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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六盘水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9·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9-24 等级:重大事故 类型: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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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六盘水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9·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976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贵州省省盘州市盘关镇境内
发生时间
2023-09-24 00:00:00
涉事单位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
事故类型
火灾
事故等级
重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煤矿
死亡人数
16
受伤人数
3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233.82
行政区域
中国,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
二、事故概况
2023年9月24日7时48分30秒,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以下简称山脚树矿)采一区1200运输平巷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33.82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单位情况
山脚树矿位于贵州省盘州市盘关镇境内,为贵州能源集团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煤公司)分公司,省属国有煤矿。矿井规模为310万吨/年,事故发生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证照齐全有效。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山脚树矿设置有安检科、通风区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有矿长、总工程师等共10名矿级领导,按规定配备了安全、通风、采掘、机电副总工程师。
2.矿井开拓
矿井井田面积35.9451平方公里,含煤地层为上二叠统龙潭组(P3l),矿井可采和局部可采煤层共12层。采用斜井多井筒分区域综合开拓,井田划分为采一区、采二区、采三区。
3.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方式为分区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
4.主要运输系统
主要运输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采一区北运输系统由1200运输平巷一部、二部输送带输送机、215运输石门输送带输送机(三部)、211813运输巷输送带输送机(四部)、216运输北石门输送带输送机(五部)构成。
5.供水消防系统
每一个采区均建有400立方米的消防(防尘)水池和固定式注氮设备,井下设有消防材料库。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型号为KJ70X型。
7.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事故发生时使用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为KJ225型。
8.应急广播系统
事故发生时,原应急广播系统拆除,新系统未投入使用。
9.压风自救系统
井下安设有压风自救系统。
(二)事故区域及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着火点位于采一区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从机头往机尾方向117号H架处(H架间距3米),过火区域为该输送带机尾段39.8米、215运输石门输送带(三部)机头段8米长巷道。
1200运输平巷位于20煤底板,围岩岩性主要有灰色泥岩,总长度743米,巷道设计为半圆拱形,净断面12.3平方米,采用锚网+锚索+喷浆支护。
1200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第92号H架至125号H架,巷道受压严重变形,断面不足2平方米,采用架设U型棚支护维修。
2.安全管理情况
2023年4月份以来,煤矿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直至主要负责人,发现了“1200运输平巷部分地段变形加剧,断面不能满足行人及带式输送机运行的要求”,但至事故发生,1200运输平巷严重失修的隐患仍未得到有效整改,依然组织生产。
3.带式输送机使用管理情况
2022年4月8日,因1200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磨损严重,时任矿长王某某在矿调度会上要求更换为强力输送带,采一区副区长谭某某向王某某提出“洗煤厂换下来的旧强力输送带可以用来更换”,王某某表示:先使用洗煤厂换下的旧输送带,旧输送带不够再发新输送带。
2022年4月下旬,谭某某在洗煤厂矸石山找了400米长、使用了近7年的旧强力输送带后,向王某某申请了400米长新强力输送带,一起安装到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使用,入井使用前未对旧强力输送带进行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试验。2022年5月4日,安装完成后,机电副矿长胡某未按照该矿制定的《阻燃胶带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安检科进行验收,输送带一直使用至“9·24”事故发生前。
4.火灾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流经区域
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烟气流经215运输石门、211813运输巷、216运输北石门、211213运输联巷、211213采面和211016采面(含运输巷及回风巷)等地点。
5.监测监控情况
(1)事故区域下风侧共安装了8台一氧化碳传感器,2台接入了主机系统,其余6台未接入。
(2)事故区域下风侧沿线内共安装了5台烟雾传感器,3台接入了主机系统中,其余2台未接入。
(3)人为破坏传感器情况。通风区副区长陈某某指使通风区监测一队队长罗某破坏了以上已安装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内部接线,导致其不能检测一氧化碳浓度和烟雾。
(4)煤矿落实精煤公司下达问题整改通知情况。2023年1月3日至9月2日,精煤公司通风部共5次向山脚树矿下发整改通知,指出该矿部分传感器监测信号未与地面主机联网显示,传感器存在失真的问题,矿长候某某、总工程师崔某某、副矿长喻某某、通风区区长罗某某知晓后未落实整改。前任总工程师袁某某(任职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至2023年4月8日)、通风区区长季某某(任职时间为2021年7月5日至2023年2月4日)知晓后未督促整改。
6.事故区域下风侧避险设施及消防管路安装情况
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段巷道,因巷道变形,安装的消防支管和阀门间距不符合规定。211016运输巷安装有4组压风自救装置,现场勘察时均能正常使用。
(三)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情况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煤公司”)隶属于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精煤公司现有山脚树矿、月亮田等10处煤矿。2022年7月19日,精煤公司换发营业执照,有效期至永久,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1.历史沿革
1999年6月18日,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七家企事业单位联合成立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为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因人员调整,2020年7月1日,聘任尹某、麻某某为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5月10日,聘任王某某为公司总工程师;2022年1月12日,聘任杨某某为总经理;2021年2月9日,精煤公司董事会选举朱某某为董事长;2023年3月18日,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精煤公司至事故发生未召开股东大会。
2.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2023年2月24日,省委任命朱某某为精煤公司党委委员和书记。3月18日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同日,省政府推荐朱某某为精煤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人选。5月10日,省国资委推荐杨某某为精煤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人选。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后,精煤公司未召开董事会,除朱某某履行董事长兼总经理职责、杨某某履行副总经理职责外,沿袭了改革前的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设置了综合办公室、安全管理部等10个安全管理职能部门。
3.对山脚树矿安全管理情况
2023年以来至事故发生前,精煤公司通风部通过“精煤公司安全综合监管平台”向山脚树矿先后下发9份整改通知,其中5份指出山脚树矿“部分传感器监测信号未与地面主机联网显示,传感器存在失真情况”等问题,并要求山脚树矿及时核实和排查,采取措施,类似问题整改到位。因山脚树矿未整改,取消了山脚树矿5月、6月“无误报警奖励”。
2023年以来至事故发生前,副总经理麻某某、安全管理部路某某、安全管理部副主任王某、动力部副主任陈某某、动力部副主管田某某均分别带队到山脚树矿检查,均发现“采一区逃生演练不符合要求、人员使用自救器不熟练”“211213采面下出口未安设应急广播”“211016采面监测监控传感器(位于着火区域下风侧)未上传”“1200运输平巷失修严重、1200运输平巷里段输送带下方底鼓磨输送带”等问题,但均未督促山脚树矿整改到位。
2023年7月、8月、9月,精煤公司通风部将山脚树矿安全监控系统部分烟雾及一氧化碳传感器未上传情况通过OA系统发给了精煤公司副总经理麻某某、总工程师王某某,麻某某、王某某未安排相关部门督促整改落实。
(四)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情况
1.集团公司概况
2023年3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某某,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兰某某。公司设置安全环保部、煤炭事业部等9个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精煤公司等13家二级企业。
2.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23年4月3日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印发《关于印发〈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规定,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启动问责流程,但该办法中未明确问责的具体流程。
2023年以来,公司安全环保部、煤炭事业部均多次到山脚树矿开展安全检查督导工作,发现了“1200集中回风石门巷修工作面顶板离层、破碎,巷道断面约1.5平方米”等39条问题和隐患,但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未跟踪督促。
(一)事故发生经过
9月24日零点班,全矿入井331人、升井315人(含3名受伤人员,下同),其中采一区入井110人、升井94人。
9月23日22时,采一区值班区长李某某(遇难者)主持召开采一区调度会并安排当班工作。其中:采煤队出勤17人,到211016采面回采作业;保运三队出勤5人,负责岗位范围的输送带巡视;打钻二队出勤9人,主要负责钻孔施工。
9月24日7时48分,输送带司机喻某某清理1200运输平巷三部输送带浮煤时,输送带停止了运行,随后喻某某到215运输石门四部输送带机头处打电话向采一区调度室询问输送带停机的情况,在调度室的保运三队队长封某某安排喻某某叫人到211016运输巷处理211016运输巷二部输送带断带,挂断电话后,喻某某发现烟雾沿着第四部输送带从机尾处涌出。
8时11分、13分,输送带司机管某某、电工许某某先后在井下分别向采一区调度室调度员杨某某汇报井下出现烟雾,杨某某均让他们查看原因,未下达撤人指令。
8时15分,采一区调度室主任王某某在采一区调度室看到视频监控中1200运输平巷二部机尾、1813输送带机头、216运输北石门机头的图像是黑色的,像是烟雾。随后打电话给211016采面运输巷二部机头当班带班副区长李某某询问情况,并通知其看情况撤人。随即向在旁边会议室开会的采一区区长解某某汇报了211016运输巷等地方有烟雾的情况,解某某怀疑是电缆“放炮”引起的,就让王某某撤出211016采面的人员,并安排副区长黄某某入井处理,随后继续组织党某某、李某某等人开会安排10月份生产计划。
8时21分,王某某再次打电话给211016采面运输巷二部输送带机头李某某,让其了解采面情况并顺着巷道跑出来看一下烟雾来源,李某某回复王某某采面电话没人接,还没找到采面的人,让王某某先打电话寻找采面的人。
8时24分,211016采面当班瓦检员刑某某(遇难者)在211016采面运输巷二部输送带机头打电话给采一区调度室询问烟雾大的原因,接电话的杨某某通知其撤人。
8时27分,带班队长余某某(遇难者)在211016采面运输巷转载机机头打电话给采一区调度室询问烟雾大的原因,接电话的王某某通知其撤人。
8时28分,王某某用手机向矿调度员张某某汇报,211016运输巷有烟进去,已经安排撤人,同时让张某某通过矿调度电话打电话给采一区调度询问具体情况,张某某要求停电撤人,并向矿调度主任饶某某汇报了该情况。随后,饶某某到旁边会议室向正在开会的矿级领导进行了汇报。
8时33分,矿长候某某、党委书记王某某等矿级领导到矿调度室了解相关情况并安排撤人。期间矿调度员胡某某一直向211016运输巷范围内的四部电话轮流拨打,但是无人接听。8时38分,许某某在1200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中部溜子机头打电话给王某某,汇报“1200运输平巷115号H架输送带往里着火了”。在采一区调度室的解某某接报后随即带着严某某、谭某某等下井抢险。8时40分,杨某某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员将井下输送带着火的情况分别向候某某等矿领导进行了汇报,候某某安排全矿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脚树矿未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未及时召请矿山救护队,自行组织救援1小时24分后,才召请了盘江公司救护大队参与抢险救援。
9时39分,山脚树矿调度室电话请求精煤公司派救护队到矿救援。9时51分,两个救护小队到达山脚树矿采一区参与救援。一小队6人赶往1200运输平巷进行侦察、灭火;二小队7人沿215轨道石门进入火灾影响区域搜救被困人员。
11时10分至11时37分,在216运输北石门发现2名遇难人员和1名遇险人员任某某。
12时40分至13时05分,在216运输北石门、211016采面运输巷先后发现13名遇难人员。
13时25分,发现最后一名遇难人员,至此,所有被困人员均被找到,其中1人脱险,16人遇难。遇难人员中,4人自救器已打开但未佩戴,其余12人自救器均未打开。
18时34分,最后一名遇难人员运送至地面,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事故造成16人死亡,3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4233.82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200运输平巷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段巷道严重变形,117号H架处机架侧斜,卡紧的托辊与输送带支架、运行的输送带持续摩擦升温,高温的托辊点燃煤粉,引燃停止运行的非阻燃输送带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下风侧人员中毒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山脚树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安全生产理念不牢,重生产轻安全。一是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重生产轻安全。该矿管理人员多次发现“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条件”的隐患,视而不见,仍然冒险组织生产。二是不积极整改隐患,矿井带病运行。矿安检科多次提出1200运输平巷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条件的隐患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采一区拒绝签收;对精煤公司多次下发的关于部分传感器未与主机联网、失真的问题置之不理。
2.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重蹈覆辙。重庆市松藻煤矿2020年“9·27”重大火灾事故后,山脚树矿未按照相关要求,对入井的输送带在入井前开展阻燃性能和抗静电试验,未建立强力输送带安全技术档案“一机一档”,未落实防范输送带着火措施。
3.入井材料使用管理混乱,非阻燃输送带入井。一是煤矿对旧物资的回收、使用管理混乱,对入井使用的材料缺乏有效管控和跟踪。该矿为控制成本,回收非阻燃的输送带入井使用。二是对输送带的使用管理严重缺位,未按要求对入井输送带开展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未落实重要材料的查验制度,输送带安装完成后未按照矿制定的《阻燃胶带管理制度》要求进行验收。
4.安全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监控失效。一是未按照要求安装传感器。着火输送带的下风侧211813运输巷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的下风侧未按照要求安装烟雾传感器。二是部分安装的传感器未按照要求与地面主机联网。三是人为破坏传感器内部接线。现场勘查发现,燃烧输送带下风侧中的所有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内部均遭到人为破坏。
5.巷道变形严重,未开展巷道支护设计研究。一是着火区域巷道采用锚网索+U型棚+喷浆支护,支护设计无依据,安全性和可靠性无法保障。二是巷道布置不合理,变形严重。矿压显现明显,失修巷道最小断面不足2平方米。
6.应急处置不力,贻误救援,未按规定报告事故。一是调度人员接到井下事故信息后,未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人员,未及时汇报,接到事故信息后未及时下达撤人指令,贻误逃生和救援。二是煤矿应急广播系统不能使用。三是矿级领导接到事故信息,没有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没有第一时间召请救护队。矿方未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信息。事故发生5小时14分钟后才报告,报告事故信息时所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7.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差。一是事故发生后,涉险区域人员仅有4人使用了自救器脱险,16名遇难人员均未正确使用或根本没有使用自救器,也未使用现场压风自救设施。二是对调度员的安全培训不到位,导致调度员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不及时报告也不及时下达撤人指令,处置不及时。
8.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事故隐患长期存在。一是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煤矿重大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不深不细,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共计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12条,未排查整改人为造成的1200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为非阻燃、监控系统监测数据失真等重大事故隐患。二是矿井应急广播系统自2023年2月份以来就不能正常使用,未整改。
9.煤矿制度规定不合理,管理失控。一是针对一氧化碳传感器超限报警对通风区进行处罚,造成通风区相关人员对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采取不上传传感器数据、剪掉传感器内部接线或拔除敏感元件排线等极端措施规避因报警带来的处罚。二是以影响生产为由对保运队、皮带队停止带式输送机的行为进行考核,规定带式输送机停止一分钟,对保运队、皮带队罚款5元,导致保运队、皮带队不愿停止带式输送机运行进行维修。三是职工识别卡由个人自行管理使用,煤矿未统一检查、维护。四是入井检身制度不严格。16名遇难人员中,有2名人员饮酒后下井,有3名人员未携带识别卡。
精煤公司安全管理不力:
1.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安全风险分析辨识和评估不全面。未深刻汲取重庆市松藻煤矿2020年“9·27”事故教训,未对矿井带式输送机输送带火灾风险进行分析研判,未落实防范措施,事故重复发生。二是对山脚树矿安全监督工作疏于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山脚树矿1200运输平巷长期变形严重,断面不满足行人、运输需要,带式输送机长期带病运行,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失效,应急广播系统不能使用等隐患长期存在,未查出,甚至查出重大隐患后未督促整改,仍组织生产。三是检查验收工作流于形式,把关不严。211016采面初采前,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未上传系统,仍然通过采面回采验收。四是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流于形式。1200运输平巷巷道变形严重、带式输送机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无行人空间的现状下,标准化仍然通过验收。
2.安全管理人员分工未明确,制度执行管理不严。一是企业重整后未及时召开董事会,未明确各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及分工,权、责不清。二是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管理不严。山脚树矿一直未按要求建立强力输送带安全技术档案,公司对此失察。
3.未认真落实上级部署的安全工作。一是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不落实,未落实“六个集中整治”,未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未进行阶段总结。二是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浮于表面,未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多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公司未进行督查督办。
4.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公司多名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未安排培训。对山脚树矿安全培训督促不严不细,多次发现山脚树矿采一区逃生演练不符合要求、职工使用自救器不熟练,未督促煤矿加强培训。
5.部分公司管理制度存在缺失。一是所属各矿材料消耗、电费、资产管理费节约时,将节约的金额以50%比例核增至工资中,成本节约未设置“安全底线”。二是只针对传感器超限、断线进行考核,未对传感器安装、上传等情况作出考核规定。三是物资采购中,依赖厂家提供的第三方试验报告,未对地面用输送带入井、旧输送带重复入井使用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红线意识不强,底线思维不牢。未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不力,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
2.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明确安全督导检查出隐患的督促整改部门,未规定查处重大隐患内部追责问责流程等,缺少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3.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推进不力。所属企业隐患排查流于形式,自查自改避重就轻,2023年以来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4.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不足。负责安全监管的安全环保部定编23人,目前在岗在编17人、空编6人。
有关部门监管不严不实:
1.盘州市能源局履职不到位
(1)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未有效防范遏制煤矿事故。辖区部分煤矿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差,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未得到有效遏制。
(2)未认真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监管人员未严格按照《盘州市煤矿安全风险研判制度》要求的重点内容全面分析研判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安全风险研判不精准、管控不到位。
(3)未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未认真推动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督促煤矿企业自查自改不力,山脚树矿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力、安全监控系统形同虚设,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违法行为依然存在。
(4)监管执法作风存在不严不实。未严格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每季度对辖区内8家集团公司开展检查执法。安全风险研判不全不准,现场检查不深不透,督促整改不严不细,隐患复查不紧不实的情况仍然存在。
2.六盘水市能源局未认真履职
(1)推动全市煤矿“打非治违”、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2023行动等重点工作不力,未指导县级监管部门有效制止煤矿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支队编制57名、在编34名、实际从事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仅9名,监管执法力量未向煤矿安全监管一线倾斜。
(3)未巩固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成果,直接监管煤矿仅有1处,未充分发挥市级监管部门示范引领指导作用。
(4)“互联网+监管”远程非现场监管机制不健全。未将“互联网+监管”纳入年度监管执法计划,未充分运用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开展远程非现场检查。
地方党委政府失管失察:
1.盘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1)防范化解煤矿安全重大风险措施不落实。推动“打非治违”力度不够,未有效指导监管部门制止煤矿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未落实上级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未认真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2023行动、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成果落地见效。
(3)未认真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辖区煤矿企业安全基层基础建设、依法办矿管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4)督促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监督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
2.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1)未认真落实上级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未认真督促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2023行动、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成果落地见效。
(2)对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重视,没有配备与煤矿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执法力量。执法力量未向煤矿安全监管一线倾斜。
(3)督促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指导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加强作风建设。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已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责任人员(9人)
1.敖某某,中共党员,山脚树矿副矿长,负责掘进、巷修、顶板管理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胡某,中共党员,山脚树矿副矿长,主要负责矿井机电运输,以及调度、应急救援管理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崔某某,中共党员,山脚树矿总工程师,主要负责矿井技术、“一通三防”、瓦斯治理、矿井规划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解某某,中共党员,2023年5月起担任山脚树矿采一区区长,采一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罗某某,中共党员,山脚树矿通风区区长,通风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陈某某,中共党员,山脚树矿通风区副区长,负责监测监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谭某某,中共党员,山脚树矿采一区副区长。2022年4月底至5月4日,组织将地面洗煤厂换下的旧输送带安装到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使用。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罗某,山脚树矿通风区监测一队队长。负责采一区井下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巡查、维护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杨某某,山脚树矿采一区调度员。接到井下有烟雾情况报告后,未立即下达撤人指令,也未立即向领导报告。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责任人员(3人)
1.候某某,中共党员,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山脚树矿矿长。事故地点的隐患长期存在仍然组织生产;事故发生后贻误抢险救援;未按规定如实报告事故,迟报、谎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吊销其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明编号:3203211988021214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2.王某某,中共党员,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任山脚树矿矿长。任职期间同意使用洗煤厂使用过更换下来的非阻燃旧输送带,安装于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使用。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吊销其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明编号:13070219821107123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3.喻某某,中共党员,2023年6月26日起任山脚树矿副矿长,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事故地点长期存在的隐患未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吊销其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明编号:520202197110020019)。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以上属于党员干部的人员,建议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人员(63人)
山脚树矿(19人):
1.王某某,男,汉族,贵州余庆人,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1972年11月出生,1995年8月参加工作,199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7年2月2023年10月,任山脚树矿党委委员、书记(中层正职级);2023年10月至今任贵州精煤公司组织人事部中层正职级管理人员。作为山脚树矿党委书记,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贯彻执行不力,督促党员干部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矿井长期存在的风险排查不到位,工作存在失察失管;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深不细。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个人上一年年收入依据“个人所得税APP”统计数据,下同)。
2.陈某,男,仡佬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贵州湄潭人,大学学历,199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7月参加工作,2019年4月至今任山脚树矿副矿长。未严格按照山脚树矿经营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职责,督促落实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跟踪落实分管范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履职不到位。对物资管理上不细不实,对分管经营办工作成效检查力度不够,未认真督促其分管的经营管理办公室履行物资使用和跟踪职责,对非阻燃旧输送带下井失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陈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顾某某,男,1964年8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专学历,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2011年11月任山脚树矿副矿长;2023年6月26日前担任山脚树矿副矿长。顾某某在担任山脚树矿副矿长期间,对山脚树矿采一区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使用非阻燃胶带的事故隐患失察;2023年2月至6月,5次知晓精煤公司通风部下达的山脚树矿部分传感器监测信号未与地面主机联网显示,传感器存在失真的重大事故隐患后,未跟踪督促整改,致使该隐患至离任时仍未整改消除。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顾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
4.李某,男,汉族,1969年4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专学历,200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4月参加工作,2017年5月至今任山脚树矿副矿长。2023年9月13日带班时发现采一区216运输联巷与1200运输平巷的岔口向机尾方向有5架棚变形,距输送带中心有0.4m至0.6m,机架距帮只有0.15m至0.2m,发现带式输送机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后,未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也未提出停止211016采面、211213采面生产的意见,未督促整改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李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
5.袁某某,男,汉族,贵州遵义人,大学本科学历,1988年8月出生,2011年6月参加工作,201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2年10月,任山脚树矿党委委员、总工程师;2023年4月,历任金佳矿党委委员、副书记、副矿长、矿长(中层正职级);2023年12月至今任山脚树矿党委委员、副矿长(中层正职级)。作为山脚树矿总工程师期间,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对分管部门人员监管失职;对上级多次下发有关山脚树矿监测监控传感器信号显示异常、传感器失真的隐患签收后未按照通知要求督促整改,对隐患整改工作执行不严不实,未进行整改闭环跟踪管理,致使该隐患至离任时仍未整改消除;对分管范围内监测监控人员、设施管理欠缺,致使井下一氧化碳、烟雾传感器长期处于失效状态。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袁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
6.粱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专学历,200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7月参加工作,2017年12月至2023年4月,任山脚树矿工资科科长,2023年4月至今,任山脚树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工资科科长(其中,2023年1月3日至今任山脚树矿机关第一党支部纪检委员)。粱某某在担任山脚树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工资科科长期间,未认真履行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粱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
7.满某,男,汉族、1986年6月出生,吉林九台人,大学学历,201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9月参加工作,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任山脚树矿机电副总工程师;2023年4月,任山脚树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兼安全副总工程师;2023年4月至今,任山脚树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满某在担任山脚树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期间,未正确履行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2023年4月18日至9月24日,未检查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安全生产状况。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满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黄某某,男,壮族,1980年2月出生,广西平果人,大学学历,200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7月参加工作,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任山脚树矿通防副总工程师;2023年5月至今任山脚树矿通防副总工程师、瓦斯治理中心主任。黄某某在任山脚树矿通防副总工程师期间,未认真履行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分管范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时未发现215运输石门、216运输北石门、211213运输联巷、211016运输巷一部带式输送机、211016运输巷二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安装的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失效的隐患,未检查211213采面回风巷、211016采面回风巷、采一区总回风巷安装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失效的隐患,211016采面2023年8月4日至9月19日生产期间监控数据未上传监控系统,未督促整改落实。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黄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
9.季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出生,辽宁沈阳人,大学学历,200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8月参加工作,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任山脚树矿通风区区长(正主管级);2023年1月至今任月亮田矿总工程师(正主管级)。季某某在任山脚树矿通风区区长期间,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未经常了解矿井通风、瓦斯、监测系统上传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未督促相关人员对监测监控进行管理、跟踪。山脚树矿从2022年2月开始部分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没有上传,精煤公司对山脚树矿进行过数次通报,由于季某某没有认真阅读文件,未根据精煤公司通风部下发的“山脚树矿传感器监测信号未与地面主机联网显示,传感器存在失真的问题”的通知落实整改隐患,该隐患一直延续至事故发生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季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
10.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出生,河北武安人,大学本科学历,201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7月参加工作,2020年6月至2023年12月,在山脚树矿采一区任党支部书记;2023年12月至今任山脚树矿政工科干部。张某某在任山脚树矿采一区党支部书记期间,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跟踪、督促职工自救器使用、自救互救知识等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精煤公司2023年3月8日至10日、6月7日至9日、9月4日至5日对山脚树矿检查提出的采一区人员使用自救器不熟练、逃生演练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未跟踪督促整改。张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
11.杨某,男,侗族,1982年11月出生,贵州剑河人,大学学历,200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6月至今任山脚树矿经营办主任(正主管级)。作为山脚树矿经营管理办公室的主任,没有严格按照山脚树矿经营管理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工作职责,物资管控流程不规范,对废旧物资管理、跟踪不到位,致使非阻燃输送带入井。未认真核查采一区井下材料使用情况,对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输送带跟踪管理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杨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2.杜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湖南澧县人,大学学历,200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6月至今,在山脚树矿任安检科科长。杜某某在任山脚树矿安检科科长期间,未跟踪督促整改1200运输平巷巷道变形、二部带式输送机不能正常运行、应急广播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隐患。未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杜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3.党某某,男,汉族,群众,1984年4月出生,云南会泽人,大学本科学历,2008年7月参加工作,2023年6月1日至今任山脚树矿采一区副区长。党某某在2023年履职过程中,未认真履行技术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023年9月至“9.24”事故发生前到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4次,未报告1200运输平巷巷道变形挤压带式输送机的事故隐患,对职工传达贯彻作业规程中应急处置知识学习不到位,致使职工应急处置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党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4.王某,男,汉族,1983年4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201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4月参加工作,2013年2月至2023年4月,在山脚树矿供应科生产服务、经营办、井下管理组任主任;2023年4月至今,任山脚树矿经营办副主任。王某在任山脚树矿经营办井下管理组主任履职过程中,未认真履行井下管理组主任岗位责任制,陪同采一区副区长到矸石山寻找使用过的胶带下井,未核验该胶带是否具备井下使用的质量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5.旷某,男,汉族,1975年5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专学历,201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7月参加工作,2022年9月至今任山脚树矿机关第二党支部书记、安检科副科长、安全培训中心副主任。旷某在2023年任安检科副科长履职期间,未跟踪督促山脚树矿采一区职工自救器使用培训工作,未检查采一区职工自救器使用的培训情况,未跟踪督促整改精煤公司3月8日至10日、6月7日至9日、9月4日至5日对山脚树矿检查提出的采一区人员使用自救器不熟练、逃生演练不符合要求的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旷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6.周某,男,满族,1974年11月出生,辽宁开原人,大学学历,201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8月至今,任山脚树矿安检科副科长。周某在担任山脚树矿安检科副科长期间,于2023年7月到山脚树矿采一区1200运输平巷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时,监督检查巷修工作不力。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周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7.冯某某,男,汉族,1971年2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专学历,200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7月参加工作,2017年11月至2023年7月在山脚树矿通风区任副区长;2023年7月至今在山脚树矿智能化管理中心任副主任。冯某某任山脚树矿智能化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未整改应急广播系统不能使用的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冯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8.邱某,群众,山脚树矿通风区监测一队监测工,负责采一区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调校使用及回收等工作。在罗某的授意下,致使采一区井下安装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失效。建议山脚树矿按照《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办法(暂行)》《山脚树矿“三违”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19.范某某,群众,山脚树矿通风区监测一队监测工,负责采一区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调校使用及回收等工作。在罗某的授意下,致使采一区井下安装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失效。建议责令山脚树矿依据《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办法(暂行)》《山脚树矿“三违”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精煤公司(20人):
1.朱某某,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贵州盘州人,大专学历,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任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23年2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精煤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作为精煤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下属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致使山脚树矿运输巷变形严重、带式输送机长期带病运行、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失效、应急广播系统不能使用等隐患长期存在;未督促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事故发生时,16名遇难人员均未正确使用或根本没有使用自救器,也未使用现场压风自救设施;未及时督促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公司考核制度不合理,下属各矿材料消耗、电费、资产管理费节约资金以50%的比例核增至工资中,节约金额未设置“安全红线”。事故发生后,朱某某于当天上午9时许接到山脚树矿事故报告,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13时19分才向能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某某电话报告山脚树矿发生火灾事故;13时31分知晓事故有16人无生命体征后,审核同意以山脚树矿名义向上级谎报16人被困的事故信息。直到16时07分山脚树矿才向盘州市能源局、16时23分精煤公司才向贵州能源集团报告16人遇难的真实事故信息,主导迟报、谎报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七)项以及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朱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学学历,1993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5月至今任精煤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杨某某同志分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运销部,对其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第一管理责任履职不到位,未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部署要求,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重大事故问题隐患排查、督促整改工作中不实不细。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于当天上午9时许接到山脚树矿事故报告,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13时31分知晓事故有16人无生命体征后,对麻某某口述、旷某某记录“我矿1200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机尾往外约60m处着火(现火已灭),造成211016采面16人被困,现正在组织搜救”的事故报告信息进行了审核并报朱某某同意,以山脚树矿名义向上级报告16人被困,参与谎报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杨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尹某,男,汉族,1966年8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学学历,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5月至今任精煤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火铺矿、山脚树矿、调度信息中心、生产部、动力部等,对其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第一管理责任履职不到位,未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部署要求,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分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工作流于形式,对重大事故问题隐患排查、督促整改不实不细,对山脚树矿巷道变形严重和带式输送机带病运行的问题未督促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尹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麻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出生,贵州遵义人,研究生学历,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5月至今任精煤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救护大队、安培中心、职教部、安全管理部等,对其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第一管理责任履职不到位,未履行好公司安全生产第一督导检查责任,未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部署要求,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分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标准化检查流于形式,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实不细,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事故发生后,麻某某于当天上午9时许接到山脚树矿事故报告,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13时31分知晓事故有16人无生命体征后,本人口述、旷某某记录“我矿1200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机尾往外约60m处着火(现火已灭),造成211016采面16人被困,现正在组织搜救”的事故报告信息,报杨某某审核、朱某某同意后,以山脚树矿名义向上级报告16人被困,参与谎报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麻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5.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出生,贵州安龙人,大学学历,2002年7月参加工作,200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5月至今任精煤公司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分管计划工程部、通风部、生产部、调度信息中心等,对其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第一管理责任履职不到位,未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部署要求,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分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对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山脚树矿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实不细。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王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苗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贵州毕节人,大学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1年12月至今任精煤公司机械动力部主任(中层正职级)。对精煤公司所属山脚树矿开展隐患排查不仔细、不全面、不到位、质量不高,没有做到全覆盖,对应该发现并提出整改的问题未排查到位;未督促山脚树矿按照《盘江股份公司钢绳芯强力胶带输送机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钢丝绳芯胶带入井前,应做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不到位;未认真按《关于印发盘江股份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盘江股份公司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监督检查机电运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已于2021年6月过期,直至2024年1月才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过期长达两年,未按照三年一换、一年一培训要求更新证件,无证上岗。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苗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陈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湖北黄陂人,大学本科学历,199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7月参加工作,2020年3月至今任精煤公司机械动力部副主任。未督促山脚树矿落实《盘江股份公司钢绳芯强力胶带输送机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发现山脚树矿未建立强力输送带安全技术档案(一机一档)情况后,未跟踪督促落实整改;2023年8月10日,带队到山脚树矿开展211016采面初采前机电运输专业风险评估检查,未排查出211016采面运煤系统中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运行存在的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陈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汤某,男,汉族,1983年8月出生,贵州金沙人,大学本科学历,200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7月参加工作,2022年8月至今,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未按照《盘江股份公司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实施办法》的要求,督促山脚树矿每月报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下月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重点;未监督抽查山脚树矿带式输送机的自查自改报告;山脚树矿1200运输平巷巷道变形严重,精煤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和三季度对山脚树矿开展安全标准化检查的评分与实际不符;对山脚树矿事故区域一氧化碳、烟雾传感器失效问题排查不力;对山脚树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自查自改工作督促不到位;未按照公司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实施方案联合动力部、通风部、生产部对山脚树矿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汤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沈某,男,苗族,1975年12月出生,贵州黄平人,大学本科学历,200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8月参加工作,2023年1月至今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主任工程师。未追究山脚树矿巷道支护、监测监控制度落实不到位情况;未对山脚树矿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他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巷道失修的统计分析不深入。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沈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0.王某,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贵州普安人,大学本科学历,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7月参加工作,2013年9月至2023年10月,历任精煤公司通风部副主任、安全管理部副主任;2023年10月至今,任山脚树矿党委委员、副矿长。王某在担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副主任期间,2023年8月4日、7日,对山脚树矿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不深入不仔细,对山脚树矿事故区域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失效、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输送带未经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力。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1.唐某某,男,回族,1970年12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学本科学历,201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7月参加工作,2020年11月至今,历任精煤公司安监局副处级安监员、安全管理部副主任。唐某某在担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副主任期间,未监督检查山脚树矿顶板管理(巷修)方面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山脚树矿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他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未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复查,未跟踪隐患整改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唐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2.路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学本科学历,199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7月参加工作,2013年1月至今历任精煤公司安监局副处级安监员、安全管理部副主任。路某某在担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副主任期间,2023年3次对山脚树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检查,均发现山脚树矿采一区人员使用自救器不熟练、逃生演练不符合要求的隐患,但未跟踪督促消除该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路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3.任某某,男,汉族,1967年1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学本科学历,199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10月至今历任精煤公司安监局副处级安监员、安全管理部副主任。任某某在担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副主任期间,参与山脚树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未检查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输送带阻燃试验报告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报告,未检查烟雾监测装置情况,未排查出1200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入井前未经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任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4.旷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贵州思南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98年7月参加工作,200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2年8月至今任贵州精煤公司通风副总工程师、矿井通风部主任、机关第四党支部书记(中层正职级)。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未排查到精煤公司所属山脚树矿人为屏蔽数据、破坏一氧化碳及烟雾传感器监测监控系统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失效等重大事故隐患,未排查山脚树矿事故区域未安装消防支管和阀门问题;未认真按照《关于印发盘江股份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盘江股份公司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应该发现的隐患问题未发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作风不实;监控系统管理监督不力,对山脚树矿反复出现传感器失真和异常等问题仅仅通过下发《通知》、偶尔进行经济处罚要求整改,跟踪督促整改不到位、措施不多,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让隐患变成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旷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5.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贵州黔西人,大学学历,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7月参加工作,2019年12月至今,任精煤公司通风部副主任。2023年9月4日带队对山脚树矿211016采面验收时,发现211016采面监测监控传感器(“9.24”事故着火胶带下风侧)未上传的重大隐患,李某某同意将这条重大隐患更改为“监测监控系统图与现场不符”并让211016采面通过验收,且未督促该条重大隐患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李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6.蒋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学学历,199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10月至今任精煤公司通风部副主任(中层副职级)。作为精煤公司通风部副主任,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深入现场不够,对山脚树矿安全监控系统存在的隐患,未督促整改,致使隐患长期存在。在2023年履职过程中,于6月13日、7月6日、8月9日、9月11日,精煤公司通风部对山脚树矿部分烟雾和一氧化碳传感器未上传的相关问题只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给山脚树矿,未督促山脚树矿按要求落实整改,直至山脚树矿“9.24”事故发生时,一氧化碳传感器及烟雾传感器不能上传的隐患一直存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蒋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7.周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四川资中人,大学学历,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0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2年5月至今任精煤公司生产管理部主任(中层正职级)。对山脚树矿隐患排查、巷道管理等制度执行不到位、巷道维修工作落实不力等情况失察,未认真分析山脚树矿上报的巷修完成情况,未监督检查山脚树矿重点巷修地点;未积极组织制定行之有效的隐患排查以及整改闭环工作机制;未认真督促所属煤矿切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未提前发现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周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8.邱某,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学学历,200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19年1月至今任精煤公司生产部副主任(中层副职级)。未严格按照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矿井生产管理副主任(分管掘进、巷修)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履行职责,2023年9月4日、5日带队对山脚树矿开展顶板管理专项检查时,没有掌握山脚树矿1200运输平巷重点巷修工作面的具体情况,未深入现场调查,未监督检查山脚树矿重点巷修地点,山脚树矿“9.24”事故发生后才知道1200运输平巷变形严重,人员无法行走,存在重大隐患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邱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9.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贵州贞丰人,大学学历,199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7月参加工作,2022年5月至今任精煤公司调度信息中心主任。9月24日接到山脚树矿“9.24”事故信息报告后,未及时向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报事故情况,在传达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的通知》(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2023〕221号)时,擅自增加“对一通三防及防灭火数据异常需上报有关部门,首先必须经股份公司分管安全生产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同意,否则后果自负”的要求,对事故信息跟踪不及时、对报送信息内容存在的前后矛盾没有及时提出异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李某某对事故信息迟报负有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20.田某某,群众,精煤公司动力部副主管。2023年8月22日到山脚树矿开展“采一区1200运输平巷普通一、二部胶带输送机、1200运输石门、32斜井钢丝绳芯强力胶带机”检查,未检查出二部带式输送机无运行安全间距的隐患。对事故发生负责任。因涉嫌其他刑事案件,已被云南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精煤公司按照《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0人)
1.许某某,男,汉族,贵州盘州人,大专学历,1968年9月出生,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3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部长(中层副职级)。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贵州能源集团下属煤炭企业山脚树矿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认真督促下属煤矿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对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未进行跟踪,落实闭环工作机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许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2.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5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专学历,1999年10月参加工作,199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3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部长(中层副职级)。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贵州能源集团下属煤炭企业山脚树矿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认真督促下属煤矿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对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未进行跟踪,落实闭环工作机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3.蒋某某,男,汉族,1968年11月出生,湖南邵阳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3月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中层正职级),2023年4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中层正职级)。作为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环保部部长,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贵州能源集团下属煤炭企业山脚树矿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制度执行不到位、对下属公司监督考核不到位;未组织制定部门隐患整改落实闭环工作机制;未认真督促下属煤矿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蒋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4.祖某某,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四川宜宾人,大学本科学历,1998年1月参加工作,2004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任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事业部副总经理,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事业部副总经理,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中层正职级),2024年1月至今任黔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担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事业部分管质量技术的副总经理期间,未认真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山脚树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智能化建设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祖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5.熊某某,男,苗族,1970年12月出生,贵州凯里人,大学本科学历,群众,1993年7月参加工作,2023年3月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事业部副总经理(中层副职级);2023年9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调度室(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中心)副主任(中层副职级)。担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事业部项目综合副总经理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到基层开展安全工作业务指导、督导检查次数不够,对山脚树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检查和考核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熊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6.皮某某,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贵州思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3月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事业部总经理(中层正职级);2023年8月任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专职外部董事(中层正职级);2023年10至今任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专职外部董事,贵州黔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决会委员、主任委员(中层正职级)。担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事业部总经理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贵州能源集团下属煤炭企业山脚树矿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制度执行不到位、对下属公司监督考核不到位;未组织制定部门隐患整改落实闭环工作机制;未认真督促下属煤矿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皮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7.徐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贵州遵义人,研究生学历,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3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省管大一型企业中层正职)。徐某某分管煤炭事业部、油气事业部、总调度室(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中心)、科技创新部,对其分管领域的工作履职不到位,在帮助下属煤矿企业培养技术队伍、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督促落实有差距,组织研究下属煤矿企业巷道压力显现、解决巷道支护等技术问题存在差距,督促下属煤矿企业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上存在差距,对下属单位山脚树矿存在的问题不清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徐某某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8.张某某,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贵州遵义人,大学本科学历,199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任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23年2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兼)。作为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导检查工作等。对公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不到位,对山脚树矿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对隐患排查的整改跟踪不到位,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未追责问责,未落实闭环工作机制;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督导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差,事故遇难的16名人员均未正确使用或根本没有使用自救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张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9.兰某某,1965年12月出生,汉族,重庆人,大学本科学历,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任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任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2023年2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十三届贵州省政协常委。作为贵州能源集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安排部署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未压紧压实,未认真督促执行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隐患排查的整改跟踪不到位,未建立隐患整改落实闭环工作机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兰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0.胡某某,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萍乡人,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1991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23年2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为贵州能源集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安排部署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督促各级班子成员、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严不实,未建立隐患整改落实闭环工作机制;责任压力传导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执行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胡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盘州市能源局(6人)
1.何某某,男,1991年7月出生,苗族,群众,2018年4月参加工作,2021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间任盘州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翰林中队工作员、山脚树矿联络员,现任盘州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红果中队工作员。在直接联系山脚树矿安全工作期间,违反工作要求,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督导帮扶组工作建议并切实督促山脚树矿整改后续工作,没有查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督促山脚树矿开展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深入到煤矿进行跟踪指导,何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李某,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200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7月参加工作,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期间任盘州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翰林中队协助负责人、盘关组小组长。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督促落实国务院督导帮扶工作建议,复查隐患时未到隐患地点检查,仍然签字同意隐患整改合格,督促煤矿开展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李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屠某某,男,1987年3月出生,汉族,群众,2011年7月参加工作,2023年4月至今任盘州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翰林中队负责人。违反工作要求,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对山脚树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对执法检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山脚树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山脚树矿隐患整改工作不到位,屠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4.彭某,男,1988年6月出生,汉族,200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7月参加工作,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期间任盘州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煤监六室负责人,现任盘州市能源局煤炭监管科工作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指导翰林中队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不到位;执法检查不细不全,彭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5.刘某,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200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6月参加工作,2022年12月至今任盘州市煤炭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分管翰林中队。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督促所联系的山脚树矿工作不到位,未认真督促煤矿隐患整改,对分管辖区的煤矿企业督促检查少、指导开展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执法检查存在盲区,刘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6.彭某某,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201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1月参加工作,2022年11月至今任盘州市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局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对辖区煤矿全面监管执法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干部队伍监督管理不到位,干部队伍工作作风不深不实;对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重安排、轻落实。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彭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盘州市党委、市政府(2人)
1.卜某某,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200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5月至2023年11月期间任盘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能源工作;现任六盘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水城军用饮食供应站站长、三级调研员。未正确履行职责,督促盘州市能源局执法队伍作风建设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指导盘州市能源局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督促指导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卜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肖某,男,1968年4月出生,彝族,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3月至今任盘州市委副书记、市长,主持盘州市政府全面工作。作为盘州市市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国有大型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得不够实,督促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办矿管矿不够有力;安排、指导能源部门对国有大型煤矿安全督导不够严,解决国有大型煤矿监管执法难问题不到位;对盘州市能源局存在的履职不力问题失察。上述行为违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肖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六盘水市能源局(4人)
1.刘某某,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201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7月参加工作,2022年5月至2023年10月期间任六盘水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煤矿安全执法二科科长,现任六盘水市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科负责人。未按规定督促精煤公司下属煤矿监测数据接入信息平台,指导盘州市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不到位,未正确履职,刘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王某某,男,1981年4月出生,侗族,2023年7月转为预备党员,2005年7月参加工作,2020年1月至今任六盘水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负责盘州市、钟山区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煤矿进行标准化建设工作。督促精煤公司下属煤矿监测数据接入信息平台工作不到位,未认真指导县区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王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3.章某,男,1981年7月出生,穿青人,200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7月参加工作,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期间任六盘水市能源局党组成员、六盘水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现任盘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未正确履行职责,督促开展风险分析研判不到位,风险研判和防范重大隐患方面存在漏项和空白地带,对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工作指导不到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章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4.李某某,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2011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7月参加工作,2023年6月至今任六盘水市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未合理调配煤矿监管执法力量,未认真监督指导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未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六盘水市党委、市政府(2人)
1.李某某,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2017年10月至今任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能源工作,2022年4月至2023年12月联系指导山脚树矿。作为分管能源工作、联系指导山脚树矿的副市长,推动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到位,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组反馈监管执法人员配备总量不足问题的整改工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对能源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压得不够实,对监管中存在的履职不力问题失管失察;联系指导山脚树矿的过程中,对山脚树矿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失察。上述行为违反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杨某某,男,1972年8月出生,白族,1997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5月至今任六盘水市委副书记,盘州市委书记,主持盘州市委全面工作。作为盘州市委书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在2023年6月姚斌(盘州市原副市长,山脚树煤矿原包保领导)调离后至事故发生时未安排调整煤矿包保领导;推动盘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力度不够,推动高素质专业化执法队伍建设不到位;对盘州市政府、盘州市能源局存在的履职不力问题失察。上述行为违反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杨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四)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山脚树矿“9·2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山脚树矿对该事故负有责任,且事故后不及时报告,谎报事故,撤人不果断,应急处置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罚款1000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罚款500万元。合并罚款1500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贵州省能源局暂扣山脚树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建议撤销其一级标准化矿井等级。
(五)其他建议
1.责令山脚树矿向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检查,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2.责令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向贵州能源集团作出书面检查,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3.责令盘州市能源局向盘州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4.责令盘州市委、市政府分别向六盘水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5.责令六盘水市能源局向六盘水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6.鉴于六盘水市委、市政府,贵州能源集团党委、集团公司已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建议不再处理。
(一)要切实提高站位,坚决扛起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六盘水市委市政府、盘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履职尽责,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精煤公司、山脚树矿要始终坚持“两个至上”,始终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要更好统筹安全和发展,坚决杜绝煤矿违法违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坚决扛起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
(二)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好“两个根本”。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精煤公司、山脚树矿要针对“9·24”重大火灾事故暴露的问题和隐患,举一反三,深刻反思,抓好整改落实,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大力提升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和安全保障能力,围绕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要求,着力解决根源性、机制性、制度性问题。
(三)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精煤公司要排查“畸形”管理问题,重回正常轨道。要梳理公司自身及下属煤矿制定的制度,改正“畸形”管理制度。要配齐配强公司及煤矿的管理人员,建设好一支技术精湛、精于管理、尽职尽责、依法管矿的管理干部队伍。
(四)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精煤公司要对综合整治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2023专项行动推倒重来。要认真组织下属煤矿结合今年综合整治自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2023专项行动真正开展隐患排查,集团公司领导要俯身基层、带头排查,切实解决下属煤矿深层次的问题。切忌让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内部监督沦为摆设、安全为生产让路。
(五)精煤公司及下属煤矿加强设备及其准入管理。要从上到下厘清煤矿设备的管理思路,形成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要逐矿清理是否存在非阻燃输送带的使用、输送带入井前是否经过第三方的阻燃性和抗静电性试验。要逐矿清理是否存在淘汰或与目前安全生产水平不相符的设施设备。要逐矿清理应急广播系统是否正常使用,且要确保通知到井下的每一个作业地点。要逐矿清理消防水管是否按要求铺设。每一项工作、每一台设备要有明确的责任人,要签字存档备查。
(六)精煤公司及下属煤矿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监控有效。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规定对标对表开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要做到各类传感器“应装尽装、宜装尽装、应传尽传”,坚决杜绝破坏传感器内部接线、不接敏感元件、监测数据不联网上传等恶劣违法行为,确保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七)强化煤矿应急处置培训。要加强井下职工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要制定计划逐矿组织井下职工正确佩戴自救器、紧急撤人等专项培训。要加强调度员、井下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紧急撤人培训,授予紧急情况下撤人的权力。要点对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发送到每一名职工手中。要制定精煤公司层面的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并传达煤矿主要负责人及调度室等关键部门,坚决杜绝迟报、不报、谎报事故信息。
(八)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精煤公司及下属煤矿要从上至下强化措施创新。一是对山脚树矿巷道布置、支护设计进行研究,控制巷道变形。二是要加强对井下作业点的监督管理,下属煤矿所有作业点要进行视频监控,全覆盖做到“无视频不作业”。三是要督促下属煤矿尽快实现人员精确定位,从集团公司“一把手”抓起,所有干部入井检查必须佩戴实名制定位卡。要对全体管理干部制定跟班“写实”制度。四是要认真学习全国先进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理念、办法,要对所有管理干部进行“实操”培训,做到真学、真懂、真会。
(九)认真开展“双全日”工作。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精煤公司及下属煤矿要认真落实全面排查系统隐患、全员查“三违”反“三违”,做到点面结合、动静结合、上下联动、滚动提升。做到“务必把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一台设施设备的隐患排查上、务必把主体责任落实到现场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务必把主体责任落实到生产一线的每一名人员、务必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应急处置的每一项制度”。精煤公司要每季度组织下属煤矿间开展交叉互查,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开展此项工作的统筹作用,确保“双全日”工作落地见效。
(十)加强安全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六盘水市、盘州市能源局要在持续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队伍,提高执法效能,推进严格、精准执法上下功夫。紧盯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少数”,通过现场发现的问题,深挖细查隐患背后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综合运用约谈通报、行刑衔接等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和追责问责力度。召开煤矿事故警示教育会,扎实开展以案警示、以案促改工作。
(十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持续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盘州市委市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督促盘州市能源局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煤矿企业夯实安全基础,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要从上到下开展教育培训,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杜绝下属其他煤矿存在“看客”心态,杜绝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麻木不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