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四环快速路“11·27”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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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东四环快速路“11·27”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588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河南省郑州市东四环快速路西半幅贾鲁河桥北200米处 发生时间 2023-11-27 00:00:00 涉事单位 辉县市东方建材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6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41 行政区域 中国,河南省,郑州市 详细时间 06:27: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1月27日6时27分许,郑州东四环快速路西半幅贾鲁河桥北200米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运输事故,造成6人死亡,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441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豫GF0509重型栏板货车,登记所有人:杜*涛,登记地址: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车辆品牌型号:飞碟牌FD1181P63K5-4,车辆识别代号:LZ0BFPD52K1017991,注册日期:2019年10月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车辆性质:货运,核载:3人(实载2人),整备质量:5600kg,总质量:18000kg。核定载质量12205kg,实载20720kg。 投保情况。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241070000254294,保险期限:自2022年12月14日0时0分起至2023年12月13日24时0分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单号:6605212023410724000757,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23年4月5日0时0分起至2024年4月4日24时0分止。 “运输证”编号:豫交运管新字410782034375号,业主名称:杜*涛,地址: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车辆号牌:豫GF0509(黄色),经营许可证号:410782015178,经济类型:个体,车辆类型:飞碟牌FD1181P63K5-4,吨(座)位:12.205吨,车辆尺寸:长8995毫米、宽2550毫米、高2660毫米。2.豫AT38V9小型面包车,登记所有人:李*刚,登记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号(以暂住证登记)。车辆品牌型号:五菱牌LZW6449EA6,车辆识别代号:LZWADAGA8KG370181,注册日期:2019年7月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车辆状态:正常,车辆性质:非营运,核载:7人(实载6人)。 投保情况。交强险保险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单号:P410005072023000617,保险期限:自2023年7月21日0时0分起至2024年7月21日0时0分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单号:P410005102023000199,保险金额300万元,保险期限:自2023年7月21日0时0分起至2024年7月21日0时0分止;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单号:P410005102023000199,保险金额35756.40元,保险期限:自2023年7月21日0时0分起至2024年7月21日0时0分止;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F410027812023000469,保险金额乘客险20万/每位,保险期限:自2023年7月21日0时0分起至2024年7月20日24时0分止。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杜*涛,男,住址: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豫GF0509重型栏板货车所有人,个体货运经营者。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豫交运管许可新字410782015178号,业户名称:杜*涛,经营性质:个体,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11月7日,发证机关:辉县市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22年11月8日。 2.范*江,男,住址: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豫GF0509重型栏板货车驾驶人,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6月11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1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1日,发证机关: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 持有从业资格证,证号:41078219********10,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限:2023年11月10日至2029年11月9日。范*江与货运经营者杜*涛之间未签订劳务合同,口头约定劳务费用,按出车趟数结算工资。 3.李*刚,男,豫AT38V9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6月22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18年6月22日至2024年6月22日,发证机关: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住址:河南省原阳县官厂镇小庄328号。事故中死亡。 4.李*有,男,住址:河南省原阳县官厂镇,豫AT38V9小型面包车副驾驶位置乘坐人。事故中死亡。 5.薛*学,男,住址:河南省原阳县官厂镇,豫AT38V9小型面包车第二排左侧位置乘坐人。事故中死亡。 6.李*林,男,住址:河南省原阳县官厂镇,豫AT38V9小型面包车第二排右侧位置乘坐人。事故中死亡。 7.李*风,男,住址:河南省原阳县官厂镇,豫AT38V9小型面包车第三排左侧位置乘坐人。事故中死亡。 8.李*法,男,住址:河南省原阳县官厂镇,豫AT38V9小型面包车第三排右侧位置乘坐人。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现场道路及相关项目建设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东四环快速路西半幅贾鲁河桥北200米处。东四环快速路西半幅单向六车道,路面材质沥青,分道线完整,车道宽3.5米,事故地点无路灯照明。 事故现场道路为新建道路,属郑州市四环线及大河路快速化工程PPP项目东四环标段(以下简称东四环项目)。东四环项目位于郑州市主城区东部,呈南北走向,北起大河路,南至南四环,道路等级为城市快速路,设计速度80km/h,路线全长17.8km,设计内容含有道路照明,建设单位为郑州市城乡建设局、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5月17日,成立郑州交投东四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实施东四环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各项工作。2018年12月13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10100201812130302)。2023年1月、2023年9月,东四环项目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分两次对东四环项目北段进行了验收。9月15日,出具《郑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证书》。9月16日,将东四环项目运维工作进行移交,同时郑州交投东四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运维单位,将东四环项目已竣工验收部分的运营维护服务发包给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其中不含路灯。截至事故发生时,东四环项目已投入使用,其中照明工程因接电点容量不足未通电,未进行竣工验收。 (四)相关单位情况 1.辉县市东方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668871244F,法定代表人:杨*贤,住所:辉县市张村乡杨圪垱村西,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水泥粉磨加工;轻质碳酸钙加工;石子、石粉加工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登记机关:新乡市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该企业未在辉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辉县市货运源头重点单位企业名单内。 2.郑州交投东四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8L2N01,法定代表人:李*华,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与G107辅道交叉口向南1000米路东郑州汽车站配楼520号,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设计、工程承包;监理服务;基础设施专业技术服务;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钢材、电子产品、电线电缆、仪器仪表、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除外)。登记机关: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 (五)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经查询气象网站,2023年11月27日郑州国家基本气象站显示:温度为1℃-18℃,晴天,西北风,风力3-4级转小于3级。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26日19时13分许,豫GF0509重型栏板货车所有人杜*涛安排驾驶员范*江到位于新乡市的辉县市东方建材有限公司装载20吨水泥运送至郑州市东四环物流通道附近工地。21时许,范*江驾驶豫GF0509重型栏板货车到辉县市东方建材有限公司装载400袋齐王牌袋装325#水泥(每袋重50千克)。11月27日2时许,范*江驾驶货车出发后沿卫柿线、107国道行驶,行至新乡市北环路与107国道交叉口时,从定国村小路绕过秦庄超限检测站后再次进入107国道行驶。3时许,行至新乡市南环路附近停车检查时,范*江发现货车右后外侧轮胎漏气,便联系同事刘*涛(杜*涛名下另一辆豫GE8163重型栏板货车驾驶员)帮忙送备胎,并约定在107国道和胡韦线交叉口流动补胎车处见面。 5时20分许,轮胎更换完毕,将备胎安装在右后外侧,原右后外胎调整至内侧。范*江继续驾驶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在祝楼超限检测站南侧50米处停车接到装卸工刘*生后,驶过黄河公路大桥于6时许进入郑州市北四环快速路二层高架由西向东行驶,进入东四环快速路后由北向南行驶。6时24分许,行至贾鲁河桥北200米处时,正驾车行驶在最左侧车道上的范*江察觉到货车有轮胎爆胎,随即减速将货车停在最左侧车道靠近中央护栏位置,打开双闪下车查看,发现右后内侧轮胎爆胎,但未在货车后侧放置反光警示标志。6时27分许,范*江返回驾驶室启动车辆准备驶离时,听到货车后方有被撞击声,立即下车查看,发现一辆豫AT38V9小型面包车追尾其所驾货车。范*江立即让刘*生拿手电筒到车辆后方约100米处提醒后方来车避让,同时拨打110、120和119电话报警求救。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省政府副秘书长金冬江、郑州市副市长石秀田和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郑东新区管委会等单位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公安、消防、卫健等部门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展开应急救援,并迅速控制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关注舆情。7时49分许,小型面包车驾驶人李*刚及乘车人李*风、李*法、李*林、李*有、薛*学6名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经120急救人员确认均已无生命体征。整个应急救援过程及时迅速,指挥得当,施救科学,未发生次生事故。 事故造成6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441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豫GF0509重型栏板货车驾驶员范*江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货车发生爆胎后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豫AT38V9小型面包车驾驶员李*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夜间行驶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且超速驾驶,追尾前方停放货车,造成面包车驾乘人员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事故车辆驾驶人、所有人存在的问题: 1.机动车违法超载运输 范*江作为豫GF0509重型栏板货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之规定,事故车辆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装载水泥,核定载质量12.205吨,实际载质量约20.72吨,严重违法超限运输;违反《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故意绕行超限检测站、不走检测车道逃避超限超载检测。 2.未认真履行防止违法超限运输主体责任 杜*涛作为个体货运经营者和豫GF0509重型栏板货车所有人,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未认真履行防止违法超限运输主体责任,未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未按照规定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实施监控,指使驾驶员超载运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未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未制定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3.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杜*涛作为货运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规定,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 1.辉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辉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等工作。未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货运源头单位排查,未严格对辉县市东方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未严格实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未对辉县市东方建材有限公司周边有效开展路面巡查治超工作,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治超执法工作开展不到位。 2.祝楼超限检测站 违反《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所任命站长被借调,实际仅有一名副站长负责工作;违反《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长期无公安交通警察驻站,事发当晚安排的两名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中有一名人员因身体不适休息,实际仅有一人在岗;违反《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河南省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超限检测站内闯岗抓拍系统、挡车器等设施、设备未保持良好运行状态。以上问题导致祝楼超限站在事发当晚未发现豫GF0509重型栏板货车违法超载行为。 3.新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新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等工作。违反《河南省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之规定,未确保祝楼超限检测站人员齐备、设备完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河南省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祝楼超限检测站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检测站夜间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监管不到位情况失察;未会同公安部门选派人员进驻公路超限检测站,致使祝楼超限检测站长期缺少公安交通警察驻站联合执法,实际运行管理能力弱化。 4.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辖区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未依法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未及时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治超执法工作开展不到位。 5.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辖区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和《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未依法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未安排交通警察在祝楼超限检测站驻站,未及时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其他问题: 1.未落实货运源头单位管理主体责任 辉县市东方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未落实货运源头管理主体责任,未监督车辆合法装载,未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导致货运车辆源头超载。 2.未保持道路照明功能完好 郑州交投东四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东四环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东四环快速路已投入使用,但照明工程未竣工验收,路灯已安装但未通电。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郑州东四环快速路“11·27”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范*江,豫GF0509重型栏板货车驾驶人。驾驶具有安全隐患、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行驶至公路,故意绕行超限检测站、不走检测车道逃避检查,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导致豫AT38V9小型面包车追尾,造成较大亡人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已于2023年12月22日将范*江一案提请至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对范*江审查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杜*涛,豫GF0509重型栏板货车所有人,个体货运经营者。未依法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运营车辆处于失管、失控状态,指使驾驶员超载运输(豫GF0509重型栏板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2.205吨,事故发生前杜*涛通过微信安排驾驶员范*江装载20吨水泥运往目的地),最终导致较大亡人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已于2023年12月22日杜*涛一案提请至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对杜*涛审查逮捕,现杜*涛被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和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新乡市有关部门及其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新乡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1.辉县市东方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货运源头单位管理责任,导致货车超载运输。建议由辉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货运源头监管并依法依规对该企业进行处理。 2.郑州交投东四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工作职责,已投入使用的城市快速路路灯未通电。建议尽快通电并验收,确保路灯正常使用。 (一)切实增强干部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刻学习领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切实将主题教育学习成果转化为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政治担当。要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意识和能力。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要有机结合做好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一步研究细化工作方法,形成常态化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做到主动靠前,发挥各自优势,拧成一股绳,形成工作合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全面提升违法超限超载治理水平。 (二)加强源头治理,强化过程安全。 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货运源头单位治理,在盯紧现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同时,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运源头单位情况,分级分类有效管控辖区内货运源头企业,提升企业法治意识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切实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安全隐患。辉县市要对辖区内所有相关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分类施策,有效管控,排查整治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报新乡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祝楼超限检测站作为新乡市跨市域的违法超限检测末梢,在治超工作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会同公安交警依法依规安排交通执法人员和公安交通警察联合驻站,并全面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设备建设,提高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夜间治超执法能力,其他超限检测站也要举一反三,解决类似问题。同时,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会商,组织业务“精兵强将”,围绕“人车路设施企业”五要素,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形势专题研判,分析亡人以上事故、重点车辆严重违法行为规律,特别是要针对个体货运车辆违法,制定有效的事故预防对策措施。要加强路面巡查,在交通事故易发和交通违法多发地,加大巡逻力度和频次,对重点道路特别是事故多发、隐患突出路段,进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切实堵塞漏洞,确保群众出行安全。 生产和安全是一体的,生产过程本身就包含安全。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运输者要主动履行防止违法超限运输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机制,制定有关交通事故等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合法运输经营。东四环项目建设单位要加紧推进道路建设,切实为城市道路畅通、群众正常出行提供安全保障。 (三)坚持科技推动,不断创新管理。 要坚持互联网思维和信用治超理念,创新治超管理方法,加快推广完善技术监测设备,推进相关信息交换和共享,抓好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逐步实现自动识别和精准查纠,减少路面检查频次,有效解决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人员不够用等问题,全面提高交通行业管理服务水平。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整合执法资源,科学分析治超数据,实现超限超载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持续优化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精准合理布局,卡准重要路段、重点路口,遏制超载车辆长期跨区域流动,有效提升管理监管效果,缓解路面巡查人员压力。要依托各类媒体平台,宣传介绍紧急情况下驾驶技能,引导驾驶人提升安全行车和避险意识,针对重点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特别是个体货运经营者,点对点推送安全提示信息,增强重点驾驶群体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守法意识,全面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运输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