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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7·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7-26 等级:较大事故 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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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7·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409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102省道22公里加470米处
发生时间
2024-07-26 00:00:00
涉事单位
石嘴山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道路运输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5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870
行政区域
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详细时间
23:13: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7月26日23时13分许,银川市兴庆区102省道22公里加470米处发生一起致5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2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7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车辆驾驶人情况
1.王某某,男,回族,32岁,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止:2026年08月23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事发前)。经调查,王某某的驾驶科目考试、驾驶证发证及审验情况均属正常。
2.年某某,男,汉族,33岁,持有“C1D”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止:2027年03月10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事发前),经调查,年某某的科目考试、驾驶证发证及审验情况均正常。
(二)车辆情况
1.宁B7***1号集瑞联合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及实际所有人均为石嘴山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1月06日,使用性质:货运,于2021年02月03日在石嘴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该车道路货物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宁交运管石字640********2。
2.宁B***9挂号梁山东岳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及实际所有人均为石嘴山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1月06日,于2021年02月04日在石嘴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该车道路货物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宁交运管石字640********0。经核查,该车车身外观发生改变,长度和宽度与登记信息不一致,高度存在非法改装行为,实车栏板上部用仓栏加高至1700mm(登记栏板高度为600mm)。事发前车辆状态正常。该车最大核定载质量33250千克,事故发生后实测该车事故发生时装载煤总质量30540千克(未超载)
3.蒙K6***09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及实际所有人均为鄂托克前旗某某单位,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09月04日,使用性质:非营运,核载7人,实载6人。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7月26日23时13分许,王某某驾驶宁B7***1号半挂牵引车(牵引宁B***9挂号梁山东岳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沿1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2省道22公里加470米处,在道路中心活动伸缩隔离栅开口处调头时,遇年某某驾驶蒙K6***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蒙K6***9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内驾乘人员年某某、布某、白某某、王某某1、马某某受伤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相继死亡,吴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报告情况
2023年7月26日23时23分,王某某向110指挥中心报警称:在贺兰山路兵沟黄河大桥月牙湖出口,报案人驾驶一辆半挂汽车(宁B7***1)掉头时与一辆广汽商务车(无牌)发生碰撞,广汽商务车内四人受伤,两人被困在车内,已拨打120。苏银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于2024年07月26日23时59分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在到达现场时,广汽商务车(蒙K6***9号小型普通客车)内吴某某、马某某已被救出并送往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消防救援人员正在对车内其余人员进行破拆抢救,后交由现场医护人员送往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2024年7月27日01时40分,现场勘查完毕,道路交通于7月27日4时30分恢复。
2.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目前,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协调石嘴山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死者丧葬费26万元,联系蒙K6***9号小型普通客车所属单位配合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年某某、布某、白某某、王某某1、马某某已全部安葬;伤者吴某某病情稳定,无生命危险。
事故造成蒙K6***9号小型普通客车上5人死亡(年某某、布某、白某某、王某某1、马某某)、1人受伤(吴某某)。
直接经济损失约87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牵引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擅自改变登记结构的挂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年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货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宁B7***1、宁B***9挂号车登记在石嘴山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该公司安全培训不到位,法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对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按要求召开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经核查,该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不规范,浮于表面,制度陈旧且未注明日期,不能确定为当年度制定,事发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失且长时间不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2024年至事故发生时只召开了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仅有一个月少部分车辆的安全隐患排查记录,未落实双重预防机制,驾驶人员教育学习和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无长期系统规划和日常相关工作台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滞后不到位。道路巡查养护单位工作落实不到位,人员配备不足,公司巡检管理工作存在漏洞。事发路段由银川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川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上级法人银川某某集团,隶属银川市国资委)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银川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然制定了相关制度,但在制度落实中缺乏监管。道路巡检分管领导未有效履行道路巡检组织职责,道路安全设施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巡检队队长缺失,巡检队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职责未落实。实际巡检人员为1人,人员配比不足,巡检人员和日常养护巡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此事故性质为道路运输事故。
(一)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07月27日被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刑事立案侦查,同日对其刑事拘留,2024年08月08日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王某某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二)年某某因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三)建议银川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上级党组对银川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银川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董事、法人、总经理陈某某以及巡检人员金某、魏某某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石嘴山市惠农区政府发送《关于建议对银川市兴庆区“7·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涉案企业予以整改和责任追究的函》。
(一)强力推进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发生一起事故,歼灭一类隐患,完善一类制度”要求,集中攻坚道路隐患排查治理,紧盯“人、车、路、企”等重点要素,突出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持续推进“两客一危一货一面”等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源头隐患清零,严把重点驾驶人培训考试关、职业准入关、审验换证关,坚持抓源治本,用好平台机制,滚动排治道路风险隐患,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全力压降交通事故。
(二)持续整治交通违法行为。持续深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紧盯农村面包车、农用车、电动车和五类重点车辆,深入开展国省道、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查严管酒驾醉驾、“三超一疲劳”等易肇事肇祸违法行为,全面提升国省道、农村道路治理能力。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梳理核查2024年以来全市涉及“两客一危一货一面”等重点车辆死亡交通事故,全面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驾驶人承担事故责任清单,深入追查所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严把车辆上路关口,督促运输企业做好隐患整改,严防发生类似事故。
(四)全力营造文明交通氛围。与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开展精准宣传和大警示大教育行动,丰富宣传形式,打造宣传阵地,提升宣传水平。与路政、运管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强化信息互通,切实在路检路查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依托“微信群”、社区、村委会等载体,扩大宣传力量,变被动受教为主动参与,全力提高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
(五)强化督导检查,坚持跟踪问效。充分发挥市、县两级道交委职能作用,深入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确保区、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助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