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桂平“11·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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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桂平“11·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494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S206线社步镇宁江村路段 发生时间 2025-11-20 00:00:00 涉事单位 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5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558.9 行政区域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 详细时间 04:31: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11月20日4时31分许,在贵港桂平市S206线社步镇宁江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58.9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货车情况 1.桂KQ2882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1)车辆登记及检验情况: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18-10-31;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郑*(个体车辆),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车辆型号:LZ4253H7DB,车辆品牌:乘龙牌;车辆识别代号:LGGG4DY38JL591884,车身颜色:黄;使用性质:货运,前排载客2人,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该车从2018年至2025年均有检验合格记录,最近检验日期2025年10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道路运输证号:玉450902622086,乘龙牌,核载40吨,道路运输证初次发证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下次年审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事发时已逾期未年审。 (2)车辆转户情况:初次登记日期是2018年10月31日,车主系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原车车牌桂R06576。车辆转让登记一次,于2021年11月29日转让到现车主郑*名下。 (3)保险情况:该车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承保,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545090000069870(有效期至2026年5月17日),商业险单号:PDAA202545090000022517(有效期至2026年2月12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 (4)车辆交通违法情况: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13条,原因包括: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次、处理交通事故时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货车、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空挡滑行、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有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已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应处罚。2.桂KT476挂号牌自卸半挂车 该车初次登记日期是2020年9月18日,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郑*,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车辆型号:JTV9400ZC,车辆品牌:骏途达牌,车辆识别代号:LA99FRZ36L0SJT104,车身颜色:黄,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重:32100kg。最近一次检验记录是2024年11月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事发时已逾期未年审。无保险。该车未有转让登记记录。道路运输证号:450902619596,经营许可证号:50902903049,初次发证日期:2020年9月23日,下次年审日期:2025年9月30日,事发时已逾期未年审。 3.桂A723PK小型轿车 (1)车辆登记及检验情况: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11年6月3日,机动车所有人:陈*桂,男,住所地址:广西桂平市,车辆型号:BMW7251ML,中文品牌:宝马牌,车辆识别代号:LBVFP3907BSE35048,车身颜色:白,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客数:5人。该车从2011年至2025年均有检验合格记录,最近检验日期:2025年7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2)转户情况:该车从初次登记到转让给现车主陈*桂,共有八次转让登记记录,于2019年6月21日转让到现车主陈*桂名下。 (3)保险情况:该车强制险、商业险均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强制险起止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强制险保险单号11434003903027829511;商业险起止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商业险保险单号1143400398014000771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 (4)交通违法情况: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9条,原因包括: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而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2次)、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已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应处罚。 (二)事故货车驾驶人情况 1.桂A723PK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陈*桂,男,33岁;户籍地址:广西桂平市;准驾车型C1,驾龄10年。2015年11月9日在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初次领证,有效期至2031年11月9日止。陈*桂在事故中死亡。 2.桂KQ2882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T47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林*权,男,37岁,户籍地址:玉林市福绵区;准驾车型A2E,驾龄16年;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件在有效期内。2009年1月14日在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初次领证,有效期为“长期”。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20日4时31分,林*权驾驶桂KQ2882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T47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运载粘土沿S206省道由玉林往桂平市方向行驶,行至S206线桂平市社步镇宁江村路段,与对向占道驶来的陈*桂驾驶的桂A723PK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桂A723PK号牌小型轿车上陈*桂、黎*辉、廖*宽、何*松、杨*华5名驾乘人员死亡,两车及路产损坏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5年11月20日04时35分许,桂平市公安局110警令指挥部接林*权报警称:在社步高速出口往桂平方向4-5公里路段,大货车与小车碰撞,小车损坏严重。 接到110指令后,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南区中队民警赶赴现场,并向大队主要领导汇报。桂平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大队领导带领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伤员救治、现场勘查取证及交通管制疏导工作,同时分别向贵港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桂平市委和市政府及贵港市公安局领导报告。 2.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自治区领导作出批示指示。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领导以及贵港市、桂平市有关领导到达事故现场,指导相关工作的处置,组织召开现场会,组织事故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等工作。桂平市累计调动公安、消防救援、应急、卫健、镇政府等部门参与救援,投入救援人员135人(其中消防救援大队20人、公安民辅警55人、医护人员19人、乡镇干部16人)。投入车辆24辆(其中消防车4辆、救护车6辆、警车15辆、大型拖车2辆、吊车2辆)。 事故造成5人死亡。 1.陈*桂,男,33岁,广西桂平市人,事故发生时为桂A723PK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 2.黎*辉,男,19岁,广西桂平市人,事故发生时乘坐陈*桂驾驶的事故小型轿车,在事故中死亡。 3.廖*宽,男,33岁,广西桂平市人,事故发生时乘坐陈*桂驾驶的事故小型轿车,在事故中死亡。 4.杨*华,男,19岁,广西桂平市人,事故发生时乘坐陈*桂驾驶的事故小型轿车,在事故中死亡。 5.何*松,男,21岁,广西桂平市人,事故发生时乘坐陈*桂驾驶的事故小型轿车,在事故中死亡。 此次较大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558.9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并综合分析认定,驾驶员陈*桂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A723PK号牌小型轿车占道超速行驶、驾驶员林*权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KQ2882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T476挂自卸半挂车超载行驶会车相撞是导致该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专项整治不严不实 桂平市在2024年9月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2025年1月全区道路货物运输专项治理工作、2025年11月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等工作中存在部署落实不及时、统筹协调不够强、工作成效不明显。 桂平市和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运输局在专项行动的具体落实方面,存在检查频次不足、问题整改不及时等问题。 桂平市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单位对本辖区事故高发、违法多发的重点时段、路段、车辆等分析研判不精准,对酒吧周边重点区域及凌晨后的重点时段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力度不够,未能有效警醒和制止凌晨后酒吧顾客的酒驾行为,对重点路段凌晨后货车的超速、超载超限、违规运营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 陆川县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单位对本辖区违法多发的重点时段、路段、车辆等分析研判不精准,货运源头治理不到位,对采泥场、堆场周边及凌晨重点时段勤务安排不合理,致使事故货车长期夜间超载、遮挡号牌出入而未能及时发现。 2.酒驾整治不到位 事故小型轿车驾驶人(已死亡)酒后超速驾驶并驶入对向车道是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小型轿车驾驶人经常到AI酒吧娱乐,而且经常到凌晨两三点钟才离开。AI酒吧的很多客户也是如此。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落实全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八条措施”不严不实,没有按要求聚焦酒驾高发时段、路段、区域,城乡接合部、乡镇道路、娱乐场所(KTV、酒吧等)涉酒人群密集区域开展严查严管。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凌晨两点钟之后类似AI酒吧这样的重点场所周边区域查处酒驾醉驾力度明显不足,未能有效警醒和制止凌晨后酒吧顾客的酒驾醉驾行为,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3.治超责任不落实 贵港市、玉林市、桂平市、陆川县交通运输局和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大队对事故货车长期超载超限、遮挡号牌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监管和打击处理,存在失职失责,联合执法合力不够,对违法超载超限运输行为查处不力。桂平市交通运输局对车辆遮挡号牌通过治超点的车辆,只是将遮挡号牌车辆情况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及时进行跟进落实,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法不规范,存在以罚代管等执法不规范问题,处罚后续的处理措施跟不上,对超载超限车辆未按规定移交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没有形成执法闭环和有效震慑。陆川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未将货车装货点及其附近作为治理超限超载和查处违规营运的重点区域,对货运源头治理频次不足、力度不够,没有从源头进行遏制。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2024年10月以来),事故货车在陆川县装货点高频次装货并运往其他区域,在装货点辖区及周边被处罚各一次(2025年4月6日,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因事故货车超重罚款900元;2025年9月23日,陆川县交通运输局因事故货车超载罚款5000元),未倒查装载源头、未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未能及时阻断其后续持续违法运营。 4.违规运营监管不到位 事故货车自2024年10月营运证逾期未年审,长期在玉林、贵港等地从事违规运营,其间仅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对该事故货车的违规运营行为进行过一次行政处罚。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桂平市、陆川县交通运输局未对该事故货车违规运营行为进行过处理和处罚,导致事故货车违规运营状态持续存在。事故货车合规管理存在漏洞,事故重型自卸半挂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自卸半挂车道路运输证在事故发生时都处于逾期未年审状态;事故重型自卸半挂车无保险,违反相关合规要求。 5.限速设置不规范 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限速标志设置方面缺乏与交通运输部门有效沟通,事故发生前同一路段存在40公里/小时和70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志,限速值不一致,而且数值相差甚大,对驾驶员的车速控制造成不利影响,也对事故责任认定及相关处罚造成争议和困难。 (三)事故性质 贵港桂平“11•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轿车驾驶员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占道超速行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载行驶会车相撞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议 陈*桂,男,事故小型轿车(桂A723PK号牌)驾驶员。陈*桂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A723PK号牌小型轿车占道超速行驶,会车与对向货车相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造成本次5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有关单位和人员移送行政处罚处理建议 1.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作为高寨岭矿区采矿权人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违法转包采矿工程。将本应由自身组织实施的矿山剥离与开采工程,违法发包工程给不具备矿山施工资质的陆川县旺宏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禁止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规定,对承包方旺宏商贸公司的承包资质未履行审查义务。建议由玉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陆川县旺宏商贸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仍承包广西陆川县高寨岭矿区水泥配料用粘土矿开采,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无相关证照经营销售违规开采的粘土矿,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第二条关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建议由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冯*红,男,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广西陆川县高寨岭矿区水泥配料用粘土矿项目安全负责人。作为项目安全负责人和矿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将矿山工程发包给无安全生产条件的无资质单位(陆川县旺宏商贸有限公司)”这一违法行为,未履行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审查、否决或报告职责,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作业现场,埋下事故隐患。建议由玉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林*明,男,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广西陆川县高寨岭矿区水泥配料用粘土矿矿长、经理。作为矿区的矿长和直接负责的主要管理人员,对“将矿山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单位(陆川县旺宏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玉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林*权,男,事故货车(桂KQ2882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桂KT476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林*权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存在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年审等违规问题的桂KQ2882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T476挂自卸半挂车超载超限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不得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进行货运经营的规定。建议由玉林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郑*,男,事故货车(桂KQ2882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桂KT476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桂KQ2882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KT476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制动系统不符合规定、具有安全隐患,且未按规定及时对桂KT476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检验(2025年9月30日到期未审验);未按时完成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自卸半挂车的道路运输证审验(分别于2024年10月30日、2025年9月30日到期未审验);未为桂KT476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郑*作为事故货车的实际控制人和运输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车辆管理义务,导致事故货车长时间“带病”运营、违规上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由玉林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黄*峻,男,陆川县马坡镇东西村金兴红砖厂旁临时堆场负责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即私设5亩临时堆场对外购销粘土,未办理用地、环评、安全生产等任何行政审批,长期无证无照经营,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第2条关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建议由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有关单位和公职人员追责问责处理建议 1.有关单位的追责问责处理建议 (1)桂平市委和市政府。责令桂平市委、市政府分别向自治区安委办和贵港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2)陆川县委和县政府。责令陆川县委和县政府分别向玉林市委和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3)桂平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桂平市交通运输局向桂平市人民政府及贵港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4)陆川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陆川县交通运输局向陆川县人民政府及玉林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5)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令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向桂平市公安局及贵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6)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令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向陆川县公安局及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7)陆川县自然资源局。责令陆川县自然资源局向陆川县人民政府及玉林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8)陆川县应急管理局。责令陆川县应急管理局向陆川县人民政府及玉林市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2.公职人员的追责问责处理建议 (1)陆*军,男,53岁,中共党员,2021年7月19日起任桂平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未严格落实全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八条措施”中每周上路督导1次的要求,仅于11月5日开展1次;在召开涉及交通管理工作的会议时,对“冬季整治”部署不深不透,5次交通管理工作调度会均未能针对性地推动问题解决;收到上级“八条措施”后,仅作原则性签批,未指定牵头单位,也未组织专题研究具体落实办法;虽然多次到点段、中队开展检查,但基层单位未受触动,在督促抓落实上不够有力,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对本辖区内2024年12月20日因酒驾发生的同类较大交通事故未能举一反三,提出有效整改建议。 陆*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贵港市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2)韦*鋆,男,46岁,中共党员,2024年11月28日起任桂平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在近一年的时间里,未有效督促本部门对事故货车长期超载超限及营运证逾期未年审的违规运营行为进行任何处罚和处理,纵容违法违规运营状态持续存在。在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中,落实方案流于形式,检查频次不足、问题整改滞后。在治超联合执法方面,未督促本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形成有效联动,对遮挡号牌通过治超点的车辆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后,未及时派人跟进,形成工作闭环,不利于及时发现和打击超载超限等严重违法行为。 韦*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桂平市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3)卢*仲,男,48岁,中共党员,2024年1月31日起任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存在以罚代管等执法不规范问题,后续处理措施未能及时跟进,对超载超限车辆未按规定移交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未能形成有效执法闭环,缺乏应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该单位对本辖区事故高发、违法多发的重点时段、路段及车辆类型的分析研判不足,对酒吧周边重点区域及凌晨以后重点时段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未能有效警示和遏制凌晨后酒吧顾客酒后驾驶行为,同时对重点路段凌晨时段货车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处置与震慑不够。与交通运输部门就车速标志设置问题沟通不够,导致部分路段车速限值设置存在明显不一致情况。在贯彻执行全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八条措施”过程中,存在执行偏差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未结合实际情况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未明确具体操作路径与措施,仅简单传达转发,导致责任未能压实;大队及下属中队负责人普遍对“八条措施”具体内容掌握不全面、理解存在偏差(例如对专项行动期间“应拘尽拘”适用条件不清),大队提供的佐证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未按要求每日安排领导干部带队开展路面巡查,履职尽责不到位,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存在明显不足。 卢*仲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桂平市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4)温*艺,男,33岁,中共党员,2025年9月28日派驻桂平市交通管理大队,主持南区中队全面工作(2025年9月28日至2025年11月28日负责)。经调阅南区中队执法音视频,发现针对货车超载存在随意执法、以罚代管问题,所有抽查的超载违法查处案卷均无佐证证据材料。2025年11月8日在查唐绵伟超载时,执法记录仪内容掐头去尾,未拍摄指认数值画面;2025年11月9日查邓研斌超载,未对违法车辆过磅取证仅凭经验处罚。所抽查的多起执法记录仪显示,处罚后并未消除安全隐患。 温*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桂平市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5)黎*涛,男,51岁,中共党员,2020年12月31日起任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未将马坡镇东西村采泥场、金兴红砖厂旁临时堆场等高频装货点纳入重点巡查区域,对货运源头出口路段的货车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重要工作未形成闭环,2025年虽接收交通运输部门移交的87637条遮挡号牌线索,但全年仅查处159起,未建立线索核查、反馈、督办机制,导致大量违法行为未被追责,执法震慑力严重不足。对超载车辆处理流于形式。对事故货车于2025年4月6日的超载行为仅处以900元罚款,未严格落实装载源头倒查责任、未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未能有效阻断其后续持续违法运营,暴露出执法标准存在宽松软问题。风险研判与勤务部署存在脱节现象。未针对事故货车“昼伏夜出”、凌晨集中装运等运营规律科学调整勤务部署,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缺乏精准布控措施,反映出勤务工作的科学性和主动性存在明显不足。 黎*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陆川县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6)黄*越,男,58岁,中共党员,2020年11月13日起任陆川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专项整治行动存在宽松软现象。陆川县交通运输局未能将货车装货点及周边区域纳入治理超限超载和查处违规营运工作的重点范围,缺乏有效布控和检查。在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未能建立健全源头管控机制,导致“重路面查处、轻源头治理”,整治效果未达预期,未能实现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目标。对事故货车在辖区内长达一年多的高频次违法超载超限、无证违规营运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对遮挡号牌等违法线索,除按月向公安交警部门简单移交外,未跟踪反馈情况,未能形成有效的执法闭环管理机制。 黄*越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陆川县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持续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道安委体系,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坚决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压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压实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职责部门工作责任,明确任务,信息共享,深入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坚决扭转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动局面。 (二)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积极性、主动性,层层传导条线压力,联合深入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重点路段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监督,推动安全隐患整改到位。要排查治理“两客一危一货一面”、小客车、旅游团队包车、甘蔗榨季运输、本地务工出行等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安全隐患,强化隐患数据分析,坚持隐患动态清零,加强安全提示告知和精准布控查缉;针对高风险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人,联合多部门进行宣传、惩戒。要加大对车辆“翻牌器”的购买、运输、安装等违法行为的打击治理,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翻牌和遮挡车牌通行不停车检测点货车的打击力度。 (三)进一步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坚持以打击促管理,实行严管严控,重点整治易肇事肇祸交通违法行为,持续形成高压震慑态势。要科学部署联合勤务力量,聚焦亡人事故易发路段,强化夜间、午后及零晨2时至上午8时等重点时段勤务安排,严厉打击KTV、酒吧等娱乐场所酒驾醉驾、周边超速、占道超车、疲劳驾驶及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货车无证驾驶、违规营运、超载超限及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统一执行标准,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推动联合执法机制落地见效,全面构筑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防控格局。 (四)进一步强化新兴娱乐场所监管 各地要专题研究,明确酒吧等场所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重点明确公安、文旅、市场监管、消防、城市管理、商务等相关重点部门的职责。要将具有表演性质的酒吧、清吧等列入娱乐场所管理范畴,明确牵头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全面执行凌晨2时至上午8时禁止营业的有关规定。要督促酒吧、饭店等经营场所业主落实劝导客人“酒后不开车”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宣传教育 各地要持续推进“五大曝光”行动,进一步加大对事故多发地区及严重交通违法多发的单位、企业、村镇和个人的警示宣传教育力度。要在KTV、酒吧、饭店等涉酒场所全覆盖开展“酒后禁驾”主题宣传,通过提示卡、宣传册、LED屏等多种形式强化宣传效果,推动职能部门落实协同共治责任。要深化“七进”宣传活动,推动“知危险、会避险”专项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着力提升宣传教育的覆盖面与实效性。要聚焦营运车辆驾驶人,重点围绕“三超一疲劳”、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未规范使用安全带等重点违法行为开展典型案例和危害后果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拒乘超员超载、非法营运车辆,规范使用安全带,切实提升其守法意识和文明行车自觉性。要持续强化交通参与者安全责任意识和文明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注交通安全、人人重视交通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交通文明习惯养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