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葫芦岛绥中滨海公路(G228)西甸子镇附近路段“9·1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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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绥中滨海公路(G228)西甸子镇附近路段“9·1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875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绥中滨海公路西甸子镇附近路段 发生时间 2025-09-14 00:00:00 涉事单位 哈尔滨亿滨运输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4 受伤人数 3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详细时间 14:20: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09月14日14时20分许,在我市绥中滨海公路西甸子镇附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6人受伤,2台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的道路运输事故。 三、调查报告正文 1.冀CF58236号小型普通客车(肇事车辆)车辆所有人:武某(身份证号:211421198702XXXXXX,住址:辽宁绥中县前所镇XXXXXXXXXXX号。车辆品牌:比亚迪/BYD6470ST6HEV2,车辆识别码:LGXC74C43N0768984,发动机号:S22662122,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05月26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05月31日。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险保险单号:ASHJQ12CTP25B002771E,商业险保险单号:ASHJQ12E2125ML0007TY,有效期为:2026年5月24日24时止,核定载客:5人,近三年违法记录:2条。 2.黑AM63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M6N11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哈尔滨亿滨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门市13号,成立于:2007年11月22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6656XXXXXX,营业期至:2060年11月22日,法定代表人:崔某祥,身份证号:230104195810XXXXXX,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黑交运管许可哈字230100118XXX,有效期2022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公司有2台运输车辆,有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崔某祥。黑AM6305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T1E5,车辆识别码:LFWSRXRJ6H1E58903,发动机号:52932752,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2017年11月2日登记在哈尔滨市阿城大队车管所,注册所有人:杜某志,2018年6月15日转移登记在哈尔滨亿滨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检验日期:2024年9月2日,检验地点:黑龙江肇东市安通检测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1月02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单号:11965093902700400619,2025年11月1日24时止,商业保险保单号:11965093902700400618,有效期为:2025年11月3日24时止,核定载客:2人。 黑M6N11挂,车辆品牌型号:凯迪捷牌KDJ9400CCYE,车辆识别代码:LA99FRC38H9KDJ868。登记日期:2017年12月6日,登记地点:肇东市车辆管理所,登记号牌:黑MU281挂,2018年7月31日,转移登记为哈尔滨亿滨运输有限公司,车号牌为黑AU568挂,2024年5月11日,转移登记为肇东市远达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黑M6N11挂,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黑龙江省肇东市远达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德昌乡民乐村,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09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20777XXXXX,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黑交运管许可绥字:231282211066号,有效期为2029年7月3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时间:2024年11月4日,检验地点:黑龙江肇东市安通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注册日期:2017年12月5日。近三年违法记录:12条。道路运输许可证号:231282240532,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14日13时许,驾驶人刘某阳驾驶冀CF58236号核定载客5人(实际载客7人)的小型普通客车,由秦皇岛市开发区渔民海鲜饭店驶出,预前往绥中县前所镇。9月14日14时20分,行驶至G228滨海公路西甸子镇路段1323公里+400米处时,越过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杜某志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黑AM6305号牵引黑M6N11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冀CF58236小型普通客车内1人当场死亡、6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5年09月14日14时22分许,葫芦岛市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绥中县交管大队)值班室接到杜国志电话报案称:“在绥中县东戴河海天印象小区前G228公路上,黑AM6305号挂车与冀CF58236号轿车相撞,轿车内人员被卡住受伤,请出警。”接警后,绥中县交管大队迅速出警立即赶赴现场,并组织120急救车辆及消防人员也同时到达现场,经现场勘查,确认现场死亡1人,受伤6人。绥中县交管大队立即启动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上报县公安局、市公安交管支队指挥中心、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并派出警力维护现场,做好现场的疏导、现场处置和舆论稳控等工作。待现场处置完毕后,很快恢复交通。 绥中县交管大队根据事故处理相关规定逐级分别向相关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支队、省交管总队等相关领导先后到达现场组织现场救援、调查等工作。 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刘某阳驾驶核定载客5人的冀CF58236号小型普通客车实载7人上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超过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驶入道路中心线左侧车道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杜某志驾驶AM63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M6N11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黑M6N11半挂车二轴制动力差不符合规定要求)上道路行驶并在禁止通行时间路段通行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辽宁葫芦岛绥中滨海公路(G228)西甸子镇附近路段“9·1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因机动车超员超速驶入对向车道与违规驶入该路段的大货车相撞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刘某阳,男,44岁,冀CF58236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身份证号:211421198108XXXXXX,户籍地: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前所村XXXXXX号,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04月26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35年04月26日,准驾车型:C1。在该起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已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第五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刘某阳、44岁(死亡)身份证号:211421198108XXXXXX,办案机关应依法注销其驾驶证。 (二)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绥中县交管大队未严格落实《省政府191号令》第八条第二款及市公安交管支队(原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旅游季节滨海公路机动车限制通行的通告》等规章、文件要求,未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通报绥中县应急管理局,自2025年9月1日起未在G228位置设置人工定点管控分流卡点。建议由市公安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三)对事故中相关车辆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1.杜某志驾驶黑AM63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M6N11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黑M6N11半挂车二轴制动力差不符合规定要求)上道路行驶并在禁止通行时间路段通行的行为,建议绥中县交管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哈尔滨亿滨运输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和《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市交通运输局函告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管检查力度,就本次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收集有关处理情况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一)强化源头治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审核重点驾驶人建立重点人车“黑名单”并动态管控。哈尔滨亿滨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工作,认真总结事故教训,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强化行业专项治理,提升执法精准度和“全覆盖” 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加强道路巡逻频次,加大对道路上违法车辆巡查管理工作,对车辆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聚焦事故多发路段、国省道沿线、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加密夜间、凌晨、雨雾等事故高发时段巡逻频次,依托执法站、严查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驾醉驾、货车违法载人等致命交通违法;推广“视频巡查+现场查处”模式,提升非现场执法覆盖面和精准度。各级交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加强道路巡逻频次,加大对道路上违法车辆巡查管理工作,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三)强化重点路段隐患整治,提升隐患治理水平 绥中县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对全县道路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整治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平交路口视距不良等隐患点段,特别是“9·14”事故关联路段,增设减速带、爆闪警示灯、防撞护栏,完善标志标线;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限,实行“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定期通报整改进度,全面提升隐患治理水平,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四)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绥中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对货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者的安全教育,提高依法经营和遵章守法意识。靶向宣传教育引导。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通过农村大喇叭、社区宣传栏、短视频平台曝光“9·14”事故及同类典型案例;深入运输企业、镇村集市、中小学校开展安全宣讲,重点针对货车司机、农村驾驶人普及违法危害。 (五)加强事故救援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完善各类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多部门联合应急演练,强化民警现场警戒、伤员抢救、交通疏导、二次事故防范能力;优化接处警流程,缩短出警时间,确保事故现场快速处置、道路快速恢复通行,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