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首矿“10·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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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首矿“10·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243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金昌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首矿 发生时间 2023-10-12 00:00:00 涉事单位 金昌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首矿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5 行政区域 中国,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详细时间 18:37: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0月12日18时37分许,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首矿西一采区采矿一工区铲运机在井下1428分段30行分层联络道作业时,将一名外包劳务人员撞伤,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单位情况: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首矿(以下简称龙首矿),属金川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是一家井下镍铜矿石开采的大型矿山企业,设计产能、核定产能396万吨,现有职工1574人,下设8个业务科室、12个工区。龙首矿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300MA747CBK84;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甘)FM安许证字〔CDX004〕,有效期至2026年8月;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二)涉事车辆情况:涉事车辆为金川集团公司自主使用6m³铲运机,编号为C6-17#,设备型号:JCCY-6,主机尺寸:10600mm*2795mm*1825mm,设计时速最高26.5km/h。铲运机配备有LocalSafe测距报警系统,报警范围为0.5m-32m,铲运机驾驶室内安装有报警器,井下作业人员配备有测距标签(手环),当铲运机处于启动状态、人员测距标签(手环)处于有电状态时,驾驶室报警器与现场作业人员测距标签(手环)保持联通,当铲运机在有效报警范围靠近现场人员时,铲运机驾驶室报警器会发出声光报警,现场人员佩戴的测距标签(手环)会震动并发出灯光报警。据现场勘查测试,铲运机照明设施齐全,刹车系统完好,LocalSafe测距报警系统运行正常。 (三)涉事人员情况:死者(任长力),为龙首矿外包工程施工单位浙江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兴安金昌分公司)劳务人员,与浙江兴安金昌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龙首矿采矿一工区从事凿岩作业。铲运机司机(聂永飞),为金昌市镍城伟业劳务有限公司派遣到龙首矿的劳务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持有金川集团公司(特有工种)安全作业证,作业项目为铲/台/服务车司机,操作证号:JCKSTYQ2022325,有效期限至2025年7月。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龙首矿西一采区1428分段30行分层联络道,现场有两台车辆(装药车和铲运车)先后投入作业,两车行进时间间隔约10秒,事发后两车相距约90米。现场当时有三人(铲运机司机聂永飞、凿岩工任长力、毛工妥二不都),事发时聂永飞驾驶铲运机准备去平整西25#进路,妥二不都去往大巷口,此时任长力正好从躲避硐室出来准备跟随装药车装药,铲运机在行进中将巷道行走的任长力撞上。现场有实时视频监控,从现场监控视频判断,铲运机在行进中处于视野盲区,无人为故意伤害倾向。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12日7时30分许,龙首矿采矿一工区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地表排班,安排当日工作任务,检查劳保穿戴情况,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8时30分许,铲运机司机聂永飞到井下司机休息硐室参加二次排班,安排他到1428分段30行出矿,分给他的铲运机是C6-17#车,他对铲运机进行了点检安全确认,发现铲运机左右前轮漏油,随即将铲运机开到维修硐室联系维修工进行维修。9时27分许,浙江兴安金昌分公司当班班长李斌元在井下组织二次排班,检查头灯、手环等运行情况,安排任长力和妥二不都在1428分段30行进行凿岩作业,并由任长力配合装药车进行爆破作业。 14时20分许,聂永飞驾驶已维修好的铲运机到1428分段30行东西3#进路出矿。 16时许,30行东西3#进路出矿完毕,李斌元联系凿岩台车打眼,聂永飞驾驶铲运机去清理溜井,随后一工区值班员朱文其安排聂永飞去西25#出矿。 18时34分许,装药车到达1428分段大巷口闪灯示意进入,任长力和妥二不都打开红区门,将红区门固定好后,任长力去往躲避硐室,妥二不都回到大巷口,装药车进入后驶入溜井联络道错车,聂永飞驾驶铲运机退到1428分段大巷口,之后装药车从溜井联络道退出后驶往30行分层联络道装药。 18时37分许,聂永飞在铲运机驾驶室向妥二不都要回了红区钥匙,然后驾驶铲运机准备去平整西25#进路巷道。恰在此时,任长力从躲避硐室出来,沿着30行分层道跟随装药车去装药,铲运机在行进中将任长力撞倒后挤压。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铲运机司机聂永飞呼喊妥二不都,妥二不都赶到现场后,看见任长力在铲运机前后轮中间横躺着。之后妥二不都去30行采场叫李斌元,李斌元跑到值班硐室向值班员崔小荣、朱文其说明情况。崔小荣随后赶往事发现场,朱文其向采矿一工区主任钱鸣、副主任陈正洪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陈正洪让崔小荣打急救电话,钱鸣立即向龙首矿副矿长张忠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启动车辆伤害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之后,采矿一工区、浙江兴安分公司有关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了看护。19时27分许,救护车赶到事发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诊断确认,任长力已无生命体征。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造成1人死亡(任长力,男,汉族,49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人,龙首矿采矿一工区劳务派遣工)。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铲运机司机未严格执行龙首矿“红区”“非红区”管理规定和无轨设备管理办法,违反井下铲运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在铲运机二次作业前未进行徒步察看确认,盲目启动车辆,误将巷道中行走的作业人员撞伤,违规将红区钥匙交由他人代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一是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不足。现场作业人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差,未按照龙首矿“红区”“非红区”管理规定中“非红区车见人停让,人见车避让”管控措施规定进行避让,致使被行进中的铲运机撞上。 二是企业安全管理仍有短板。龙首矿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不严不实,对无轨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和“红区”“非红区”管控执行不严,对外包施工和劳务派遣人员一体化管理还不到位,现场管理还有漏洞。 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存在差距。外包施工人员连续发生安全事故,暴露出外包单位劳务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淡薄,习惯性违章作业,专业化能力素质欠缺,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事故警示教育尚未入脑入心,人的不安全行为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三)事故性质 金昌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首矿“10·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对井下无轨设备管理不善、司机违规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龙首矿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任长力,龙首矿采矿一工区外包施工单位(浙江兴安金昌分公司)凿岩工,未按照龙首矿“红区”“非红区”管理规定中“非红区车见人停让、人见车避让”管控措施规定进行避让,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聂永飞,龙首矿采矿一工区铲运机驾驶员(劳务派遣工),违反井下铲运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在铲运机二次作业前未进行徒步察看确认,盲目启动车辆,误将巷道中行走的作业人员撞伤,违规将红区钥匙交由他人代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金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之规定,对聂永飞给予行政处罚,并责成龙首矿按照相关规定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3.杜占俊,龙首矿采矿一工区司机班班长,负责司机班人员的安全管理,对铲运机驾驶员日常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严不细,对司机违章现象纠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龙首矿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崔小荣,龙首矿采矿一工区值班员,负责值班时的安全巡检和隐患排查整治,对30行作业现场铲运机违章操作、违规管控“红区”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龙首矿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5.陈正洪,龙首矿采矿一工区副主任,负责工区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培训和落实情况的检查,以及无轨设备维检修和司机的日常管理,对工区无轨设备制度规定执行不严的情况督促落实不力,对司机日常管理和安全培训教育不严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龙首矿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6.李海,龙首矿采矿一工区副主任,负责工区技术、质量工作,承包1428分段30行采场,落实承包人职责不力,对责任区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的情况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龙首矿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钱鸣,龙首矿采矿一工区主任,负责工区全面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员工教育培训不力,安全风险管控不深入不细致,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龙首矿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赵其军,龙首矿副总工程师、当日带班领导,负责中采区、西一采区各采场无轨设备运行、设备本质安全、标准化建设等的监督检查和采矿一工区、二工区的安全教育培训督导,协助副矿长抓好采场安全生产工作,对负责采场无轨设备的日常管理督促落实不力,履行带班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龙首矿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骆军军,龙首矿副矿长,分管设备、能源工作,督促落实无轨设备日常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金川集团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武拴军,龙首矿矿长,全面负责龙首矿工作,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三违”行为禁而未绝等问题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金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给予2022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龙首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不严不实,现场安全管理不深不细,安全警示教育缺乏实效,对外包施工和劳务派遣人员的一体化管理还有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金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其他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妥二不都,浙江兴安金昌分公司(龙首矿外包施工单位)毛工,未严格遵守龙首矿“红区”“非红区”管理规定,违规代管红区钥匙,违规解除“红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金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李斌元,浙江兴安金昌分公司(龙首矿外包施工单位)当班班长,负责班组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作业现场人、车混合作业安全风险,对违规管控“红区”行为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金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尚亚军,浙江兴安金昌分公司(龙首矿外包施工单位)当班安全员,负责采矿一工区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未及时发现作业现场人、车混合作业安全风险,对井下作业人员教育、纠偏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金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4.王康,浙江兴安金昌分公司(龙首矿外包施工单位)副总经理,龙首矿西一采区安全生产负责人,未认真督促外包施工人员落实“红区”“非红区”管理规定,对外包劳务人员安全警示教育不到位,落实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金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5.金川集团公司安全保障部,负责金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集团公司下属矿山企业连续发生事故教训汲取不够深刻,督促下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金川集团公司安全保障部向金昌集团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龙首矿要深刻剖析连续发生事故的深层次原因,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正确认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科学合理安排生产任务,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补齐企业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短板,深入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强管理、除隐患、防事故,落实落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二)切实强化安全管理,提高事故预防能力。龙首矿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是对“红区”“非红区”等高危险区域和铲运机等无轨设备的管理措施要严格督促执行,将安全管理真正落实在每一个流程、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确保安全措施做细、管控措施做严、风险辨识做细,严格落实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过重点排查、定期排查等方式深入组织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自改,切实有效消除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外包施工队伍和劳务派遣人员的一体化管理和教育培训,督促指导外包施工和劳务派遣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狠抓“三违”行为整治,进一步提升安全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将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到一线班组、人员,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突出强化教育培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龙首矿要将安全教育培训作为对外包施工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最重要的手段,针对人员专业素质低、经验不足的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现场说教,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避险等内容有机结合,融入到一线作业过程中,切实提高作业人员技术操作水平和避险自救能力。要常态化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以案为戒、以案促改,积极引导全体人员敬畏生命、敬畏安全,让所有员工真正从思想上筑牢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以谨小慎微的态度珍爱生命、谨记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