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矿区简子沟(西府大院)房地产开发项目2#楼“7·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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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矿区简子沟(西府大院)房地产开发项目2#楼“7·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776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阳泉矿区简子沟(西府大院)房地产开发项目2#楼 发生时间 2023-07-06 00:00:00 涉事单位 阳泉易和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17.03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二、事故概况 2023年7月6日10时30分许,益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阳泉矿区简子沟(西府大院)〈以下简称“西府大院”〉房地产开发项目2#楼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17.03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阳泉易和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西府大院房地产开发项目2#楼主体、二次结构及抹灰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14日,注册地址位于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36号远东大厦10楼,注册资金300万元,法定代表人郑永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0MA0KX1PB7R,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有员工87人,其中管理人员13人,安全生产考核证A证(企业负责人)人员3人,C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5人,工程师1人,技术工人60人,建筑施工特种人员5人。该公司拥有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编号D314082854,发证日期2020年4月24日,有效期至2025年4月24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晋)JZ安许证字﹝2020﹞030026,有效期2020年10月29日至2023年10月28日。 2021年10月11日和2023年4月22日,阳泉易和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与益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两次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负责西府大院房地产开发项目2#楼主体、二次结构及抹灰工程劳务施工。 2.益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西府大院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注册地址位于阳泉市平定县桃花源办公楼,注册资金37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林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15514550281。该公司是一家集公路、市政、桥梁、房建为一体的民营施工企业,主要涉及能源、交通、民用等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机械租赁等。该公司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60人,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5人,中级职称51人,一级建造师3人,二级建造师37人;拥有泵车、混凝土运输车、环保渣土运输车、吊车、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铲车等各类大型施工机械100余台。该公司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资质证号D214032995,发证日期2023年6月20日,有效期至2024年2月2日。 2021年9月2日,益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益智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负责西府大院1#、2#、3#、4#、6#、7#楼、办公楼、地下车库施工建设。 3.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西府大院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理单位。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9月,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福宜街5号院1号楼15层1501号,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蒋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44177R。 该公司拥有监理人员516名,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8名,中级职称人员223名,国家级监理工程师53名,国家级注册造价工程师14名,注册咨询工程师3名,一级建造师13名。该公司拥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资质证号E111003653-4/1,发证日期2020年12月30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资质证号甲190111470420,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长期。 2021年8月4日,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山西益智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负责西府大院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理工作。 4.山西益智房地产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西府大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注册地址位于阳泉市平定县义平路(军分区旁),注册资金6777万元,法定代表人秦海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1736314280J。该公司现有员工103人,其中工程师及各类专职管理人员32人。该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贰级资质,资质证号140000028,发证日期2022年8月31日,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二)项目概况 西府大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阳泉市泉西路以西(矿区简子沟),项目占地41315.3m,建筑面积174155.7m,其中地上面积123666m,地下建筑面积50489.7m(包括人防面积4205.4m)。该项目共建设有7栋31层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的高层住宅、1栋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办公楼及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地下车库。山西益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在阳泉市矿区发展和改革局通过项目备案,2021年3月在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21年10月在阳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楼位于该项目西南位置,建筑总面积13677.9m,建筑高度99.2m,结构类型为桩基+承台基础、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 地下室为住宅储藏室及设备用房,一层局部为住宅门厅、住宅,2层至31层为单元式住宅。该楼于2021年10月12日开工建设,2022年12月底主体封顶,事发时正在进行内外墙抹灰作业。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6日6时30分,阳泉易和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抹灰组组长周选国带领戢运全(抹灰工)、王邦建(抹灰工)、吴作群(小工)三人到西府大院2#楼进行抹灰作业,其中戢运全在28层阳台外墙吊篮上抹灰,王邦建在27层楼梯间窗口外墙吊篮上抹灰,吴作群负责运送和传递施工材料,周选国总体协调负责。10时许,王邦建让吴作群给其递水,准备调整砂浆和易性以便抹灰作业。王邦建在27层楼梯间窗口处吊篮上等吴作群给其递水时,吴作群从27层阳台垭口处进入阳台,给王邦建递送施工用水。吴作群在递送过程中从27层阳台坠落至2#楼地库顶板处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7月6日11时31分,卢帮竹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称:有工人从工地27楼摔下,人已经死亡,要求处置死者尸体。120根据事故发生地址就近转接阳泉市第三人民医院处理,阳泉市第三人民医院根据卢帮竹的描述说人已经死亡,就不派救护车过去了。随后,卢帮竹开车到阳泉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室说明情况,并联系太平房处置死者尸体。11时45分左右,阳泉市第三人民医院太平房派车来到现场将死者拉走。 7月20日,阳泉易和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与死者吴作群家属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书》,补偿死者家属110万元。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死者吴作群,男,61岁,籍贯为湖北省房县化龙堰镇汪家河村4组15号,身份证号420325****1959,生前系西府大院2#楼抹灰班临时雇佣的外来务工人员。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17.03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吴作群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递送施工用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第五十七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的有关规定。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对临边作业安全风险管控不严,缺乏有效的临边防护安全措施;对临边作业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班组在作业过程中的违章作业行为。 2.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所发现违章作业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 3.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用工制度把关不严,违规使用超龄人员从事高危作业。 4.施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没有从真正意义上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事故性质 阳泉矿区西府大院房地产开发项目2#楼“7·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在缺乏有效临边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从27层阳台处向阳台外墙吊篮递送施工用水,造成高处坠落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吴作群,男,群众,西府大院2#楼抹灰班临时雇佣的外来务工人员,2023年6月19日开始在2#楼从事抹灰班组小工工作。安全意识缺失,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在27层阳台临边无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在阳台处向吊篮上从事抹灰作业的工人递水时,从27层阳台坠落至2#楼地库顶板处死亡。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1)周选国,男,群众,阳泉易和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工人,2023年6月19日开始在2#楼工地工作,担任抹灰班组长。 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在缺乏有效临边防护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罚款。 (2)卢帮竹,男,群众,2021年9月开始担任阳泉易和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西府大院项目工程2#楼现场负责人。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管理,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一年,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行政罚款,计人民币玖仟陆佰零贰元(¥9602元)。 (3)郑永青,女,群众,阳泉易和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在西府大院项目工程2#楼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行政罚款,计人民币叁万伍仟贰佰捌拾元(¥35280元)。 (4)王建付,男,群众,益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担任西府大院项目2#楼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2#楼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缺乏有效的临边防护安全措施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等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技术交底只签字不交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一年,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行政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贰拾元(¥11520元)。 (5)冯仕成,男,群众,益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担任西府大院项目2#楼现场负责人。对2#楼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在缺乏有效的临边防护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未发现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等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伪造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资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一年,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行政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 (6)张瑞喜,男,中共党员,益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担任西府大院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2#楼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中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概念不清、交底内容和现场施工内容不符,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秦孝华,男,群众,益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担任西府大院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西府大院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一年,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行政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贰拾元(¥11520元)。 (8)王林军,男,群众,政协委员,2023年6月19日开始担任益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罚款,计人民币贰万伍仟叁佰捌拾元(¥25380元)。 (9)单峰,男,中共党员,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专项监理工程师,2022年4月21日开始担任西府大院项目土建专项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发现的违章作业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未发现施工人员擅自拆开安全防护栏杆进行违章作业的安全事故隐患,对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监督不到位;未发现2#楼临边作业无防护措施的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王长明,男,中共党员,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2021年9月10日开始担任西府大院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总监职责,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发现的违章作业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事故有关责任单位 (1)阳泉易和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人民币肆拾伍万元(¥450000元)的行政罚款。 (2)益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人民币肆拾伍万元(¥450000元)的行政罚款。 (3)阳泉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按照工程检查计划,履行了安全检查职责。自西府大院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以来,共对该项目抽查检查28次,签发整改告知书14份,对相关责令整改安全问题进行了整改闭合跟踪管理,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相关要求。 3.其它 (1)高冀浩,男,中共党员,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配套监理工程师,2021年3月开始担任西府大院项目配套监理工程师。事故调查中发现高冀浩已超过《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注册、执业年龄。 处理建议:由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山西益智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由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建筑行业相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3)涉及卢帮竹、王建付、冯仕成、秦孝华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的处理,由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罚款由阳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 (一)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筑牢事故防线。要及时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扎实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让每一名从业人员都充分认识到本次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真正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自觉杜绝违章作业。 (二)益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根据施工进度,及时开展作业环节安全风险评估,切实把所有风险逐一查清查实,制定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对临边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要强化现场管控。要举一反三,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反“三违”活动并形成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治“三违”行为,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要严格现场安全检查,进一步加强临边防护设施设置,制定并落实防高处坠落措施。要认真编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规范落实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现象。 (三)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理制度,严格审查各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人员操作证等要件。在专项方案实施前,要监督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严格落实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切实抓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杜绝“三违”行为,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四)阳泉易和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要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用工管理,严禁使用超龄人员从事高风险作业。要依法与劳务用工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按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严格项目工地安全检查,杜绝违章作业,消除安全隐患。要严格安全技术交底,杜绝盲目组织施工作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迟报瞒报事故行为发生。 (五)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认真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深入持续开展反“三违”专项行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要加强对在建工程日常检查及专项巡查,加大对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在全行业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严防同类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