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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马兰庄迁安市马兰庄镇新水第二铁矿“4·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4-23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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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马兰庄迁安市马兰庄镇新水第二铁矿“4·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645
抓取时间:2026-10-19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迁安市马兰庄镇新水第二铁矿
发生时间
2023-04-23 00:00:00
涉事单位
迁安市马兰庄镇新水第二铁矿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20
行政区域
中国,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
二、事故概况
2023年4月23日7时左右,迁安市马兰庄镇新水第二铁矿保安在工作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迁安市马兰庄镇新水第二铁矿(以下简称马兰庄第二铁矿)是一个集体企业,成立于1992年8月13日,现已停产10余年,地址在迁安市马兰庄镇新水村,法定代表人:周晓玲,注册资金贰拾陆万陆仟元整,经营范围:铁精矿粉磁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是一座年产矿石35万吨的露天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下设保卫科、财务科、供销科,安全管理工作由保安(无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负责。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23日7时30分许,马兰庄第二铁矿保安王小丰接班时没看到任凤军,遂去寻找,但没找到。就打电话通知经理任立民,紧接着又打电话报告给了保卫科长任会山。随后同班的5、6个人包括铁矿的领导一起在铁矿找任凤军。最后发现任凤军掉到20米左右深的采坑里。因为采区常年停产,下矿的路被砖墙堵死,任立民就安排装载机将墙推开,看见任凤军头部有口子和血迹,身上多处擦伤。随后就拨打了110和120电话。马兰庄派出所上午9时左右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了保护并拍照,迁安市刑警队10时左右到达现场,查看了任凤军的伤势同时对任惠文做了笔录。10时左右迁安华仁骨科医院的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现场宣布了任凤军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马兰庄第二铁矿主要负责人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构成瞒报。
2.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马兰庄第二铁矿积极履行责任义务,在安抚家属的同时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在短时间内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120万元。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积极开展救援,未引发次生事故,无社会面舆情。马兰庄第二铁矿召开了事故分析会和安全警示教育会。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有关规定统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马兰庄第二铁矿露天采坑周围未设置围栏、照明和警示标志,任凤军安全意识淡薄,导致此次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露天坑周围缺少围栏、照明和警示标志等安全隐患。
2.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任凤军夜间巡检过程中安全确认不到位。
3.企业岗位设置不合理,保安巡检单人作业,未实现互联互保。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迁安市马兰庄镇新水第二铁矿“4·2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在2023年河北省整治矿山瞒报专项行动开始后,马兰庄第二铁矿主要负责人带领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向迁安市矿整办和迁安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了该起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交代问题,配合事故调查工作。这是一起瞒报生产安全事故,鉴于此次专项行动“自查从宽”的政策,建议按照迟报进行行政处罚。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1.任凤军,马兰庄第二铁矿保安,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确认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人)
1.任立民,马兰庄第二铁矿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迁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任立民上一年年收入(企业提供的年收入证明)40%的罚款,即人民币1.9507万元的罚款;因其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的)第三十二条第(三)
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参照《河北省整治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专项行动期间行政处罚标准》,建议由迁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任立民上一年年收入(企业提供的年收入证明)60%的罚款,即人民币2.9261万元的罚款。合并给予任立民人民币4.8768万元的罚款。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马兰庄第二铁矿未严格教育和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此次专项行动“自查从宽”的政策,参照《河北省整治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专项行动期间行政处罚标准》,建议由迁安市应急管理局给予马兰庄第二铁矿30万元的罚款。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检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结合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特点,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完善现场安全设施。在露天采坑周围设置围栏、照明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或高处坠落。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符合矿山实际、覆盖所有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四)加强教育培训。加强职工对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对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能力。
(五)加强隐患排查与治理。企业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建立台账,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风险研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合理设置岗位人员,保安巡检双人作业,实现互联互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