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6·21”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6-21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触电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6·21”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040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4-06-21 00:00:00
涉事单位
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触电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轻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70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二、事故概况
2024年6月21日,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致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人民币。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有关单位概况
1.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日,注册资金3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20725XXXXXX,法定代表人:朱XX,注册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原砖厂西北角),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月饼)(在许可有效期内生产经营)。一般经营项目:无。现有员工约10人。
2.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忠艺不锈钢装饰店,成立于2010年5月13日,注册资金2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502MA0NXXXXXX,负责人:陈XX,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北,经营范围:不锈钢门窗加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忠艺不锈钢装饰店达成口头施工协议(协议内容为安装厂房内白钢玻璃隔断),截至事故发生时白钢框架已安装完毕;未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忠艺不锈钢装饰店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忠艺不锈钢装饰店具有本次安装玻璃隔断项目所需的施工资质。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21日12时30分左右,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忠艺不锈钢装饰店三名工人(分别为陈XX、范XX、张XX,其中陈XX负责安装隔断、临时务工人员范XX、张XX负责递送玻璃),到达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西侧厂房开始进行施工。14时30分许,安装工人陈XX手持热熔枪坐在A型钢制梯子上安装白钢隔断玻璃,对玻璃横向进行打胶,坐在钢制梯子上一同进行挪动的过程中,将地面上的热熔枪电源线压破,发生触电事故。经抢救无效后宣布其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6月21日14时30分许,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内,安装工人陈XX手持热熔枪坐在钢制梯子上安装白钢隔断玻璃过程中,坐在梯子上与梯子一同进行移动,将热熔枪电源线外皮压破,发生触电。现场工人对陈XX进行抢救后送往医院,达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宣布其死亡。2024年6月21日17时许科尔沁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事故信息,立即赶赴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将该起事故上报至区政府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6月21日14时30分许,陈XX在安装白钢隔断玻璃过程中,突发触电事故,地面干活的工人立即切断电源将其救至地面,经抢救无果后立即将陈XX放在车上送往医院进行急救。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4年6月21日,中午14时30分许,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内,安装工人陈XX,在安装白钢隔断玻璃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现场人员立即采取急救措施,经现场抢救后,将其送往医院,在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企业积极开展善后工作。按照医疗救治、善后安抚的要求,由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处理善后工作,立即开展对事故死者家属慰问工作,安抚家属情绪。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人民币。
(一)事故直接原因
陈XX,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能识别工作中的风险隐患;在使用热熔枪时,未使用厂房内施工电源,坐在自制的A型钢制梯子(梯子底部未采取绝缘处理)上进行移动时,将地面上的热熔枪电源线外皮压破,导致触电。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未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忠艺不锈钢装饰店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充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忠艺不锈钢装饰店进场施工未能识别潜在的风险隐患;未明确施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三)事故性质
暂无内容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及单位
1、陈XX,男,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忠艺不锈钢装饰店经营者。安全生产意识不足,未能全面识别作业环境及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作业过程中采用危险行为,在安装白钢隔断玻璃过程中,坐在A型钢制梯子上进行移动,压破地面上的热熔枪电源线,导致事故发生,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忠艺不锈钢装饰店,未与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负有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该店面为个体工商户,由于其负责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店面已中止生产经营活动,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行政处罚建议
1、朱XX,男,群众,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未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忠艺不锈钢装饰店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1]]、第四十九条[[2]]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3]]、第九十五条[[4]]、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5]]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以共计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朱XX,男,群众,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在施工期间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忠艺不锈钢装饰店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6]]、第二十六条第一款[[7]]、第四十九条[[8]]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10]]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以共计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行政处罚建议
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未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忠艺不锈钢装饰店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1]]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12]]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未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忠艺不锈钢装饰店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未告知施工人员作业现场潜在的作业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未能对施工现场实施有效监管;对外包外委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和生产现场巡视巡查流于形式。
(二)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匮乏
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未对施工现场全面开展风险辨识评估,未告知施工人员现场潜在的作业风险,未能对施工现场实施有效监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工作过程中麻痹大意,不注重安全问题隐患。
(一)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监管监护机制
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充分认识事故暴露出的本质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在公司内针对本次事故,开展一次警示教育大会。
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外包外委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于公司内施工项目要确保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到位,并对施工单位提出有效建议,告知到位。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施工和生产现场加强巡视巡查并进行作业前现场安全评估,并告知施工单位作业区域风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确保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达标,保证生产安全。
(二)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法定义务,落实应尽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三)加强属地监督管理,增加执法检查力度
科尔沁区各属地政府和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要加大对事故发生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特别是要针对中小型企业加强执法力度,深刻汲取科尔沁通辽市新大通食品有限公司“6·21”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安全风险管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筑牢企业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