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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工业园区东区河北尧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2-02 等级:较大事故 类型: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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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工业园区东区河北尧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655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河北尧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4-02-02 00:00:00
涉事单位
河北尧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中毒和窒息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3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20
行政区域
中国,河北省,邯郸市
二、事故概况
2024年2月2日15时许,河北尧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邯郸工业园区东区勘查欣潘线24#电缆井有无备用穿线管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2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
河北尧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圣电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063120229M,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96号华浩天际A座1单元26层2603号,法定代表人田某超,注册资本柒仟壹佰捌拾柒万元整,成立于2013年3月22日,营业期限自2013年3月22日至2033年3月21日。经营范围为电力工程的施工、设计、维修、调试、电气自动化工程安装、电子工程施工;电力技术开发、咨询;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械设备安装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为邯郸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时间2018年6月5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15]007379,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自2023年06月23日至2026年06月22日。发证机关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日期2023年06月23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13388285,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8年07月25日。发证机关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日期2023年07月26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编号1-3-00177-2013,许可类别和等级: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三级,有效期限自2019年12月19日始至2025年12月18日止。
许可机关为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许可日期2023年10月18日。
该公司现有人员25人,董事长田某超,总经理赵某国,下设安全科、办公室、财务室、工程部四个职能部门,安全科负责人王某顺,工程部负责人贾某雷。此次事故涉及的施工人员中,李某峰为公司员工,周某彬、余某的和李某民为公司临时雇佣人员。
(二)车辆充电站项目建设单位
河北义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和能源公司),是河北天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下属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MA0A65TT4J,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连,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于2018年5月18日,位于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工业园区(代召经四街以东、纬七路以北)。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风电场相关设备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电缆井产权单位和日常巡检情况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邯郸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邯郸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8055277774F,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李某守,成立于1984年7月9日,位于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48号。经营范围为电力销售及交易服务,电力生产建设的物资供销,本企业所覆盖: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为邯郸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日期2019年9月17日。
邯郸供电公司下设安监部、电缆运检中心等部门,安监部安全总监吕某中,运检中心主任郝某生。发生事故的欣潘线24#电缆井,由电缆运检中心负责日常的巡检维护,运检中心副主任韩某星负责日常巡视工作,具体安全负责人为电缆运检二班班长马某。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电力电缆及通道运维规程》(Q/GDW1512-2014)规定,邯郸供电公司制定了电缆运检中心巡视制度,要求每半个月巡视一次电缆终端及路径;每3个月巡视一次电缆隧道(电缆沟)。经核查,事发前,邯郸供电公司电缆运检中心最近一次对24#电缆井进行内部检查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发现存有少量积水(约20cm);最近一次对24#电缆井通道外部及户外终端进行巡查日期为2024年1月29日,现场未发现问题隐患。
(四)车辆充电站项目审批等相关情况
2023年7月,义和能源公司租赁河北天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西侧自有土地,筹建义和新能源物流车辆充电站项目。2023年10月13日,该项目在邯山区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备案。截至事故发生前,该项目已完成地面平整硬化等工作。
2024年1月30日,义和能源公司向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邯郸市新区供电分公司市场营销部提交报装资料。新区供电分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运检部、发展部、调控中心及代召供电所联合开展现场勘查,对用户所处位置、土地性质进行核实,确定用户现场情况。同时对供电线路进行勘查,初步确定供电电源点。1月31日,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新区供电分公司制定供电方案,并答复义和能源公司,受电工程具备供电条件。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义和能源公司对车辆充电站建设项目进行了初期建设。2024年1月30日,因尧圣电力公司总经理赵某国熟悉供电审批报批等业务,义和能源公司与赵某国签订了《用电业务授权委托书》,委托赵某国以个人名义协助办理高压新装业务。赵某国在知晓该车辆充电站建设项目后,想要承揽该项目高压新装业务电缆施工,随后让尧圣电力公司工程部负责人贾某雷提前勘查车辆充电站附近地埋电缆管线是否有备用穿线管,为后期报价和承揽工程做准备。
2月1日下午,贾某雷给公司雇佣人员周某彬打电话,让他再找两人一起勘查电缆管线。2月2日,在未向邯郸供电公司进行报备的情况下,贾某雷指派尧圣电力公司员工李某峰担任现场负责人,与临时雇佣人员周某彬、余某的、李某民携带排风机、潜水泵、发电机和堵漏工具(未携带气体检测仪),前往现场勘查电缆管线。
2月2日12时许,李某峰等4人来到邯郸工业园区东区纬七路和蔺相如大街交叉口东侧约350米处的欣潘线24#、25#电缆井进行勘查。使用自备工具擅自打开24#、25#电缆井井盖后,发现井内均存有污水。4人首先对25#井进行排风,同时对24#井抽水,约半小时后,发现24#井水面下降0.5米左右,但25#井水面未下降,判断两井之间并未相通。随后把水泵转移至25#井开始排风、抽水,1个多小时后,25#井内的水接近抽完。14时许,李某民离开现场寻找辅助下井物品,约20分钟后返回,未见到现场其余3人。李某民多次给3人打电话,周某彬、余某的的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李某峰的电话遗留在工具车上。随后,李某民给贾某雷打电话说其他3人找不到了,16时许,贾某雷和公司员工郝某辉一起到达现场,也未找到人。此时24#井内污水几乎与井脖持平。17时许,贾某雷电话向赵某国报告了现场情况。赵某国赶到现场后,也未找到其余3人。
(二)事故救援情况
2月2日18时许,赵某国拨打110报警,随后到代召乡派出所报案,并与派出所民警一同返回现场,重新对24#井进行抽水。19时20分许,井内水位下降后,郝某辉发现井内疑似有人,赵某国随即拨打119求助。19时45分,消防队员到达现场展开救援。经现场测量,电缆井无漏电,井口硫化氢浓度为33.8ppm,井内有大量污水,在井口观察未发现被困人员。
20时9分,消防队员利用送风机和抽水泵持续向24#井内送风和排水。23时55分,井内水位下降至约0.7米,消防队员佩戴防护用品,下井后发现被困人员。2月3日0时15分至40分,先后将周某彬、李某峰、余某的3名被困人员救出,经医护人员现场诊断,确定3人已死亡。(救援现场平面示意图见图3、剖面示意图见图4)
事故造成3人死亡。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2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通过现场勘验、人员问询和技术分析,认定尧圣电力公司作业人员余某的、李某峰、周某彬,未对欣潘线24#电缆井进行通风和有害气体及氧含量检测,未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违章冒险在24#电缆井井口观察时,意外吸入硫化氢气体,先后中毒坠入电缆井内,造成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尧圣电力公司未对余某的、李某峰、周某彬等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安全意识淡薄;现场作业时未携带气体检测仪、三脚架、安全绳和空气呼吸器等设备。
2.尧圣电力公司在未向电力部门报备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前期勘查工作;作业前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邯郸工业园区东区河北尧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予追究法律责任人员(2人)
尧圣电力公司员临时聘用人员周某彬、余某的,未遵守安全规定,违章冒险在24#电缆井井口观察时,意外吸入硫化氢气体,先后中毒坠入电缆井内,违反了《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追究法律责任,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尧圣电力公司员工李某峰,作为作业现场负责人,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违反了《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对欣潘线24#电缆井进行通风和有害气体及氧含量检测,现场盲目指挥作业,违反了《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责人员(2人)
1.贾某雷,尧圣电力公司工程部部长,负责施工管理。作为电缆井前期勘查行为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人,未向电力部门报备,未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赵某国,尧圣电力公司总经理。履行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在未向电力部门报备的情况下,安排开展前期勘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2人)
1.韩某星,邯郸供电公司电缆运检中心副主任,负责电缆运检中心日常巡视工作。对电缆运检中心所负责的电缆井日常巡视管理不严格,建议由邯郸供电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马某,邯郸供电公司电缆运检中心运检二班班长。负责电缆井巡检及运行维护工作。对欣潘线24#电缆井危险因素预判不足,未能及时发现电缆井内存在含有有毒气体的污水,建议由邯郸供电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1人)
田某超,尧圣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履行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罚款的行政处罚,计4.23万元。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1个)
尧圣电力公司在未向电力部门报备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前期勘查工作;未对临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违规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违反了《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电力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责任,全面落实“三管三必须”;施工作业前对施工现场和各个环节岗位全面辨识安全风险,制定管控措施;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确保每一名作业人员熟知现场存在的风险;掌握应急处置措施和技能,教育、督促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及标准规程作业,杜绝凭经验盲目作业和习惯性违章作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行为。
(二)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各类电缆井、弱电井、管道井、工程井、污水井、雨水井等窨井的产权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举一反三,立即对所属各类井道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修缮整改,尤其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各种井道要重点排查,高标准进行修缮整改,确保管网安全运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对本单位员工、外委施工、维修队伍和临时用工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要进行针对性培训,要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原则进行作业,制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救援处置方案,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进行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对有限空间的处置方案定期演练。
(三)强化第三方作业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外委施工单位及个人资质审查和队伍管理,要严格审查资质等级和范围,禁止超资质施工;严格审查外委施工单位人员资格证件一致性,严禁人证不符现象,保证满足施工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外委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培训不合格坚决不得上岗;实施安全技术交底;签订安全协议,明确事故上报程序;安全工作严格执行把第三方的纳入统一管理。
(四)全面落实“三率”管理工作目标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牢牢把握“三率”管理工作目标,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追责”理念,从制度上、机制上、技术上、工程上严密防范措施,认真研究分析安全风险,建立完善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现关口前移、精准监管、源头治理、科学预防,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排查治理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把责任落实挺在安全生产一线,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