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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夏龙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11-27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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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夏龙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412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辖区宁夏龙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3-11-27 00:00:00
涉事单位
宁夏龙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2.09
行政区域
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详细时间
13:0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1月27日13时许,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宁夏龙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宁夏龙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祥新能源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1日,法定代表人汪世峰,登记机关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期限: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BQJ27M4A,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银川iBi育成中心四期6号楼3层。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金属制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施工总承包单位:遵化市龙建冶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冶金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12日,法定代表人翟治安,登记机关为遵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期限:2007年12月12日至2027年12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669092576X,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河北省遵化市西二环南路西侧。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机电设备安装管道安装工业设备检修;普通货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专项审批的项目未取得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3.监理单位:宁夏华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磊监理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7日,法定代表人周长清,登记机关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期限:2000年3月7日至2024年7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10683360D,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黄河龙大厦六层综合用房B(12-H)轴。经营范围:其他房屋建筑业;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服务评估;测绘服务;体育中介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项目基本情况
2023年6月5日,龙祥新能源公司与龙建冶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龙建冶金公司承建龙祥新能源公司80万吨光伏支架生产线项目生产车间,工程内容包括101号建筑(生产车间一),102号建筑(生产车间二),103号建筑(仓库),以及上述相关配套设施的工艺管道、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气仪表等工作内容,工期为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9月20日。
2023年9月10日,龙祥新能源公司与龙建冶金公司签订《宁夏龙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0万吨光伏支架生产线项目生产车间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变更为2023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1日。
2023年5月30日,龙祥新能源公司与华磊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约定华磊监理公司为龙祥新能源公司就宁夏龙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0万吨光伏支架生产线项目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监理服务,监理范围包括建筑、安装、电气、仪表、消防等全部内容,具体以龙祥新能源公司确认的施工范围为准,监理期限为2023年6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彩钢瓦安装工艺流程
经调查了解,安装房顶彩钢瓦的工艺流程为:工人用机器先把彩钢瓦通过搭建好的轨道从地面运送到房顶,这个过程中机器会将彩钢瓦压好形状,房顶的工人在房顶接到彩钢瓦后,将彩钢瓦摞在一起捆成一捆,大概等机器运送15卷彩钢瓦后,负责打瓦的工人开始在房顶铺好铁丝网,然后在铁丝网上铺上岩棉,将成捆的彩钢瓦分别解开,把彩钢瓦分别铺在岩棉上,用螺丝钉打孔固定好,至此彩钢瓦安装完毕。
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2023年5月1日,龙祥新能源公司与龙建冶金公司就宁夏龙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光伏支架项目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2023年6月23日,龙祥新能源公司与龙建冶金公司签订《宁夏龙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光伏支架项目厂区建设作业安全告知书》,龙祥新能源公司向龙建冶金公司告知厂区内、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危险作业要求以及作业安全要求。
3.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2023年6月17日,龙祥新能源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某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张某龙、安全员刘某等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其中关于高处作业的交底内容记载“从事高处作业时,应检查身体,身体不合格者严禁从事高空作业。严禁酒后、带病高空作业;认真做好“三宝”“四口”和“五临边”防护工作,临边物品安全放置,以免坠落伤人,合理安排施工,避免上下交叉作业;安全防护搭设完毕后需经过安全、技术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挂牌标识。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各种连接、脚手板铺设、各种防护措施等是否齐全有效,高空作业区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执行高挂抵用;五级及以上大风、大雨、大雪、浓雾天气停止露天作业,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高处作业。”龙祥新能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龙建冶金公司相关人员开展了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完成了安全技术交底任务。
2023年11月27日,龙建冶金公司安全员刘某及彩钢瓦安装队队长徐某力对王某宇等作业人员进行班组级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记载“挂好安全绳、防止高空坠物、安全用电”。龙建冶金公司的安全技术交底没有落到实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没有针对性。
4.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2023年11月22日,王某宇入厂;龙建冶金公司提供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料记载:2023年11月23日,专职安全员程某征对王某宇进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课时为24时;2023年11月24日,专职安全员刘某对王某宇进行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培训,课时为24时;2023年11月25日,法定代表人翟治安对王某宇进行公司级的安全教育培训,课时为24时。龙建冶金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在王某宇没有高处作业证的情况下,安排王某宇进行高处作业。
5.现场检查及监护情况
(1)龙祥新能源公司安全巡检情况
根据龙祥新能源公司相关制度要求,龙祥新能源公司指派安全负责人孙某涛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安全巡检,孙某涛对大风天气下的高处作业对施工单位进行了安全告知,龙祥新能源公司项目质量负责人陈某山对大风天气下的高处作业向监理单位进行了安全告知。
(2)龙建冶金公司现场监护情况
龙建冶金公司彩钢瓦安装队队长徐某力为了消除大风天气引起的彩钢瓦掉落的安全隐患,在风力变小的时候,指挥王某宇、于某刚、王某成三人上房顶加固彩钢瓦,未能考虑到大风天气风力变化无常,作为安全监护人,监护不力。
(3)华磊监理公司监理情况
华磊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王某在2023年11月27日9时30分,口头告知施工单位因天气原因,风力较大,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所有高处作业施工,但未发现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证即进行高处作业以及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配备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的坠落悬挂用安全带的隐患,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27日13时30分许,龙建冶金公司彩钢瓦安装队队长徐某力在龙祥新能源公司年产80万吨光伏支架项目101车间厂区打扫卫生时,听到车间厂房房顶用铁丝绑的彩钢瓦被大风吹动导致异常响动,看到部分彩钢瓦边角被风吹动翘起,有掉落的安全隐患,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在风力变小的时候,徐某力指挥王某宇、于某刚、王某成上房顶加固彩钢瓦。三人穿戴安全带、安全帽后按顺序分别从车间屋面上去,上去后王某宇和王某成在一起绑彩钢瓦,于某刚在距离王某宇约8-10米的彩钢瓦的另一头绑彩钢瓦,13时46分左右王某宇和于某刚在绑彩钢瓦时,一阵大风吹来,将彩钢瓦吹翻,王某宇安全带断裂,从车间房顶坠落至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3时46分左右,龙建冶金公司徐某力发现王某宇坠落后,立即向项目安全员刘某打电话但未打通,13时46分左右,刘某在102厂房和101厂房之间巡视时看到有工人往事发现场跑,随即也赶往现场,刘某在现场开始组织施救,同时给龙祥新能源公司孙某涛打电话汇报情况,由于孙某涛此时在厂区巡检,手机在办公室充电没有接到电话,孙某涛在厂区巡检时得知救护车到了,就赶往了现场,并向龙祥新能源公司综合部部长孙某汇报了情况,在14时08分孙某将事故告诉了龙祥新能源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某,陈某准备了解情况后向银川经开区管委会报告。14时18分,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与生态环境局局长王建喜给陈某打电话询问事故详情,陈某如实汇报事故的相关情况,在该起事故的上报过程中,从13时46分左右发生事故到14时18分龙祥新能源公司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与生态环境局汇报事故情况,总计用时32分,未超过事故报告时限,事故现场人员、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均未出现迟报行为。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龙建冶金公司彩钢瓦安装队队长徐某力13时46分左右看到王某宇从彩钢瓦掉落后,立即呼喊距离事故现场5-6米的施工人员张某组织施救,同时立即让张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张某在打电话时看到伤者侧躺在地面,嘴巴和鼻子里有血,13时47分左右,张某按照120急救人员的指挥对伤者进行急救,过了14分钟左右,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观测伤者伤情后对伤者采取了胸外按压的急救措施,大概过了一两分钟将伤者抬到救护车上,随后救护车将伤者送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西夏分院抢救,经过医院抢救无效,伤者于14时51分死亡,事故救援工作结束。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遣督促公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封闭和伤员救援工作,督促住建部门和应急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公布事故信息,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在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上报了本起事故。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开展现场自救,及时与医疗机构联系,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抢救,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对受伤人员及时开展抢救。目前,龙建冶金公司彩钢瓦安装队队长贯某、徐某力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共130万元。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过评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各部门应急响应迅速,按照有关领导作出的指示要求,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各部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在整个事故处置过程中,各部门反应迅速、组织有力,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开展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要求。
事故造成王某宇(男)一人死亡。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320900元,包括医疗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死亡赔偿金等。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综合分析认定:龙建冶金公司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的坠落悬挂用安全带,仅提供了不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的区域限制用安全带,根据安全带测试要求,坠落悬挂用安全带承受的拉力应达到(15±0.3)kN,而王某宇佩戴的区域限制用安全带的整体拉力为2kN;另外坠落悬挂用安全带要求安全带冲击作用力峰值应小于或等于6kN,但区域限制用安全带并没有该要求。因此龙建冶金公司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的坠落悬挂用安全带,且徐某力在大风天气风力变小的时候,急于排除安全隐患,未能考虑到风力变化无常,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指挥尚未取得高处作业证的王某宇进行高处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龙建冶金公司对徐某力、王某宇等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以及风险辨识不到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贫乏,未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指挥排除隐患作业,盲目冒险作业,造成事故发生。
2.华磊监理公司对现场情况巡视检查不到位,对作业人员佩戴的安全防护用品检查不严,未发现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配备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的坠落悬挂用安全带以及作业人员王某宇未取得高处作业证即进行高处作业的隐患。
(三)事故性质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夏龙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为消除极端天气引起的安全事故隐患而采取的违章指挥作业及未提供正确的安全防护用具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个人
王某宇,龙建冶金公司劳务人员,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未严格按照要求佩戴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不予处罚的单位
龙祥新能源公司:龙祥新能源公司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制定了《宁夏龙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年产80万吨光伏支架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等安全管理制度,成立了宁夏龙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年产80万吨光伏支架项目指挥部,并指派了孙某涛作为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检,对大风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作业对施工单位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对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了整改,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统一协调、管理,履行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对其不予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翟某安,龙建冶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实不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王某宇大风天气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以及本单位员工使用区域限制用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
2.孙某国,龙建冶金公司本次施工项目经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发现本单位员工使用区域限制用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扣除执业分。
3.刘某,龙建冶金公司本次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现场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4.徐某力,系龙建冶金公司本次施工项目的彩钢瓦安装队队长,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为了消除彩钢瓦掉落的安全隐患,未能考虑到大风天气风力变化无常,指挥排除安全隐患方式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
5.王某,宁夏华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高处作业人员王某宇未取得高处作业证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主要领导责任。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5.2项的规定,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局逐级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6.王某,宁夏华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虽然在大风天气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作业,但并未向施工单位下发监理通知单,未对高处作业人员王某宇未取得高处作业证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5.2条的规定,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局逐级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
7.孙某涛,宁夏龙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安全巡检,但未能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行为,未发现高处作业人员王某宇未取得高处作业证作业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遵化市龙建冶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2.宁夏华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5.2项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因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改革,将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承担的建筑行业安全行政执法职责划转至三区住建部门,建议由辖区住建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龙建冶金公司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没有践行好总书记强调的“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没有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行为落于实处,没有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华磊监理公司未能发现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配备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的坠落悬挂用安全带,未对高处作业人员王某宇未取得高处作业证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理。
(一)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自治区党委和银川市委全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对作业环节的风险辨识以及研判,充分评估各项作业及作业中各环节的安全风险,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要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谨记总书记“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教诲,坚决杜绝事故发生。
(二)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扎实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入场教育、三级教育、岗前教育作为重点内容,将特种作业人员、新上岗、待岗复工、转岗、换岗的作业人员作为重点对象,全面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分级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充分告知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保证生产安全。
(三)组织开展警示教育,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事故各责任单位应当召开事故分析会,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加强各项作业的现场监护,强化现场安全管控力度,对现场各类违章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严肃处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