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左旗塔尔岭嘎查界公路工程“7·13”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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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左旗塔尔岭嘎查界公路工程“7·13”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180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阿左旗塔尔岭嘎查界公路工程 发生时间 2023-07-13 00:00:00 涉事单位 呼和浩特市中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0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二、事故概况 2023年7月13日,阿左旗乌银高速巴音呼都格至巴彦浩特段公路工程发生一起车辆伤害致1人死亡事故。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2017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荣成至乌海高速公路乌海至银川联络线巴音呼都格至巴彦浩特段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23〕1371号),项目主线全长约83.8公里,建设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19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向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交投”)下发《关于明确G5511白音查干至安业等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通知》(内交发〔2019〕595号),要求内交投明确包括乌银高速巴音呼都格-巴彦浩特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承担项目建设管理职能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办理相关建设程序;组建各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等。该项目于2020年10月开工建设,建设工期3年。联合总承包单位有3家,分别是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事发地点属于第二分部,总承包单位为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1.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钮英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成立于2001年8月2日,经营范围及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施工专业作业;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测绘服务;建筑劳务分包等。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蒙)JZ安许证字〔2005〕000145。2022年9月30日,作为甲方与乙方呼和浩特市中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期一年,工程名称:乌银高速巴音呼都格至巴彦浩特段改建工程,分包工程范围及内容:K77+000-K105+000段内路面工程及混合料拌合辅助用工。签订了《安全生产合同》,明确了甲乙双方安全管理职责。2022年8月25日,作为甲方与乙方内蒙古交科路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 2.呼和浩特市中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娜日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成立于2019年12月23日,经营范围: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管道工程(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道);土木工程建筑;(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建筑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及销售等。负责该项目K77+000-K105+000段内路面工程及混合料拌合辅助用工。3.内蒙古交科路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成立于2019年12月11日,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等。2023年3月20日,作为甲方与乙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久悟工程机械租赁部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装载机)。涉事装载机为内蒙古交科路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雇用。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根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交通运输局部修正)的有关规定,乌银高速(巴彦浩特段)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直接管理。 2.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各类规章制度44项;建立了《2023年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建立了《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等5项操作规程;建立了《安全检查记录台账》和《安全隐患排查清单》;出具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一切险(道路工程项目)保险单》;2023年3月25日至30日,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乌银高速巴音呼都格至巴彦浩特段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对包括装载机驾驶员金其锁在内的34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显示培训内容有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劳动纪律、作业过程安全等内容。2023年4月22日,呼和浩特市中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常新(死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乌银高速巴音呼都格至巴彦浩特段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对李常新进行“三级”教育培训,建立了培训档案。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13日,呼和浩特市中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王耀平安排工人李常新负责捡拾路面垃圾;内蒙古交科路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机械设备负责人童飞调派由金其锁驾驶的装载机前往施工路段卸沥青渣修补施工路面。 2023年7月13日下午14点30分左右,在乌银高速主线左幅K102+100处,呼和浩特市中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路面劳务队工人李常新在该位置靠近中央分隔带一侧由南往北行进清理路边垃圾,同一时间内蒙古交科路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装载机驾驶员金其锁驾驶装载机(装载机铲斗已卸完沥青)在主线左幅由南向北行驶将步行的李常新挂倒后遭左前轮碾压。现场人员发现后拨打了120。15时17分,阿拉善盟中心医院救护人员到达现场,确认李常新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响应及现场处置情况 2023年7月13日下午14点30分左右,作业区工人韦国财、李红用等发现李常新被铲车碾压后,立即上前察看并拨打120。呼和浩特市中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王耀平、乌银高速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二分部负责人孙艳光先后到达现场。15时17分,救护车到达现场。16时48分,现场人员拨打110,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7月13日15时17分,救护车到达现场确认李常新死亡。7月14日,死者李常新家属共计5人到达阿左旗,呼和浩特市中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妥善的安置。7月16日,经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呼和浩特市中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王耀平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一次性支付赔(补)偿金130万元,并支付到位,家属出具《谅解书》。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现场作业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相关负责人上报事故,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能按应急预案要求逐级上报事故;旗公安、交通、应急、人社等部门能迅速到达事故现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现场处置得当,避免了次生事故。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常新,男,汉族,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新集镇裴各庄一村182号,身份证号:13032219**********,文化程度小学。 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金其锁驾驶装载机在行进过程中铲斗举起过高,遮挡视线,将工人李常新挂倒碾压致死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工人李常新在进行路面清理过程中防范和避险意识不强,未按照《岗位危险告知书》要求“密切注意工程施工机械,在机械附近施工时,必须面向机械并及时避让,确保安全”的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阿左旗乌银高速巴音呼都格至巴彦浩特段公路工程“7·13”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李常新(死者),呼和浩特市中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路面作业及行进中未注意观察和防范过往车辆,在本起事故中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金其锁,内蒙古交科路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雇佣装载机驾驶员,在驾驶装载机行驶中铲斗举起过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三)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呼和浩特市中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由旗应急管理局给予30万元的经济处罚。 2.王耀平,呼和浩特市中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建议由旗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比较完善,但安全管理职责认识不清晰,现场作业人员对自己的操作行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从细节上缺失,最终造成事故发生。 (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自身专业素养不高、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缺少足够的专业的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导致作业人员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认识不清晰,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的隐患。 (三)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作业的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履行安全防范责任,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措施,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一)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乌银高速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二分部要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继续加强对所属子公司和合作劳务公司的培训管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事作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呼和浩特市中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多方合作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加强人员和机械车辆的安全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内蒙古交科路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要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驾驶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技能的培训,完善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