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赤水“8·2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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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赤水“8·2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504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长赤线3公里400米(白云乡砖厂)路段 发生时间 2023-08-28 00:00:00 涉事单位 贵州小沐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7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04 行政区域 中国,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 详细时间 14:29: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08月28日14时29分,李某德持C1E类驾驶证驾驶贵CD79150号小型轿车(网络预约出租车)从赤水市往长期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长赤线3公里400米(白云乡砖厂)路段处时,与对向行驶由汪某平持A1A2类驾驶证驾驶的贵CF2791号大型普通客车(农村班线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贵CD79150号小型轿车(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人李某德,乘车人王某、周某国、周某良受伤,乘车人周某琼死亡,贵CF2791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王某芳等3人受伤的道路运输事故。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涉事企业情况 1.贵州小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H7FHU6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金某廷;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18年09月04日;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红渡路中段玫瑰天街商场;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网络技术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汽车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代驾服务;外卖递送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泸州好约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C5FD9J3J;负责人:杜某明;成立日期2022年12月13日;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市中街道江源路171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等;公司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黔交运管许可(遵义)字520381002035号,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证件有效期2023年1月11日至2025年1月10日。 事故发生时公司管理有104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共有员工7人,其中负责人1名,副总经理1名,安全科长1名,安全员1名,车辆管理员1名,动态监控系统监控员2名,事故发生时取得安全相关证照人员1名。公司设立了安全生产相关机构、制定有相关制度,提取使用了安全生产经费。 3.泸州好约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1U12H;法定代表人:郭某;成立日期2015年12月18日;经营场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9号8栋2层附2号附1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公司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川交运管许可(泸)字510501000006号,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证件有效期2022年2月16日至2026年2月15日;该公司下设营运部、市场部、财务部车管部及安全部,其中,安全部设有安全部部长1名,专职安全员2名,动态监控系统监控员3名,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证照齐全。公司设立了安全生产相关机构,制定有相关制度,提取使用了安全生产经费。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下设有42家分公司,负责监督、指导分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以上企业关系:贵州小沐科技有限公司将名下11辆车投入泸州好约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开展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营,并签订《车辆加盟合作协议》,泸州好约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每车收取3200元/年的加盟费(实际为车辆实际所有人缴纳,贵州小沐科技有限公司无获利经营行为),负责为加盟车辆安装相关动态监控、办理网络约车相关手续、提供网络接单平台以及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泸州好约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泸州好约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签订《代理经营协议》,约定泸州好约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泸州好约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提供网约车经营资质,提供网络约车系统平台(资源使用费5万元/年),泸州好约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全面承担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责任。 4.赤水市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215012551R,注册资本伍拾万圆整,成立日期1999年03月01日,法定代表人唐某,经营范围主要为省际班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内旅游客运、县际旅游客运、市际旅游客运、省际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公司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黔交运管许可(遵义)字520381001982号,证件有效期:2025年12月14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贵CD79150号小型轿车(网络预约出租车),核载5人;车辆所有人:贵州小沫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李某德);住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红渡路中段玫瑰天街商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黔交运营许可(遵义)520381002142号,核发日期:2023年2月15日;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凭证号码:AGYA968TP23B001077R,保险有效期至2024年04月26日;商业险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凭证号码:AGYA968E2123B000036H,保险有效期至2024年04月27日;车辆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24年04月30日。 经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泸科正司鉴[2023]车鉴字第712号):贵CD79150号小型轿车转向系、制动系所检项目性能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相关安全技术条件;贵CD79150号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53km/h-54km/h。 2.贵CF2791号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车辆所有人:赤水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赤水市市中人民南路158号,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保险凭证号码:1205105072023026934,保险有效期至2024年08月13日,商业险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赤水营销服务部业务部,保险凭证号码:6533236088820220000894,保险有效期至2023年09月;车辆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24年01月31日。 经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泸科正司鉴[2023]车鉴字第711号):贵CF2791号大型普通客车转向系、制动系所检项目性能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相关安全技术条件;贵CF2791号大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41km/h-42km/h。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李某德,男,汉族,贵CD79150号小型轿车(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人、实际所有人,贵州省赤水市人,身份证号:522131197604174913,家住贵州省赤水市天台镇天苑新路95号1栋1006室,持有520307062920号C1E类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员证号:522131197604174913。 8月28日凌晨0时50分左右,李某德驾驶贵CD79150号小型客车从赤水市赤水大道天台钰鑫杰大药房发车营运,5时6分左右至6时10分左右,李某德停靠在赤水市丹霞大道顺易充电站充电并休息,11时37分在赤水大道吃午饭后在家休息,13时4分接到客人电话联系后从赤水市城区发车去长期镇,车辆核载5人,实载5人。14时29分左右行驶到白云乡附近与贵CF2791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9时15分起实时监控系统多次、连续发出疲劳驾驶预警至事故发生。 经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事发时驾驶人李某德不存在毒驾、酒驾行为。 2.汪某平,男,汉族,贵CF2791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贵州省赤水市人,身份证号码:522131197812275217,家住贵州省赤水市白云乡白云村幸福组56号,持有520301322923号A1A2类驾驶证。 8月28日14时左右,汪某平驾驶贵CF2791号大型普通客车从长期镇客运站出发前往赤水市城区,车辆核载29人,实载8人,14时29分左右行驶到白云乡附近与贵CD79150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 经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事发时驾驶人汪某平不存在毒驾、酒驾行为。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8月28日13时4分,李某德通过电话接单后驾驶贵CD79150号小型轿车(网络预约出租车)搭载周某琼等四人从赤水市城区往长期镇方向行驶,14时29分,当车辆行驶至长赤线3公里400米(白云乡砖厂)路段处时,李某德驾驶的贵CD79150号小型轿车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行驶由汪某平驾驶的长期客运站开往赤水市城区超速的贵CF2791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贵CF2791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王某芳等3人受伤,贵CD79150号小型轿车(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人李某德等4人受伤,周某琼死亡的交通运输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接到群众报警后,公安交警、120急救中心立即指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展事故现场处置和伤者救治。14时35分,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管控,120急救人员对伤员实施现场处置后迅速将伤员送往四川省合江县人民医院救治。白云乡党委副书记龙培仲率乡派出所、卫生院、应急办、乡镇卫生、官渡消防分队院紧急赶往现场开展前期处置。赤水市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宇任组长的白云乡“8·2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治组、信访维稳、善后处置、事故调查、舆情管控、信息报送等工作组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事故造成贵CF2791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王某芳等3人受轻微伤,贵CD79150号小型轿车(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人李某德等4人受轻微伤,周某琼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04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贵CD79150号小型轿车(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人李某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20381120230000053号)认定::贵CD7915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德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2.贵CF2791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汪某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形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20381120230000053号)认定:贵CF2791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汪某平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李某德、驾驶人汪某平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安全文明驾驶,事故发生前超速和越线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泸州好约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①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公司虽然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但相关人员长期不具备相应资质,公司安全副总和安全科长平时均在外开网约车,实际是为办理分公司资质和应付监管机构日常安全监管而挂名;公司动态监控系统监控人员每日8时至18时在岗,下班后使用手机APP监控,未落实实时监控要求;未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监控超速行驶限值,将动态监控平台超速自动报警限速统一设置为110公里/小时,动态监控形同虚设。 ②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公司没有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照抄照搬且未认真执行。 ③应付部门安全监管。8月15日,赤水市交通运输局对泸州好约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此次事故肇事车贵CD79150号小型轿车(网络预约出租车)在运营中后排乘客不系安全带现象并下达了整改指令,后公司报送了整改资料,但此次事故伤亡乘客仍均未系安全带,加重了事故造成的伤亡后果; (2)赤水市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实时监控委托第三方开展,公司内部仅安排1人负责,没有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落实24小时动态监管,对贵CF2791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汪某平在运营过程中超速、与乘客交谈、未要求乘客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问题没有及时、有效警示、制止,导致事故发生、车上人员受伤。 (3)泸州好约车公司对赤水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督促、指导赤水分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2.相关单位和部门存在的问题 赤水市交通运输局 (1)行业安全监管不力 今年以来,赤水市交通运输系统虽然查处网约车12辆/次,但均为“违规巡游揽客”;6月25日检查好约车赤水分公司、万顺叫车赤水分公司,8月15日检查捷跑网约车、万顺叫车赤水分公司、好约车赤水分公司,均发现营运车辆行驶过程中后排乘客不系安全带的行为,但未针对性开展查处,导致该现象长期存在;对好约车赤水分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遵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不到位的情况监管督导不力;没有发现赤水市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不到位的情况。 (2)不重视安委办督办事项落实 赤水市安委办4月下达的赤安办督[2023]5号,要求对万顺叫车赤水分公司、好约车赤水分公司安全问题进行查处,截止事故发生,仍未立案查处。 赤水市人民政府 (1)督促辖区有关部门履行道路运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对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重视不够。 (2)对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重视不够,统筹不力。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涉事客运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缺失,营运车辆驾驶员违法超速、越线行驶,乘客不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带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刑事追责人员 李某德,男,汉族,贵CD79150号小型轿车(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赤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已对其刑事立案。 (二)行政处罚人员 汪某平,男,汉族,贵CF2791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赤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已以赤公交行罚决字〔2023〕520381230018111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企业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杜某明,男,42岁,泸州好约车赤水分公司负责人。没有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照抄照搬且未认真执行。没有严格要求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遵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有效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此次事故发生。 杜某明未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赤水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唐某,男,53岁,赤水市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严格要求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有效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此次事故发生。 唐某未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赤水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顾某红,男,53岁,中共党员,赤水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股负责人,事业工勤编制。负责辖区道路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审批、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泸州好约车赤水分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日常检查不细致,隐患排查有疏漏,对企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遵义市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2.赵某军,男,46岁,中共党员,赤水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主任,事业编制八级职员。分管道路运输、执法工作。督促、指导辖区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遵义市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五)对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泸州好约车公司赤水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赤水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赤水市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赤水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泸州好约车公司,督促、指导泸州好约车赤水分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送泸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相应处理。 4.赤水市交通运输局,对辖区道路运输市场非法营运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不够,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其向赤水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赤水市人民政府,督促辖区有关部门履行道路运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差距,事故善后工作统筹不力。建议责成其向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一)企业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泸州好约车公司、赤水市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要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动态监控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不能通过购买安全生产服务而转嫁安全生产责任;要配齐用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各运营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是要及时有效制止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行为,督促乘客正确佩戴安全带,坚决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1.查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结合《安全生产法》《遵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要求,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经费提取使用、安全教育培训及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落实情况。 2.查企业动态监控系统使用及数据运用。结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遵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要求,查企业动态监控系统的有效性,杜绝使用手机APP开展动态监控的形式主义;查动态监控系统是否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查监控人员是否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情况;查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结果是否得到有效运用。 3.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问题的平台企业,要通过约谈、整改、行政处罚、抄告相关部门等方式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对于发现存在线下揽客违法行为的,要对车辆及时停运处罚,对于不服从平台管理的车辆和驾驶员要坚决清理。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要继续配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嫌非法营运车辆和违法经营车辆的巡逻检查和设点检查工作;在日常执法执勤工作中对发现的涉嫌非法营运、违法经营的车辆移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加大对网约车、其他6座及以上车辆的检查力度,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利用走进网约车企业开展督促检查或集中约谈等机会,组织网约车企业负责人、安全员、驾驶人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 (三)属地政府强化安全管理落实 赤水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深刻吸取近年来道路运输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遏制辖区道路运输事故发生;要提高事故善后工作效率,迅速消除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赤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两微一端一抖”及传统媒体手段,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警示曝光约谈,营造良好氛围。强化农村交安宣传,在属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好“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基层治理作用,提前掌握红白喜事、赶集赶场、民俗活动等信息,聚焦“一老一小”、二三轮摩托车、农机车以及学生等群体,加强交通安全提示和风险预警,落实好“打招呼”制度,推进村组交通安全“网格化”、风险隐患整改“清单化”,管住不放心的人、不放心的车、不放心的路。加强违法警示曝光,集中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集中曝光一批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推动相关行业、企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