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遵义汇川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6·10”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6-10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车辆伤害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遵义汇川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6·10”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513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3-06-10 00:00:00
涉事单位
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56.18
行政区域
中国,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详细时间
13:3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6月10日13时30分许,遵义市汇川区高桥街道办辖区内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户外运动场地内,2名游客在驾驶四轮两座越野休闲车(UTV)游玩时,不慎冲出道路并坠落至高度约4米的堡坎下,造成该车驾乘人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61800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
该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街道遵松路园宝山后十二流星赶月,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壹佰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303MA7KYJ849F,经营范围包括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等项目。2022年3月9日成立,原法人代表为朱某灿,2023年5月17日变更登记法人代表为穆某(男,汉族,18岁,身份证号52033020050312XXXX,户籍地址:贵州省习水县温水镇XX村XX组)。
公司成立后通过网络购入四轮越野车20辆用于户外越野体验活动,其中,四轮两座沙滩车8辆、四轮两座全地形车12辆。经查验,该批次车辆不符合《四轮全地形车通用技术条件》(QCT760-2006)第4.4.1.2条规定,存在无标牌标志,无说明书、虚假合格证等情况。
2.遵义市朝景红农业发展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GW6EF5C,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街道十字村,法定代表人:李某育,注册资本陆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18年03月26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蔬菜、水果、坚果、花卉种植、加工、销售;农业发展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汇川区堡禾农家菜馆(香林山庄)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遵义市汇川区高石社区红边组十二流星赶月,注册日期2022年05月07日,经营者:施某东,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以上3家公司(个体工商户)的合作、租赁关系: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与汇川区堡禾农家菜馆合作,在农家菜馆设立揽客点开展售票、保险、发车等经营性活动。汇川区堡禾农家菜馆免费提供办公用房及农家菜馆户外场地给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使用,通过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开展的户外越野体验活动为其农家菜馆引流;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朝景红农业发展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租用其场地(距农家菜馆1.4km)改造后作为户外越野体验场地。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进入该场地的车辆(除带队、押队的教练车外)按5元/辆缴纳给遵义市朝景红农业发展公司。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户外运动场地现场管理情况
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户外越野体验场地内未见有效安防设施及警示标志,无视频监控设施,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场内安全管理失控。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无事故防范措施、机制,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失,未构建安全风险双重预防机制;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经费提取使用制度,没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10日上午,韩某、何某豪、艾某波、何某露、赵某昶、蒲某、周某君、王某茳、吴某楠、龚某玉、邓某燕、赵某凯、赵某杰(12岁)、商某杰(12岁)共14人相约先后抵达汇川区堡禾农家菜馆(又名“香林山庄”)游玩。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人员向其推荐了四轮两座全地形车(以下简称“UTV”)户外越野体验游玩项目,并介绍了收费、路线及驾乘时间等事项。
众人商议后共13人参与该项目活动,并支付了7辆UTV的驾乘费用。赵某杰、商某杰两人因系未成年人未购买保险,其余11人各自支付10元购买了保险,并签订《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安全告知书及免责协议》,公司向13人告知了相关安全事项。13时10分左右,车队出发,公司教练杨某华驾驶四轮沙滩车排第一位置带队,公司教练穆某(法人代表,兼职教练、修车)驾驶四轮沙滩车排最后位置负责押队,穆某亲戚邓某洋驾驶四轮沙滩车随队游玩,其余13名游客分别驾乘7辆UTV出发。韩某、何某豪乘坐9号UTV排在第3位置出发,出发时何某豪为驾驶员、韩某为乘客。车队行驶至中途,由杨某华驾驶的沙滩车损坏需要修理退场,变更为穆某带队,邓某洋押队。13时20分左右,当车队行驶进入封闭越野场地后,穆某下车告知游客此处为环形车道,可自由驾乘游玩。随后,游客就在环形车道上驾驶UTV自由游玩。期间,游客驾乘的多辆UTV出现故障,穆某、邓某洋在路旁修理。13时30分左右,由韩某驾驶、何某豪乘坐(进入场地后两人交换驾乘位置)的9号UTV在环形车道拐弯处失控冲出车道,碾压越过用两根竹杆设置的路边“护栏”,坠下距车道右侧1.9m,长度21.32m,垂直高度4.32m陡立的堡坎。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穆某立即电话拨打了110报警,拨打了120急救,没有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
16:12分高桥街道办事处值班室接高桥派出所民警电话报告后,于16:20向区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17:04向区政府值班室传真报告事故基本情况,19:00向区政府值班室、区委政法委传真续报事故基本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场地游玩人员赵某昶听到求救声后,与穆某赶到事发地点,发现当时车上两名游玩人员不同程度受伤,随即电话拨打了120急救。13时52分许,120急救车到达后,立即对伤者(韩某)、伤者(何某豪)开展施救并送至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全力救治,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经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全力抢救,伤者韩某抢救无效死亡。伤者何某豪诊断为轻伤(经医治后已出院)。
高桥街道办事处随即成立“6·10”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设综合协调办公室、情况梳理、家属接待、事故调查协助、追偿理赔协调、伤员监测等工作组,负责统筹调度事故后续处置各项工作。
6月10日至15日,区委副书记、区委政法委书记唐静,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俊多次到高桥街道调度事故善后处置相关工作。高桥街道办事处先后协调保险公司、涉事企业及相关单位等开展家属安抚安置、政策解释、座谈协商、事故赔偿、遗体火化等善后处置事宜。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救援过程行动迅速、效果明显,参与救援的人员无一人伤亡,未发生次生事故。善后处置工作迅速有效,科学专业,未引发群体性事件,未引发其他不稳定因素。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1561800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事故车搭乘人何某豪述驾驶人韩某事前无饮酒、醉酒情况,身体、精神状态正常,事故发生前车速正常。
2.车辆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事故车辆转向、制动正常,平直水泥路面最高时速24km/h,最小转弯半径3.05m。
3.事故路段经现场勘察,转弯半径9.5m,路面有坑凹,无坡,车道距陡立的堡坎1.9m,堡坎边缘无有效安防设施,长有杂草遮挡视线。
综合多种因素分析判断,事故调查组认定:游客韩某在驾驶四轮全地形车进行户外越野体验活动时,户外越野体验场地安防设施缺失,车辆逾越车道翻坠陡立的堡坎,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无安全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走形式,越野场地内安全风险突出;违反了《四轮全地形车通用技术条件》(QCT760-2006)第4.4.1.2条规定向游客提供无标牌标志,无说明书、虚假合格证,不符合汽车行业标准要求的UTV;车道旁陡立的堡坎上未设置有效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遵义市朝景红农业发展公司未对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3.高桥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
公共安全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收到辖区内十字社区关于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报告后,未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开展排查治理工作。
党群服务中心对辖区旅游市场行业安全监管不力,未对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开展隐患排查。
4.高桥街道市场监管分局没有按照《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黔安办〔2022〕11号)的要求发挥好市场监管系统对特种设备目录外游乐设施安全监管的牵头作用,未认真指导督促经营者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积极消除事故隐患。
5.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警二大队三中队对辖区农村道路巡查不到位,未发现四轮全地形车违法违规上路行驶的行为。6.高桥街道办事处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统筹不力,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没有结合实际调度、协调好下属公共安全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及市场监管分局、交警二大队三中队等单位开展信息共通、齐抓共管、协作治理工作,安全生产隐患消除不力;没有按照《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履行好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7.汇川区市场监管局没有按照《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黔安办〔2022〕11号)的要求发挥好市场监管系统对特种设备目录外游乐设施安全监管的牵头作用,未认真指导督促经营者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积极消除事故隐患不力。
8.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警二大队未认真督促指导高桥街道办事处落实“两站两员一长”制度,对下属三中队开展农村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不力。
9.汇川区文化旅游局对辖区内旅游行业安全监管不力,督促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
10.汇川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旅游安全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管督促不力,监管工作研究不够深入。
(三)事故性质
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户外越野体验场地安防设施缺失,车辆逾越车道翻坠陡立的堡坎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某林,男,40岁,群众,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控股人、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购买使用无标牌标志,无说明书、虚假合格证,不符合汽车行业标准要求的四轮全地形车、沙滩车,设置安全风险突出的场地用于经营活动。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此次事故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穆某,男,18岁,群众,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任教练、修车工。2023年5月17日,王加林等公司股东商议后将公司5%股份转让给穆进,并由其担任法人代表,实际其并未参与公司管理。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建议由遵义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彭某书,男,47岁,中共党员,高桥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公务员编制正科级干部,分管公共服务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负责文化、体育、旅游工作。对辖区内旅游市场行业安全监管领导不力,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4.简某松,男,58岁,中共党员,高桥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文旅、教体等工作。对辖区内旅游市场行业安全监管不力,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5.李某,男,45岁,中共党员,高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武装部长,公务员编制副科级干部,分管应急管理办公室、退役军人服务站、武装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等工作。统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督促指导办事处内设股(室)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够,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6.李某利,男,54岁,中共党员,高桥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负责辖区应急管理工作。统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督促指导办事处内设股(室)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够,日常检查巡查不到位,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7.刘某,男,53岁,中共党员,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桥分局局长,公务员编制副科级干部,负责高桥辖区市场监管领域工作。没有按照《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黔安办〔2022〕11号)的要求发挥好市场监管系统对特种设备目录外游乐设施安全监管的牵头作用,对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检查时不细致,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8.余某,男,46岁,中共党员,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公务员编制副科级干部,分管特设股、执法大队。没有按照《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黔安办〔2022〕11号)的要求发挥好市场监管系统对特种设备目录外游乐设施安全监管的牵头作用,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9.赵某娟,女,37岁,中共党员,汇川区文化旅游局副局长,分管市场监管股(法规股)、旅游股、区文化馆。对辖区内旅游市场行业安全监管领导不力,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10.廖某宏,男,44岁,中共党员,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警二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公务员编制副科级干部,负责辖区道路路面交通秩序管理。对辖区农村道路巡查工作督导不到位,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开展批评教育。
11.佘某楠,男,42岁,中共党员,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警二大队副大队长,公务员编制副科级干部,分管辖区道交办工作。未认真督促指导高桥街道办事处落实“两站两员一长”制度;对下属三中队开展农村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不力,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开展批评教育。
12.邓某,女,36岁,中共党员,高桥街道办事处主任,公务员编制正科级干部,负责统筹高桥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领导不力,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开展批评教育。
13.穆某康,男,41岁,中共党员,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遵义市汇川区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公务员编制正科级干部,统筹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遵义市汇川区知识产权局)全面工作。没有按照《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黔安办〔2022〕11号)的要求发挥好市场监管系统对特种设备目录外游乐设施安全监管的牵头作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开展批评教育。
14.黄某,男,43岁,中共党员,汇川区文化旅游局局长,公务员编制正科级干部,统筹汇川区文化旅游局全面工作。对辖区内旅游行业安全监管不力,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开展批评教育。
15.罗某强,男,42岁,中共党员,汇川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公务员编制正科级干部,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任高桥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任高桥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期间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领导不力,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开展批评教育。
16.李某,男,44岁,中共党员,汇川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公务员编制副县级干部,分管汇川区乡村振兴局(区生态移民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局(文物局)等部门。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督导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汇川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17.周某文,男,47岁,中共党员,汇川区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挂职),公务员编制副县级干部,分管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督导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汇川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向游客提供不符合《四轮全地形车通用技术条件》(QCT760-2006)第4.4.1.2条规定的无标牌标志,无说明书、虚假合格证,不符合汽行业标准要求的UTV;在车道旁陡立的堡坎上未设置有效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遵义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50万元罚款;其相关违法线索移交市市场监管局处理。
2.遵义市朝景红农业发展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贵州霸道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未对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议由遵义市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3.汇川区市场监管局没有按照《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黔安办〔2022〕11号)的要求发挥好市场监管系统对特种设备目录外游乐设施安全监管的牵头作用;对基层旅游行业安全监管督导不力。建议责成其向汇川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4.汇川区文化旅游局对基层旅游行业安全监管督导不力。建议责成其向汇川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5.汇川区应急管理局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督导不力,建议责成其向汇川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6.高桥街道办事处属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汇川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7.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警二大队落实《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相关规定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做出书面检查。
8.汇川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旅游安全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管督促不力,监管工作研究不够深入。建议责成其向遵义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一)企业要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杜绝隐患排查走形式、应付检查的做法和侥幸心理,切实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市场监管部门要在落实好“双告知”制度的同时,对经营项目有明确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的,应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定向推送同级安全生产行业主管及相关监管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于经营项目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没有明确或存在争议的,应及时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安委会办公室)会商研判后,按照“三管三必须”、业态相近、行业相似等原则,明确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后,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告知同级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三)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文化旅游部门要牵头做好旅游行业及户外游乐场所安全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特种设备目录外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属地政府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全面强化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要结合辖区实际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履行好属地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属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