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金川浙江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1·5”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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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金川浙江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1·5”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242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金川集团镍钴有限公司龙首矿区 发生时间 2024-01-05 00:00:00 涉事单位 浙江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 事故类型 冒顶片帮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6 行政区域 中国,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详细时间 09:45: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月5日9时45分许,浙江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在金川集团镍钴有限公司龙首矿区中采区1100中段II盘区26行采场东8号无假顶进路,进行检撬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浙江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兴安金昌分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6日,持有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MA7204045L,有效期至2038年3月5日,主要承担金川集团镍钴有限公司龙首矿东采区东1105-1105行、中采区、西一采区这三个采区的采掘施工作业任务,三个采区分别设有采区负责人。公司设有项目经理部,下设生产技术室、设备材料室、安全管理室、财务室、综合办公室5个管理科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金川集团镍钴有限公司龙首矿(以下简称龙首矿),属金川集团镍钴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1962年6月建矿,主要承担金川镍矿Ⅰ矿区和Ⅲ矿区的开采任务,矿区面积2.0541平方公里。企业负责人为矿长武**,下设12个工区,其中6个采矿工区,6个辅助生产工区(铲运、充填、运输、提升、辅助、通风),设有生产技术室、装备材料室、行政办公室、党群工作室、安全管理室、地质测量室、财务室、人力资源室等8个管理职能科室,安全管理体系和机构健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000002015043220138153;有效期至2047年01月17日;龙首矿东、中、西一采区持有甘肃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甘)FM安许证字(CDX004),有效期至2026年8月6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事发地属龙首矿采矿二工区所辖中采区1100分段I盘区采场,工区主要负责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监管和生产协调、出矿及充填准备作业,二工区现有职工63人,劳务派遣人员2名。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3年1月1日,龙首矿与浙江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采矿工程承包合同》,承包范围包括龙首矿东采区东1105-1105行、中采区、西一采区作业区采矿工程全部施工和工作内容,开工日期为2023年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三)矿区地质概况及地质、水文地质安全管理工作 1.地质概况。事故发生地为龙首矿中采区1100中段II盘区26行12分层采场东8号无假顶进路,开采的矿体是龙首矿主矿的24号矿体。事故发生地的矿岩接触面,围岩属岩石蛇纹石、绿泥石化蚀变较强,滑动性构造面发育,整体性较差。 2.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安全管理工作。龙首矿地质测量室通过《龙首矿构造破碎带及安全预报》《龙首矿地质测量室现场管理通知单》等形式,开展矿山工程、水文地质安全管理工作,下发了《2024年第一季度龙首矿构造破碎带及安全预报》,指出采矿二工区1100中段II盘区26行12分层采场下盘破碎带发育,区域岩石蚀变作用发育,岩石渗水严重,蚀变岩石遇水易于呈泥状,东8号进路岩石节理发育,岩石破碎,工程地质条件极差,要求施工过程中及时支护。 (四)回采设计 龙首矿中采区1100中段II盘区26行东8号进路12分层回采设计中的一条进路,2023年6月在7号进路发现镍铜富矿,之后在当年12月初进行采掘设计变更,新增了8号进路,并在12月底开始进行8号进路的采掘。该设计经龙首矿地质测量室、安全管理室、生产技术室会审后,由技术副矿长、生产副矿长会签,设计对进路规格、回采要求、支护参数、安全措施等采矿关键要素进行了说明(短掘短支,支护紧跟作业面,原岩暴露面距离支护体距离小于1m),该设计符合《GB50771-2012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50086-2015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5日7时20分许,二工区技术员杨*主持工区排班会,工区带班领导党支部书记陈**、生产副主任韩**、技术副主任吴**,以及浙江兴安金昌分公司李*、李**、董**、魏*、马***、田**等人参加。会上安排对26行东6号、西4号、东8号进路进行铲矿。陈*、韩*、吴**等3人,分别对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生产中的红区管控、保命条款,三检三撬、车辆安全运行等方面进行了强调,并进行事故案例学习。 9时10分许,作业人员李**和作业队长李*到26行采场进行现场确认,依次检查东西4号进路、东6号、东8号进路,李**发现东8号进路有浮石和碎矿,就让李*照明,自己进行检撬。 9时45分许,两人开始检撬,李**负责检撬,李*负责监护,在李**检撬了四五下后,工区技术员罗志强在进路口喊李**,李*、李**同时回头张望,此时掌子头顶板矿石突然垮落,将李**砸倒。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立即喊附近巷道作业人员救人,不久后田**和董国强到达事故现场,几人合力搬动李**身上的矿石,不久后马****、魏*也赶到并参与救人。 9时47分许,现场人员将李**救出后,将其抬到西6号进路口安全处,当时李**意识清醒。魏*去值班硐室门口打电话叫项目部派车。 9时55分许,浙江兴安金昌分公司副总经理叶**和工区副主任吴*等人到达26行采场,叶**安排李*和何仲选乘车将李**送到医院。 10时35分,李**被送至金昌市中心医院。 13时许,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检撬人员李**站位不当,违反《龙首矿检撬管理规定》,没有严格执行“工作面检撬应选择安全可靠的站位和躲避路线,并清理躲避路线障碍物,不准站在浮石下方进行检撬”的管理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浙江兴安金昌分公司和龙首矿及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对井下作业现场的“三违”行为纠治不到位,现场人员对李**的习惯性违章行为未予以及时制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针对东8号进路采场矿体与围岩差异性较大,岩体节理、裂隙发育、稳定性较差,在扰动影响下易产生结构面滑移垮落的情况(3次现场勘查过程中均出现大块矿石垮落的情况),浙江兴安金昌分公司及采矿二工区安全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间接原因。 3.浙江兴安金昌分公司作业人员在岩体破碎区段进行回采时,对作业现场安全研判不细致,为根据采场地质条件及加强防范措施,作业期间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差,监护人员履职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金昌金川浙江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1·5”一般冒顶片帮事故是一起因人员“三违”行为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浙江兴安公司金昌分公司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李**,浙江兴安公司金昌分公司班长,在龙首矿1100中段II盘区26行12分层采场东8号进路检撬作业时,检撬站位不当,未能发现隐蔽风险,检撬作业时违反边检撬边进入的要求,使用三米撬棍大角度检撬,对复杂地质环境中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2.李*,浙江兴安公司金昌分公司作业队长,在龙首矿1100中段II盘区26行-12分层采场东8号进路检撬作业时,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对复杂地质环境中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未能发现隐蔽风险,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金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三)之规定,依法对李*实施行政处罚。 3.何*,浙江兴安公司金昌分公司项目经理,对矿区边缘进路的矿体破碎带进行回采时,对作业环境变化和安全风险动态发展的预判不够,对现场人员“三违”行为纠治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金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之规定,依法对何*实施行政处罚。 4.王**,浙江兴安公司金昌分公司安全管理室主任,企业复工复产前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对矿区边缘进路的矿体破碎带进行回采时,对作业环境变化和安全风险动态发展的预判不够,对现场人员“三违”行为纠治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金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之规定,依法对王**实施行政处罚。 5.王**,浙江兴安公司金昌分公司技术副总经理,对采区周边岩石复杂应力形势辨识研判不足,复工复产方案未针对矿区边缘进路的矿体破碎带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进路采场存在的岩体节理、裂隙发育、稳定性较差的情况研判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金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之规定,依法对王**实施行政处罚。 6.叶**,浙江兴安公司金昌分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包抓采二工区,对采区周边岩石复杂应力形势辨识研判不足,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隐患问题分析不透彻,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金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扣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对其处以上年度收入25%罚款的行政处罚。 7.吴**,浙江兴安公司金昌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对作业点矿石破碎、完整性差带来的风险研判不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差距,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金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一)之规定,依法对吴**处以2023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龙首矿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杨*,采矿二工区26行班组承包安全员、1月5日2班采矿二工区作业指令安排人,工区排班时对26行东8号进路处于矿岩交界带,岩体节理、裂隙发育、稳定性较差,在扰动影响下易产生结构面滑移垮落的情况,针对性的安全管控措施技术交底不细致,未严格履行“负责承包班组作业人员“三违”行为的检查及纠偏”职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之规定,建议由龙首矿给予杨*行政记大过处分。 2.韩*,采矿二工区安全副主任,分管工区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根据龙首矿地测科下发的地质预报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未根据作业环境、业务划分、工艺技术变化等情况,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井下责任区风险进行再辨识,制定应急、防控措施,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之规定,建议由龙首矿给予韩*行政记过处分。 3.吴*,采矿二工区技术副主任,分管工区质量工作,当班工区值班领导,未及时根据龙首矿地测科下发的地质预报研究针对性的技术防范措施,当班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之规定,建议由龙首矿给予吴*行政记过处分。 4.陈*,采矿二工区副主任,分管设备管理工作,《采矿二工区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安全员承包(采场)班组安全管控实施方案》中确定的26行安全包抓责任人,负责承包班组及责任区的安全和培训工作,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三违”行为的检查及纠偏”的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之规定,建议由龙首矿给予陈*行政记大过处分。 5.柳**,采矿二工区主任,主管工区全面工作,事故教训汲取不深刻,未按《岗位安全责任清单》“深入井下对工区重点要害岗位进行排查,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安排专人监督、整改落实”要求,对《2024年第一季度龙首矿构造破碎带及安全预报》反映的情况未引起高度重视,未安排专人制定防控措施并督促落实,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之规定,建议由龙首矿给予柳**行政降职处分。 6.陶**,龙首矿安全总监兼安全管理室主任,负责全矿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连续发生汲取教训不深刻,作为矿山安全科室负责人,对事故的连续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之规定,建议由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陶**行政记过处分。 7.张*,龙首矿分管安全副矿长,对事故的连续发生汲取教训不深刻,作为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对事故的连续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之规定,建议由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张*行政记过处分。 8.张*,龙首矿党委书记、副矿长,对事故的连续发生汲取教训不深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事故的连续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之规定,建议由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张*行政警告处分。 9.武**,龙首矿矿长,主管龙首矿全面工作,对事故的连续发生汲取教训不深刻,作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连续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之规定,建议由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武**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浙江兴安公司金昌分公司对东2号进路在岩体破碎区段进行回采时,对井下复杂地质条件下作业中的安全风险辨识不细不实,对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完善,对进路原岩帮失稳、垮落风险辨识与评估不足,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之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兴安公司金昌分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浙江兴安公司金昌分公司要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施工人员能力素质,使现场人员能够更好检查和辨识工作面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强化施工人员防范意识。 (二)加强现场风险管控。浙江兴安公司金昌分公司和龙首矿要认真剖析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现场检查和管理力度。针对岩体节理、裂隙发育、稳定性较差,在扰动影响下易产生结构面滑移垮落的不良地质条件和季节性地压变化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针对性措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杜绝事故发生。 (三)加强矿山安全风险研判和防范。龙首矿要认真总结梳理龙首矿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组织专业团队对所有地下矿山进行系统性分析研判,综合分析深部采矿的风险,制定有效解决方案。对外包单位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屡屡违规的外包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清退,坚决扭转事故多发态势。 (四)加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落实。金川集团公司安全保障部和金川集团镍钴有限公司要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制定详细的《意见》落实措施,通过采取挂图作战的方式,对标对表,倒排工期、有序推进井下外包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有序退出,力争在2025年上半年基本完成相关措施落实。 (五)加快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金川集团镍钴有限公司要对标国内外先进矿山安全管理模式,加大人财物投入力度,加快推进技术升级改造,持续推进矿山机械化、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通过“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相结合的方式,切实提升全市矿山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