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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12·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12-17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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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12·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30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
发生时间
2024-12-17 00:00:00
涉事单位
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
事故类型
机械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9.2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
详细时间
23:4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2月17日23时40分许,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作业人员在排尾车间3#带式输送机换向滚筒附近巡检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9.2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本次事故发生单位为垣曲国泰矿业有限公司二级单位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
垣曲国泰矿业有限公司为了便于管理,将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生产管理一分为二,即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只负责选矿和排尾作业,另外成立了1号矿体露天铁矿管理机构负责露天开采作业。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成立于2008年03月1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6723208400,负责人为刘道峰(垣曲国泰矿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住所位于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毛家湾镇毛家村马蹄沟,经营范围包括矿石开采;矿石精选、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选矿与排尾)现有员工162人,配备有1名厂长,1名副厂长,1名调度员,1名专职安全员,1名实物会计、1名材料员,1名办事员,下设5个车间,分别为:破碎车间、球磨车间、排尾车间、干排车间、机电车间。本次事故发生在排尾车间,该车间负责15条排尾带式输送机的运行和检维修作业,车间定员18人,其中车间主任1人,维修工2人,皮带工15人。皮带工实行三班轮流作业,每班5人,一班作业时间23时至7时(翌日),二班作业时间7时至15时,三班作业时间15时至23时。
选矿厂工艺流程包括:铁矿石破碎、球磨、磁选、压滤,尾矿输送、干堆。其中尾矿输送由头尾相接的15台带式输送机完成,15台带式输送机沿山坡自下而上敷设,自下而上编号为1#-15#。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022年7月26日,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任命柴四清为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厂长,彭和廷为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副厂长,郭小旦为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关键任务作业指导书以及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均由总公司垣曲国泰矿业有限公司制定并实施。
2024年1月2日,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了“关于调整安全生产领导组的通知”(闻中鑫时沟发〔2024〕8号),安全领导组成员组成:组长柴四清(厂长);副组长彭和廷(副厂长);成员郭小旦(安全员)、王金冬、王吨、李拴群、赵波、任苗苗、李勤社。
垣曲国泰矿业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为王海龙,负责对垣曲国泰矿业有限公司及其二级单位(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闫家池选矿厂以及1号矿体露天铁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此次事故中死亡人员候联民(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排尾车间一班班长兼皮带工)于2023年3月13日与总公司垣曲国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有效期至2025年3月12日。2024年4月13日至4月15日参加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2024年4月16日至4月18日参加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17日22时45分左右,一班5名皮带工到达排班室,即:1#、2#、3#皮带工乔文智,4#、5#、6#皮带工杨爱民,7#、8#皮带工马志勇,9#、10#皮带工陈金虎,11#-15#皮带工候联民(兼任班长),车间主任常李民组织召开了班前会,会上强调了本班工作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会后五人分赴各自岗位与二班作业人员进行交接。
23时许,杨爱民在5#带式输送机机头附近(6#带式输送机机尾)处和二班皮带工李天平交接,接班后开始巡检,当其走到5#皮带附近的工棚更换衣服时,听见4#带式输送机机器声音异常,意识到4#皮带存在打滑现象,随即将4#带式输送机关停,并用对讲机向候联民进行了报告,候联民听完报告后,告其马上下来查看情况。同时,将4#带式输送机因皮带打滑而停机情况用手机向常李民进行了报告。随后赶赴4#带式输送机查看,在4#带式输送机尾部附近,碰到杨爱民和乔文智。杨爱民告知候联民料仓无积料,只是皮带打滑,候联民让其试着再启动一次4#带式输送机,在皮带打滑持续一段时间后运行开始正常。
23时24分至25分,候联民连续两次用手机向常李民报告4#带式输送机运行情况,并向其请示是否可以开启3#带式输送机,常李民同意开启3#带式输送机,同时嘱咐候联民要注意安全。随即,候联民和乔文智一起到3#带式输送机控制室启动3#皮带,在启动后,乔文智留在3#带式输送机机头附近观察3#皮带运行情况,候联民去了3#带式输送机机尾。
23时36分左右,常李民骑着摩托车到达修理厂,随即沿着2#皮带检修通道向上去往4#带式输送机查看运行情况,在走至距离3#带式输送机机尾的换向滚筒约20m处时看到3#带式输送机机尾处有一个人影。
23时40分左右,常李民走至3#带式输送机机尾处,发现换向滚筒与皮带夹角之间卡了一个人,3#带式输送机皮带当时还在运转,常李民立即使用事故拉绳将3#带式输送机停机,并呼喊在3#皮带巡检的乔文智。两人立即赶到3#带式输送机换向滚筒处,常李民在乔文智的协助下利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开始割皮带进行救援,同时,用手机向厂长柴四清汇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4年12月17日23时40分许,排尾车间主任常李民走至3#带式输送机尾部发现3#带式输送机换向滚筒与皮带夹角之间卡了一个人,立即使用事故拉绳急停开关停止3#带式输送机运行,并大声呼叫附近的3#带式输送机操作工乔文智协助救援,常李民在乔文智的协助下,利用随身携带的裁纸刀割断3#带式输送机换向滚筒处皮带,将候联民从换向滚筒与皮带夹缝处救出。随后常李民用手机向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厂长柴四清报告了事故情况。
23时42分左右,柴四清接到常李民事故报告后,立即安排住在其隔壁的设备副厂长彭和廷组织人员上山施救,并于23时45分用手机联系120请求救援,23时50分接通了120急救电话,柴四清向120急救中心说明了事故发生地点及简要情况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到达现场后,协同常李民、乔文智对候联民进行施救。此时,安全员郭小旦和材料员管俊铭抬着木板也赶到现场,彭和廷和管俊铭等人将棉被铺在木板上,用木板把候联民抬到救护车可以到达的修理厂附近等待救援。
18日0时30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经医护人员确认,候联民已经死亡。厂长柴四清便安排选矿厂工具车将死者候联民送往垣曲县殡仪馆。
此起事故发生后,尽管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应急响应紧张有序,但为时已晚。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候联民,男,生前系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排尾车间一班班长兼皮带工。
直接经济损失约139.2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候联民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对运行中的换向滚筒内侧进行清理作业,不慎被快速运转的皮带带入换向滚筒与皮带夹角之间,受到持续挤压,是发生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3#带式输送机尾部防护栏杆缺失,带式输送机换向滚筒两侧防护栏杆在检维修过程中被拆除,未及时恢复,为此次事故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
(2)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自12月10日至事故发生时,3#带式输送机机尾换向滚筒区域安全防护措施缺失的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12·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安全设施缺失,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相关人员
1.候联民,男,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排尾车间一班班长兼皮带工。安全意识淡薄,对皮带输送机作业区域安全风险认识不足,违规在运转的换向滚筒内侧进行清理作业,身体不慎被输送机皮带卷入换向滚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张胡民(男)、薛雷星(男),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排尾车间维修工。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在对3#皮带输送机转向滚筒维修完毕后,未及时将皮带输送机的安全防护设施复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由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3.常李民,男,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排尾车间主任。未正确履行其管理职责,在组织检维修人员对3#皮带输送机转向滚筒进行维修时,未督促维修人员及时将防护栏杆复位;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忽略了3#皮带输送机转向滚筒未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由垣曲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郭小旦,男,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在检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3#皮带输送机转向滚筒安全设施不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由垣曲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彭和廷,男,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副厂长。未正确履行其管理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检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确认;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未及时发现3#皮带输送机转向滚筒未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由垣曲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柴四清,男,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厂长。作为负责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时沟选矿厂全面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未正确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发生事故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属于迟报。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由垣曲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王海龙,男,垣曲国泰矿业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未正确履行其管理职责,未及时督促选矿厂安全员郭小旦正确履行其安全监管职责;在公司级安全检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3#皮带输送机转向滚筒未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监管责任。
建议:由垣曲国泰矿业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8.岳岐峰,男,垣曲国泰矿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副总经理。作为协助总经理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国泰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垣曲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约谈,责令其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9.刘道峰,男,垣曲国泰矿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作为负责垣曲国泰矿业有限公司全面工作的主要领导,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建议:由垣曲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约谈,责令其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相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皮带输送机作业属于较大危险因素),未有效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由垣曲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郭睿(男)、樊琪琪(女),垣曲县应急管理局监管专员。作为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监管专员,在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企业安全管控措施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垣曲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对所有带式输送机安全设施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和治理,对可能发生挤压部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的要求,对未覆盖带式输送机人行通道全长的急停拉绳开关进行整改;沿尾矿输送皮带检修通道修建行人踏步台阶;带式输送机皮带下的安全通道应设置防护措施;增加皮带输送机通廊两侧的照明设施。
(2)带式输送机机尾清扫区域应设置风险告知牌,建议将风险告知牌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风险告知牌区域应有良好的照明,确保作业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辨。
(3)按照相关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强化培训效果,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每一位作业人员都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督促班组严格落实岗前教育培训,通过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有效辨识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不断提升辨识安全风险的能力,切实提高预防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消除侥幸心理。从严查处违章作业,重点打击“习惯性违章”行为;要不断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做到所有现场作业均有规可依、有规必依,切实做到自身无违章,身边无“三违”,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认真开展“学规程、用规程”及“反三违”活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联保互保”制度并严格执行,从严惩治违规违章行为,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5)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应当重新开展事故风险辨识与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在此基础上,根据人员变化从新修订切合本单位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6)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增强法制意识,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与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的衔接。
(7)闻喜县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垣曲时沟选矿厂应当加强本单位与上级公司垣曲国泰矿业有限公司的制度衔接,在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适合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
(8)垣曲国泰矿业有限公司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切实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督促下属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9)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要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针对性制定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