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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区富康路华宇苑2#增补楼项目“1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5-11-10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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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区富康路华宇苑2#增补楼项目“1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331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高新区富康路的华宇苑2#增补楼项目工地
发生时间
2025-11-10 00:00:00
涉事单位
湖北巨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08
行政区域
中国,湖北省,襄阳市
详细时间
08:20: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11月10日上午8时20分左右,位于高新区富康路的华宇苑2#增补楼项目工地,湖北巨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名杂工人员在3层接料平台边缘作业时受物体打击后坠落至地面,伤员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果致死因系高坠造成),该事件直接经济损失约108万元(不含行政处罚)。
三、调查报告正文
华宇苑2#增补楼项目位于高新区富康路华宇苑小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2002年,襄阳市建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辉公司)取得华宇苑2#增补楼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规划7层,建筑面积2448平方米。在建设过程中,原汽车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于2003年出具书面通知:"根据襄樊市委、市政府、汽车产业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协调会精神,汽车产业开发区腾飞广场工程建设将重新规划调整,通知2#增补楼工程停建",至今历时22年。建辉公司分别于2016年、2018年、2022年多次动工均被相关部门叫停,理由是管委会相关部门没有接到解除停建的通知,且相关许可证时限已过期。为此,建辉公司诉讼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委第三巡视组入驻高新区后,建辉公司向省委第三巡视组反映了该问题。2025年5月24日,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召开关于协调解决襄阳市建辉实业有限公司华宇苑项目信访事项的专题会议,同意建辉公司在线下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复工建设。2025年7月7日,建辉公司取得高新区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于2025年8月开工建设,总建筑面积2448㎡,地上7层,事故发生时,正进行主体5层模板支撑施工。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襄阳市建辉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115号,1995年7月24日成立,注册资金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179511993Q,法定代表人张*英,实际控制人王*章。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施工(以上均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物业管理;五金工具、水暖配件、金属材料、汽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销售。现场管理人员彭伟、马伟,无相关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襄阳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公司),位于襄阳市南漳县城关镇学府路,2002年11月2日成立,注册资金2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082323603K,法定代表人徐*新。2025年9月29日取得湖北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42325287,使用期限2025年2月25日至2030年2月24日。2024年9月19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18]018399,有效期2024年9月19日至2027年9月19日。2022年5月28日与建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项目经理屈*,国家二级建造师注册编号:鄂242161769295;安全员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鄂建安C2(2015)3003088。
3.劳务分包单位:湖北巨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梦公司),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东城怡景)1栋12层9室,2019年11月11日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CEC025,法定代表人姜*,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不含国家禁止经营或限制经营项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建筑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力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混凝土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模板脚手架、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金属结构工程的专业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能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23年7月14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20]044105(鄂)JZ安许证字[2018]018399,有效期2023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14日。2025年7月23日与建辉公司签订华宇苑2#增补楼土建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工程范围:办公楼设计图纸内涉及的所有土建主体劳务范围内的施工,主要工作内容为1、模板工程2、砼工程3、钢筋工程4、砌筑工程5、抹灰工程6、架子工程7、屋面工程(防水除外)8、外墙工程。以上各班组负责包含扎丝、机器(班组)、钉子、铁丝、钢管、木板、木方、套筒、胶带、刀卡、安全网等,不含钢筋混凝土。不包括范围:防水、地暖、外墙涂料。现场负责人为王建军,不能提供管理人员从业资质证书,没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监理单位:湖北圣瑞宸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瑞宸公司),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油坊岗社区金华寺路33号,2018年11月30日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96WA062,法定代表人高*晨,经营范围含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等。2025年4月30日取得湖北省住建厅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242022472,使用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30年4月29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瑞,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编号00643079。
(二)肇事吊装车辆情况。
豫RED230号徐工XCMG汽车吊。
(三)相关人员情况。
1.冯*菊,女,汉族,52岁,事故遇难者,襄州区古驿镇人,系湖北巨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脚手架班组杂工。
2.高*,男,汉族,51岁,襄州区人,个体吊车司机。巨梦公司王*军联系到项目工地从事吊装作业。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建辉公司。未提供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架构、安全检查记录台账。仅有彭*、马*2名人员分别从事建设方现场内部管理和外部协调。且彭*还以立新公司名义从事项目管理工作。2.立新公司。2022年5月28日与建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施工单位,除参与办理施工证件和9月1日现场勘验外,建辉公司未通知其入场作业。
3.巨梦公司。未提供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架构、安全检查记录、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三级教育培训和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台帐。2025年7月23日与建辉公司签订了华宇苑2#增补楼土建劳务分包合同。
4.圣瑞宸公司。2025年5月24日与建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架构、资质证书完备,监理日志、旁站监理记录、监理例会、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现场监理资料齐全。因提出的监理意见始终得不到整改,于9月30日、10月8日分别向施工项目经理部下达工程暂停令,施工方拒不停工后于10月8日向高新区城建中心进行书面报告,10月9日高新区城建中心质安科对参建方进行约谈。因建辉公司不支付监理款项及监理意见得不到执行等原因,10月15日,圣瑞宸公司通过邮寄及微信通讯的方式向建辉公司送达《关于华宇苑2#增补楼项目暂停全部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暂停期间,因监理工作停滞所导致的一切工期延误、质量、安全风险以及法律责任,均由建辉公司承担;并于10月30日正式向建辉公司送达《解除监理合同通知》后,不再对该项目进行监理服务。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10日上午6时50分左右,华宇苑2#增补楼项目工地工人陆续进入工作岗位计划进行5层模板支撑施工,6时55分,高迁驾驶豫RED230号徐工XCMG汽车吊进行施工现场项目,经调整位置后于7时10分进入操作舱开始作业,将一层、三层钢管吊装至5层顶部。8时20分左右,钢管吊至5层顶部由巨梦公司工人卸载并对吊具复位,吊车在起钩旋转大臂过程中吊具钢丝绳卡环发生脱落,击中正在落地式脚手架三层接料平台栏杆旁(栏杆高度约60公分)整理钢管的巨梦公司杂工冯久菊,导致其身体倾斜从三层料台坠落至地面。8时40分左右,巨梦公司王*军接到现场工人报告后赶到事故现场,吩咐拆除事发现场落地式脚手架接料平台,并让吊车驶离现场。
(二)事故救援情况
11月10日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8时35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将伤者冯*菊送往中西医结合医院,10时许,冯*菊经抢救无效死亡。
建辉公司、巨梦公司现场负责人员在将伤者送往医院过程中,及时联系伤者家属前往医院。伤者亡故后,高新区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会同东风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和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经多方积极协调,11月11日,死者家属与襄阳建辉实业有限公司、襄阳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巨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吊车司机高*四方达成赔偿和谅解协议,分三次给予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赔偿共计人民币108万元(目前已赔付到位50万元)。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108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在实施吊装作业过程中吊具钢丝绳卡环发生脱落,击中下方三层料台作业人员后致其高处坠落身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建辉公司、巨梦公司安全责任缺失,没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巨梦公司违规搭建脚手架和开展吊装作业,司索人员无证操作,吊车大臂下未实施安全管控。
(三)事故性质
“11·10”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王*章,建辉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现场负责人,未按法规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2.王*军,巨梦公司现场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施工,破坏事故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建辉公司。因违规组织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2.巨梦公司。因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三)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高新区公职人员在监管过程履职不力的问题由高新区纪工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一)建辉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依法依规从事建设活动,加强项目管理,履行好建设单位安全职责。
(二)巨梦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合法合规参与市场活动,严防违规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三)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事故的根源,强化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不深入、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