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坂城区乌鲁木齐新风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9·23”一般倒塌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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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坂城区乌鲁木齐新风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9·23”一般倒塌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405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达坂城区立新能源达坂城50万千瓦风电项目 发生时间 2024-09-23 00:00:00 涉事单位 乌鲁木齐达坂城金风科技有限公司2 事故类型 坍塌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85.6 行政区域 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详细时间 19:26: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9月23日19时26分,达坂城区立新能源达坂城50万千瓦风电项目,正在建设过程中的A02风机发生塔筒弯折倒塌,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485.6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立新能源达坂城50万千瓦风电项目,项目法人:乌鲁木齐新风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性质:新建,建设地点: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立新能源达坂城50万千瓦风电项目分为南北两个场区,发生事故发生地理位置位于乌鲁木齐市东南郊的达坂城风区盐湖化工厂矿区南侧,G312和吐-乌-大高速公路从场区北侧4.5km处呈东西向经过,拟建场区位于山前冲洪积扇扇缘-达坂城洼地盐湖区。2024年5月28日通过投资项目审批备案审核。 (二)相关单位概况 1.发包方:乌鲁木齐新风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锋,2024年5月20日成立,注册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乌拉泊同心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7MADM8NCG4J,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 2.风机供货方:乌鲁木齐达坂城金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2016年06月17日成立,注册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柴窝堡片区窝尔图社区天山牧场5队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7MA776C781K,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 3.项目第一部分包单位: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982年10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仲某贵,注册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6051E,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金属结构销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勘察;建筑劳务分包;电气安装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等。 4.项目风机安装(吊装)专业分包单位:新建海湾大型设备吊装有限公司,2011年4月2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于某,注册地:新疆昌吉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572525961P,经营范围:建筑行业;建筑装饰业;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其他专用设备制造;提供施工设备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活动;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工程勘察设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其他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装卸搬运等。 5.项目监理单位:陕西宏泽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3月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朱某锦,注册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棕榈泉A栋7层A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33633447N,经营范围: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信息咨询服务;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等。 (三)合同及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1.2024年7月3日,乌鲁木齐新风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达坂城金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立新能源达坂城50万千瓦风电项目风电机组设备及配套塔筒设备采购商务合同,合同约定乌鲁木齐达坂城金风科技有限公司对电机组各个部件总成的装配、调试等。 2.2024年6月(合同中未写明具体几日),乌鲁木齐新风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立新能源达坂城50万千瓦风电项目PC承包(第一部分)施工合同。 3.2024年7月1日,乌鲁木齐新风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宏泽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立新能源达坂城50万千瓦风电项目工程监理合同。 4.2024年7月10日,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海湾大型设备吊装有限公司签订了立新能源达坂城50万千瓦风电项目PC总承包(第一部分)施工风机吊装工程施工合同。 5.2024年7月10日,乌鲁木齐新风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达坂城金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立新能源达坂城50万千瓦风电项目风电项目安全生产协议。 6.2024年7月15日,乌鲁木齐新风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立新能源达坂城50万千瓦风电项目风电项目安全生产协议。 7.2024年7月15日,乌鲁木齐新风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宏泽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2024年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 (四)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2024年7月,乌鲁木齐新风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人身伤亡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机械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食物中毒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环境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极端天气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急性传染病专项应急预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洪水灾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11个应急预案。 (五)作业审批及安全培训情况 事故A02风机吊装作业分别于2024年9月17日、19日、22日、23日经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班组负责人、厂家单位同意,开具了吊装作业许可证。作业人员祁某昌、王某哲参加了安全生产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作业人员祁某昌持有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操作证,高压电工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操作证,证件均在有效期内。作业人员王某哲持有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操作证,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六)设备基本情况 项目处于在建阶段,事故A02风机为GWH221-9.1的风电机组。机位号:A02#,机型:221/9100,叶轮高度:120m(五段塔筒),叶片:重通GW108。 (七)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达坂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该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2024年5月28日对该项目依法备案,2024年7月25日、8月7日对该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安全生产隐患现场检查表,要求按期整改相关问题。2024年9月19日组织辖区新能源项目企业负责人开展了新能源企业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达坂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履行监管职责。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23日14时许,该正在建设项目风机供货单位乌鲁木齐达坂城金风科技有限公司2名外派技术人员王某哲、祁某昌执行A02风机叶轮变桨抗涡抑振措施操作时,应按照操作规程,在三只叶片吊装完成后,三支叶片手动变桨至“+90°、+90°、+30°”,但因两名技术人员实际操作成“+90°、+90°、+90°”,并于17时30许离开工作现场。作业后未留存执行情况资料。当日18时50分至19时30分期间风场突发大风,导致已安装的A02风机产生涡激振动,发生弯折倒塌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1.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立新能源达坂城50万千瓦风电项目部迅速对事故现场进行管控,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2.事故后处置情况。项目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事故分析,根据事故原因,依据《乌鲁木齐新风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达坂城50万千瓦风电机组设备及配套塔筒设备采购商务合同》第12.4条第5款之约定和乌鲁木齐达坂城金风科技有限公司《GW-28F.0024-金凤GWHV17》平台整机安装手册叶轮安装(机械)》相关内容,责任单位乌鲁木齐达坂城金风科技有限公司对损坏设备进行拆卸及返厂维修。 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5.6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取现场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并邀请专家论证,结合现有证据资料分析,抗涡抑振措施执行不当是导致本次事故的最大可能原因,具体表现为叶片角度偏差及操作时效性不足,直接引发涡激振动并导致塔筒失稳。螺栓紧固及气流环境为次要或推测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乌鲁木齐达坂城金风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督促、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对相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1.乌鲁木齐达坂城金风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督促、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达坂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乌鲁木齐达坂城金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2.乌鲁木齐新风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向事故发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九条的规定,建议由达坂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乌鲁木齐新风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报送事故调查组。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乌鲁木齐新风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刘某,未在规定时间向事故发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九条的规定,对事故瞒报负有责任,建议由达坂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刘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报送事故调查组。 2.乌鲁木齐达坂城金风科技有限公司立新能源达坂城50万千瓦风电项目项目经理张某,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达坂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张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报送事故调查组。 3.作业人员王某哲、祁某昌在执行A02风机叶轮变桨抗涡抑振措施操作时,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乌鲁木齐达坂城金风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王某哲、祁郭昌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送事故调查组。 (一)乌鲁木齐新风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达坂城金风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深入剖析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危害。对全体人员进行再教育、再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二)乌鲁木齐新风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达坂城金风科技有限公司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履职情况的检查和考评,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举一反三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加强安全监管检查力度,聚焦精准严格查找问题,及时消除事故苗头。提升安全生产监督质效,组织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集中培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法治意识,召开行业领域警示教育大会,用身边事警醒身边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