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8·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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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8·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387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大苏河乡双长线10千米处 发生时间 2025-08-12 00:00:00 涉事单位 抚顺市安成旅游客运汽车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4 受伤人数 5 重大事故伤亡 1 一般事故伤亡 4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796.332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详细时间 10:28: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8月12日10时28分许,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大苏河乡双长线10千米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96.332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车辆情况 辽D41730号申龙牌大型普通客车(车长12米,宽2.55米,高3.8米,以下简称“事故车”),车辆型号:SLK6120L5A3,使用性质:旅游客运,登记所有人:抚顺市安成旅游客运汽车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3年5月15日,强制报废期止:2028年5月15日,核定载客人数53,实际载客人数51。座位无加装情况。2025年5月26日,经抚顺沈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其中,检验项目包括轮胎花纹深度,符合安全标准。 该车道路运输证号为辽交运管抚字210411002882号,发证日期为2025年6月24日,技术等级评定为一级,有效期至2028年5月15日,年审有效期至2025年11月。该车已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事发时均在有效期内。近三年该车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共有交通违法行为6条记录,其中涉及超速20%以下违法行为2条,未按规定停车违法行为3条,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1条,均已计分缴纳罚款完毕。 2.驾驶员情况 周洪宇,男,31岁,身份证号(驾驶证号):210411************。2015年8月取得C1驾驶证,2019年9月增驾B2,2023年2月增驾A1。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无违法记分。驾驶人无酒驾记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210411************,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有效期起始日期:2020年11月5日,有效期限:2025年11月7日。核发机关:抚顺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4月受雇于抚顺市安成旅游客运汽车有限公司从事客车驾驶工作。2025年7月5日起,周洪宇驾驶事故车在红河峡谷漂流景区从事游客运输工作。 (二)有关单位情况 1.清原满族自治县政通客运有限公司 清原满族自治县政通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客运公司”)为红河峡谷漂流景区游客运输用车及员工通勤用车服务提供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23119613787U;法定代表人:焦德学;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1996年5月6日;营业期限:1996年5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整;住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站西街;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登记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通客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辽交运管许可抚字210400100017号,有效期:2025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经营范围:二类、三类、四类客运班线,省际包车客运。公司下设客运站、稽查保卫科、安全营运科、财务科、综合办,现有车辆70台。2025年5月27日申请增加“红河漂流尾点-起点”线路许可,6月4日7台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因自有车辆无法满足运力需求,该公司与辽宁城际客运有限公司、抚顺坤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吉林省治丞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市安成旅游客运汽车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签订《旅游车辆租赁合同》(约定“乙方车辆由甲方控制运营,不得私自调动”),先后租赁38台车辆参与景区游客转运。 总经理焦德学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A01202321046657),有效期至2026年4月13日。副总经理倪增辉等4人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均在有效期内。政通客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全员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值班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车辆安全例检作业操作规程》《车辆组织调度操作规定》《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等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了《应急预案手册(2025版)》《清原红河谷漂流景区转运车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监控服务委托抚顺新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要求设置限值并对车辆进行监控提醒,但未要求其将景区游客运输车辆全部纳入监控管理。抚顺新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按照要求基本履行了平台登记车辆及相应限值的超速监控、报警记录、提醒等义务。同时,政通客运公司也配备了2名监控人员,负责管理动态监控相关工作。 2.抚顺市安成旅游客运汽车有限公司 抚顺市安成旅游客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成客运公司”)为事故车所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4794845813X;法定代表人:王冶;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6年12月19日;营业期限:2006年12月19日至2026年12月19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整;住所:望花区鞍山路西段48号;经营范围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登记机关:抚顺市望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成客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辽交运管许可抚字210400100018号,有效期:2025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经营范围:三类客运班线、省际包车客运。2025年7月4日,该公司与政通客运公司签订《旅游车辆租赁合同》,出租6台车辆参与景区游客转运,租赁期限至2025年漂流季结束。 总经理常颖(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事故发生时所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A01202221933426)已过期(有效期至2025年5月12日);盖峥(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B01202421133351),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8日。该公司制定并签订了2025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值班制度》《车辆维护维修管理制度》《车辆安全检查制度》等管理制度,印发了《关于印发2025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通知》(安成〔2025〕1号)。该公司配备了2名实时监控人员,自行管理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日常按期开展了二级维保。 3.清原满族自治县泉韵盛源木业有限公司 清原满族自治县泉韵盛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木业公司”)为红河峡谷漂流景区经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23MAEE9MW40J;法定代表人:韩阳泽;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25年3月11日;营业期限:2025年3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整;住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大苏河乡大苏河村;经营范围:旅游业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登记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盛源木业公司制定了《各部门岗位责任制(清原红河峡谷漂流)》《码头班安全责任制度》《河道安全组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部门安全责任制度,制定了《游客滋事应急预案演练方案》《交通事故恶意拥堵应急预案演练脚本》《消防演练方案》等应急预案演练方案。 4.清原满族自治县现代林业经营有限公司 清原满族自治县现代林业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林业公司”)持有盛源木业公司100%股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23MACTBW6G1R,法定代表人:王楠楠;经理:盛晓林;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成立日期:2023年8月29日;营业期限:2023年8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整;住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镇中街373-3一楼。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木材采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人工造林;森林经营和管护;森林改培;林产品采集;树木种植经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森林防火服务;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林业机械服务;木材收购;木材销售;林业产品销售;中草药收购;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草药种植;花卉种植;木材加工。登记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事发道路情况 双长线为县级公路,起点位于大苏河乡双岭沟平尖线交叉口,终点位于清原镇长岭屯饶盖线交叉口,全长22.312千米,设计路基宽度8.5米,路面宽度7米。2013年5月红河峡谷漂流起点至三十道河段(K7+000-K13+300)6.315千米道路实施改建工程,路面由原来7米加宽至10米,技术等级为二级公路。局部段落采用三级公路平面线形指标控制。 图1事故路段线路图 事故现场位于双长线K10+400处(位于红河峡谷漂流景区综合服务区至漂流起点区间,此处采用三级公路平面线形指标控制),根据施工图此路段设计速度30千米/小时,圆曲线半径R=31米,超高6%;标准横断面设计宽度10米,圆曲线加宽值2米,设计纵坡前坡为3.5%,后坡为2.6815%,凸型竖曲线半径R=12300米,竖曲线长度约100米。 清原满族自治县交通局于2013年10月8日组织对双长线漂流起点至三十道河段(K7+000-K13+300)道路改建工程的初步验收,标志标线按照设计完工,结论为可以使用,但未组织交工验收。在后期运维过程中,未增加限速标志。 事故现场路侧护栏为2024年改造完成,护栏等级为Gr-B-2E型钢护栏,依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D81-2017)中6.2.2规定,本段设置Gr-B-2E型钢护栏满足规范要求。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12日10时28分许,周洪宇驾驶事故车(景区编号为24号,实载乘客50人,驾乘人员均未系安全带),自红河峡谷漂流景区综合服务区出发,沿双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K10+400弯道处时,车辆右倾并侧翻,车体右侧着地继续向道路右前方滑行,车辆顶部与道路右侧钢护栏相撞后停止在行车道内,造成2名乘客当场死亡,2名乘客经抢救无效死亡,46名乘客送医检查诊断,车辆损坏、道路护栏受损。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8月12日10时30分,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120接到事故报警,立即向县卫健局报告,并先后派出3辆救护车前往事故现场参与救治转运工作。10时31分,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先后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报告,指挥调度景区交警执勤警力对事故现场及相应路段进行管控。10时40分,清原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119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调集浑河路消防救援站3车15人赶赴现场,途中沟通县应急局调用大型吊升车辆及枕木。 11时2分,清原满族自治县委、县政府分别向抚顺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11时16分至25分,抚顺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11时54分,抚顺市应急局向省应急厅电话报告事故信息,12时44分,向省应急厅书面报告事故信息。 10时56分至13时,抚顺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省市公安、应急、交通、文旅、卫健等部门陆续抵达事故现场指导救援、事故调查、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等工作。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1时8分,清原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在确保侧翻车辆处于稳定状态前提下展开处置,并指定1支水枪看护车辆。11时13分,抚顺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部到达现场,查看伤员及人员埋压情况(其中:车中后部1人腹部被压;车尾部3人,均为被完全埋压),下达进一步处置命令。对轻伤人员实施救助,利用枕木、垫块对车辆进行稳固支撑;通过破拆车辆救出车内1名被压人员,同步移交120处置;吊车到达现场后,实施车辆吊升作业,救援人员将车辆尾部3名被困人员移出并移交120处置,至12时18分现场处置完毕。 处置过程中,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安排60名警力在景区综合服务区、漂流尾点维持现场秩序,16时许,漂流尾点滞留游客转运完毕,景区恢复正常秩序。 3.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抚顺市卫健委组织市级医疗专家赶赴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指导救治,同时指派专人到抚顺市中心医院现场协调伤员救治,开辟绿色通道。救治过程中,根据受伤人员病情需要及本人(家属)要求,向省内医疗机构转送部分受伤人员。省卫健委带领4名专家到抚顺市中心医院指导救治工作。副省长楚天运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工作,并安排属地领导看望慰问伤者,协调省、市医疗专家对伤者全力开展救治。 针对景区滞留游客退赔等群体性诉求,市、县两级组织力量积极应对,于8月12日18时全部妥善处置;清原满族自治县党委、政府抽调力量,对转运到医院的受伤乘客做好“一对一”包保服务;针对4名死者,成立工作专班做好家属安抚及善后赔偿事宜,积极协调对接客运公司、保险公司,并于8月21日前完成赔偿协议签署工作。截至9月26日,受伤人员全部出院。 4.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郝鹏、省长王新伟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做好亡者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副省长楚天运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救援工作要求,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市宣传、网信、公安、应急、卫健、交通运输、文旅、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属地协同联动、密切配合,科学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各方参战力量到场迅速、救援有序、处置有力,救治措施及时有效,善后工作稳妥有序。但涉事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可操性不强,盛源木业公司未将双长线路段安全风险纳入预案适用范围;政通客运公司未能有效履行企业应急救援职能。 事故造成4名乘客死亡(2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46名乘客送医检查诊断,其中1人重伤、4人轻伤,其他为轻微伤或检查确认无碍后相继离院。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评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796.332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抚顺清原“8·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原因是车辆驾驶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下坡弯道严重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车内驾乘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带,致使事故伤亡程度扩大。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道路及交通设施存在隐患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对事故路段道路及交通设施合规性进行勘验分析。结果显示事故路段圆曲线半径约为27.90米,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为31米)要求;圆曲线段路面宽10米,最宽处为10.5米,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为12米)和规范要求;两条车道超高值不一致,圆曲线外侧车道超高值较为分散,存在超高值不足6%或高于7%现象,圆曲线内侧超高值均不足6%,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为6%)和不大于6%的规范要求;事故路段未设置限速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 2.高峰时段运力不足,超速行为普遍存在 受制于漂流上游水库库容限制,放水时间受到严格控制,夏季特别是旱季时,每天能够开放漂流的时间在2至3小时。8月12日(事故发生当天)34台车辆参与散客转运,转运6710人次;同时当天还接待78台团体大客车,转运游客3275人次。在2至3小时的时间内要完成如此大客流(近1万人次)转运,政通客运公司在客流高峰时段要求“车等人”“快点跑”。随机抽取2025年8月10日至8月12日每日9时至12时游客中心至漂流起点4家客运公司的8台车辆GPS卫星定位数据分析发现,所有车辆均存在超速违法行为;其中,单台车辆3日内行驶速度超过60千米/小时的次数少则37次多则176次(该路段限速40千米/小时,事故路段设计速度30千米/小时)。在客流高峰时段,政通客运公司未按合同要求提供足够车辆,盛源木业公司也未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总体运力保障不足,加之客车驾驶员收入与跑线次数挂钩,客观上促使超速行驶普遍化、常态化。 3.游客转运安全管理脱钩断链 政通客运公司在自身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大量租赁其他客运公司车辆承接游客转运业务,但日常管理仅要求租赁车辆服从调度安排,未将租赁车辆及其驾乘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安全管理,未能将租赁车辆全部纳入动态监控实施管理,未要求租赁车辆所属客运公司结合运营线路实际路况科学核定、规范设置车辆超速预警限值,也未常态化核查动态监控运行实效,致使车辆动态监控超速等法定安全管控措施形同虚设。同时,未提醒乘客全程系好安全带,未对驾驶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安成客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所属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虚化弱化,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重形式轻实效,仅依靠微信群推送安全提示,培训记录存在代签问题;未督促驾驶员提醒乘客规范系挂安全带,未按规定设置超速限值和实时监控,车辆长期超速行驶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治。景区运营单位未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申请办理水上漂流项目专项经营许可,未开展专项安全风险评估便擅自对外开放运营;未科学研判游客转运道路运输安全风险,未开展途经路段安全隐患专项评估,未结合承载能力、风险等级合理管控游客流量。游客转运外包环节监管缺位,存在以包代管、只发包不监管、只收取费用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隐患排查、督促整改、闭环管控责任全面落空。各类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诱发安全事故。 4.相关单位和部门未对景区企业严格履行监管指导职责 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委、县政府为加快推进红河峡谷漂流景区提升改造和资源整合,保障景区如期对外营业,进一步丰富旅游业态,设立了红河峡谷漂流专班(下设管理专班和运营专班),其组长为县人大主任,副组长为分管文旅的副县长和县文旅广电局局长。管理专班成员为政府各部门领导,负责在本部门提供管理、服务及支持。运营专班成员为抽调的政府和国企员工,在盛源木业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队伍薄弱、景区启动运营乏力的情况下,实际承担红河谷景区日常运营管理职责,但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足,未切实加强对运营企业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日常监管与跟踪督促,压实安全管控责任。有关部门对红河峡谷漂流景区以服务支持为主,检查执法少,对景区相关企业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明显缺位。县交通运输部门第一时间为政通客运公司相关车辆办理了红河峡谷漂流景区营运班线经营许可,但未查处客运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县文旅部门发现景区未经风险评估便开放经营的行为,未予查处;县公安机关长期在景区周边沿线部署大量警力维持秩序,但未对超速行为进行执法处罚。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辽宁抚顺“8·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客运企业、景区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车辆驾驶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下坡弯道严重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且车内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造成车内人员伤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周洪宇,男,群众,安成客运公司客车驾驶员(事故车辆驾驶员)。超速驾驶车辆、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且未提醒乘客系安全带,造成人员伤亡。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焦德学,男,中共党员,2023年2月任政通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红河峡谷漂流游客运输服务项目疏于管理,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红河峡谷漂流游客运输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租赁车辆运输资格审核把关不严,对6辆吉林车辆违法从事异地营运的问题失察;未与租赁车辆所属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租赁车辆和驾驶员纳入本公司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对驾驶员(包括租赁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计划;未根据运输量变化情况科学研判风险,未督促落实依规设置超速限值和实时监控车辆及驾驶员工作要求,放任车辆超速行为,未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倪增辉,男,中共党员,2023年8月任政通客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营运安全等工作;负责漂流游客运输服务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未与租赁车辆(包括配备驾驶员)所属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租赁车辆和驾驶员未纳入本公司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对驾驶员(包括租赁车辆配备的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督促驾驶员提醒乘客全程系好安全带、未发现部分租用车辆安全带被座套包裹无法使用等隐患问题;未研究制定红河谷旅客运输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根据运输量变化情况科学研判风险,未根据游客运输服务项目实际督促设置监控超速行驶限值并实时监控,放任车辆超速行为,未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常颖,女,群众,2006年12月任安成客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车辆、安全等管理工作。未依法与事故车辆驾驶人签订合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仅靠微信群进行安全提醒;未根据游客运输服务项目实际分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限值,在车辆运行期间未对车辆及驾驶员实时监控和管理,未发现并纠正车辆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车辆轮胎磨损严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移交省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政通客运公司、安成客运公司、盛源木业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议抚顺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2.王冶,男,群众,2006年12月任安成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业务联系等工作。未督促落实分段设置限速并实时监控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未依法与事故车辆驾驶人签订合同等情况失察;未督促落实车辆维修管理制度,对车辆轮胎磨损严重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抚顺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韩阳泽,男,群众,2025年3月任盛源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内业、行政等工作。未督促、检查红河峡谷漂流景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景区开放前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未及时排查整治景区重大事故隐患;未履行红河峡谷漂流游客运输服务项目采购程序;与政通客运公司签订的《漂流旅客运输用车及员工通勤用车服务合同》,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按照规定申请水上漂流项目经营许可;未按规定对游客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抚顺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李强,男,中共党员,2022年任政通客运公司安全科科长,负责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安全检查。未将租赁车辆和驾驶员纳入本公司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对车辆行驶速度无书面要求,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限值,未在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未参与制定并实施对驾驶员(包括租赁车辆配备的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抚顺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赵强,男,群众,2025年5月任盛源木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红河谷景区运营工作。未根据运输量变化情况进行科学研判,未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未组织运营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建议抚顺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郑晓利,男,群众,2025年7月任盛源木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应急公共、安全保卫、河道安全等工作。未督促、检查红河峡谷漂流景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落实景区开放前安全风险评估,未对运输车辆在山路、急弯、坡路路段行驶进行风险监测,未及时排查整治景区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抚顺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周洪宇,肇事车辆驾驶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建议抚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建议抚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撤销其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 (五)其他处理意见 1.鉴于2013年负责管理双长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4名主管人员全部在监狱服刑,对调查中发现的双长线公路在2013年以来未进行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的问题,建议由抚顺市组织有关部门另案处理。 2.吉林省治丞校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安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涉嫌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建议移交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3.鉴于清原满族自治县党委政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当深刻反思、改进工作,同时为了警示各有关方面特别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更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决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议清原满族自治县党委、政府分别向抚顺市党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一)地方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到位 属地政府片面侧重文旅经济发展,把项目提速、品牌打造、经济增长放在优先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政治站位不高,安全红线意识树得不牢。对景区常态化安全管控、安全保障体系规范化建设重视不足。在运营主体遴选、专业团队配置上把关不严,运营单位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专业能力不足,仓促投入对外开放运营。监管导向存在偏差,过度强调服务帮扶、弱化刚性执法监管,对景区违规运营、隐患突出问题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监管震慑不足、纠治整改不力,甚至为不合规运营行为“开绿灯”。这种粗放发展模式极易积累各类安全隐患,不利于文旅产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位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但部分企业将经济利益置于生命安全之上,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安全管理教育长期“疏于管控”。为了压低运输成本,选择维修管理水平较低但价格便宜的运输企业,甚至与违规跨区运营的外地运输企业合作,车辆合规性审核缺失。未根据运输行程任务安排研判风险、配置相应车辆资源,在车辆少游客多、时间紧任务重情况下,默许驾驶员“多拉快跑”,且通过按运输游客趟次计费方式,客观上形成对超速行驶的无形引导,而对行程中的安全风险却视而不见。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既不关注驾驶员的实时状态,也不跟踪其违章违规记录实施奖惩管理,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对超速、疲劳驾驶等危险行为习以为常。企业虽然对车辆运行设置了实时监控平台,但未按照规定合理设置超速报警限值,也未落实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实时监控管理,导致超速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提醒和处置,技术监管手段未发挥效能。参与游客转运的车辆驾驶员在客运企业“不管不问”的纵容下,长期存在超速驾驶行为,为交通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三)旅游企业源头安全管理责任形同虚设 旅游企业作为文旅服务的组织者,其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是保障游客出行安全的关键,但部分旅游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对旅游行程中运输环节的高风险认识不足,在旅游线路规划和用车选择上,优先考虑成本和利润,而非安全保障。在运输服务外包时,对合作方监督管理严重缺位,与运输公司仅签订基础的合作协议,提出车辆及服务基本要求,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安全管理的权责划分,也未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对于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超速、驾驶员违规操作等问题,旅游企业不管不问,甚至知情不报、刻意包庇,放任此类危险行为持续存在。这种短视的利益思维,不仅侵害游客的生命安全权益,也严重破坏旅游市场的安全秩序,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给游客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也会让企业自身陷入法律和舆论的双重危机。 (四)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与安全警示体系不完善 道路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引导效果,直接影响着车辆的行驶安全,而部分地区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存在明显短板,警示引导标志标识效果不明显,进一步加剧了安全风险。如,在道路基础设施方面,部分路段的建设标准偏低,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交通流量和复杂的出行需求;部分道路的弯道半径小、坡道大,车辆行驶至此类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引发侧翻、追尾事故风险较高。同时,道路的养护维修工作也存在滞后性,部分破损路面长期得不到修复,交通标线模糊不清,进一步降低了道路的通行安全性。在警示引导标志标识方面,存在设置不规范、数量不足、辨识度低等问题;部分道路的限速标志、弯道警示标志、陡坡提醒标志等设置位置不合理,要么距离危险路段过近,驾驶员来不及做出反应;要么被树木、广告牌等遮挡,无法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一些景区周边的道路,未根据旅游旺季的交通特点增设临时警示标识,外地游客因不熟悉路况,很容易误入危险路段。特别是事故道路双长线作为景区繁忙重要道路,未经交工验收就投入试运营,一些源头性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五)文旅项目审核把关存在明显漏洞 对文旅项目开业前审核是保障景区运营安全的前置条件,但部分地区有关部门在文旅项目审核环节把关不严,对景区的安全评估不够全面、深入,导致一些配套设施服务不完善的景区“带病营业”。如项目审批阶段,部分景区在申报时,仅提供了基础的项目规划和可行性报告,未提交完整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处置方案,但审核部门未严格要求补充完善,便草率通过审批;对于景区内的道路设施、观景平台、消防设施、应急通道等核心配套设施,审核标准不够细化,对设施的安全承载能力、防护等级等关键指标把关不严格,使得一些存在明显安全缺陷的设施顺利投入使用;在项目运营前的验收环节,也存在走过场、流于形式的问题。部分验收人员未实地踏勘景区的各个区域,仅依据书面材料完成验收流程,对景区内道路坡度不合理、警示标识缺失、应急救援设备不足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这些“带病营业”的文旅项目,就像一个个隐藏在景区内的安全陷阱,随时可能因突发状况引发事故。 (六)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存在明显缺位 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是筑牢安全防线的重要保障,但在部分地区,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明显缺位,未能形成全链条、常态化的监管体系。一方面,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存在“多头管理”和“监管真空”并存的现象。旅游景区所依托公路的运输安全,既涉及交通、公安等部门,又涉及文旅等行业领域,部分地区未建立完善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导致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监管方式较为滞后,多以“运动式”“阶段性”检查为主,缺乏常态化、精准化监管。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关键节点,相关部门会集中开展安全大检查,短期内能形成一定的监管震慑,但检查结束后,监管力度便迅速减弱,企业违规行为很快就会“死灰复燃”。同时,监管手段较为传统,对卫星监控数据、车辆行驶轨迹等信息化监管手段的运用不足,难以实时掌握企业和车辆的动态安全状况,往往是在事故发生后才进行倒查追责,未能实现“事前预防、事中管控”的监管目标。此外,部分监管人员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思维,在企业取得相关资质后,放松了后续的跟踪监管,加上部分企业自觉守法的意识不强,日常运营中逐渐偏离安全轨道,最终酿成安全事故。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及生产经营主体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旅游景区等行业领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形成共治合力;压实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努力实现更高质量的安全发展。 (二)健全治理机制,排查道路交通风险隐患 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安全监管,加大非法营运行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客运企业和车辆非法营运行为。要持续完善部门间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协同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构建道路交通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坚决堵塞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漏洞。要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细化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工作流程,切实加强道路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治理,摸清道路安全隐患底数和道路性质、监管主体,建立隐患基础台账,确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加快道路隐患治理。要持续加强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切实提升联网联控系统应用水平;要进一步强化大中型客车乘车人安全带使用宣传教育和宣传检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伤亡。 (三)严格执行标准,提升道路本质安全水平 委托专业机构对景区内部道路、双长线、红三线(景区附近公路)开展交通安全评估,完善道路、防护设施及安全管理,形成完备档案;依法依规处理未实施交工验收、竣工验收问题,对事发路段不符合设计及标准问题进行整改;渠化设计综合服务区出口、双长线与红三线交叉口等路段标线,合理分配通行权;按相关标准规范在双长线、红三线增设限速标志(重点路段重复设置),明确景区内部道路限速值;提升弯坡路段夜间视线诱导能力,增设轮廓标;提高弯坡路段防护等级,增设外侧防护栏;清除道路两侧树木、杂草、牌匾等遮挡物,保障行车视距;加强公路日常巡查,依法查处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行为,以提升道路本质安全。 (四)加强安全管理,筑牢景区运营安全防线 景区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考核制度,督促履行岗位职责;要有针对性地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辩识,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对下属单位管理和考核制度,确保管理不缺位。红河峡谷漂流景区运营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确责任分工,夯实安全责任;针对景区山高路陡、弯多弯急、临水临崖的实际,全面进行风险辨识,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重点时段、重点部位要重点关注、动态排查,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根据安全风险和承载能力控制景区游客流量,及时调整并保障转运游客运力;督促参与运营的客运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运营。 (五)深化宣传教育,夯实行业安全发展基础 全省各地要强化交通安全、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各种方式、手段开展交通安全和旅游安全知识普及、执法劝导、隐患排查等工作,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要强化道路运输行业及文旅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持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水平,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提升排查风险隐患的能力水平,落实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夯实企业安全管理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