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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东川路3999号“2023.7.8”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7-08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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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东川路3999号“2023.7.8”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571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3999号上海阿尔斯通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内
发生时间
2023-07-08 00:00:00
涉事单位
河南省崇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触电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机械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20
行政区域
中国,上海,上海市,闵行区
详细时间
11:1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7月8日11时10分许,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3999号上海阿尔斯通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触电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业主单位
上海阿尔斯通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3999号;法定代表人:李景义;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该公司于1999年1月18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研发、设计、维修城市交通车辆等。
2.维保单位
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注册地:长垣市河南起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庆好;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该公司于2005年8月23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特种设备制造、修理等。
河南省崇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蒲家天下二期1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赵建庆;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起重机械安装、维修等。
(二)协议签订情况
1.2018年6月26日,上海阿尔斯通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签订了《维修保养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向上海阿尔斯通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对起重设备或其他物料搬运设备的维修服务。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顺延。2.2020年9月1日,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崇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将其在上海市区域范围内承接的起重机及配件销售、售后服务、维修等业务交由河南省崇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责。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8日10时许,河南省崇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庆伟带领林方超(普工,无电工作业证,持登高作业证)到达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3999号上海阿尔斯通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起重机进行常规运行巡检。进入厂区后,上海阿尔斯通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设备主管李剑飞(当日值班)将前述两人带至3期车间6号起重机处。林方超提出需使用厂内升降机,李剑飞当即制止,告知林需由厂方开具登高作业票后方可使用,随即李剑飞离开现场回办公室办理开具登高作业票事宜。此时,林方超自行将车间内升降机开到6号起重机下方,并操作升降机升到顶部(高度10米,期间赵庆伟未制止),林方超在巡检中发现该起重机加装的电缆卷盘及电缆线有老化鼓包现象(根据赵庆伟在接受调查时反映,林方超当时自行决定对电缆线进行更换),并要求站立在地面的赵庆伟打开起重机紧急按钮重启起重机对起重机横梁进行微调,赵庆伟打开后继续站立在地面进行监护。十多分钟后,赵庆伟发现在上方没有声响,即打电话给林方超问情况,林未接电话。
(二)事故救援情况
赵庆伟立刻把升降机降了下来,林方超已躺在操作平台上失去知觉,赵庆伟见状即电话通知李剑飞,李剑飞赶到作业现场后立即对林方超进行心肺复苏急救,并拨打120,120到达后将林方超送往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林方超死亡原因可能为电击伤。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林方超,男,28岁,公民身份号码略,户籍地址为略,无特殊身份。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2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林方超,普工,违反相关规定,从事电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2.赵庆伟,河南省崇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河南省崇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林方超,普工,违反相关规定,从事电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林方超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2.赵庆伟,河南省崇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河南省崇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根据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崇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将上海市区域范围内起重机及配件销售、售后服务、维修发包给河南省崇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故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发生无责任。
3.上海阿尔斯通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已对进场作业的维保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了人员资质审核,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故上海阿尔斯通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发生无责任。
河南省崇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强化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规作业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