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阿荣旗复兴镇红毛沟村木材经营者姜春朋“3·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5-03-08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物体打击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阿荣旗复兴镇红毛沟村木材经营者姜春朋“3·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101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阿荣旗复兴镇红毛沟村四组刘生杰家后院
发生时间
2025-03-08 00:00:00
涉事单位
阿荣旗复兴镇红毛沟村木材经营者
事故类型
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75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
详细时间
08:22: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3月8日8时22分许,阿荣旗复兴镇红毛沟村木材经营者姜春朋雇佣姜志国、姜洪国、左坤、毕士君在阿荣旗复兴镇红毛沟村四组刘生杰家后院伐树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75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合同关系
阿荣旗复兴镇红毛沟村木材经营者姜春朋通过口头协商购买村民刘生杰家后院的树木,由姜春朋负责砍伐和运输作业,购买价格为直径18cm以上的400元/米,直径18cm以下的200元/米。姜春朋通过孙雷组织姜志国、姜洪国、左坤、毕士君进行伐木作业,事发当日孙雷未参与伐木作业。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相关人员情况:
1.姜春朋,男,身份证号:1****************8,阿荣旗复兴镇红毛沟村木材经营者。
2.吴艳霞,女,身份证号:1****************1,阿荣旗复兴镇春艳木材加工厂经营者(与姜春朋有木材加工往来)。
3.刘生杰,男,身份证号:1****************0,树木售卖人,阿荣旗复兴镇红毛沟村事发地农户户主。
4.刘振方,男,身份证号:1****************5,阿荣旗复兴镇红毛沟村村民(刘生杰儿子)。
5.毕士君,男,身份证号:1****************4,伐木工。
6.姜志国,男,身份证号:1****************3,挖掘机操作员。
7.姜洪国,男,身份证号:1****************5,机动车驾驶员、林木截段工。
8.左坤,男,身份证号:1****************6,检尺工。
9.孙雷,男,身份证号:1****************2,协助木材经营者姜春朋的施工组织者。
10.吕克诚,男,身份证号:1****************2,阿荣旗复兴镇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11.付长友,男,身份证号:1****************8,阿荣旗复兴镇红毛沟村村民。(死者)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木材经营者姜春朋未对伐木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按照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伐木作业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缺失,未在伐区边缘道口处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未对伐区进行有效的现场管理。
(四)相关许可办理情况
2025年3月5日,刘生杰前往阿荣旗复兴镇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办理了《零星林木采伐申请证明》。经调查,涉事林地属于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一)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对公安询问笔录、公安现场勘验检查案卷、应急管理局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调查组对事故经过还原如下:
事故发生前,木材经营者姜春朋与村民刘生杰口头约定购买其住宅北侧边界生长的树木。3月7日晚,施工组织者孙雷按照姜春朋要求组织毕士君、姜志国、姜洪国、左坤四人约定3月8日对刘生杰后院树木进行砍伐。
3月8日8时许,毕士君、姜志国、姜洪国、左坤四人按照计划来到村民刘生杰住宅北侧进行树木砍伐,毕士君负责操作油锯砍伐树木,姜志国操作挖掘机配合临时支护控制树木倾倒方向,左坤负责对砍伐后树木进行量尺,姜洪国负责按照量好尺寸截断造材。
根据事发视频结合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询问笔录所载,树木砍伐过程中死者付长友8时19分许自行进入伐区与树木售卖人刘生杰简单交流后对伐树作业进行观望,树木售卖人刘生杰遂与挖掘机操作员姜志国讨论迁移大豆秸秆垛时,姜洪国配合左坤对其他树木截断操作,8时22分许伐木工毕士君对事发树木进行砍伐,树木发生倾倒砸中死者付长友,致其面部朝下倒地,事发后树木售卖人刘生杰儿子刘振方组织在场人员将死者付长友身体翻转为仰卧状,发现部分五官有出血现象,已无自主意识。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报告与事故救援
3月8日8时24分,事发地树木售卖人刘生杰儿子刘振方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医疗救援,8时50分阿荣旗人民医院救护人员到达事发现场,经现场检查,付长友体温0℃,脉搏0次/分,呼吸频率0次/分,血压0毫米汞柱,双侧瞳孔散大,口鼻出血,颈动脉无搏动,初步确认死亡。
3月8日8时30分,阿荣旗公安局复兴镇派出所接到事发后赶到作业现场的姜春朋报警并完成出警,开展后续警情处理。
2.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木材经营者姜春朋积极赔偿和安抚死者家属,并得到死者家属谅解,善后赔付当事人家属75万元。本起事故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此次救援行动,始终坚持“两个至上”原则,各部门密切配合,救援队伍迅速行动,有效控制作业风险,安全有序开展救援工作,及时救治受伤人员,积极稳妥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造成1人死亡,情况如下:
死者:付长友,男,41岁,汉族,身份证号:1****************8,阿荣旗复兴镇红毛沟村村民。
截至2025年4月10日,经统计,事故共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等直接经济损失约为7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付长友(死者)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伐木作业区,在树木倾倒时仍在树木倾倒的危险区内,致其被倒下的树木砸中头部、胸部死亡,造成事故发生。
2.伐木工毕士君在砍伐树木作业过程中违规单人作业,盲目作业,对胸高直径大于20cm以上的倾斜树未使用辅助工具控制树倒方向,且未确认危险区内无其他作业人员后方可开始伐木。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木材经营者姜春朋对伐木作业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缺失,未在伐区边缘道口处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未对伐区进行有效的现场管理。
2.木材经营者姜春朋未对伐木工毕士君进行专业和安全技术等岗前培训,使其掌握伐木工(机)具的使用技术,并经过实际伐木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3.木材经营者姜春朋未按照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阿荣旗复兴镇红毛沟村木材经营者姜春朋“3·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人员处理建议
付长友(死者):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伐木作业区,在树木倾倒时仍在树木倾倒的危险区内,致其被倒下的树木砸中头部、胸部死亡,造成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木材经营者姜春朋:对伐木作业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缺失,未在伐区边缘道口处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未对伐区进行有效的现场管理。未对伐木工毕士君进行专业和安全技术等岗前培训,使其掌握伐木工(机)具的使用技术,并经过实际伐木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未按照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阿荣旗应急管理局对姜春朋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
伐木工毕士君:未按照《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的规定,在砍伐树木作业过程中违规单人作业,盲目作业,对胸高直径大于20cm以上的倾斜树未使用辅助工具控制树倒方向,且未确认危险区内无其他作业人员后方可开始伐木。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同时依据该条款,建议由阿荣旗应急管理局对毕士君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二)其他建议
复兴镇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采伐作业等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阿荣旗安委办对复兴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请市场局及公安局判定上述人员是否存在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行为。
(一)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属地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属地监管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深入排查事故隐患。同时,各乡镇、各部门要举一反三,严格按照《阿荣旗生产经营单位大排查大起底基本情况清单》对属地和行业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宣传指导,排查并督促整改问题,消除潜在安全风险。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重点任务,收集、整理安全生产常识和宣传教育素材,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切实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和一线职工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关注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组织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涉事经营者要强化作业组织管理,落实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作为第一责任人落实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责任压实,彻底转变思想增强意识,规范作业。同时,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告知和承诺制度,制作安全生产告知单和安全生产承诺书,对经本单位行政审批许可的作业,通过发放安全生产告知单的形式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
人员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督促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组织相关人员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落实作业管理规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涉事经营者要全面落实树木砍伐作业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14192-2005)要求,落实伐木作业、打枝、造材等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安全管理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及时调整补充能够胜任伐木工作的作业人员,强化岗前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落实隔离、警示、支护、抽片、喊山等具体措施,切实提高树木砍伐高危作业的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