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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碑林区东关南街咸宁国际广场停车场福建福广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4·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5-04-16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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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碑林区东关南街咸宁国际广场停车场福建福广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4·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424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东关南街咸宁广场福建福广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立体车库维修现场
发生时间
2025-04-16 00:00:00
涉事单位
许昌岐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50
行政区域
中国,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二、事故概况
2025年4月16日13时10分许,位于东关南街咸宁广场福建福广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立体车库维修现场,一名维修人员在7号车库10层高空进行焊接固定围板的铁架时,因调整维修作业位置跨越横梁失足,从高处坠落,紧急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福建福广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广通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林某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822M0000NRQ8E,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东关南街曹家巷西口咸宁国际广场,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物业管理;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信设备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许昌岐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岐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韩某,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002MA46PEDM7K,企业地址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北平定街73号,主要经营范围包含:经营范围包括智能立体车库、智能环保产品的技术研发、技术支持、技术咨询、安装、维修、改造、保养、服务、销售;智能监控、停车场智能收费系统、道闸、指示标志、车位划线的研发与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电气元器件的销售及维修。
(三)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2020年9月20日,福广通公司(甲方)与岐臻公司(乙方)书面签订《立体车库维保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合同生效日期从2020年9月30日同2022年9月30日,上述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再续签书面合同。此后,岐臻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维保服务,履行合同义务,福广通公司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并按照合同惯例支付服务费用,持续至事发时。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16日13时许,岐臻公司维保人员邱某磊同社会自然人邢某波到达福广通公司停车场,在该车场7号车库门外场地穿戴好安全带后,在福广通公司当日值班人员张某的辅助下乘7号停车库运车板垂直上升到7号车库10层泊车位进行焊接固定围板的铁架,当时两人站在10层南边一槽钢横梁上,邢某波负责进行焊接操作,邱某磊负责递送工具及材料辅助配合工作。13点10分许,焊接需要挪移位置,邱某磊在跨越横梁到7号10层载车板时,从水平间隔约80cm的空档处失足坠落1层7号运车板上,坠落高度约21.5m。事故发生后,邢某波立即在10层大喊救人,福广通公司车场值班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3时20分许,“120”救护车将邱某磊送至986医院进行抢救治疗,15时31分许,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涉事单位积极处理善后事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5年4月16日16时许,碑林区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接到东关南街街办和公安碑林分局有关事发情况报告,局主要领导立即批示要求当天带班领导带领相关人员核实事发有关情况,并根据核实情况按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发生情况,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善后维稳及开展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公安碑林分局东关南街派出所、东关南街街办等部门接到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展开相关工作,事故影响和危害未进一步扩大。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邱某磊,男,31岁,身份证号码:411024********8519,河南省鄢陵县马坊乡马坊集村人。死前系岐臻公司维保人员。
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邱某磊个人安全意识淡薄,在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情况下,违反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正确使用安全带(未在移动前把安全带高挂固定),未佩戴安全帽,未做好安全防坠措施,冒险进行高空跨越横梁到载车板,导致其身体失衡,从水平间隔约80cm的空档处失足坠落至一层运车板上,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岐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未能有效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根据此次高空作业存在的风险制定科学合理的维修作业方案,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高处作业人员安全。
2.福广通公司在此次维保作业前未建立并严格履行内部相关签审手续,未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高处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和安全技术交底缺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维保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4·16”高处坠落亡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相关单位
1.岐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等规定,对岐臻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福广通公司,未严格落实作业审批手续,对维保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质证件审核把关不严,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隐患问题并有效督促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福广通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追究相关责任的人员
1.邱某磊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因素辨别不清,盲目冒险作业导致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韩某,岐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法定职责,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苏某红,福广通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发到岗位职责不到位,未及时督促车库维保作业人员消除事故隐患。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单位提出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一)福广通公司,应认真汲取“4·16”高处坠落亡人事故教训,进一步制定完善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完善作业审批及上报程序、严格落实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应急措施等规定,加强对作业现场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履行好法定工作职责,确保作业安全,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岐臻公司,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资质能力审核,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区市场监管局、东关南街街办要汲取“4·16”高处坠落事故教训,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和本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