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赣州经开区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8·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8-05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火灾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赣州经开区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8·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161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3-08-05 00:00:00
涉事单位
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火灾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机械
死亡人数
2
受伤人数
15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670
行政区域
中国,江西省,赣州市
详细时间
18:36: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8月5日18时36分许,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700平方米,在灭火战斗过程中厂房东北侧围护墙体倒塌,造成2名消防救援人员死亡,15名消防救援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70余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起火厂房情况。起火厂房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坪峰岭路25号,产权单位为江西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友电梯公司)。该厂房为三跨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单层(局部2层),长198.2米、宽80.3米、高11米(中间跨局部于事故发生前改造升至13.5米)。
1.厂房建设情况。起火厂房于2018年5月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名称为“江西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年产4500台电梯生产项目——厂房”。建设单位为住友电梯公司,设计单位为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为戊类厂房,设计耐火等级为二级,图审单位为赣州新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赣州正东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该厂房建设项目于2017年11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018年5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10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年11月办理消防设计备案,2019年8月项目竣工,建成面积约1.6万平方米,2020年6月办结竣工验收备案。
2.厂房租赁情况。厂房竣工后,住有电梯公司未将厂房用于其年产4500台电梯生产项目使用,而是先后将1#、2#车间出租给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环保公司),将3#车间出租给赣州赛可韦尔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将3#车间部分区域免费提供给合作方江西力信达高新装备有限公司使用)。
3.厂房加高改造情况。中南环保公司根据生产需求,向住友电梯公司提出厂房加高要求。2023年3月15日,住友电梯公司以申请函的形式向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厂房加高改造规划许可变更。2023年3月17日,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复函同意住友电梯公司将第2跨厂房高度由11米调整为13.5米。2023年4月28日,住友电梯公司与江西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鼎工程公司)签订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加高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G—D/1—22轴区域(2#车间)钢结构加高2.5米。2023年7月,昌鼎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启将加高改造工程交由其表哥龙某胜负责,之后龙某胜找到熊某华召集人员进行改造施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5日下午15时许,根据“厂房改造工程”施工安排,施工组长熊某华带领章某、李某平等10名施工人员,分4组在2#车间不同位置作业。其中章某、李某平在厂内G轴位置进行气割并安装桥式起重机轨道作业。16时46分至16时53分许,章某在G-14钢柱上用气割枪切割螺丝、角铁,并调整栓孔大小。18时36分许,正在车间内查看施工情况的熊某华发现位于厂房东北向西南方向数第2列(G轴)、西北向东南方向数第14根(G-14)钢柱北侧下方的PPR槽料罐内(罐高约4米)着火。
(二)事故救援情况
1.火灾初起扑救情况。18时36分许,熊某华发现火情后立即大声呼救。现场施工人员试图灭火,先使用曲臂车升降台载人用灭火器灭火,但由于槽料罐较深,灭火器无法喷射至火焰根部,灭火无效且火势逐渐增大。18时39分许,中南环保公司员工操作桥式起重机试图将起火部位周边的PPR槽料罐转移,但由于火势较大,未能成功。18时41分许,中南环保公司员工连接车间内轻便消防水龙,交由曲臂车升降台上灭火人员进行出水灭火,但由于轻便消防水龙出水量不足,灭火仍然无效。18时42分,中南环保公司员工使用手机拨打119电话报警。18时49分许,由于现场灭火无效,火势失控,现场人员陆续撤离。
2.消防灭火救援情况。18时42分,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先后调派4个大队、5个消防站、4个政府专职消防队、23辆消防车、9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18时49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大队)率金潭大道消防救援站5车20人到场,立即组织疏散人员,并在厂房1号门、3号门处各设2支水枪控火。
18时52分,大队所属4个政府专职消防队4车20人相继到场,在1号门增设1支水枪控火。
19时2分,火势进一步蔓延扩大。支队迎宾大道特勤站增援力量5车22人到场,在3号门处增设1门移动水炮、1支水枪控火,并利用高喷车从高位压制火势。
19时12分,厂房东北侧外墙瞬间整体向外倒塌(倒塌长度约175米),现场安全员立即发出紧急撤离指令,但由于倒塌毫无先兆,17名指战员避险不及,被倒塌墙体砸伤或埋压。大队迅速组建3个搜救小组开展救援,陆续抵达的红旗大道消防救援站、特勤站5车20人立即加入搜救行动。截至19时28分,16名受伤人员被救出并送医救治(其中1名经抢救无效死亡)。
19时30分,仍有1名政府专职消防员被埋压,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并重新组建两个搜救小组,在水枪掩护下全力进行搜救。
19时40分,蓉江新区狮形岭消防救援站2车6人到场,在厂房东侧角落利用高喷车进行高位控火。
19时43分,埋压的1名政府专职消防员被救出,立即送医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19时45分,现场指挥部决定在厂房东北侧设置2门移动炮进行远程打击,西北侧利用1台灭火机器人内攻灭火,西南侧利用2辆高喷车对厂房顶棚进行全覆盖冷却。
19时50分,赣新大道消防救援站2车7人到场,作为预备力量进行轮换。
23时50分,火灾彻底扑灭。
3.当地政府及部门应急处置情况。接到火灾情况报告后,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两级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第一时间成立了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护、现场处置调查、舆情引导、善后处置等五个工作组,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赣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度出动警车3辆、警力200余人迅速封控火灾现场,疏散围观群众800余人,保证救援车辆及救援人员正常通行,同时迅速控制相关犯罪嫌疑人;卫生医疗机构共派出7辆救护车,医护人员21名,—8—
并请求省卫健委支援选派南大一附院重症专家1名、烧伤专家1名、创伤专家3名,共同参与伤员救治会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善后工作组。
省委副书记、赣州市委书记吴忠琼,赣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克坚,赣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胡剑飞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度处置,并看望慰问受伤救援人员及家属。
4.应急处置评估情况。经综合评估,调查组认为,赣州市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两级党委、政府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行动迅速、靠前指挥,积极稳妥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做好伤员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及时报送和发布事故情况,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有力有序。赣州市消防救援机构在该起火灾事故处置中,应急响应迅速,力量调派充足,作战指挥和现场部署科学合理。但是,火灾初起阶段,昌鼎工程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和中南环保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应急处置及灭火能力不足,现场消防设施不满足要求,火灾初起阶段仓皇灭火,组织不力,造成了火势蔓延,暴露出相关企业火灾应急预案缺失,未有效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问题。
此次火灾事故本身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厂房东北侧护墙倒塌造成消防救援人员2人死亡、15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670余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现场勘验、现场试验、火灾现场提取的证物检测检验结果并结合证人证言、视频分析等,排除了自燃、遗留火种、电气故障、生产过程引发火灾的因素。综合认定火灾原因为:中南环保公司租赁的2#车间(厂房G—D轴)钢结构加高改造过程中,气割作业人员在起火点上方区域无证违法热力切割作业,喷溅掉落的高温金属熔渣引燃作业面下方紧邻的1#车间(厂房G—K轴)摆放的PPR槽料罐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有关企业
(1)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着火厂房承租单位及住友电梯公司控股股东,一是安全意识淡薄,在戊类厂房从事PPR槽料罐生产,未针对生产工艺所需消防安全条件组织重新审定和消防设施升级改造;二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制度,未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在厂房加高改造施工期间,未做好生产现场防火分隔,未清理作业现场可燃物的情况下,仍然组织生产并任由施工单位违规开展动火作业;三是违规组织生产,在新生产厂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违规生产。
(2)江西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着火厂房建设(产权)单位,一是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将工程监理任务委托与施工单位有股权关系的正东监理公司,导致现场施工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安排不具备相关资格人员参加现场管理、参加竣工验收失察失管,导致厂房建设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隐患;二是随意改变厂房用途,将戊类厂房出租给丙类生产工艺的单位从事生产作业,且未与3个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对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尤其是在明知厂房外围墙体存在开裂的情况下,未予处置,放任风险隐患长期存在;三是违规组织厂房加高改造工程,在未取得正式规划变更许可,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单位开工建设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昌鼎工程公司施工作业、中南环保公司生产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对施工单位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进场动火作业失察。最终导致火灾发生和墙体坍塌。
(3)江西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加高改造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厂房加高改造项目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未制定应急预案,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违规安排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龙某胜担任项目负责人,聘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章某、李某平等6名人员开展电气焊动火作业,未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4)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住友电梯公司厂房项目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允许他人挂靠公司资质承接项目;未按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建筑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未安排具有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厂房竣工验收。
(5)赣州正东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流于形式,未按照监理合同履行义务,委派一名不具备监理执业资格人员负责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委派无执业资质的实际施工负责人、施工员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未按图施工等失察失管;违规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厂房竣工验收。
(6)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一是设计文件不符合规范要求,出具的住友厂房施工图设计文件把关不严,未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围护墙与钢结构连接方式,且未能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导致在源头上降低了建设工程质量;二是公司电子签章管理混乱,出具的厂房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的人员签名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印章,且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厂房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管理文件顶替签名。
(7)赣州新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作为住友电梯厂房建设项目设计图审机构,施工图审查不严,未能发现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问题,并出具了合格意见书。
2.有关监管部门
(1)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管部门,在企业未按规划许可程序申请,提交资料不全且部分资料无效的情况下,同意企业提出变更厂房高度的规划申请,违规以复函形式代替许可。
(2)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参建各方落实建设质量行为及执行国家规范的情况监督不力;在施工建设日常监督过程中,对外围墙、圈梁、结构柱未按图纸、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进行有效监督;在参建各方具备验收资格人员不到位的情况下,通过竣工验收;厂房主体钢架结构表面未实施任何防火保护措施而通过消防验收;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住友厂房加高建设项目失察失管。
(3)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潭大道西南侧、坪峰岭路西北侧的中南公司生产车间,在未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储罐(PPR槽料罐),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日常监管履职不力。
3.有关地方政府
(1)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人民政府。未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未深入有效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在全区“厂中厂”“园中园”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中,未将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内的中南环保公司等4家企业纳入整治范围,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加高违法建设行为,属地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2)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未有效统筹发展和安全,未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未认真吸取近期省内违规电气焊动火作业引起的火灾事故教训,在全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中,对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精准帮扶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自查自改督促不力,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失管失察。
(三)事故性质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8·5”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相关企业严重违法违规、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凌某锋,男,住友电梯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
2.黄某钟,男,中南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
3.胡某启,男,昌鼎工程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
4.章某,男,昌鼎工程公司聘用的施工人员,事故发生前实施气割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
5.李某平,男,昌鼎工程公司聘用的施工人员,事故发生前实施气割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刘某明,男,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设计实际负责人。出具的住友电梯公司厂房项目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墙体倒塌造成严重后果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2.徐某军,男,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住友电梯公司厂房项目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墙体倒塌造成严重后果负重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3.李某生,男,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施工实际负责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项目,且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对墙体倒塌造成严重后果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4.龙某胜,男,昌鼎工程公司员工,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加高改造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安排未取得安全员证书人员担任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聘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焊工证人员从事电氧焊作业,未能辨识出电氧焊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和隐患,对火灾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三)建议追责问责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事故调查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并处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一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
2.江西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厂房加高改造施工前未按规定向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依法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动火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
3.江西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赣州正东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6.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7.赣州新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酌情考虑在调查期间主动配合调查组调查的从轻情节。
8.刘某,男,中南环保公司股东、厂长,负责生产、销售等业务。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23—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9.曾某兵,男,中南环保公司副厂长,分管行政、生产排单、物流发货。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0.刘某高,男,中南环保公司车间主任,负责车间产品生产。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1.林某鹰,男,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常务副院长,负责行政、资料、后勤等工作,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施工设计图上冒用执业人员电子签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2.李某,男,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副院长,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结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3.宋某萍,女,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设计结构专业负责人。未发现项目结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4.汪某,男,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设计结构专业校对人。未发现项目结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5.钟某武,男,中共党员,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筑结构高级工程师,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设计结构专业设计人员。出具的项目结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6.朱某,男,中共党员,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混凝土结构实际设计人。出具的项目结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7.吴某,男,赣州新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作为住友电梯公司厂房项目设计图审单位主要负责人,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指导下属履行施工图审查职责,对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出具合格意见书问题失管失察,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鉴于其向调查组主动承认错误,主动提供相关认错及整改材料,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酌情考虑在调查期间主动配合调查组调查的从轻情节。
18.叶某,男,赣州新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已退休)。作为住友电梯公司厂房项目设计结构专业实际审查人,图审把关不严,未发现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出具合格意见书,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9.何某红,女,赣州新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原图审专家。作为住友厂房项目设计结构专业审查人,未能发现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问题,并出具合格意见书,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吴某明,男,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赣州正东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1.吴某文,男,赣州正东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2.熊某华,男,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加高改造项目施工现场班组长,施工人员劳务召集者。聘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人员从事电气焊动火作业,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注销其建筑焊工特种作业证。
23.冯某正,男,赣州市科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副总工程师。作为住友厂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组成员,对住友厂房主体钢架结构表面未实施任何防火保护措施而出具合格的专家意见。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4.张某平,男,中共党员,江西五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设备师。作为住友厂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组成员,对住友厂房主体钢架结构表面未实施任何防火保护措施而出具合格的专家意见。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5.许某香,女,九三学社社员,赣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综合部主任。作为住友厂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组成员,对住友厂房主体钢架结构表面未实施任何防火保护措施而出具合格的专家意见。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其他处理
1.建议责成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赣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黎某绩,中共党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级调研员,2015年8月至2022年11月分管区住房和建设工作。对分管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工作职责督促不力,建议对其予以提醒谈话。
(一)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提升园区企业本质安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切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在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坚守好安全底线;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决杜绝“项目唯上,安全让路”的错误观念,切实把本质安全度高、责任心强、诚实守信的企业作为招商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首选;要加强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不断完善追责问责、考核巡查、约谈曝光等机制,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坚决履行好保一方发展,护一方平安的神圣职责。
(二)强化专项治理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赣州市要深刻分析事故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大力开展薄弱环节专项治理整治。一是要聚焦厂房分租、转租形成的“厂中厂”“园中园”,组织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摸清产业布局、消防给水、危险源分布,摸清“一厂多租”建筑底数,重点整治企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生产、降低工程质量、安全职责不清、违规动火作业、安全疏散通道封闭、消防设施设备损坏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二是要针对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等问题,突出轻型门式钢结构厂房,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加强对涉及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况的巡查检查,严厉打击未依法进行审查验收、降低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违规改建、扩建及违规改变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三是要针对近年来违规电气焊引发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深化电气焊割作业“打非治违”,强化多部门联合治理,严厉打击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持证上岗、违规动火作业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实施资格管理、用工管理、工具管理、审批备案管理、现场管理、监督执法等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
(三)强化建设工程监督,加强建筑质量安全管控。赣州市要加大对建设主体责任监管力度,落实开工前的施工图六方会审制度、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构建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管理闭环;要加大建筑设计、施工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监管,整治企业资质随意挂靠、个人执业章滥用把关不严问题;要强化工业园区的厂房、建筑技术改造的监管与服务,对涉及建筑规划使用性质和功能改变,特别是影响建筑结构主体安全、消防安全等改造,建设、使用单位应严格履行报备报审制度,设计、评估、检测单位要从严落实执行规范标准主体责任,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强化救援行动保障,确保消防灭火战斗安全。一是赣州市要紧盯新材料、新业态、新能源、新工艺推广应用中的火灾扑救问题,加大消防装备投入力度,及时引进、更新灭火装备,配齐与辖区火灾形势特点相适应的灭火救援先进器材装备,提升自动化水平,在危险环境中减少一线实战操作人员,不断提升消防救援队伍的作战水平及安全防护能力;二是各相关部门要密切与消防救援队伍的协同配合,在危房、危化、民爆、交通管制、新能源等方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最大限度避免产生消防救援作战安全信息孤岛,降低消防救援职业风险;三是消防救援队伍要及时汇总梳理部门共享信息,划分场所风险等级,针对性开展各类场所“六熟悉”和实战演练,确保全面掌握场所的基本情况,全力避免意外伤亡;四是要筑牢消防安全人民防线,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技能,营造“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