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8·1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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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8·1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242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苏家屯区雪莲街东侧的辽宁盛京厚德医院项目(商业)施工现场 发生时间 2024-08-15 00:00:00 涉事单位 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触电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详细时间 19:2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8月15日19时20分左右,位于苏家屯区雪莲街东侧的辽宁盛京厚德医院项目(商业)施工现场发生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电力施工发包单位: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霞。 资质情况:证照齐全,在有效期内。 2.劳务单位:沈阳金达飞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某。 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建设单位:沈阳鸿建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宁。 4.总承包单位: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国。 资质情况:证照齐全,在有效期内。 5.监理单位:沈阳市建都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某。 资质情况:证照齐全,在有效期内。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4年4月下旬,沈阳鸿建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2024年5月1日,沈阳鸿建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建都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3.2024年5月1日,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签订了临电变压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4.装饰工程配套的电气安装工程、现场施工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及线路(由建设方提供的临时配电箱和现场临时照明部分)的安装及维护工作等事故发生时没有签订合同。 5.2024年6月1日,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与沈阳金达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 (三)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1.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对郭某、姜某某等劳务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审验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件,项目经理张某某只挂名不参与现场管理,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施工现场临时电进行有效管理,对监理提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整改不到位,没有形成闭环管理。 2.沈阳金达飞科技有限公司:对郭某、姜某某等劳务人员安全管理缺失,对特种作业证件审验不严格,郭某、姜某某无证从事电工作业。 (四)其他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沈阳鸿建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协调管理不当,对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足。 2.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管理缺失,施工现场没有实行实名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分包单位底数不清,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对隐患整改督促检查不到位。 3.沈阳市建都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细致,不严谨,存在瑕疵,没有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管,对下达监理通知单的整改结果没有进行跟踪,没有形成闭环管理。 (五)属地行业部门监管情况 苏家屯区城市建设局于2024年5月3日、2024年5月19日、2024年6月5日、2024年6月24日、2024年7月8日、2024年7月15日共对该施工现场进行了6次检查,分别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整改情况复查记录,该施工现场处于行业部门监管之中。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5日17时03分,姜某某(与死者郭某同岗位一同作业人员)接到王某(沈阳金达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施工现场劳务负责人)微信,告知1号楼二层断电,需要到现场处理。17时04分姜某某给郭某发微信说1号楼二层断电需要去送电,约郭某一同前往。姜某某先到1号楼二层将二级电箱的电闸全部断开,然后到1号楼西侧一级配电柜准备合闸,电闸合不上,就将电闸彻底关闭,将一级配电柜的门插销用细铁丝缠绕。姜某某在1号楼二层东部走廊与郭某汇合后,共同判断应该有短路的部位,然后两人一起排查。现场有一名施工工人反映情况说:地面上的主电缆被举高车碾压坏了;两人就顺着主线缆开始排查,发现主电缆有破损的部位。17时56分姜某某将电缆破损点照片发送给王某,然后姜某某到一级配电柜附近进行看护,郭某在现场进行维修处置。18时30分姜某某给郭某发微信问他修完没,郭某没回信息;然后姜某某又发微信语音郭某仍然没有接,18时49分姜某某上楼找郭某问询维修情况,郭某告知修好了。姜某某下楼准备送电,发现一级配电柜仍然合不上闸。19时姜某某给郭某打电话没有接,姜某某找到郭某说还是送不上电,然后两人继续排查,又发现一处电缆烧糊部位。当时,姜某某同郭某说要到一级配电柜去看守,郭某说这个时间点了,又没电,应该没有人了,不用去,然后姜某某和郭某就一起维修电缆。主电缆内有两根线断了,姜某某和郭某面对面各维修一根。这时,另一施工区域辽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人刘某某因设备停电急于干活在19时12分和19时17分两次靠近一级配电柜查看,且在19时17分左右第二次靠近时,有操作自动空气开关的动作。维修过程中郭某突然喊了一声就倒地了。姜某某第一反应郭某触电了,随即手握电缆,手脚并用,用脚将郭某踢开脱离电源,然后一边喊人一边给郭某做胸部按压。大概两三分钟过来一名女工,姜某某让她帮拨打120,19时20分左右,另一个班组的带班班长王某某也同时听到了呼救声,由于楼内通讯信号不好,19时25分王某某拨通了120急救电话。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安全员项某、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吉某、张某等人来到事发现场,大概20时左右120急救车赶到事发现场。随车医护人员采取现场抢救措施后工友将郭某送往沈阳东北国际医院;吉某和姜某某还有建设单位项目办公室某某主任一同前往。23时左右,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确认郭某死亡。工友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2.应急响应情况 2024年8月15日23时50分,苏家屯区应急局接到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电话,告知位于苏家屯区雪莲街一处工地发生触电事故,接报后区应急局、区城建局、区公安分局、属地派出所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同时第一时间将事故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 区应急局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证据封存,并告知事故相关单位做好现场保护配合事故调查并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 3.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沈阳鸿建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协调电力施工单位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和劳务单位沈阳金达飞科技有限公司妥善做好死者家属善后赔偿工作,目前,赔偿款130余万元已经赔付到位,尸体已经火化。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这起触电事故直接原因是电缆检维修过程中刘某某到一级配电柜突然送电,造成郭某直接接触正常带电物体(380伏),发生电击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陷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主要包括: 1.电气工程分包单位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临电管理存在缺陷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未对其劳务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统一管理,项目经理只挂名不参与管理,未严格落实电力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电气设备上粘贴的负责人形同虚设,最终酿成停电维修电缆线路过程中他人送电致作业人员电击死亡事故。 2.劳务单位沈阳金达飞科技有限公司自身安全管理工作缺失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沈阳金达飞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涉及危险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应依法依规监管,未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危险作业无人监护,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3.项目总承包单位沈阳北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沈阳北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管理中,虽然配备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但在事发前因离职、请假等因素,现场安全员岗位已经空缺,且未采取切实可行应对措施,形成现场安全管理以包代管后的失控局面。未严格履行资质审验,未针对交叉作业高峰期风险特征制定专项施工作业方案,未针对性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实施隐患排查治理等。 4.监理单位沈阳市建都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履职尽责不到位。沈阳市建都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沈阳北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存在疏漏,在施工现场存在个人违章行为和事实危险状态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反馈,对下达的整改通知单临电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跟踪整改,安全管理没有形成闭环管理。 5.沈阳鸿建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注重工程进度,淡化安全管理,对1号楼多家施工单位同时交叉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虽然定期召开各相关单位参加的工程协调会议,但是对临电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督促整改到位。 6.郭某安全意识淡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危险作业无人监护。 (三)事故性质 暂无内容 (一)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刘某某擅自到一级配电柜触动自动空气开关,造成突然送电致人死亡。涉嫌刑事犯罪,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2.姜某某违反电力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无特种作业证进行电工作业,郭某从事维修作业过程时没有对一级配电柜采取看护措施。涉嫌刑事犯罪,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3.郭某安全意识淡薄,无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4.陈某霞: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不闻不问,严重失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及《沈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第三条,拟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5.王某:沈阳金达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隐患通知单整改不彻底,对施工现场电气施工作业风险预判不足,对现场临时电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及《沈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第三条,拟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建议苏家屯区城市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张某、总监理工程师薛某、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陈某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项目经理只挂名不参与现场管理;未对其劳务分包方实施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对发现的临电隐患没有及时跟踪整改。 未明确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未严格落实电力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电气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及时制止,现场配电设施挂锁管理失控,停电作业现场监护或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标识牌措施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拟对其人民币五十一万元的罚款。 2.沈阳金达飞科技有限公司: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依规监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危险作业无人监护,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拟对其人民币五十万元的罚款。 3.建议由苏家屯区城市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沈阳市建都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沈阳鸿建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其他人员的处理建议 依据沈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苏家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对区城市建设局分管建筑施工领域的领导进行约谈,督促对建筑施工现场加大监管力度,提升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能力和水平。 该起事故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是,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顺畅,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足,监理单位未能对施工过程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管,对隐患跟踪督导不利,电力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对资质审核把关不严,劳务单位未审验特种作业证件,导致电工无证上岗,违章作业,建设单位对相关单位职责划分不清,追求进度、淡化安全管理,致使施工现场出现管理盲区和死角,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教训尤为深刻。 1.区城市建设局对该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全方位排查事故隐患,对隐患整改实施跟踪督导,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2.建设单位沈阳鸿建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梳理管理中的盲区和漏洞,补齐短板和不足,确保后续施工安全。 3.工程总承包单位沈阳北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牵头召开由所有施工单位参加的“8·15”触电事故警示教育会议,从方案制定、合同签订、培训教育、资质审核、制度完善、实名制管理、风险研判等多环节切入,督促各施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