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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罕区绿城海棠映月“4·25”高处坠落亡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4-25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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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罕区绿城海棠映月“4·25”高处坠落亡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89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赛罕区绿城海棠映月
发生时间
2024-04-25 00:00:00
涉事单位
内蒙古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68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详细时间
07: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4月25日早晨7时左右,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工人王某某在作业过程中从二楼坠落地面,后经到场的120救护车拉往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经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急诊大夫检查伤情后建议转院治疗,转院至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走绿色通道进行紧急救治,11时左右经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项目发生单位
工程名称: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
工程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满洲里路以东,规划四街以北;
建筑面积:1307.46平方米;
合同价格:406.5681万元;
合同工期:2024-03-20至2026-07-01;
形象进度:主体框架已完成;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4年3月20日,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取得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编号:150105202403190101。
建设单位:内蒙古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张某某;
施工单位:内蒙古中和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何某;一级建造师证号:JZ00453042;
劳务单位:内蒙古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现场负责人:高某;
监理单位:内蒙古居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苏某某;监理工程师证号:15003862;
项目建设情况: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于2023年8月批准立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308-150105-04-01-416205),2024年3月10日,将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承包给内蒙古中和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3月20日,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总承包单位内蒙古中和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用内蒙古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清槽(包括砂石置换)、基础、地下室及正负0.00以上主体工程的施工和脚手架的搭拆等。
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地上二层框架结构,一层层高5.8米,二层层高4.2米,于2024年3月15日开工,2024年4月12日完成主体框架结构,2024年4月25日开始进行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二次结构施工。事故发生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建筑市场服务中心于2024年4月25日对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下达《施工现场停工通知单》要求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立即停止建设。
(二)监管部门认定
海棠映月项目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属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项目承包和施工单位(个人)
内蒙古中和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内蒙古中和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级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25日7时左右,新进场的工人王某某(死者)与其岳父江某某在海棠映月项目会议室进行了40分钟左右安全教育培训后上岗作业,王某某与江某某承担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主体结构二楼南侧植筋打孔施工作业,王某某负责打孔,江某某负责植筋打孔辅助工作与监护,约8时20分左右江某某离开现场去车里取植筋胶,8时32分左右返回现场发现王某某脸朝北,蜷着身子躺在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南侧楼外的地面上,身上系安全带,植筋打孔登高梯子和安全帽掉落在身旁。8时33分左右7号楼正在检查钢筋绑扎的内蒙古中和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现场施工生产栋号长侯某听到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呼喊,立即跑到事故现场查看王某某的受伤情况,当时王某某意识清醒,不能平躺,8时34分侯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8时45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采取急救措施,8时53分左右侯某与江某某随同120救护车将王某某送至就近的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经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急诊大夫检查伤情后建议转院治疗,侯某立即联系120救护车转院至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走绿色通道进行紧急救治,2024年4月25日11时左右经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4月25日11时王某某被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宣告死亡后,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现场施工生产栋号长侯某向劳务分包单位内蒙古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某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2024年4月25日17时左右,施工单位内蒙古中和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项目负责人何某回到项目部后,劳务单位内蒙古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高某向何某报告了“4•25”高处坠落事故情况,随后内蒙古中和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项目负责人何某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2024年4月25日18点01分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应急管理局分别接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区委督查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事故信息通报电话。
从2024年4月25日8时32分左右发生事故到2024年4月25日17时“110”接到内蒙古中和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事故报告,历时8时28分左右。事故报告时间超过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内蒙古中和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4•25”高处坠落事故属于“事故迟报”行为。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8时32分左右江某某返回现场发现王某某脸朝北,蜷着身子躺在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南侧楼外的地面上,立即呼喊叫人救援。8时33分左右7号楼正在检查钢筋绑扎的内蒙古中和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现场施工生产栋号长侯某听到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呼喊,立即跑到事故现场查看王某某的受伤情况,当时王某某意识清醒,不能平躺,8时34分侯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8时45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采取急救措施,8时53分左右侯某与江某某随同120救护车将王某某送至就近的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经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急诊大夫检查伤情后建议转院治疗,侯某立即联系120救护车转院至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走绿色通道进行紧急救治,2024年4月25日11时左右经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这起事故现场人员在发现事故后先期处置及时,事故信息报告和救援信息传递沟通顺畅、及时。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68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经现场勘察,询问目击人员、查看事故现场照片等讨论分析判定王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对存在的安全风险判断不足,其在施工过程中未正确系挂安全带,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王某某坠落前登高作业中安全带的安全挂钩没有系挂在可靠的悬挂点上,当王某某登高作业脚下失稳时,由于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带、安全帽没有起到安全防护作用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2.高某作为内蒙古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缺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内蒙古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临边作业时,没有设置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现场无安全带的安全绳悬挂点,未能保证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带高挂抵用,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内蒙古中和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内蒙古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级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劳务分包单位内蒙古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内蒙古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置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未设置安全绳悬挂点的行为,是导致“4·25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内蒙古中和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项目负责人何某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导致“4·25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内蒙古居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对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项目检查不到位,未对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项目实施有效监理,对劳务分包单位及总包单位的不当施工行为未及时发现并要求其整改,是导致“4·25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内蒙古居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苏某某未对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实施有效监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未对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项目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有效监理,是导致“4·25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5.劳务分包单位内蒙古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与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管理不到位,对派遣的工人缺乏必要安全教育培训,以包代管,是导致“4•25”高处坠落事故的另一间接原因。
6.内蒙古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缺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导致“4•25”高处坠落事故的另一间接原因。
7.建设单位内蒙古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与应急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22〕136号的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要求单独列支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管施工单位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是导致“4•25”高处坠落事故的又一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赛罕区绿城海棠映月“4.25”高处坠落亡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免除责任的人员
王某某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从事距地面6~8米高处的二次结构植筋打孔作业,王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对存在的安全风险判断不足,高处二次结构植筋打孔作业中安全带挂钩未系挂在可靠悬挂点上,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导致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王某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高某作为内蒙古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缺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何某作为内蒙古中和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4•25”高处坠落事故从2024年4月25日8时32分左右发生事故到2024年4月25日17时“110”接到内蒙古中和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事故报告,历时8时28分左右。事故报告时间超过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内蒙古中和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4•25”高处坠落事故属于“事故迟报”行为。虽然未因“事故迟报”影响死者救助及事故扩大。建议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苏某某作为内蒙古居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建议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内蒙古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分包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未对作业环境安全状态进行检查,未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纠正,其上述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内蒙古中和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内蒙古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内蒙古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的错误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内蒙古居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项目检查不到位,未对海棠映月项目商业S2#楼项目实施有效监理,对劳务分包单位及总包单位的不当施工行为未及时发现并要求其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住建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建设单位内蒙古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建议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进行处罚。
(四)建议给予通报批评的单位
1、按照《赛罕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建设工地的监督管理属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议赛罕区人民政府约谈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
2.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赛罕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建议赛罕区人民政府约谈敕勒川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王某某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管控能力。
内蒙古中和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员工的培训教育不到位。
内蒙古中和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空,安全生产防控措施落空,未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才导致的此次事故的发生。
为认真总结事故的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一)“4•25”高处坠落事故涉及企业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蒙古中和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工作。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加强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做好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安全投入,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规范工人的作业行为,加强对“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安全管理,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4•25”高处坠落事故涉及企业要进一步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及监管工作。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将此次事故及时通报给区内同类的企业,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工作,举一反三,自省自警,吸取事故教训,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报告报送区安委办。
(三)敕勒川街道办事处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及学习,结合事故警示案例、全方位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升辖区安全生产文化氛围,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报告报送区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