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武安金鼎重工有限公司“8·18”一般物体打击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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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武安金鼎重工有限公司“8·18”一般物体打击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658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金鼎重工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3-08-18 00:00:00 涉事单位 金鼎重工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冶金 死亡人数 2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550 行政区域 中国,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 二、事故概况 2023年8月18日22时许,金鼎重工有限公司炼钢事业部2#转炉溜渣板更换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转炉托圈护板坠落引起的物体打击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5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金鼎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重工) (1)证照情况。金鼎重工成立于2010年7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59092268L,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工业园区青龙山工业园,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强,注册资本叁亿元整,营业期限自2010年7月30日至2030年7月29日。经营范围为精密铸铁件、精密铸钢件、铸锻件的制造与销售;模具、金属加工机械、铁精粉、团球、生铁、焦炭、钢坯、钢材的销售;生铁冶炼、烧结矿、钢铁制品、钢坯、钢锭、特钢、轧钢线材、冷轧、热轧中板的生产与销售;铁矿石销售等。登记机关为武安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日期2020年11月25日。 (2)主要生产设备。1080m³高炉3座,120吨转炉2座,R10m方坯连铸机2台,1500×200mm板坯连铸机1台,200m烧结机3台,2500mm中板轧机生产线1条,特种线材生产线2条,10000m³制氧机1台,20000m³制氧机2台,15MW、30MW和65MW煤气发电机组各1组,年产273万吨铁和240万吨钢。(3)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金鼎重工是金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陈某刚负责全面工作;副总裁3名,分别为首席技术官王某兴(兼任设备工程部部长)分管设备、工程和外委施工,副总裁杨某强分管安全、环保,行政总裁贾某皓分管行政、后勤。公司设立炼铁、炼钢、轧钢3个生产事业部和设备工程部、生产部、安全部、财务部等12个职能部室,现有员工3500余人,其中专职安全员52人,注册安全工程师9人。金鼎重工炼钢事业部(以下简称炼钢事业部)下设转炉、连铸、连铸维保、天车、运行、电仪、转炉维修等7个车间和安全科、生产技术科、设备科、环保科等4个科室,现有员工630余人,其中转炉车间70余人。 2.天津中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邺公司)中邺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5864162563,位于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人民政府院内1号,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胶,注册资本伍仟陆佰万元,营业期限自2011年11月30日至2041年11月29日。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登记机关为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1年7月26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12056127,有效期自2021年11月8日至2024年10月3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发证机关为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津)JZ安许证字[2017]005731,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自2023年6月9日至2026年6月9日,发证机关为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某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津建安A(2017)0019047,有效期自2023年3月29日至2026年3月29日,发证机关为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项目相关情况 1.授权委托情况 2023年7月31日,炼钢事业部设备科科长李某甲向金鼎重工设备工程部申请更换2#转炉溜渣板。公司首席技术官兼设备工程部部长王某兴审批同意后,设备工程部副部长赵某强通过曾与金鼎重工有业务往来的中间人介绍,联系到李某乙。李某乙通过联系中邺公司业务经理赵某伟,并由赵某伟报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胶同意后,中邺公司授权委托李某乙为金鼎重工炼钢2#转炉溜渣板更换项目现场负责人,授权委托日期自2023年8月13日至本项目完工。 项目现场负责人李某乙,河北省迁安市沙河驿镇北沙窝铺村村民,无建造师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李某乙经常组织人员从事转炉维修工作,无施工资质。本次2#转炉溜渣板更换项目施工队(以下简称李某乙施工队)27名施工人员(含李某乙)均由李某乙在本村及周边村临时召集组成。 2.项目备案情况 李某乙向金鼎重工提交了中邺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证书、安全管理人员证书等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中,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均齐全有效,但均不属于李某乙施工队人员,且未参与本项目;27名施工人员中,10名焊工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书(均在有效期内),无人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金鼎重工设备工程部(负责审查外包或外协单位相关资质)对备案资料审查不严格,予以通过。 3.合同签订及施工方案情况 2023年8月15日,金鼎重工与中邺公司签订了《金鼎重工炼钢2#(转炉)溜渣板更换项目合同》,合同编号JDSB-230098,项目内容:拆除旧溜渣板,制作、安装新溜渣板及支撑框架,总金额28万元,工期36小时。 合同签订后,李某乙施工队制定了施工方案,并上报炼钢事业部设备科,炼钢事业部设备副部长段某峰和李某乙在施工方案上签字确认。施工方案中未确定吊装作业时上锚点(以下称吊点)和下锚点(以下称挂点)位置、未辨识托圈护板掉落的风险。 4.工程款支付情况 2023年8月20日,金鼎重工向中邺公司支付工程款14万元,中邺公司扣除税费后,通过中间人将12.46万元工程款中的72169元用于发放李某乙施工队工人工资,另外52431元转账至李某乙账户。 (三)涉事设备基本情况 涉事设备为金鼎重工炼钢事业部2#转炉托圈护板,位于2#转炉出钢口下方托圈外侧,用于出钢时保护转炉托圈,中心点距离地坪8米。现场勘验时,2#转炉坠落的护板已作废钢处理,未安装新护板。通过查阅设计资料知悉,护板弧长5米、宽1.8米、厚0.03米,重约2吨,用三排22条螺栓固定在托圈上,护板与托圈间距50mm。 转炉下方南北两侧护墙上各设1块溜渣板,长11米、宽2.8米、厚0.03米,倾斜角55°,固定在槽钢框架上,总重约10吨,下沿距离地坪3.7米。每块溜渣板设8个防坠链,两端各3个,中间部位2个。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通过现场勘察发现,原施工吊具卡环已被切割去除一部分,未完整拆除,剩余长度约100mm,转炉护罩筋板上留有卡环残留物。 为还原事故现场,专家组进行了模拟吊装溜渣板试验,验证吊具挤压护板状况。 试验过程:将转炉炉体恢复到事发时垂直状态(托圈处无护板),在原吊点处,用钢丝绳与转炉护罩筋板上的卡环连接,下连电动倒链,倒链另一端与溜渣板原焊点连接,模拟吊装溜渣板。 试验中,钢丝绳明显挤压凸出的托圈,起吊溜渣板过程中,倒链上下移动,托圈承受径向和轴向的双重压力。 试验结论:通过查看转炉设计资料和勘察发现的吊装卡环残留物,判定吊装作业时原电动倒链吊点设在转炉护罩筋板末端。再经试验验证,确定吊装作业时,吊具压在托圈护板上,对护板螺栓产生挤压和剪切,造成螺栓断裂。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16日晚,李某乙施工队进厂作业,27名人员分两班,每班12小时,白班14人,夜班13人。8月17日20时,新溜渣板制作完成,炼钢事业部2#转炉停炉。22时,炼钢事业部用钩机拆除旧溜渣板、清理护墙上的粘渣,之后作业人员全部撤离作业现场。 8月18日7时,李某乙施工队开始起吊安装新溜渣板。吊装作业时,转炉南北两侧各设2个10吨电动倒链用于起吊,吊点设置在转炉护罩4个对角固定的筋板末端,吊具为4米钢丝绳下连电动倒链;2个5吨手动倒链用于调平,吊点设在护墙的钢结构上。2个10吨倒链挂点设在溜渣板的中下部,2个5吨倒链挂点设在溜渣板的中上部。(图6) 8月18日21时30分,2块溜渣板安装到位后,李某乙指挥焊工李某远、王某、李某丙开始摘除倒链卡环。(图7) 8月18日22时,王某、李某丙扶梯子,李某远沿梯爬至北侧溜渣板上最后一个卡环处(炉后东北侧位置),在摘除卡环时,托圈护板突然坠落,砸中李某远、王某、李某丙三人。李某远被安全带吊挂在半空,王某、李某丙躺在沉钢坑内,护板坠落在两人之间。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某乙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施救,并电话通知白班人员参加救援。正在附近巡查的炼钢事业部设备副部长段某峰、安全员程某跃听到响声,急忙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发现地上有2名伤者(王某和李某丙),立即组织人员将伤者抬至炉下西侧铁轨旁。程某跃电话向炼钢事业部安全科科长贾某报告了事故情况,贾某安排程某跃迅速救援,并立即从家中出发赶往现场。22时10分,炼钢事业部当班调度员周某巡查到事发现场,立即将事故情况向炼钢事业部经理白某报告,并安排救援车辆。白某指示周某迅速组织救援,并从家中赶赴现场。 22时25分,现场人员先后将王某、李某丙抬上厂内车辆(依维柯)送往武安市第一医院。22时30分,贾某赶到现场后,协同程某跃等人将李某远救下,一同乘炼钢事业部皮卡车将李某远送往武安市第一医院。 王某、李某远送医约40分钟后,经抢救无效先后宣布死亡。李某丙到院后被诊断为多处骨折,无生命危险,经治疗于9月26日出院。 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55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某乙施工队在金鼎重工炼钢事业部2#转炉溜渣板更换过程中,因吊装作业吊点选位不当,违规设在转炉(属机电设备)护罩筋板末端,起吊时吊具与托圈护板磨擦挤压,导致固定托圈护板的螺栓突然断裂,托圈护板坠落后砸中作业人员。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中邺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将公司资质出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李某乙施工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违法承揽超出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2.李某乙施工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施工资质,违法借用中邺公司资质,承揽金鼎重工2#转炉溜渣板更换项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方案内容不完善,未确定吊挂点位置、未辨识托圈护板坠落的风险,未按照规定编制高空、吊装等危险作业专项安全措施,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登高作业人员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吊装作业过程中斜拉歪吊,盲目蛮干,摘除卡环时未安排地面人员撤至安全区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金鼎重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外委单位资质审查不严,将工程违法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等级的中邺公司,对李某乙施工队违法借用中邺公司资质行为、进厂人员中无高空作业证和备案资料中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未入厂的事实失察,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金鼎重工安全生产责任制》3.17设备工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10条;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审查不严,未督促施工队编制高空、吊装等危险作业专项安全措施,违反了《金鼎重工安全生产责任制》3.17设备工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10条;现场安全检查不严格,对检查发现的高空、吊装等危险作业存在的违章行为制止、纠正不力,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安全培训走过场,未对施工队入厂人员进行吊装作业安全培训,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金鼎重工有限公司“8·18”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吊装作业吊点选位不当引发转炉托圈护板坠落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瞒报行为。 (一)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李某乙,群众,金鼎重工2#转炉溜渣板更换项目现场负责人。违法挂靠中邺公司,承揽金鼎重工2#转炉溜渣板更换项目;施工方案内容不完善,未确定吊挂点位置、未辨识托圈护板坠落的风险,未按照规定编制高空、吊装等危险作业专项安全措施;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登高作业人员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吊装作业吊点选位不当,吊装过程中斜拉歪吊,盲目蛮干,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月28日,武安市公安局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白某,群众,金鼎重工炼钢事业部经理,负责炼钢事业部全面工作。作为炼钢事业部安全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外委施工作业疏于管理,对李某乙施工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和施工现场风险辨识不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失管失察;事故发生后,未向金鼎重工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蓄意瞒报,对事故发生和事故瞒报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不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王某兴,群众,金鼎重工首席技术官兼设备工程部部长。对中邺公司和李某乙施工队资质审查把关不严,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冶金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中邺公司,对李某乙施工队违法挂靠行为、进厂人员中无高空作业证和备案资料中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未入厂的事实失察;得知事故发生后,未向总裁陈某刚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和事故瞒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不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8人) 1.中邺公司(2人) (1)赵某伟,中共党员,中邺公司业务经理,本次出借资质及善后理赔事宜的联系人、经办人。违法承揽超出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将公司资质出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李某乙施工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计10800元。 (2)张某胶,中共党员,中邺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违法承揽超出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将公司资质出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李某乙施工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24000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由中邺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金鼎重工(6人) (1)李某甲,中共党员,炼钢事业部设备科科长。对李某乙施工队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审核入厂人员身份和证书一致性;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对检查发现的高空、吊装等危险作业存在的违章行为制止、纠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金鼎重工对其作出降级处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计16473元。 (2)贾某,群众,炼钢事业部安全科科长。对施工方案安全管控措施审查不严,对现场存在隐患排查不力,未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金鼎重工对其作出降级处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武安市应急管理局暂扣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6个月,并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计16600.2元。 (3)段某峰,群众,金鼎重工炼钢事业部设备副部长。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对检查发现的高空、吊装等危险作业存在的违章行为制止、纠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金鼎重工对其作出降级处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计20744.2元。 (4)赵某强,中共党员,金鼎重工设备工程部副部长。对中邺公司和李某乙施工队资质审查不严,对李某乙施工队违法挂靠行为、进厂人员中无高空作业证和备案资料中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未入厂的事实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金鼎重工对其作出降级处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计20304.6元。 (5)杨某强,中共党员,金鼎重工法定代表人、副总裁,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组织安排不力;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失察;对外委施工作业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计28354.65元。 (6)陈某刚,中共党员,金鼎重工董事长兼总裁。作为金鼎重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不严格和外委施工单位管理混乱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和事故瞒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93748.39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七十的罚款,计164059.68元。合并处理,建议由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一十的罚款,共计257808.07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由金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2个) 1.中邺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建议由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85万元的罚款。 2.金鼎重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对其处75万元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其处110万元罚款。合并处理,建议由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85万元罚款。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9人) 1.上团城镇党委、政府(5人) (1)孙某东,中共党员,聘用人员,上团城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工作人员。分包上团城镇崇义片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包片区企业安全生产日常巡查、隐患排查、打非治违等工作。对事发企业安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事发项目的施工作业行为,对事发项目监管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董某军,中共党员,事业编,2016年至今为上团城镇崇义三街包村干部。负责上团城镇崇义三街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工作。未及时将不能到金鼎重工开展巡查的情况向领导报告,未实际履行金鼎重工网格员工作职责,公务外出时未将负责工作向其他人员进行交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3)任某卫,中共党员,公务员,上团城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上团城镇安全生产工作。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人员重检查频次、轻检查内容,入企检查内容随意性强,未能有效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重点检查内容,导致该行动开展落实流于形式。作为镇安全生产主管负责同志、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常务副组长,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该行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镇安全监管人员履职不力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姚某军,中共党员,公务员,2021年11月至2023年12月任上团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在任期间负责上团城镇人民政府全面工作,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人员重检查频次、轻检查内容,入企检查内容随意性强,未能有效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重点检查内容,导致该行动开展落实流于形式。作为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组长,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该行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镇安全监管人员履职不力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赵某生,中共党员,公务员,2023年8月5日至今任上团城镇党委书记。在任期间负责上团城镇党委全面工作,对该镇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党政同责落实不够,未明确镇应急办负责人,导致该镇安全生产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武安市应急管理局(4人) (1)马某,群众,事业编,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室科员。2023年6月负责在金鼎重工有限公司环保管控和安全生产帮扶至今,任金鼎重工驻企帮扶组组长。配合金鼎重工开展日常检查,但未能提供工作记录,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邵某,中共党员,事业编,2021年12月至今任武安市应急管理局监察一组负责人。负责对全市12家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和内部外委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按照《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武安市2023年度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强外委施工管理,严格实行外委告知制度,严厉打击不告知先施工的行为”是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要点工作,但针对冶金企业短暂性、临时性外委施工作业行为难发现的特点,未研究制定“严厉打击不告知先施工行为”的长效监管机制和有效监管措施,导致未能对事发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刘某国,中共党员,公务员,武安市应急管理局三级主任科员。分管冶金、铸造行业的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针对冶金企业短暂性、临时性外委施工作业行为难发现的特点,未研究制定“严厉打击不告知先施工行为”的长效监管机制和有效监管措施,导致未能对事发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王某平,中共党员,公务员,2020年4月至2023年12月任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任职期间主持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2023年6月至今任武安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对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五)对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建议武安市上团城镇党委、政府和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向武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武安市委、市政府向邯郸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该起事故充分暴露出一些单位安全生产大局观不牢,“守土有责”意识淡化,对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落实不力,给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和被动局面。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压紧压实责任,认真排查隐患,采取强有力措施将安全生产安排部署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自觉扛起安全生产政治责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严格施工现场作业管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施工作业风险辨识管控、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单位必须科学合理制定动火、吊装等危险作业施工方案,明确作业步骤,全面辨识风险,细化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确保突发事件后应急响应精准、行动迅速、处置高效。要严格落实危险作业票审批流程,根据危险作业类型、关联范围、危险程度等,明确审批人员、内容、标准和步骤,严防作业票审批流于形式,真正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落到实处。作业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交底,并全程现场指挥和监护,作业期间现场负责人要对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进行安全确认,作业现场发生变化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立即终止作业。 (三)严把施工队伍准入关,有效切断问题隐患源头。要认真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发包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邯政字〔2017〕44号),发包单位要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严格审核,严禁超资质施工、出借资质施工、无资质施工行为,严禁人证不符现象,确保施工作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在签订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要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等内容。要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有针对性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发包、承包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严禁违法承包、层层转包,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事故责任单位要迅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规定,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准上岗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要严格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和岗位危险告知,严防外来人员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要结合事故案例,增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全员安全素质,规范安全行为,坚决杜绝“三违”现象。 (五)切实落实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武安市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单位)要对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刻反思近年来事故多发的现状,认真查找监管上的缺失和漏洞,着力解决“监管缺乏针对性,无效检查多”的问题,在管严管好上下真功、用实劲,力戒形式主义。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真正把“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以责任到位推动安全制度措施到位。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加快健全安全责任体系。要坚持务实功、求实效,既重过程更重结果,以扎实过硬作风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要切实夯实基层基础,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推进基层应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筑牢安全生产人民防线。 (六)严打重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推动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政治高度,切实提高对瞒报事故查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综合运用执法检查、有奖举报等多种手段,加大对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打击力度,做到有报必查,查实重处,营造不敢违的高压态势,打造不能违的约束机制。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筑牢不想违的思想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