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4·27”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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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4·27”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4779 抓取时间:2026-10-19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201-1切眼改造掘进工作面 发生时间 2023-04-27 00:00:00 涉事单位 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冒顶片帮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煤矿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04.3 行政区域 中国,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详细时间 20:53: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4月27日20时53分,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府谷国能煤矿”)201-1切眼改造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4.3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府谷国能煤矿位于府谷县城西北方向约48公里处,行政区划隶属于府谷县三道沟镇,由府谷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5%)、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5%)和府谷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0%)共同出资组建,属乡镇煤矿,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已过期)。该矿于2009年由原府谷县板墩沟煤矿单井整合而成,2011年12月开工建设,2017年11月通过资源整合竣工验收后正式投产。因超层开采,该矿自2018年7月停产。2022年8月29日,该矿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于9月7日经府谷县能源局批复后复工复产。 该矿井田东西长4.3公里,南北宽3.3公里,井田面积约7.63平方公里。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深度由+1255米至+1170米标高,开采2、3号煤层,均为主采煤层,其中2号煤层平均煤厚为2.31米,3号煤层平均煤厚为1.0米,2号煤层与3号煤层层间距平均为50米。该矿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截至2023年3月底,剩余可采储量为935.8万吨,剩余服务年限6年。 矿井采用斜井多水平开拓方式,布置有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井3条井筒。矿井共划分为两个水平,即2号煤层为一水平,水平标高+1225.5米;3号煤层为二水平,水平标高+1185米(目前尚未开拓)。一水平沿2号煤层在井田南部边界布置有主运大巷、辅运大巷、回风大巷3条大巷。2022年10月,府谷国能煤矿委托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2煤生产接续优化设计方案》(以下简称“《优化设计方案》”),并在府谷县能源局进行了备案。根据《优化设计方案》,矿井一水平共划分为一个盘区,即201盘区。事故发生前,井下布置有20101综采工作面1个采煤工作面和201运输巷、201-1切眼改造2个掘进工作面。 矿井为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目前回采的2号煤层属I类容易自燃煤层、最短发火期39天,煤层煤尘均有爆炸危险性;无冲击地压、地热等灾害。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27日15时,府谷国能煤矿综掘队当班班长周中轮主持召开班前会,生产副总工程师兼生产科科长赵福荣及201运输巷、201-1新切眼掘进工作面两个班组20名工人参加了会议。会上赵福荣对当班工作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进行了强调,周中轮对人员工作进行了分工,其中201-1新切眼掘进工作面安排9名工人作业,分别为:掘进机司机蒋士勇负责本班巷道截割及掘进机管理工作;支护工张茂军、付正启、刘有华、马洪永负责材料运输及巷道支护;防爆装载机司机陈传道负责截割后的煤矸装车工作;无轨胶轮车司机张立群、韩振、余月峰负责煤矸外运工作。当班未安排盯面安检员,当班安检员颜世奎、吕宝珠负责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当班无跟班队干,机电副总经理赵士栋为带班矿领导。 16时20分左右,周中轮带领蒋士勇、张茂军、付正启、马洪永、刘有华、陈传道6人到达201-1新切眼掘进工作面做准备工作。17时10分左右,周中轮指挥6名工人开始掘进作业。掘进期间,当班带班矿领导赵士栋,安检员吕宝珠、颜世奎先后到该工作面巡查,均未对作业现场安全确认及“敲帮问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0时40分左右,蒋士勇操作综掘机在201-1新切眼左帮掘进开口约2.5米后退出掘进机。付正启、张茂军、刘有华、马洪永、蒋士勇5人在未进行敲帮问顶和架设临时支护的情况下开始进行支护工作铺网联网。周中轮、吕宝珠、颜世奎3人均未在现场监护。20时53分,付正启等5人正在铺网联网过程中,靠左帮1.9米、迎头1.3米处顶板突然冒落一块矸石砸压付正启腰部,导致事故发生。见图2。 图2事故现场示意图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蒋士勇等4名工人立即对付正启进行救援,由于矸石较大(约长1.0米,宽0.8米,厚0.1米),4人无法抬起压在付正启身上的矸石,于是刘有华找来撬棍和马洪永一起将矸石撬开缝隙,蒋士勇、张茂军2人将付正启拉出。当时付正启意识尚清醒,身体未发现明显伤痕。蒋士勇等4人随即将其抬到在201-1新切眼掘进工作面迎头处装煤的无轨胶轮车上,由韩振驾驶胶轮车,刘有华、马洪永2人看护将付正启向外运送。随后,蒋士勇通过工作面附近的调度电话向掘进副总工程师兼综掘队队长杨秀全汇报了事故情况。21时04分,杨秀全通过移动电话向调度监控室主任吴国栋汇报了事故情况。无轨胶轮车行进至201-1运输巷时,遇到正在巡查的安检员颜世奎、吕宝珠,2人立即赶往201-1新切眼掘进工作面了解情况。21时08分,吕宝珠通过调度电话再次向吴国栋汇报了事故情况。21时11分,吴国栋通过移动电话向总经理高继东汇报了事故情况。高继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安排杨秀全与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监科科长张慎强及一辆后勤皮卡车在井口等候,同时拨打府谷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电话。21时20分,伤员付正启被护送升井,由在井口等候的杨秀全(驾驶车辆)、吴国栋及综掘队工人马洪勇3人送往府谷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1时37分左右,护送伤员的皮卡与赶来的救护车会面,杨秀全3人协助医生将伤者抬至救护车后,由吴国栋陪同至医院。22时40分左右,伤者到达府谷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22时50分左右,总经理高继东、总工程师杨礼等4人也赶到医院。4月28日1时50分,付正启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付正启,男,汉族,53岁,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70826197007283211,山东省微山县付村镇后附村人,支护工)。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有关规定统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4.3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201-1新切眼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临时支护,工人违章进入空顶区域作业,被冒落的顶板砸压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一是作业规程执行不严格,现场工人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架设临时支护,习惯性冒险违章作业,其他作业人员不制止、不提醒,且事故发生时作业现场无带班队长、班组长、安检员进行现场监督。二是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掘进施工作业前安检员、班组长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对巷道开口作业进行现场盯守监督。三是现场安全监督职责不明,事故当班井下2名安检员未明确工作职责、范围,未安排盯面安检员。四是领导带班、跟班制度执行不严格,事故当班无跟班队干,带班矿领导对本班工作重点掌握不及时,不能对当班重点工作实施现场有效监管。 2.技术管理存在漏洞。一是作业规程指导性不强,对巷道开口、拐弯等特殊区段临时支护表述不清,在开口拐弯处无法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时,没有制定其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且未明确敲帮问顶负责人员;二是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把关制度执行不严,审查人员未发现《作业规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三是未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混乱,随意变更采煤工作面设计,且存在技术员一人身兼多职的现象。 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关键少数履职不到位。董事长、安委会组长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够,对煤矿各级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二是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副总经理辞职后未及时进行人员调整补充;综掘队只配备1名队长,不能满足三班作业均有带班队干的要求;全矿仅配备5名安检员,不能满足安检员盯面要求。三是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不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身兼多职问题突出,安全管理权责不明。四是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不严格,矿井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反“三违”不力,对201-1新切眼掘进工作面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工人违章作业行为。五是安全生产“双控”机制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辨识出201-1新切眼掘进工作面迎头顶板破碎、岩性发育不稳定等因素致顶板离层掉顶的安全风险,未排查出201-1新切眼掘进工作面开口处由于空间不足无法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的隐患。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职工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对作业地点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安全风险缺乏认识;二是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差。作业前未确认工作环境安全状况,未进行“敲帮问顶”便开始作业;三是安全培训教育效果差。工人的安全风险意识、安全措施落实、按章操作意识不足。 5.安全监管有差距。一是驻矿盯守不严不细。驻矿安全监督员履行工作职责不认真,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掌握不清,对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做好记录,也未向府谷县能源局和区域站报告。二是日常安全监管执法不到位,包片组、区域站开展安全检查和执法工作不严格,督促煤矿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201-1新切眼掘进期间未对该区域进行过安全检查;三是府谷县能源局对包片组、区域站履行职责监督指导不严格,对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1.付正启,男,1970年7月出生,群众,府谷国能煤矿综掘队支护工。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安全自保意识差,违章进入空顶区域冒险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行政处罚的企业人员(12人) 1.周中轮,男,1972年11月出生,群众,府谷国能煤矿综掘队当班班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地点风险研判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未组织人员进行“敲帮问顶”安全确认,未按《作业规程》要求现场盯班指挥施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建议由府谷国能煤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颜世奎,男,1971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府谷国能煤矿当班安监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未按《作业规程》要求现场盯守监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所属党组织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建议由府谷国能煤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吕宝珠,男,1995年12月出生,群众,府谷国能煤矿当班安监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未按《作业规程》要求现场盯守监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建议由府谷国能煤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庞金州,男,1989年8月出生,群众,府谷国能煤矿生产技术科掘进技术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风险管控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编制的《作业规程》指导性不强,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府谷国能煤矿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8000元。 5.杨秀全,男,1984年6月出生,群众,府谷国能煤矿掘进副总工程师兼综掘队队长,负责综掘队全面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综掘队疏于管理,对本队职工安全意识不强、习惯性违章作业失察,未组织对201-1新切眼掘进工作面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督促编制该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府谷国能煤矿给予其政务开除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6.张慎强,男,1975年10月出生,群众,府谷国能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监科科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安监科管理不到位,对201-1新切眼掘进工作面顶板情况检查及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府谷国能煤矿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1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150000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罚款45000元。 7.赵士栋,男,1974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府谷国能煤矿机电副总经理,负责全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为当班带班矿领导,对当班各单位工作重点掌握不清,对现场作业人员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行为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府谷国能煤矿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1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150000元)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罚款30000元。 8.赵福荣,男,1988年11月出生,群众,府谷国能煤矿生产副总工程师兼生产科科长,协助生产副总经理进行井下现场管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技术员编制的《作业规程》审批把关不严,对掘进队落实《作业规程》情况疏于管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府谷国能煤矿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1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150000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罚款45000元。 9.周广建,男,1971年8月出生,群众,府谷国能煤矿生产副总经理,分管综掘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综掘队日常管理不到位,对综掘队在201-1新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空顶作业、未采取临时支护等“三违”行为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府谷国能煤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1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150000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罚款45000元。 10.杨礼,男,1970年8月出生,群众,府谷国能煤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对煤层顶板基岩发生变化后未组织人员编制201-1新切眼掘进工作面顶板支护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府谷国能煤矿给予政务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150000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罚款60000元。 11.高继东,男,1970年6月出生,群众,府谷国能煤矿总经理(矿长),负责矿井全面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煤矿顶板基岩变薄存在的重大风险预判不到位,擅自决定进行201-1切眼改造工作,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对事故迟报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府谷国能煤矿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250000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罚款150000元。 12.高飞,男,1985年8月出生,群众,府谷国能煤矿董事长(安委会主任)。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解决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280000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罚款112000元。 对企业人员的政务处分由府谷县能源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督落实并跟踪管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5人) 1.赵伟,男,1992年5月出生,群众,府谷县能源局驻府谷国能煤矿安全监督员,驻矿小组长(2023年3月17日派驻到府谷国能煤矿)。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煤矿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事故当日未入井对发生事故区域进行过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并由府谷县能源局按照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2.张勇,男,1984年11月出生,群众,府谷县庙沟门区域煤炭安全生产服务站站长。对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履责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不实不细,对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和考核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3.徐文,男,中共党员,1976年10月出生,府谷县能源局执法监督科科长、庙沟门辖区包片组组长。对煤矿安全生产检查不严格,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责令检查。 4.付文慧,男,中共党员,1974年3月出生,府谷县能源局副局长,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分管老高川区域站、庙沟门区域站等。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包抓科室、区域站人员履职情况督促指导不力,对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5.王玉平,男,197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府谷县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府谷县能源局全盘工作,未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对局分管领导、庙沟门辖区包片组、府谷县庙沟门区域煤炭安全生产服务站、驻矿安全监督员履职情况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议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府谷国能煤矿罚款70万元;事故存在迟报情节,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建议给予府谷国能煤矿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建议将府谷国能煤矿纳入联合惩戒。 府谷县能源局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建议其分别向府谷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一)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煤矿企业要深入学习、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坚持“两个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结合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综合整治措施,切实把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到决策部署工作中,把各项工作抓严抓实抓细,从“两个根本”的高度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一是投资人、实际控制人要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力度,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彻底解决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二是进一步提高跟班领导、班组长、安检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规程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按章操作强化现场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工作现场职工安全作业;三是大力推进平安班组建设,建立健全以基层班组长为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班组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交接班制度,加大对班组职工的安全管理。 (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双控”机制。一是煤矿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立即组织开展一次隐患大排查和员工不安全行为的专项整治,认真排查各类不安全隐患、纠治人的不安全行为,对排查出的隐患和不安全行为要制定台账,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逐项进行整改;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警示报告机制,对照标准逐项研判生产作业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风险,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确定管控重点,明确管控责任,彻底解决想不到、看不到、管不到的问题。 (四)加强顶板安全管理。一是不断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建立完善地质构造预测预报工作体系,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采掘前要编制地质说明书,准确掌握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及地质条件;二是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严禁空顶作业,重点抓好特殊地段(过老巷、断层、破碎带、应力集中区等)、特殊环节(初次放顶、老顶来压、掘进工作面贯通)、特殊时段(停工停产复工复产前)顶板管理工作;三是加强对巷道支护质量的检查、验收工作,夯实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及时消除顶板管理和支护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加强矿井技术管理工作。一是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完善技术管理制度,配齐相关技术人员,明确和落实各级技术管理责任;二是强化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工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批及贯彻执行,科学确定采掘工作面的支护参数,确保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能有效指导现场作业;三是煤矿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抓规程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章行为。 (六)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一是煤矿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法制思维,提高依法办矿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尤其要杜绝“关键少数人”违章指挥现象,做依法办矿,到依法管矿;二是严格按照《煤矿培训规定》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建立职工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增强职工自保、互保、联保安全意识和危险辨识、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升职工队伍素质能力;三是认真开展培训工作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注重培训效果和质量,确保职工对培训内容入脑入心、熟练掌握、运用自如,形成按章操作的良好习惯,做到“知法、守法”,杜绝“三违”,有效防范煤矿安全事故发生。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效能。一是府谷党委、县政府及县能源局要全面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树牢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加强执法队伍履职能力、斗争精神建设,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二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好驻矿安全监督员驻矿盯守作用,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细化包保责任,定期会商、分析研判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查重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四个一律”严肃处理,通过严格执法倒逼煤矿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伤亡事故发生,从源头上扭转安全生产不利形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