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10·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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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10·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166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G314线1043公里+200M处 发生时间 2023-10-17 00:00:00 涉事单位 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4 受伤人数 13 重大事故伤亡 1 一般事故伤亡 1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631.47 行政区域 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0月17日14时06分许,在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G314线1043公里+200M处,一辆车牌号为新N27316自西向东行驶的陕汽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相向行驶的一辆车牌号为新N55056的大马牌中型客运车相撞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10·17”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1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31.47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库车宏顺运输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同年10月26日在库车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注册地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工商局,经营场所为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XXX镇XX社区G217国道1084公里处XX物流XX号门面房;营业执照号:91652923MA77530W35。2023年2月23日,企业法定代表人叶某江变更为:冉某。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学科项目为道路货物运输。注册资本200万元整。该公司是股份公司,总共出资230万元,实际有3个股东。分别为顾某出资138万占60%股份,徐某出资69万占30%股份,冉某出资23万占10%股份。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者为徐某,冉某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顾某指派专人杨某监督该公司经营活动。该企业于2019年12月30日在原库车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新交运管许可阿克苏字652923005447,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9日。2023年2月23人,法人叶某变更为冉某,2023年3月26日在库车市交通运输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未变,有效期为2023年3月26日至2023年12月29日。该公司现有管理人员6人,均持有交通运输行业部门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公司现有普通货物运输车辆571辆(其中牵引车277辆、挂车294辆),主要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2.阿克苏市联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市联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05日,2022年3月28日在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注册地为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XX区南郊路东侧,营业执照号:91652901625338212Q,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汪某。注册资本为190万元整。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该企业于2020年3月31日在阿克苏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新交运管许可阿克苏652900000003号,证件有限期:2020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30日。经营范围:市(县)内(际)班车客运,县内(际)包车客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公司现有安全管理人员9人,8人取得交通运输行业部门核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公司共有客运车辆91辆,其中大中型客车58辆,小型客车33辆;目前正常运行88辆,3辆报停。 3.库车市交通运输局。库车市交通运输局属库车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科级单位,加挂库车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三定方案”明确其11项主要职责。其中,第三项为“对全市班线车、道路客运、普货危货运输、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等实施行业管理”。第八项为“负责库车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库车市交通运输系统应急处置等工作”。第十项为“负责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为”。 4.阿克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阿克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为阿克苏市公安局内设机构,副科级单位,“三定方案”明确其七项主要职责。其中,第一项为“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二项为“维护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第三项为“处理交通事故”;第四项为“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对策”;第五项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六项为“负责对机动车辆安全检查和驾驶员的考核以及激动车牌证、驾驶员牌证的发放和管理”;第七项为“负责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和竖立交通标志等工作”。 5.阿克苏公路局阿克苏分局。机构规格为科级,主要负责辖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口岸、边防公路和专用公路及沿线服务设施的养护和质量管理工作,以及公路交通战备、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工作;负责公路养护和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 6.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阿克苏支队温宿执法大队。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宿执法大队隶属于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阿克苏执法支队的执法机构,系自治区垂管单位,机构规格为正科级。主要职责为:负责管辖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含高速公路)、专用公路的路政行政执法等工作。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员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①新N55056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类型:中型客运车,中文品牌:大马牌,车辆型号:HKLXXXXG4H,车辆识别代码:LNLGXXXXXXXX135,发动机号:G6BAXXXX(11XXXX0),车身颜色:白/黄,车辆使用性质:营运车辆。出厂日期:2022年11月9日,强制报废期止:2038年8月21日,核载人数17人。车辆所有人:阿克苏市联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主:木某,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年审状况正常,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止,车辆登记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南郊路东侧。车辆保险承保单位: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②新N27316陕西重型半挂牵引车基本情况:厂牌型号:陕汽SX4258NT404T牵引汽车;机动车种类: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码:1417C038635,车辆识别代码:LZGJLN840HG005257,车身颜色:黄色,车辆使用性质:营业货车,出厂日期:2017年5月27日,燃油类别:天然气。车辆年审状况正常,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0止,车辆所有人: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实际控制人:李某;车辆登记住所:新疆库车市嘉业物流城西分公司二楼正03号门面,核定载质量:25吨,道路运输证号:阿克苏652923013194,车辆保险承保单位: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驾驶人员情况。 ①艾某,新N55056中型客运车驾驶员。男,维吾尔族,1982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26XXXXXXXXXX97,户籍所在地:阿克苏市阿依库勒镇X村X组X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驾驶证档案编号:6529XXXXXX64,驾龄:20年,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4月17日,有效期止:2025年4月17日,准驾车型:A1A2,累计记分:4分,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阿克苏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业资格证书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12月22日,2022年4月11日换发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职业: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②李某全,新N27316(新N8309挂)陕西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22XXXXXXXXXX79,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XX村XX庄XX号,现住址:新疆拜城县XX区XX号XX栋XX单元,准驾车型:A2,驾驶证档案编号:6529XXXXXX42,驾龄:11年,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06月23日,职业: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 3.乘车人员情况。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新N27316陕汽重型半挂牵引车核载3人,实载1人。新N55056大马牌中型客运车核载17人,实载17人。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17日14时06分许,艾某驾驶新N55056大马牌中型客车(核载17人,实载17人)沿阿克苏市G314线自东向西行驶前往阿克苏市阿依库勒镇。 2023年10月17日14时06分许,李某全驾驶新N27316陕汽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阿克苏市G314线以74公里/小时的速度自西向东正常行驶,前方同向行驶有新NJ2K75小轿车,该小轿车前方有同向行驶的新AC5193大货车,新AC5193大货车行驶至G314线1043KM+130M处时正常变道驶出G314线,驶入东北方向宏兴建材厂道口,后方行驶的小轿车新NJ2K75制动刹车,因新N27316重型半挂车与前车新NJ2K75小轿车安全距离不足,新N27316驾驶员李某全为避免与前车新NJ2K75小车追尾,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艾某驾驶的新N55056大马牌中型客车瞬间相撞,造成大马牌中型客车5人重伤,12人轻伤;其中4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阿克苏市110指挥中心向阿克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下达警情指令,并通知西园区中队、经开区派出所、119、120进行救援。14时20分许,西园区派出所一车4人到达现场指挥救援及事故处置。14时40分许,阿克苏市交警大队到达现场进行处置。14时49分许,阿克苏市人民医院、阿依库勒镇卫生院派出2辆救护车和医护人员相继到达事故现场转运4人。14时53分许,因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较多,阿克苏市人民医院备勤医生立即向领导汇报情况并增派了3辆救护车赶赴事故现场。阿克苏市人民医院立即启动了医院的应急救援预案,全面开启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对事故中受伤的17人开展救治,其中15人送至阿克苏市人民医院,2人送至阿克苏地区人民医院。 阿克苏市消防救援大队于14时31分接119警情后,立即出动2车12人于14时44分许赶到现场,对被困人员开展施救,15时23分许,救援完毕后返回消防救援站。 事故发生后,西园区派出所、阿克苏市人民医院、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勘察、调查等相关工作。 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12人轻伤。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631.47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取的相关视频、书证、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报告、现场勘查、尸检报告等资料,新N27316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李金全驾驶机动车行驶途中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在前车降速后,为避免与前车追尾碰撞,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占道行驶,与对向正常行驶的新N55056大马牌中型客车发生碰撞,是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新N27316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疏于观察,机动车制动力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标准要求;新N55056大马牌中型客车部分乘车人未规范使用安全带;事故路段平交口存在安全隐患;事发路段标识标牌不全。 (三)事故性质 排除雷电、自燃、人为故意、身体疾病、酒驾、毒驾等因素引发的事故,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10·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李某全,男,汉族,群众,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车辆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全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冉某,男,汉族,群众,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徐某弟,男,汉族,群众,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股东,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没有按季度开展全覆盖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对未参加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缺乏相应处理措施。对违规从业人员处理漏管失控,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顾某望,男,汉族,群众,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杨某山,男,汉族,群众,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顾有望指派人员,协助管理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负有责任的国家相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移交具有相应干部权限的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三)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给与相应行政处罚,罚款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执行落实。 2.库车市交通运输局。建议其向库车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地区交通运输局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相关材料报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阿克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建议其分别向阿克苏市公安局、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作深刻书面检查,由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相关材料报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4.阿克苏市公安局。建议其向阿克苏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地区公安局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相关材料报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5.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宿执法大队。建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阿克苏支队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 6.库车市委、市人民政府。建议其分别向地委、行署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阿克苏、库车市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扛实扛牢扛到位。严格按照《自治区实施细则》要求,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采取强有力管用的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考核、警示约谈、通报等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落地。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经验教训,对于县(市)交通运输部门,配齐配强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和一线执法人员,确保执法力量和行业规模相适应。 (二)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高风险路段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及治理,拿出实招硬招,对事故多发路段公路路口及监控设施完好性进行深入细致排查,采取封闭整合和维护等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各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面开展排查,对排查出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形成专题报告向当地政府进行汇报,并通报相关责任部门。公安、交通、公路、路政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现场解决问题,确保重大隐患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坚决杜绝“悬而不解、久拖不决”的问题。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虚化弱化、“挂而不管”、“包而不管”等突出问题,采取严厉整治措施,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三)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各县(市)道路交通专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阿克苏地区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阿行署办〔2023〕40号)精神,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综合监管责任分工、综合监管制度规则、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风险隐患联合监测预警,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加强部门与地方监管联动,推进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分级分类监管,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成为常态。对于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履职不到位的突出问题,要严肃查处和整治。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开展交通安全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校园、进家庭、进公共场所“七进”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教育群众乘有证车、安全车,自觉抵制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加大对驾驶人、农村群众、学生等重点人群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把事故隐患消除在上路之前。 (五)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开展道路运输行业“打非治违”工作,严惩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落实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对不按核定的客运站点载客、不按核定的线路行驶等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严惩,加大对路面货运车辆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营运车辆的使用和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在汲取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对超速、无牌车辆上路行驶、货车违法载人、违法占道行驶、不系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