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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虹梅南路3900弄82号“2023.8.5”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8-05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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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虹梅南路3900弄82号“2023.8.5”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566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900弄82号一内陆码头作业现场
发生时间
2023-08-05 00:00:00
涉事单位
上海豪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80
行政区域
中国,上海,上海市,闵行区
详细时间
10:3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8月5日10时30分许,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900弄82号一内陆码头作业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上海环境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金通路999号15号楼502室;法定代表人:刘华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该公司于2005年4月25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码头装卸等。
2.上海豪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平福路378号-380号2层;法定代表人:井克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03年10月9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港口经营等。
3.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喜安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射阳湖镇战射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宗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1990年7月3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长江上下游及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3年1月1日,上海环境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豪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2023年徐汇区建筑垃圾、装修垃圾残渣装卸中转服务合同》《业务发包项目安全责任协议》。根据合同约定,由上海豪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将徐汇区转运至闵行区六磊塘码头的建筑垃圾、装修垃圾残渣装卸中转至上海环境物流有限公司所委托的运输船舶。根据协议约定,相关码头装卸作业现场的安全由上海豪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全面负责。合同、协议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2023年3月1日,上海环境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喜安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六磊塘分拣残渣运输项目委托合同》《业务发包项目安全责任协议》。根据合同约定,由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喜安运输有限公司承接闵行区六磊塘分拣残渣运输项目。根据协议约定,相关船舶装卸作业现场的安全由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喜安运输有限公司
全面负责,合同期限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5日7时许,上海豪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挖掘机驾驶员张怀清(持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根据本公司安排,至闵行区六磊塘码头(虹梅南路3900弄82号)操作履带式挖掘机进行建筑垃圾装卸作业(将建筑垃圾储存池里的垃圾装卸至停靠在码头边的船舶上),该公司作业现场管理负责人曹君强站于挖掘机东侧进行现场安全监管。10时许,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喜安运输有限公司郝青霞(苏宝货818号船员,事发时该船停靠于该码头非作业区)擅自上岸,进入正在作业的前述挖掘机后方并步入该挖掘机右后侧,此时该挖掘机机身正向南侧回转,机身尾部撞到郝青霞致郝倒地。
(二)事故救援情况
张怀清发现此情后立刻关停挖掘机,同时呼叫曹君强。曹查看后发现郝青霞倒在地上已无意识,即拨打110和120求救。120到达后将郝青霞送往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后郝青霞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郝青霞死亡原因系胸部挤压伤。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郝青霞,女,46岁,公民身份号码略,户籍地址为略,无特殊身份。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8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郝青霞,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喜安运输有限公司船员,未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擅自上岸并进入上海豪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挖掘机作业半径区域内,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曹君强,上海豪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管理负责人,未设置挖掘机作业现场警示标志,未及时发现和阻止其他人员进入挖掘机作业半径区域。
2.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喜安运输有限公司,对船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教育、督促船员遵守“未经码头管理人员许可一律不上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上海豪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挖掘机作业现场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对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郝青霞,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喜安运输有限公司船员,未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擅自上岸并进入上海豪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挖掘机作业半径区域内,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郝青霞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2.曹君强,上海豪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管理负责人,未设置挖掘机作业现场警示标志,未及时发现和阻止其他人员进入挖掘机作业半径区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喜安运输有限公司,对船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教育、督促船员遵守“未经码头管理人员许可一律不上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上海豪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挖掘机作业现场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对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上海环境物流有限公司为运输项目发包单位,不参与码头及船舶装卸作业现场的管理工作,故上海环境物流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无责任。
(一)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喜安运输有限公司
强化对船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船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杜绝违规作业行为的发生。
(二)上海豪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及时消除各项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