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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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808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城区凤凰大道与安汉大道红绿灯路口 发生时间 2024-08-01 00:00:00 涉事单位 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3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00 行政区域 中国,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 详细时间 20:4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8月1日20时40分许,蓬安县城区凤凰大道与安汉大道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人、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涉事车辆情况 1.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日期:2018年4月18日,车辆所有人: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最近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日期:2024年3月29日,检验单位:四川华冠汽车有限公司,检验结果:合格。二级维护时间:2024年4月7日。该车核定载质量:25000Kg,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有效期内。 2.川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登记日期:2022年9月22日,车辆所有人:唐和平。 (二)涉事驾驶人及其他当事人情况 1.涉事驾驶人情况 (1)邹俊兵,男,肇事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号码:5113***,户籍地址:蓬安县利溪镇,驾驶证号:5113***,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5月30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经血液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事发当天下午,受蒋海军(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之一,另一车主为蒋小斌)委托,临时帮忙驾驶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渣土。 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邹俊兵三年内违法行为共11条,其中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2条,违反禁止标线指示1条,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1条。 (2)唐和平,男,川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身份证号码:5129***,户籍地址:蓬安县利溪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经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唐和平三年内违法行为共1条,具体为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2.其他当事人情况 (1)李秀碧,女,川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乘坐人,身份证号码:5129***,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系唐和平妻子。 (2)唐思妤,女,川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乘坐人,身份证号码:5113***,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系唐和平孙女。 (3)唐思研,女,川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乘坐人,身份证号码:5113***,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系唐和平孙女。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日20时40分许,邹俊兵驾驶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沿蓬安县凤凰大道行驶至凤凰大道与安汉大道红绿灯路口右转驶入安汉大道时与同方向行驶在其右侧的由唐和平驾驶的川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搭乘李秀碧、唐思妤、唐思妍)碰撞后发生碾压,造成唐和平、李秀碧当场死亡,唐思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唐思妍受伤(擦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4年8月1日20时42分接到事故报警电话,20时55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协助120医护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抢救。经现场120抢救确认3人已死亡,1名受伤人员被送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救治。22时40分许,事故现场处置完毕、道路恢复通行。事故发生后,蓬安县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管县级领导任副组长的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处置相关工作。经多方协调,8月15日,死者家属与肇事货车道路运输企业达成死亡赔偿协议;8月19日,死者遗体全部火化;8月20日,受伤人员经医院精心救治恢复出院。 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响应及时、救援有序、处置得当,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善后赔偿事宜较快达成,避免了事故扩大和衍生事件发生。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经评估认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邹俊兵驾驶具有安全隐患、安全设施不全、超载的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在行驶至红绿灯路口右转过程中,未认真观察右侧道路通行情况,未让右侧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与右侧非机动车道内唐和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唐和平驾驶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加大了事故的后果。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对肇事货车擅自更换驾驶人的情况失控失管[8];二是未严格落实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肇事货车无2024年3至4月在线监控数据,期间处于失管状态;三是没有及时发现肇事货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和安全设施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四是未严格执行驾驶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肇事货车注册驾驶人蒋小斌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 2.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业监管不到位。对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督促检查不扎实,未及时检查发现该公司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长期未受到在线监控管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与实际培训情况不符等问题。 3.蓬安县公安交警大队路面交通安全管控不到位。一是未按照审批的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路线和时间合理安排警力开展安全管控,未及时发现和消除AZ0712重型自卸货车灯光系统混乱、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不规范,以及超载运输建筑渣土的安全隐患;二是事故路段交通管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超速行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三是未会同有关部门有效开展货物运输超载超限源头治理。 (三)事故性质 蓬安县“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肇事货车驾驶人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在城区道路红绿灯路口右转弯行驶过程中,未认真观察周边道路通行情况,与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同向直行的电动自行车碰撞,相关单位对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邹俊兵,男,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红绿灯路口右转弯过程中,未认真观察右侧道路通行情况,未让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的电动自行车优先通行,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周玉轩,男,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公司货运车辆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车辆动态监控等工作督促检查不严格。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一、二款、第二十一条(三)(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处罚。 2.吴昊,男,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依法规范开展从业人员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未及时检查发现和消除AZ0712重型自卸货车长期脱离动态监控,超载超限运输建筑渣土,和车辆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3.胡琴,女,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综合科科长,具体负责公司营运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在得知AZ0712重型自卸货车注册驾驶人已更换的情况下,未跟踪督促AZ0712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及时变更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信息,造成公司对AZ0712重型自卸货车实际驾驶人失管,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一般责任,建议由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一、二款、第二十八条一、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处罚。 2.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等工作监督检查不细致不严格,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成都市新都区安委会办公室责成其向新都区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3.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防范不到位,对城区建筑渣土超载运输、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管控不力,且未会同相关部门有效开展本地区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蓬安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4.蓬安县人民政府。落实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属地责任有差距,对县公安交警部门履行路面交通安全风险管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市政工程建筑渣土超限超载源头治理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四)对相关单位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机关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川纪发〔2022〕2号)要求,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蓬安县公安交警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市纪委监委机关。对有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机关提出。 (五)调查发现其他问题的处理建议 1.对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运源头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安排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建筑渣土的问题,建议由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处理。 2.对蓬安县斌斌机械运输部无资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问题,建议由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处理。 3.对会东县蓝天汽车修理厂出具虚假的机动车二级维护合格证的问题,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抄告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 4.对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市政工程建筑渣土超限超载源头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建议责成其向蓬安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请各相关单位在6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建议涉及到的有关单位、人员的处理结果报南充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一)及时整改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要依法规范开展运输车辆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着力提升驾驶人遵章守纪意识;要强化合作车辆及其驾驶人日常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运营车辆在线动态监控管理要求,定期抽查核实合作车辆年度检验、二级维护、日常隐患排查,以及车辆驾驶人变更等情况,坚决防范失控失管。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外运建筑渣土装载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建筑渣土装载运输源头管理,着力管控超限装载行为。 (二)切实加强运输企业行业安全监管。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加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抽查核实力度,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培训实效;要积极推动道路运输企业完善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驾驶人聘用、驾驶人实时管理和车辆动态监管等关键环节的安全风险管控,及时排查和消除日常安全隐患。 (三)深入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蓬安县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保持道路交通“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相关部门要结合“两客一危一货一面”等重点车辆运行规律和特点,完善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成效;要采取固定卡点、电子测速监控点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执法,着力加大城区房屋和市政工程建筑垃圾货运车辆装载情况的抽查检查力度,严管严控上路车辆,对查出的超速、超限、超载车辆要严查货物源头企业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一律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