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雁江南京博之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4”一般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资阳雁江南京博之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4”一般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557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资阳市雁江区丰裕镇护耳沟村 发生时间 2023-09-14 00:00:00 涉事单位 南京博之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起重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70 行政区域 中国,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详细时间 15:55: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9月14日15时55分许,资阳市雁江区丰裕镇护耳沟村,南京博之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之顺公司)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博之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盛某春 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1年05月08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对外承包工程;五金产品批发;木材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持证情况 博之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盛某春,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设公司安全负责人1名,分管安全工作,公司内设安质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下设1名项目安全员,负责日常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公司法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及安全员等均持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春身份证:3205xxxxxxxxxxxxxx;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皖建安A(2022)xxxxxxx。 公司安全负责人:张某身份证:5202xxxxxxxxxxxxxx;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赣交安C(21)G0xxxx。 (二)事故相关情况 1.事发背景 事发地点为资阳市雁江区丰裕镇护耳村,博之顺公司主要承担基础(尺寸7×11.9×2m)施工任务。主要工序包括基坑开挖,浇筑垫层,绑扎钢筋,安装钢模板,浇筑基础混凝土并养护,养护结束后拆除钢模板。事发岗位为安装钢模板工序。 2.专家论证 经现场勘验,现场基坑内有一钢筋笼,向钢筋笼左侧撤离可退至安全区域,事发钢模(长7M,宽2.5M、重1.2T)已移离现场,经后期复原事发前现场状况。 经调查询问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事发钢模板上有吊装孔,现场工人用4组14#铁丝将钢模板与钢筋笼临时固定在一起,并预留有40cm的保护距离为下一步固定做准备。但事发时,因吊装倾斜角度大于临时固定铁丝承受钢模板重量最大角度(经实验论证和专家组计算,4组临时固定铁丝承受钢模板重量最大角度为23度),临时固定钢模板的4组铁丝不足以支撑钢模板的重量,最终破断致钢模板整体失稳往外侧倾倒。 综上勘验情况,经事故调查技术组全体成员计算、论证得出以下结论:钢模板临时固定后未经检查,因钢模板倾斜角度过大,临时固定铁丝不能承重破断,致钢模板整体失稳往外倾倒;王某年突然擅自进入钢模板吊装作业区域,被倾倒钢模板挤压,导致事故发生。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14日下午14时左右,博之顺公司进行钢模板安装施工。班组长王某海在承台钢筋笼顶面负责现场施工管理;起重机驾驶员刘某强(证号5139xxxxxxxxxxxxxx(限流动式起重机))驾驶25T轮胎式起重机(型号ZLJ5320JQZ25A,牌号川M35xxx)进行起重吊装作业;起重指挥员陈某(证号42100xxxxxxxxxxxxxx)在承台顶面负责现场吊装指挥;现场其他作业人员5名,其中:吴某义在钢模板存放区负责绑扎起吊钢模板钢丝绳,魏某在右侧平台区负责辅助作业,王某年(死者)、王某、王某国负责承台基坑内的钢模板安装。 15时30分左右,陈某站在承台顶面右侧中间位置指挥吊装,吴某义将承台右侧钢模板吊装钢丝绳绑扎固定后,刘某强接到陈某的指挥命令,开始吊装模板;王某年、王某、王某国3名作业人员在承台钢筋笼侧面配合,牵引钢模板底口就位。 15时35分左右,王某海指挥王某、王某国到承台钢筋笼顶部采用铁丝临时固定钢模板,准备钢模板临时加固后再调整;此时王某年在承台钢筋笼侧面待命,等钢模板临时加固后,再由王某海指挥王某年、王某、王某国3人到钢模板外侧进行抄垫加固。 15时55分左右,钢模板顶部临时固定后,刘某强接到陈某的指令下钩。由于倾斜角度大于临时固定铁丝承受钢模板重量最大角度(23度),铁丝破断,钢模板往外侧倾倒;此时王某年在未接到任何指令的情况下突然进入钢模板安装区域,被倾倒的钢模板挤压致伤,送至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发现王某年受伤后,魏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王某、王某国、魏某、陈某4人合力将王某年抬出基坑。16时20分左右,现场人员将王某年送往资阳第一人民医院救治。23时35分左右,王某年突发脏器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博之顺公司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管控,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抢救伤者并送往医院救治,伤者死亡后积极协商处理善后工作。资阳市应急局、资阳市发改委、雁江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核查,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目前,死者赔付工作已经完成,死者已火化安葬,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负面舆情,无不稳定因素。 事故导致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专家分析认定,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钢模板临时固定铁丝破断致钢模板整体失稳倾倒,王某年突然擅自进入作业区域,被倾倒钢模板挤压,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一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博之顺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对王某年(死者)等人进行足够学时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二是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到位,博之顺公司未全面检查钢模板安装作业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流程,未发现员工违规作业的安全隐患,未辨识到钢模板安装作业场所易发物体打击相关风险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三是现场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未发现并阻止作业人员操作流程不规范以及作业人员擅自进入作业区域的行为。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责任单位 南京博之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教育培训不到位,在新员工王某年等人上岗前,没有组织对其进行足够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仅对其进行了2小时安全教育培训,致其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擅自进入作业区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不到位,未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未全面检查钢模板安装工作全流程,未排查出员工违规作业的安全隐患,未辨识到钢模板安装作业场所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导致事故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1.博之顺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年,钢模板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违反公司《承台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号:CDW-ZDS-08)2.1.7中“.......模板在吊装过程中禁止人员进入吊装区域,在模板落地就位并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后安装人员方可站在模板侧面进行固定,严禁安装人员进入模板倾覆影响范围进行作业。”的规定,在未接到任何指令的情况下擅自进入钢模板吊装区域,被倾倒的钢模板挤压致伤,发生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王某年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2.博之顺公司现场班组长王某海,公司现场负责人,履行现场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发现并阻止作业人员吊装钢模板作业时操作不规范行为,钢模板吊装作业时,由于倾斜角度较大,临时固定铁丝不能承重破断,致使钢模板倾倒;未发现并及时阻止王某年突然擅自进入作业区域,导致王某年被倾倒钢模板挤压致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五)(六)项,对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博之顺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博之顺公司安全负责人张某,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王某年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仅2小时的岗前培训)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安排其上岗,致其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发生事故;风险辨识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对吊装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导致员工不知安全风险点所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检查吊装作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出吊装作业违规作业的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三)(五)项,对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进行处理。 4.博之顺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春,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督促公司安全机构及管理人员对新进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尤其是钢模板安装作业的安全隐患排查和相关风险辨识不到位,风险隐患未排除,导致事故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博之顺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相关程序对其进行处理,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 市发改委和雁江区政府按规定和要求,履行了相应的职能职责,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不追究其监管责任。 (一)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博之顺公司要对员工尤其是新入职员工,进行多层级、多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学时要够,培训内容要具体、要有针对性,新入职员工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加强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整治。博之顺公司要开展并完善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实施好安全风险的公告警示。要制定符合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隐患排查的内容、频次和人员,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序进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治理,实现闭环管理。要针对此次事故,立即着手防倾倒、倾覆等物体打击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专项整治,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切实落实行业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市发展委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对主管项目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再排查、再整治,切实履行管理责任,遏制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雁江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对辖区内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辖区内相关在建重点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严格督促企业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