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民旺生态养殖场“7·11”较大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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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民旺生态养殖场“7·11”较大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350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醴陵市民旺生态养殖场 发生时间 2023-07-11 00:00:00 涉事单位 醴陵市民旺生态养殖场 事故类型 火药爆炸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烟花爆竹 死亡人数 7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710 行政区域 中国,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二、事故概况 2023年7月11日凌晨4时36分许,株洲市醴陵市板杉镇竹花山村中山组民旺生态养殖场内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发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1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非法生产组织实施情况 醴陵市民旺生态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位于株洲市醴陵市板杉镇竹花山村中山组,原投资人为板杉镇竹花山村党支部书记刘建军,2022年6月17日刘建军将养殖场转让到其妻刘国华名下。养殖场呈西北至东南走向,坐落在一山谷中,三面环山,长约175米,总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2023年2月初,李美中通过王辉介绍认识刘建军,并与刘建军达成口头协议,商定刘建军以提供养殖场内一栋约80平方米用作饲料间、兽药间的闲置空房为场地入股,并收取500元每天的场地费。李美中、陈章洪、王辉各出资1万元,四人合伙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狗尾草”(玩具类:线香型/晨光花)。李美中负责原材料购买、生产及成品销售。3月至4月20日左右,开始陆续组织生产,4月20日后,因效益较差,利益分配不均,王辉退股,刘建军退股改为以每月1.3-1.5万元不等的价格,向李美中收取场地租赁费,陈章洪转为销售。李美中又邀约吴思期以“借款2万元,支付500元/天利息”的方式合伙生产经营。5至6月份,每月各生产了20天左右的时间,刘建军收取2.1万元租金。 (二)原材料来源情况 2023年2月至4月20日,李美中使用醴陵市北泰出口花炮厂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先后8次从毗邻的江西省上栗县渌塘镇文昌烟花爆竹原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昌公司”)购买生产“狗尾草”所需的原材料,共采购普照合金3120千克、硝酸钡4200千克、树脂100千克、氯离子150千克、高氯酸钾1500千克、铝渣250千克、复钾100千克、硫璜408千克、碳酸锶125千克、乙烯75千克,合计金额138180元。 2023年5月3日至7月10日,吴思期先后12次且未提供任何资质从文昌公司购买原材料,共采购普照合金4160千克、硝酸钡6200千克、树脂50千克、氯离子75千克、高氯酸钾9350千克、铝渣1050千克、复钾100千克、锶225千克、乙烯275千克,粗合金200千克、煤灰25千克,合计金额384450元。 (三)产品流向情况 2023年3月至4月上旬,陈章洪将“狗尾草”药饼分发给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古城村村民廖青林、李细林、罗美阳、郭才英等人加工。 2023年5月9日,陈章洪将200多件“狗尾草”成品销售给浏阳市名成烟花贸易有限公司。 2023年5月至7月8日,李美中纠集操作工人刘国华、邹爱玲、陈燕等人在养殖场生产的“狗尾草”半成品分别销售给了杨宗武(在逃)、瞿接木(在逃)等人。 2023年7月9日中午,李美中以4000元的价格将200饼“狗尾草”半成品卖给陈章洪,并存放在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 7月11日凌晨2时30分许,易湘文、吴思期驾乘湘BBJ908面包车将800饼“狗尾草”半成品送至醴陵市白兔潭镇汆溪村河洲花炮厂一钢棚内存放。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9日开始,李美中伙同吴思期继续组织非法生产活动。7月10日下午,吴思期联系文昌公司梁耀雄购买一批高氯酸钾、硝酸钡等原材料,合计金额8.07万元。梁耀雄安排司机吴思祥驾驶赣J13836箱式货车运至醴陵,途中在白兔潭镇接到吴思期。14时56分许,运抵养殖场,吴思祥收取吴思期支付的450元运费。18时18分许,李美中在李畋镇固永剂厂以620元购买30包珍珠粉、20包封口药,19时至23时许,李美中与雇请的陈燕、邹爱玲、李传桃、李剑、瞿友兴、李明战等6名醴陵籍人员相继来到养殖场实施非法生产活动。23时许,“中间人”易湘文在醴陵市李畋镇清水村祥光炮筒加工有限公司购买750个空药筒。7月11日0时19分许,易湘文抵达非法生产点。2时30分许,易湘文、吴思期驾乘湘BBJ908面包车,将800饼“狗尾草”半成品送至醴陵市白兔潭镇汆溪村河洲花炮厂一钢棚内存放。4时36分许,养殖场发生爆炸,事故导致李美中等7名现场作业人员全部死亡。爆炸后起火引燃养殖场闲置空房燃烧倒塌,并引起房屋周围山体森林起火。 (二)事故救援情况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于7月11日4时47分接到醴陵市消防大队关于养殖场发生火警的电话报告,工作人员随即前往现场核实情况;株洲市应急指挥中心接醴陵市事故情况报告后,立即上报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并报告株洲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委网信办。株洲市委、市政府和醴陵市委、市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株洲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消防救援支队迅速调集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醴陵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现场救援、善后处置、刑事侦查、事故调查、追责问责、维稳、宣传舆论等7个工作专班,全面开展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7月11日6时50分左右,爆炸引发的山火被扑灭,14时40分完成现场搜救与清理。爆炸造成140头生猪死亡,事发后及时进行了无害化填埋处理和现场全面消杀。组织对周边建筑物进行鉴定,未发生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23时左右事故现场清理完毕。社会舆情总体平稳,7月11日14时47分通过“醴陵应急管理”公众号发布权威《情况通报》,各媒体均及时转载,回应公众关切、化解疑虑。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应急处置安全有序,信息报送及时。 事故造成7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71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美中非法组织生产制造烟花爆竹“狗尾草”,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引起静电积累放电产生火花引燃现场易制爆原材料,并发生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李美中、吴思期目无法纪,唯利是图,铤而走险,毫无安全意识,组织陈燕、邹爱玲、李传桃、李剑、瞿友兴、李明战等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2.非法生产者违规租赁有证烟花爆竹企业工位,并凭借有证企业资质购买原材料和销售产品,合法企业为非法生产销售提供了便利。 3.属地管理严重缺位,对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重视不够,排查不实不细,未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刘建军作为竹花山村党支部书记参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并提供场地;村支两委班子成员集体失察失守,对村党支部书记刘建军非法提供场地并参与非法生产的违法行为,应该发现而未发现。 4.有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风险研判不够精准,“打非治违”机制不健全,取缔、查处非法生产的执法监管严重缺位,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排查不够深入,发现和排除问题隐患不够有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醴陵市民旺生态养殖场“7·11”较大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李美中,组织、参与非法生产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陈燕,参与非法生产活动,非法违法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3.邹爱玲,参与非法生产活动,非法违法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4.李传桃,参与非法生产活动,非法违法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5.李明战,参与非法生产活动,非法违法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6.李剑,参与非法生产活动,非法违法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7.瞿友兴,参与非法生产活动,非法违法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刘建军,男,43岁,中共党员,为非法生产活动提供场所并参股组织非法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2.吴思期,男,39岁,群众,非法组织生产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3.刘国华,女,43岁,群众,刘建军的妻子,醴陵市民旺生态养殖场法人代表,非法生产活动“中间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4.易湘文,男,36岁,群众,非法生产“中间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5.吴思祥,男,49岁,群众,为非法生产活动提供运输服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6.梁耀雄,男,64岁,群众,非法销售易制爆物品,为非法生产活动提供运输服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7.夏磊,男,40岁,群众,包庇窝藏非法生产组织者,涉嫌窝藏包庇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8.易祖生,男,38岁,群众,包庇窝藏非法生产组织者,涉嫌窝藏包庇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9.李家扬,男,60岁,群众,2023年3月因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非法生产活动“中间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10.陈章洪,男,51岁,群众,非法生产活动参与者和“中间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11.王辉,男,60岁,群众,非法生产活动参与者和“中间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意见 1.帅建明,中共党员,醴陵市板杉镇竹花山村支委委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刘建军,中共党员,醴陵市板杉镇竹花山村原党总支书记、村主任,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已由醴陵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朱锐,群众,醴陵市板杉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应急管理专干。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4.蒋金涛,群众,醴陵市板杉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应急管理专干。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5.彭笑林,中共党员,醴陵市板杉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站长。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6.徐进,群众,醴陵市板杉镇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移送株洲市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7.龙茂盛,中共党员,醴陵市交警大队第五执勤中队中队长,醴陵市板杉镇政府“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8.罗明俊,中共党员,板杉镇政府畜牧主管,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9.李普查,中共党员,醴陵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质量安全股股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0.周孝军,中共党员,白兔潭镇司法所司法助理,落实矫正对象教育、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对其进行诫勉。 11.黄章伟,中共党员,醴陵市李畋镇司法所所长,落实矫正对象教育、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对其进行诫勉。 12.刘国强,中共党员,醴陵市公安局危爆大队民警,2020年12月起抽调到醴陵市“打非办”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3.杨仁忠,群众,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大队干部,2021年1月起抽调到醴陵市“打非办”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4.杨建新,中共党员,醴陵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5.文子华,中共党员,醴陵市公安局板杉中心派出所所长,醴陵市板杉镇政府“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6.文武全,中共党员,醴陵市公安局危爆大队大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7.罗莹,中共党员,醴陵市板杉镇人大副主席、板杉镇竹花山村办点领导,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并免职。 18.杨颖异,中共党员,醴陵市板杉镇原党委委员、宣统委员、副镇长,涉嫌玩忽职守,移送株洲市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19.肖维,中共党员,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执法大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0.文秋鹏,中共党员,醴陵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醴陵市公安局烟花爆竹公共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1.梁斌,中共党员,醴陵市板杉镇人民政府原党委副书记、镇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2.朱印飞,中共党员,醴陵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其进行政务诫勉。 23.苏继峰,中共党员,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醴陵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4.易桢华,中共党员,醴陵市陶瓷国际会展中心主任、醴陵市板杉镇原党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 25.黄振伟,中共党员,醴陵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醴陵市“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醴陵市“打非办”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罗飞虎,中共党员,醴陵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醴陵市“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安委会副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7.曾敏,中共党员,醴陵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醴陵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醴陵市“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 28.刘新华,中共党员,醴陵市委副书记、市长,醴陵市安委会主任,醴陵市“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意见 1.醴陵市民旺生态养殖场。刘建军将养殖场内一栋约80平方米闲置空房(饲料间、兽药间)出租给李美中等人用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由醴陵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吊销其证照。 2.江西省上栗县渌塘镇文昌烟花爆竹原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2月至4月20日李美中使用醴陵市北泰出口花炮厂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先后8次从江西省上栗县渌塘镇文昌烟花爆竹原材料有限公司购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狗尾草”所需的原材料;2023年5月3日至7月10日吴思期先后12次未提供任何资质从该公司购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狗尾草”所需的原材料。移送江西省上栗县有关部门依法处理。3.浏阳市名成烟花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5月9日,陈章洪将加工好的200多件“狗尾草”成品销售给浏阳市名成烟花易有限公司。移送浏阳市有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4.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2023年6月份起,租户刘智勇将59号包装工房20个褙皮工位中的4个工位以每个工位4000元的价格转租给陈章洪。陈章洪利用此工位将狗尾草”半成品加工成成品后,混存于该公司仓库,并利用其资质进行销售。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并先行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经调查,7月8日该企业保安朱从林的亲戚彭庆平在朱从林处领取钥匙并取走材料后一直未归还钥匙,7月11日凌晨2点,在彭庆平引路下,易湘文开车至朱从林在河洲花炮厂内私自搭设的钢棚,并卸下200余饼“狗尾草”半成品及6箱成品。该企业涉嫌私自搭建钢棚;未落实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等问题。目前,已由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并先行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6.醴陵市北泰出口花炮厂。8名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均持有公司资质复印件,可随时将证件提供给需求者,内部管理混乱造成了购销市场混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由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五)其它处理意见 1.责成醴陵市委、市政府向株洲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醴陵市板杉镇党委政府、醴陵市公安局、醴陵市应急局、醴陵市交通运输局、醴陵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醴陵市司法局等单位向醴陵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责成醴陵市公安局对醴陵市板杉镇竹花山村驻村辅警左军按规定作出处理。 这起事故反映出非法生产组织者李美中、刘建军、吴思期等人目无法纪,唯利是图,铤而走险;烟花爆竹企业分包转包、资质管理混乱,违法运输、存储、收购、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醴陵市委、市政府对“打非治违”工作重视不够,属地管理严重缺位,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没有在全市掀起“打非治违”高潮,未做到“打非治违”工作全履盖;村、支两委人员失察失守,个别人员丧失底线,参与非法生产;部分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风险研判不足,日常排查不严不实,形式主义严重,未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涉危涉爆重点人员管控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导致事故发生,代价沉重,影响恶劣,教训惨痛。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要切实抓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3号)、国务院2022年《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等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强安全监管,补短板、强弱项,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要深刻汲取“7·11”事故惨痛教训,警钟长鸣,长抓不懈,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二)坚决有力打击非法生产。各县市区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非法生产形势,深刻认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省安委会印发的《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八条硬措施》(湘安发〔2023〕7号)要求,依法依规压实县乡人民政府“打非治违”主体责任,由县乡人民政府明确政府负责人具体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联合“打非治违”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及合法企业参与非法生产活动。做到从严把控关口、坚决斩断利益链条、严格管控重点人员、严查贴牌冒牌行为、发动群众举报、强化协调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治乱追责。 (三)全面开展烟花爆竹领域排查整治。各县市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一是排查重点人员。全面排查有烟花鞭炮非法生产前科的人员、矫正对象,纳入重点人员管控。二是排查重点企业。全面排查烟花爆竹原材料配套、生产、销售企业,全链条监管到位。三是排查重点场所。全面排查养殖场、废弃厂房、闲置房屋等非法生产可能性大的场所。四是排查重点车辆。五是排查重点乡镇、村。全面排查烟花爆竹生产的重点乡镇、村,做好源头管控。六是排查重点时段。紧盯易发生非法生产行为的时段,加强用电、用水等监控。 (四)强化基层治理,构筑人民防线。各县市区要注重发挥村(社区)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在“打非治违”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统一领导。乡镇(街道)要全面掌握村(社区)党组织“打非治违”运行情况。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宣传车、“村村响”、微信、短信等传播工具,向群众宣传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导致事故的惨痛教训,充分发挥典型事故案例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要广泛宣传,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行为,按规定落实奖励措施,构筑“打非治违”人民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