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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五一八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8.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8-04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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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五一八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8.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713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辽宁五一八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4-08-04 00:00:00
涉事单位
辽宁五一八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触电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机械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0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丹东市
二、事故概况
2024年8月4日,位于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洋河大街992号的辽宁五一八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曲三分厂车间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辽宁五一八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一八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755780367R,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注册时间:2003-12-30,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北环路97号。经营范围:加工制造铸锻件产品;内燃机、拖拉机、汽车、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配件;汽车维修工具;研究、开发、设计、制造、锻造设备。
公司设安全生产委员会、专职机构生产安全处,各分厂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并设专、兼职安全员参与管理安全工作。公司安委会负责重大安全措施立项和有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决策,安全生产工作由主管安全的常务副总经理通过常设机构生产安全处贯彻执行,组织日常安全工作;各分厂小组负责传达贯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生产安全处下发通知指令,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事故发生车间为辽宁五一八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曲三分厂。分厂厂长为该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建立和完善该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工段长、生产班组长为分厂安全领导小组组员,负责其工段、班组安全工作,班组工会组长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该厂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由公司主管安全的负责人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
(二)相关人员情况
1.李某某,男,2004年9月7日生人,丹东市宽甸镇城南村3组40号居民,为五一八公司曲三分厂数控钻工。在本起事故中死亡。2023年1月25日受雇五一八公司,已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
2.孙某某,男,1962年9月24日生人,丹东市振兴区春三路15号楼二单元405居民,为五一八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
3.王某某,男,1973年9月14日生人,丹东市振兴区振七北街17号10单元726室居民,为五一八公司曲三分厂厂长。
4.冷某某,1977年07月11日生人,丹东市振兴区新开岭10组居民,为五一八公司曲三分厂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编号:T210604197707110035,已于2023.06.07完成复审,有效期2020.07.09-2026.07.08。
(三)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五一八公司安全生产方面做了以下工作:
1.安全管理和监督: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等。
2.设施设备安全: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员工安全培训: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安全意识。
4.应急预案:制定了一系列的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火灾、泄漏、触电等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5.隐患排查:对曲三分厂进行了隐患排查并整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曲三分厂安全生产方面做了以下工作:
1.该分厂厂长与公司签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分厂厂长与车间班组长、消防员,车间班组长与员工分别签定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2.该分厂制定了《曲轴三分厂安全管理制度》,对车间安全生产开展赋分管理。
3.该分厂对员工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知识、消防器材使用知识、钻床安全操作规程等,以提升员工安全意识。
4.该分厂按照计划开展了消防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了记录及总结,提高了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5.该分厂对照公司下达的隐患治理清单逐项整改,配合公司动力处开展设备安全及完整性点检,同时对车间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4日,数控钻工李某某(K11高速钻岗)工作期间串岗到K12岗位,11时34分坐在金属长凳上,手抓握电风扇金属立柱移动电风扇,由于电风扇漏电导致手紧握立柱无法摆脱而触电(交流电流由手掌进入身体经臀部导入金属长凳回到大地)。数控钻工王某某12时20分发现李某某坐躺在长凳上,误以为李某某在睡觉,12时40分发现情况有异常,告知班长关某某。
(二)事故救援情况
车间调度路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待救护车期间,工人宿某某一直在给李某某做心肺复苏,关某某掐人中。120急救人员于13时01分到达现场,120急救车将李某某转运至市中心医院救治。17时左右,李某某经抢救无效确认死亡。合作区安监局19时55分接到企业死亡事故电话报告,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企业,对现场进行封锁管控、调查取证,由五一八公司电工对现场进行了漏电检测,发现电风扇漏电,未发现其他漏电部位,并于20时30分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应急局和管委会。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工人李某某工作期间触碰电风扇,因电风扇绕组绝缘层老化、受潮而漏电导致本人触电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曲三分厂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在设备安全点检过程中未能发现电风扇漏电、接地线内部断裂、插座线路未设置接地线等安全隐患。
工人李某某在工作期间,在早于公司规定的休息时间到本岗位外的区域抽烟休息,搬动非运行中的非本岗位辅助设备(电风扇),因该设备漏电而触电。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辽宁五一八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8.4”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工作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擅自串岗、曲三分厂对电气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某某。违反劳动纪律串岗到环境不熟悉的他人岗位,移动电风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王某某。五一八公司曲轴三分厂厂长,作为该车间安全主要负责人,未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督促排查出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建议由合作区安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2.孙某某。五一八公司副总经理,主管五一八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上报导致事故迟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建议由合作区安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3.冷某某。五一八公司曲三分厂低压电工,作为特种作业人员,未及时排查电气线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五一八公司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的规定,依据《五一八公司奖惩办法》,建议由五一八公司给予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辽宁五一八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五一八公司虽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但曲三分厂日常劳动纪律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李某某等人遵守劳动纪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电风扇漏电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由合作区安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五一八公司有关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对非关键设备(电风扇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未能及时有效的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一)五一八公司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公司各分厂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按照要求规范检查电气隐患;要对作业现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认真排查整治存在的违纪行为、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杜绝因违纪行为导致发生事故。
(二)合作区安监局要以此事故为警示,举一反三,加大对辖区内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机加行业临时用电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强有力的措施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