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巴林右旗赤峰某广告有限公司“6•26”触电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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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巴林右旗赤峰某广告有限公司“6•26”触电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031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内蒙古某机务段检修车间电力库宣传文化阵地建设服务项目 发生时间 2024-06-26 00:00:00 涉事单位 赤峰某广告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触电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70.84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 详细时间 11:2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6月26日11时20分许,赤峰某广告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的内蒙古某机务段检修车间电力库宣传文化阵地建设服务项目发生一起触电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赤峰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广告公司”)地址:***,***年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在有效期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吕**,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 公司共有2人,其中总经理1人,业务工作人员1人,兼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26日上午11时10分许,某广告公司工人边**组织的工作队在某机务段检修车间电力库进行宣传展板和灯箱安装工作。工作队共4人施工,边**和李**负责安装雪弗板和给灯箱贴膜,李**同时负责为灯箱接通电源,王**和张**负责辅助工作。11时15分许,边**安装完广告牌灯箱的软膜后发现,李**疑似触电,边**喊张**紧急拔掉电源,李**从脚手架上掉落。 (二)事故救援情况 6月26日11时20分许,某机务段职工王**闻讯赶到事故现场,对李**进行心肺复苏。11时22分,张**拨打120急救电话,11时24分急救人员回复张**急救车辆都在外出任务,不能及时派出,随后边**自行驾驶车辆将李**送往巴林右旗总医院。11时35分许边**、张**、王**和机务段工人安洪柱将李**送达巴林右旗总医院,急诊医生立即对李**采取急救措施,11时42分,宣布李**经抢救无效死亡。11时44分许,边**打电话报告某广告公司法人吕**称李**经抢救无效死亡。15时05分许,某广告公司拨打110报警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接到情况报告后,公安部门到达现场,立即封锁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经详细排查,除李**外,未发现其他遇难者和受伤人员。应急管理部门了解事故和人员伤亡情况后按照规定及时将事故录入事故综合直报系统,并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旗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李**,男,出生年月:***,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李**在事故中因触电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壹佰柒拾万捌仟肆佰元整(¥:1,708,400.00)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死者),某广告公司负责的内蒙古某机务段检修车间电力库宣传文化阵地建设服务项目作业人员,施工过程中未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2.3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佩戴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带电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某广告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安排专门人员对临时用电作业现场进行管理。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2)某广告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作业人员未佩戴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带电违章作业的行为不检查、不制止。 (三)事故性质 赤峰市巴林右旗赤峰某广告有限公司“6•26”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于追责人员 1.李**(死者),某广告公司负责的内蒙古某机务段检修车间电力库宣传文化阵地建设服务项目作业人员,施工过程中未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2.3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佩戴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冒险进入危险区域,带电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共2人) 1.王**,某广告公司内蒙古某机务段检修车间电力库宣传文化阵地建设服务项目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未进行制止;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对用电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未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巴林右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吕**,某广告公司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不到位,指导、督促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巴林右旗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建议给予有关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 1.某广告公司,建议由巴林右旗应急管理局根据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某广告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以***万元人民币罚款。 (一)某广告公司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这起事故反映出的问题,在企业内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要认真分析建设施工中遇到的难点,分析施工存在的问题,从本质上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强化企业安全风险意识,依法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谁辨识风险、谁控制风险、谁对风险后果负责”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把监管触角贯穿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尤其对特殊工作岗位的关键环节实现全过程管控。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每一个项目施工前都有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要增强现场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和业务技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加强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沟通,纠正施工方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大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施工作业现场风险研判,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施工队伍的“护命”举措和“保命”本领,更要加强施工现场应急物资准备,确保发生事故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救助。 (二)严格落实部门和属地监管责任 各苏木镇、街道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有关规定,做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确保其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坚守安全生产“红线”,确保全旗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