,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和工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对帝捷化工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7.赵英伟,中共党员,巨野县董官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未认真履行董官屯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8.谷海林,中共党员,巨野县董官屯镇党委书记。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不力。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巨野县工业信息化局(4人) 9.张岩,巨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绿色发展推进股负责人,负责化工行业管理、服务工作。对工作职责认识不清,2024年以来未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开展过安全生产检查,未发现帝捷化工存在非法生产、操作规程缺失、风险辨识不全面、全员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0.单海丽,中共党员,巨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力,未认真履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1.于维峰,中共党员,巨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未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12.孙贵丽,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巨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巨野县政协副主席。部署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力,对行业安全生产主管职责认识不清,未督促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巨野县应急管理局(4人) 13.孟凡秋,中共党员,巨野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负责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发现帝捷化工存在非法生产、风险辨识不全面、全员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王静,中共党员,巨野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对分管科室未发现帝捷化工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5.董传经,无党派人士,巨野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主持局行政工作。组织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督促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履行化工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6.王广德,中共党员,巨野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县政府办公室党组副书记,主持县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组织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督促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履行化工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巨野县交通运输局(1人) 17.李逢伦,中共党员,巨野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分管巨野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履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职责不力,对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违规运输帝捷化工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巨野县商务局(1人) 18.袁赞明,中共党员,巨野县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指导监管巨野县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行指导监管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物流公司违规接收帝捷化工非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并作为普通物品转运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巨野县委、县政府(2人) 19.端木祥志,中共党员,巨野县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巨野县政协党组副书记,分管县化工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和化工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化工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化工园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0.张文婷,中共党员,巨野县委常委、副县长,分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督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督促县商务局履行指导监管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四)行政处罚建议 1.帝捷化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谎报事故。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巨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巨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两项行政处罚建议,由巨野县应急管理局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2.王尚启,帝捷化工董事长。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谎报事故。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巨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4年年收入60%的罚款;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由巨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上述两项行政处罚建议,由巨野县应急管理局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五)建议移交外省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单位 经调查,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佳吉电光源材料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至2025年4月,多次违规[58][59]向帝捷化工购买并储存危险化学品叠氮化钡共计2000余公斤。建议巨野县应急管理局将海宁市佳吉电光源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六)其他建议 责成巨野县董官屯镇党委、政府,巨野化工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巨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巨野县应急管理局、巨野县交通运输局、巨野县商务局,向巨野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巨野县委、县政府向菏泽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一)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巨野县委、县政府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不深刻,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发展和安全统筹不到位,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制度措施,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不力,未有效督促相关部门和县化工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董官屯镇党委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压力传导不到位,责任链条拧得不够紧,导致责任落实和工作措施打了折扣,出现工作纰漏。 (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企业利欲熏心胆大妄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混乱,没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安全条件进行评价,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未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未经许可,依托化工装置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叠氮化钡,生产流程简单粗陋。工艺技术未进行安全论证,工艺技术不可靠。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管控措施不落实。对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1.1项的叠氮化钡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没有对叠氮化钡涉及的相关设备设施、作业活动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分析,未针对叠氮化钡离心、出料操作中存在受撞击、摩擦易爆炸的风险制定专项管控方案。 (三)监管责任没有压紧压实。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三管三必须”认识不足,工作力度不够,抓安全生产缺乏积极性、大局观,部门与部门、部门与镇街之间没有靠前一步形成合力。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不细致、不全面,特别是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不力。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浮于表面,监管执法宽松软虚,有关部门、单位和属地未建立联动机制,存在失管漏管的现象,致使事故企业长期违法生产。 (一)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在布局“一件事”全链条整治上下功夫,要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和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查找自身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不断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强化安全风险意识,提高自身风险辨识和安全管控能力,防范事故发生。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排查企业擅自改变工艺、未经许可或超范围生产,转租、转包或以挂靠、“厂中厂”等方式生产,未经验收擅自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常态化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综合运用水电监测、无人机巡查等手段,持续加大宣传发动和有奖举报力度,聚焦城乡接合部、偏远乡村等重点区域和长期闲置厂房、车间、院落、养殖场等重点部位,全面排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黑窝点”,坚决彻底取缔到位并严肃追责问责。 (三)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企业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推动高危工艺企业实施全流程自动化改造,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储存量减量技术方案,减少重大危险数量,开发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技术路线,鼓励采用全密闭连续自动生产装置,加强重点、难点操作单元的研发改造,推动加料、出料、装包等单元的实现操作自动化。最大限度以机械化生产替换人工作业,以自动化控制减少人为操作,消除人员在危险环境中暴露和人为误操作带来的安全风险。 (四)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落实园区“禁限控”目录,加强园区项目准入管理,防止项目带病上马,埋下安全隐患。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利用一线管理优势,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擅自变更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开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等非法违法行为,做好报告和配合查处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强化“一园一策”整治提升,持续优化规划布局,完善基础设施,提升信息化、智慧化管控水平。 (五)严格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安全管理。要围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全链条安全风险,针对动火、检维修、有限空间、外包施工等事故易发多发环节强化管理措施,突出抓好硝化、过氧化、氯化、氟化、重氮化等高危工艺企业风险防控,强化工艺安全评估和装置设备诊断,深入排查整治重大隐患,持续推动本质安全提升,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要切实加强农药、医药等一般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建立企业台账并动态更新,对涉及高危工艺的一般化工建设项目纳入“三同时”审查范围,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落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有效提升过程安全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