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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石子页岩机砖厂“9.1”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9-01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其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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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石子页岩机砖厂“9.1”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606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阆中市石子页岩机砖厂
发生时间
2023-09-01 00:00:00
涉事单位
阆中市石子页岩机砖厂
事故类型
其他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材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00
行政区域
中国,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
详细时间
08:5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9月1日8时50分左右,阆中市石子页岩机砖厂内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工人金某某站立在叉车上对渡车动力线轨道进行涂抹润滑油作业时,头部不慎碰到渡车动力线轨道的钢骨支架上,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0余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阆中市石子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任某,投资人侯某某、金某某、任某,成立于2009年09月07日,经营场所位于阆中市沙溪办事处,经营范围为页岩砖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
阆中市石子页岩机砖厂持有阆中市人民政府矿产管理办公室在2022年11月16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C511381****************),采矿权人为阆中市石子页岩机砖厂,经济类型为私营合伙企业,开采矿种为砖瓦用页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7.5万吨/年,矿区面积0.0141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2022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10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1日8时许,在阆中市石子页岩机砖厂内,赵某某驾驶叉车与工人金某某共同给渡车动力电线轨道打润滑油,在作业过程中,金某某面向叉车驾驶员站立在叉臂上,同时叉车间断向前行驶。8时50分左右,在叉车向前行驶过程中,金某某头部不慎碰撞到上方吊装渡车动力线轨道的钢骨支架上,发生碰撞后,金某某随即瘫倒在叉臂上,叉车驾驶员赵某某立即降下叉臂,与现场工人曹某某一同将金某某抬到地面上,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后经赶赴现场的“120”急救医生确认,金某某已经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8时50分左右,金某某头部受伤瘫倒在叉臂上后,叉车驾驶员赵某某立即降下叉臂,与现场工人曹某某一同将金某某抬到地面上进行施救,现场工人曹某某拨打了“120”,后经赶赴现场的“120”诊断金某某已经死亡,随后将其遗体进行冷冻保存。
接到事故报告后,阆中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市自规局、沙溪派出所、沙溪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同志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阆中市石子页岩机砖厂也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9月2日,阆中市石子页岩机砖厂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人民币88万元。经评估,阆中市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应急机制及时有效,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衍生事故发生。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0余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死者金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的危险预见性和防范性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且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
(2)阆中市石子页岩机砖厂叉车驾驶员赵某某,在未取得叉车操作证情况下,违反叉车操作规程,违规使用叉车带人行驶和高处作业,且在叉车行驶过程中,对前上方观察不够,致使站在叉车臂上的金某某头部碰撞到上方吊装渡车动力线轨道的钢骨支架上,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阆中市石子页岩机砖厂未有效排查整治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厂叉车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叉车进行载人作业,但作业现场仍使用叉车载人作业,且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排查并消除违规操作、未佩戴必要劳动防护用品等事故隐患;
(2)阆中市石子页岩机砖厂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阆中市石子页岩机砖厂安全科长侯某某,未能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对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监管缺失,未能及时制止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过事故调查分析认定,阆中市石子页岩机砖厂“9.1”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因违规操作,安全监管缺失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一)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金某某,男,阆中市石子页岩机砖厂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站在叉车上进行高处作业,在叉车行进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潜在危险,且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赵某某,阆中市石子页岩机砖厂叉车驾驶员,在未取得叉车操作证情况下,违反叉车操作规程,违规使用叉车载人行驶和高处作业,在叉车行驶过程中,对前上方观察不够,致站在叉车臂上的金某某头部碰撞到上方吊装渡车动力线轨道的钢骨支架上,造成金某某当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阆中市公安局另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阆中市石子页岩机砖厂安全管理人员侯某某,未能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对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监管缺失,未及时制止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阆中市石子页岩机砖厂,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力,未及时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排查并消除作业现场违规操作等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四)建议给予其他处理意见的单位
沙溪街道办事处,安全检查能力不足、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其向阆中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报阆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一)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堵塞安全生产漏洞
阆中市石子页岩机砖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依法规范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作业人员;三是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排查并消除,特别是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坚决防范因失管失控引发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强化监管指导,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阆中市自规局和有关乡镇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着力提升监管人员发现问题隐患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页岩机砖行业的监管指导,推动企业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全面掌握辖区页岩机砖行业的安全生产现状,督促指导各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全过程监督管理;二是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企业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发动员工主动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三是要广泛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企业安全风险意识,激发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在动力。
(三)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部署安排,建立健全页岩机砖行业联合检查执法机制,着力加大对生产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督促各参建企业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施工坍塌、起重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和触电等安全事故发生,着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