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汇川重庆市万盛区杜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2·28”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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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汇川重庆市万盛区杜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2·28”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509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重庆市万盛区杜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生时间 2024-02-28 00:00:00 涉事单位 重庆市万盛区杜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机械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81 行政区域 中国,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详细时间 04: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2月28日下午16时许,贵州渝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闲置厂房内,重庆市万盛杜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展废旧物资拆除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致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重庆市万盛区杜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万盛区杜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杜宇机电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5日,法定代表人:杜某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0688945765P;注册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和平二村383号附4号;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一般项目:再生资源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矿山机械销售;机电设备生产销售;机电设备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防爆机电修理;销售二手机电设备;矿山机电工程;废旧金属回收;矿井管道安装工程;从事建筑相关行业(凭资质证书执业);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矿山配件、机电设备及配件、消防器材、劳保用品、通讯设备、通讯器材、矿山物资;登记机关: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3年11月28日。 公司有《营业执照》《再生资源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资格证》,工作人员6人,犹某(杜某仁妻子)占股5%。 2.遵义黔渝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黔渝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遵义黔渝煤业公司”)公司成立于2005年08月26日,法定代表人:杨某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177534161X2;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乡凤凰村;注册资本为18294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煤炭销售、煤炭开采(仅供取得审批或许可的分支机构经营)、房屋租赁等) 3.贵州渝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渝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渝能矿业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22日,法定代表人:杨某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321565012893L;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桂花社区桂龙北路;注册资本为41591.59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煤炭开采、洗选及销售(限分支机构)煤炭批发经营等) 贵州渝能公司原为国有控股企业,2023年9月27日,该公司整体破产重组,贵州鑫源润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注资成为贵州渝能公司投资人,公司名称未变,类型变更为控股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下设股东会,股东会下设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经理层,经理层下设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财务资产部等8个职能部门。下设1个分公司(贵州渝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供销分公司),5个全资子公司(贵州能渝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官仓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庆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遵义黔渝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宏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1.重庆杜宇机电公司 公司未印发安全相关文件,未配备安全监管人员,未设置安全机构。 2.遵义黔渝煤业公司 公司纳入贵州渝能矿业内部统一管理,未实际运行。2023年10月改制前,由贵州渝能公司派驻6人在原办公场所负责全矿(含汇川区部分)设施设备的安保巡查工作,改制后由改为派驻2人负责,同时收回安保巡查用车,实际上未开展汇川区部分安保巡查工作。 3.贵州渝能矿业公司 公司设总经理1名,是企业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设安全分管副总经理1名,负责日常生产安全工作,设安全环保部,为具体负责生产安全工作,定员6人。公司2024年印发执行了《关于做好2024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下达2024年安全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关于设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的通知》《关于2024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的通知》《关于下达2024年安全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等文件。 (三)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1.庙新煤矿基本情况 遵义黔渝煤业公司下辖庙新煤矿,该矿于2008年12月开工建设,2013年5月起停建,2016年3月20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遵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撤销原遵义县设播州区,将原遵义县松林镇划归汇川区管辖,因此,该矿办公场所、主平硐、工业广场均在播州区平正乡,另有3个排矸井及部分地面建筑物和设备位于汇川区松林镇。至2020年11月24日止,播州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一直履行对该关闭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 2020年11月24日庙新煤矿注销了采矿证,2020年12月永久关闭。遵义黔渝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成为一家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 2.废旧物资招投标情况 2024年1月19日,杜某仁收到《贵州渝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物资处置封闭式竞标邀请函》并到现场看货。按照贵州渝能矿业公司招投标流程,重庆杜宇机电公司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原庙新煤矿地面设施内废旧风机4套、废旧电机1台、废旧提升机(含配套的废旧通风机、废旧电控、废旧起重机)1套及柿花田煤矿废旧变压器1台,收购金额共计784050元整。2024年1月31日,贵州渝能矿业公司与重庆杜宇机电公司签订了《废旧物资买卖合同》,《废旧物资处置安全协议》。 (四)拆除工程内容及分包 此项拆除工程内容包括位于汇川区松林镇庙新村庙新煤矿地面绞车机房内废旧提升机(含配套的废旧通风机、废旧电控、废旧起重机)1套,2024年2月26日,杜某仁决定对绞车机房内废旧提升机(含配套的废旧通风机、废旧电控、废旧起重机)开展拆除,因这些设备过大,杜某仁认为需拆除绞车机房屋顶后使用汽车起重机将设备从机房上方吊出,据杜某仁述其向黄某(贵州渝能矿业公司供销分公司副经理)及李某晋(贵州渝能矿业公司供销分公司经理)做了电话、口头报告后(黄某及李某晋述其未接到拆除绞车机房屋顶相关报告),决定将绞车机房房顶拆除工作分包出去。2月26日下午4时许,杜某仁通过电话联系其熟悉的汽车起重机司机朱某强,邀约他来实施拆除物的吊装工作,同时请其帮忙联系几名会拆钢结构的工人来拆除绞车机房屋顶。朱某强同意参与后电话联系了赵某生(死者),27日上午10时许,朱某强、赵某生到施工现场了解情况,并通过电话与杜某仁确定了承包绞车机房屋顶拆除的费用,随后,赵某生通过电话邀约杨某波参与该工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28日上午9时许,赵某生、杨某波到达场地并开展绞车机房屋顶拆除工作,9时52分杜某仁给赵某生发送微信消息告知“拆除费用2680元,自己承担拆除全过程所有人员的全部安全风险”,并安排临时小工陈某宇在现场提醒赵某生等人注意安全。赵某生、杨某波通过绞车机房侧面楼梯登上屋顶开展工作,陈某宇在厂房旁边的路上守候。绞车房屋顶覆盖物为32块1米×7.1米泡沫夹芯板,赵某生、杨某波将8块泡沫夹芯板叠为一垛,理顺、捆扎后用设置在绞车机房外的汽车起重机吊到机房外地面上。中午12点赵某生、杨某波到庙新煤矿食堂吃饭,13时返回工地继续拆除工作。16时左右,现场已拆卸并吊出3垛泡沫夹芯板,赵某生在理顺、捆扎最后一垛泡沫夹芯板的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栓系安全绳,失足从屋顶摔下。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杨某波从屋顶跑到地面呼喊路旁的陈某宇一起,将绞车机房锁闭的大门砸开并进入,发现坠地的赵某生已昏迷,但仍有微弱呼吸和脉搏,于是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守护。120急救车17时30分许到达现场对受伤人员赵某生开展全力抢救,但因伤情过重,急救医生于17时40分许宣布其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81万元整。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施工人员违规作业,在距地9米高的绞车机房屋顶高空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栓系安全绳。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赵某生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相应资质、未取得特种人员作业许可的情况下,个人非法承揽建筑工程。 2.重庆杜宇机电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建设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且未认真审核承揽工程人员应具备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安排使用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不具备安全相关资质。 3.重庆杜宇机电公司安排使用的现场管理人员陈某宇在此次作业过程未全程现场监管,对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 4.汇川区松林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六级六覆盖”工作落实不全面,未将辖区内庙新煤矿封闭洞口和地面附属设施纳入日常巡查内容,属地安全监管失管失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遵义汇川重庆市万盛区杜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2·28”一般高坠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法分包、现场安全监管缺失、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属地安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赵某生,男,41岁,群众,安全意识淡薄,违法承揽建设工程,违规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杜某仁,男,52岁,群众,重庆杜宇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履行建设方安全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生产安全类犯罪。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秦某,男,46岁,中共党员,松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公务员编制副科级干部。负责分管松林镇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林业、武装、退役军人等工作,未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等工作,未将事故发生地废弃厂房纳入日常巡查管理,安全生产“六级六覆盖”工作有欠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重庆杜宇机电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将建设工程项目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现场安全管控无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遵义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汇川区松林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六级六覆盖”工作落实不全面,未将辖区内庙新煤矿封闭洞口和地面附属设施纳入日常巡查内容,属地安全监管失管失查。建议责成其向汇川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一)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对施工项目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以包代管、以租代管、违规租赁、违规安装、违规组织施工;坚决杜绝为节约施工成本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坚决杜绝逃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义务转嫁安全风险。要加强作业人员的资质把关,强化施工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消除违法违规作业行为。 (二)加强属地事故预防和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地方人民政府要履行好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一是要发挥好“六级六覆盖”机制作用,紧紧围绕网格员(安全联络员)“宣传、教育、劝导;巡查、排查、走访;报告、报送、反馈;预警、疏散、救助”的工作职责,细化明确村民组(社区)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职责、管理措施、工作任务,确保基层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高效落实;二是要扎实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把联合执法与专项执法、日常执法与明察暗访结合起来,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监管主体责任到位 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党委、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认真督办重大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建设施工中相关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项目建设、施工备案手续。要督促企业加强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管理,有效提升全民安全常识和安全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