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新集苏恩(唐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8·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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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新集苏恩(唐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8·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635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苏恩(唐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3-08-07 00:00:00 涉事单位 苏恩(唐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机械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95 行政区域 中国,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详细时间 20:05: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8月7日20时05分左右,苏恩(唐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人在车间工作时,发生了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5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成立于2016年03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MA07PAUQ0N;法定代表人:谷*艳;注册资本:壹亿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北迁西经济开发区东区(新集镇西岗村);经营范围:太阳能玻璃、超白压花太阳能玻璃、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制造、销售、进出口,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研发、设计、安装、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金信公司下设生产经营部、设备部、安保部等8个部门,现有职工1669人,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名。 2.苏恩(唐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恩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MAC9D67T6Y;法定代表人:孟*;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河北迁西经济开发区东区(新集镇西岗村西1000米);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玻璃制造;货物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苏恩公司设置厂长1名、主任6名、安全管理人员1名(无安全员证),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员工共80余人。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023年5月15日,金信公司和苏恩公司签订了项目承包合同,项目名称:玻璃深加工项目,合作时间自2023年5月15日至2028年5月14日,共五年。规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为乙方提供厂房、设备、人员等承租的相关资源;根据合同约定按期收取乙方租赁费用。乙方负责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隐患排查与应急救援演练,保证员工生命健康及安全生产稳定顺行等。 2023年5月26日,金信公司和苏恩公司签订了玻璃深加工生产场所承租安全管理协议书和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玻璃深加工生产场所承租安全管理协议书中规定乙方对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劳动纠纷以及安全生产事故自行负责,甲方可配合进行调查处理。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规定,承租方(苏恩公司)要对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强化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作业;承租方要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等。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7日19时50分许,叉车队班长杨*波带领丙班召开班前安全培训教育会,会后各自上岗,叉车司机王*保开着叉车由库房叉运玻璃到生产线。20时05分许,李*峰离开工作岗位接水返回时,擅自进入叉车专用通道。与此同时王*保驾驶叉车从库房运送玻璃经过厂房内物流门口,通过大门后听到王书青(普通工人)喊王*保停车,并将叉车向后倒了一点,下车后发现撞到人了。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报告情况 20时08分许,王*保发现出事后立即找到叉车队丙班班长杨*波汇报事故情况并带着杨*波赶往事故现场,20时10分许杨*波将事故情况汇报给叉车队长刘*伟,刘*伟得知事故情况后给苏恩公司代管厂长马*华和金信公司生产经理孙*打电话说明事故情况,21时左右马*华将事故情况汇报给苏恩公司法人孟*,21时30分许孟*赶到事故现场。在此期间,20时10分车间冷端班长刘*华将事故情况打电话汇报给安全员刘*鹏,刘*鹏到达现场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0时25分许刘*鹏将事故情况打电话汇报给张*合,张*合又将此次事故上报给迁西县应急管理局。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时12分许,安全员刘*鹏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0时25分许,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刘*鹏和一分厂原料车间班长王*随车赶往迁西县人民医院,20时30分叉车队长刘*伟和生产主任王*林接到事故情况后立即赶往迁西县人民医院。李*峰经迁西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3.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苏恩公司与李*峰家属取得联系,在安抚家属的同时主动做好善后工作,苏恩公司与李*峰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195万元。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金信公司与苏恩公司积极开展救援,未引发次生事故,无社会面舆情,也未造成其他影响社会稳定情况发生。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9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工人李*峰,离开工作岗位在未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擅自进入叉车专用通道,导致事故发生,是发生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苏恩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苏恩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车间管理混乱,未做到人员行走路线和叉车专用通道分离。苏恩公司并未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1]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十一款之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苏恩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苏恩公司对企业员工岗位技术培训及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岗位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对作业环境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 3.新集镇政府监督管理不到位。新集镇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职责,对苏恩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苏恩(唐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8·7”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进入叉车专用通道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1人) 李*峰,男,苏恩公司员工,离开工作岗位在未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擅自进入叉车专用通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人) 路*,男,中共党员,新集镇政府应急办主任。履行属地苏恩公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苏恩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三)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4人) 1.马*华,男,苏恩公司厂长,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按照企业内部处罚规定,建议企业处罚其5000元。 2.刘*伟,男,苏恩公司叉车队队长,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连带管理责任,按照企业内部处罚规定,建议企业处罚其4000元。 3.杨*波,男,苏恩公司叉车队当班班长,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按照企业内部处罚规定,建议企业处罚其3000元。 4.王*保,男,苏恩公司叉车司机,对周围环境确认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按照企业内部处罚规定,建议企业给予其下岗培训一周,直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处罚4000元。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人) 孟*,男,群众,苏恩公司法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2]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迁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孟*上一年年收入40%的经济处罚,即人民币1.42868万元的罚款。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苏恩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4],建议由迁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苏恩公司30万元的罚款。 为汲取此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技术、管理缺陷,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苏恩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性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规划人员行走路线和叉车专用通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十一款之规定,应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苏恩公司要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和正式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新集镇人民政府和迁西县应急管理局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日常监督,制定针对属地企业全年执法计划,按计划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进行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