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石龙路道路工程二标段“4·1”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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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石龙路道路工程二标段“4·1”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103 抓取时间:2026-10-19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门头沟区石龙路道路工程二标段 发生时间 2023-04-01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鑫乾建设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门头沟区 二、事故概况 2023年4月1日17时50分许,石龙路(三石路—新38路)道路工程二标段,北京鑫乾建设有限公司工人何某斌(男,59岁,河北省承德市人)被挖掘机辗轧,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工程概况 门头沟区石龙路(三石路—新38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道路西起三石路,东至新38路;道路长度997米,雨水管线规模918米,污水管线规模411米,给水管线规模1117米,再生水管线规模804米。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2月3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2月30日,因疫情防控、管线迁改等问题,该工程主体实际施工为2022年开始。工程合同总价:50745915.47元。 (二)参建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同时为便于管理,设立了北京京西门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为代管单位,具体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对石龙路道路工程二标段进行管理。 2.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住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0751A,具备房屋建筑总承包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等;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光,项目经理杨某升。 3.专业分包单位:北京鑫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8XEQ2C,具备房屋建筑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等;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A153。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亮,项目负责人刘某。 4.监理单位: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百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00118966B,具备房屋建筑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小街8号2#楼1088。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林。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规划石龙路K1+530北侧,图中三角区域。事发挖掘机,位于三角区域内,挖掘机铲斗朝东北方向;何某斌位于挖掘机西南角履带后,其头部大体朝东南方向,右腿从大腿中间部位以下遭受辗轧,未见出血,脚踝部位破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1日上午7时许,专业分包单位鑫乾公司现场带班胡某,按照总包方项目部安排,派挖掘机司机唐某驾驶挖掘机对石龙路(三石路—新38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道路北侧渣土自东向西进行平整,并安排工人何某斌配合挖掘机进行渣土苫盖等工作。 当日下午16时许,现场渣土基本清理完毕,胡某安排挖掘机及何某斌对事发果园入口三角地道路进行平整(见下文补充说明)。17时30分许,唐某驾驶挖掘机对果园入口处道路平整完毕,进行收车。正在倒车时,现场带班胡勇突然听见有人呼喊,转身看到何某斌被挖掘机辗轧,立刻呼喊告知挖掘机司机出现情况,挖掘机立即停止倒车,随即向前移动驶离被碾压者;胡某和挖掘机司机唐某立即上前抢救,看到何某斌躺在挖掘机右后履带附近,右腿大腿中间部位以下遭受辗轧,胡某立即组织人员将何某斌抬到现场一轿车上,送往门头沟区医院救治。 补充说明: 调查发现,事发地北侧原有一条绿海公园东南门、果园共用的水泥道路。石龙路道路工程二标段在设计图纸中未预留该条道路的出入口。 自2022年实际施工开始,因施工需要对附近公园及果园共用的原有水泥道路进行断路,造成原有道路无法通行。公园及果园负责人员,就此事多次找施工单位进行沟通,要求恢复道路,施工单位在事发地(原有道路出入口),通往公园(果园)方向留出一处土路口(事发地),供车辆进出。因土路颠簸,事发前,果园负责人安先生找到专业分包单位负责人,再次要求把路口进行平整好。专业分包单位负责人同意近期会把路口再次平整。事发当日在完成总包方安排的渣土平整任务后,专业分包单位负责人安排唐某对出入口进行了再次平整。 (二)事故救援情况 4月1日事故发生后,鑫乾公司现场带班胡某立即组织将何某斌送往门头沟区医院救治。18时30分许,送达门头沟区医院救治;22时20分许,转院至解放军304医院进行抢救,23时36分,何某斌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何某斌(死者)安全意识缺失,忽视正在倒车移动的挖掘机,擅自进入挖掘机作业半径内,导致其被正在作业的挖掘机倒车时辗轧。其行为违反了本公司制定的《安全技术交底》(四)人机配合安全要求7:“配合挖土机作业时,严禁进入铲斗回转范围。必须待挖掘机停止作业后方可进行铲斗回转范围内清槽。”的规定及《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未完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上岗作业。何某斌(死者)3月29日-3月31日接受了项目部组织的公司级、项目级22.5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仍有项目级(7.5学时)、班组级(20学时)27.5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其上岗作业,从而导致何某斌安全意识缺失,擅自进入挖掘机作业半径内进行渣土苫盖,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P104、农民工教育考核分三级开展且不少于50学时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未设置专职安全员。专业分包单位北京鑫乾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安全员,现场作业安全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何某斌擅自进入挖掘机作业半径内无人发现、无人制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北京鑫乾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及何某斌的用工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对何某斌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人员(何某斌)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6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单位鑫乾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发现并制止鑫乾公司未设置专职安全员、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人员(何某斌)上岗作业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5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未发现并制止鑫乾公司未设置专职安全员、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人员(何某斌)上岗作业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4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徐某亮作为北京鑫乾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有效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徐某亮上一年年收入16.8万元的40%即6.7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总包单位:一是要发挥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在集团内部进行通报,组织所有在施项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不能因项目收尾而忽视安全管理工作,要始终如一全力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二是要加强对各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严格督促分包单位做好工人安全教育培训、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工作;三是要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力度,对施工全过程,严格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北京鑫乾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一是要在公司内部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认真查找不足,施工现场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提高现场管理人员专业素养;二是认真做好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的内容要有针对性,确保工人安全教育培训符合要求方可进场作业;三是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力度,特别针对大型机械作业、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工人违章作业等各环节、点位,严格开展检查,全力消除安全隐患。 (三)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要及时充实安全监管力量,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从始至终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隐患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等情况,要采取下发工作联系单、下达停工指令等严厉措施,坚决督促各施工单位将隐患整改到位,确保安全。 (四)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作为建设单位,北京京西门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为代管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目前开展的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为契机,对全区管辖范围内的在施项目开展警示教育,督促总包、监理等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要组织开展现场踏勘,对施工图纸设计与施工现场实际不匹配的情况,组织设计、总包、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论证,及时做出变更、调整,确保施工图纸设计能够全面、准确指导现场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