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新村矿业有限公司“4·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隆化县新村矿业有限公司“4·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705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新村矿业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4-04-03 00:00:00 涉事单位 隆化县新村矿业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60 行政区域 中国,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详细时间 13: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4月3日中午13时许,隆化县新村矿业有限公司二采区东2公里处一平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余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企业基本情况 1.隆化县新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村矿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7006824284,位于隆化县韩麻营镇龙王庙村,成立日期2003年11月03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伟;经营范围:选矿(除稀土、放射性矿产、钨);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矿石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矿山机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肥料销售。 2.承德盈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MAC35EBK0,位于隆化县韩麻营镇龙王庙村,成立日期2022年11月03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二)矿山装卸作业承包情况 2024年3月11日,新村矿业和盈顺公司签订了承揽岩、土运输合同和安全协议,新村矿业将其抽水蓄能下库开挖矿石运输工程项目发包给盈顺公司,承揽期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续签至2024年6月30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3日,新村矿业二采区南帮出现滑坡,新村矿业采区副主任赵X国为恢复道路,找到盈顺公司负责人李X,要求其安排车辆将滑坡的毛石料运到二采区东2公里附近的一处平台卸料。 4月3日上午7时许,李XX找到公司司机李X和付X龙,要求二人按照赵X国安排的任务和路线运毛石。上午8时许,李X和付X龙驾驶矿山宽体车开始运毛石。 4月3日中午13时许,李X在卸料点卸料倒车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倒冲至坡下。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附近的李XX和付X龙,立即赶到事故地点参加救援。李X和付X龙发现车窗破碎,李X头部受伤很严重,腿部被卡在车门处。二人将李X从车内拉出,并抬到盈顺公司的面包车上。14时19分,李XX拨打120,要求市里120来抢救。李XX驾车、付X龙陪同,拉着李X向市里方向行驶。14时42分,120救护车辆和随车医护人员在隆化北梁与李X、付爱龙相遇,李XX、付X龙协助120医护人员将李X送上救护车赶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一医院救治。14时42分,李X被送至九八一医院,初步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15时07分,李X被送至急诊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60余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宁在卸料过程中,违反安全要求,驾驶运输车辆直接翻卸毛石,操作不当将车倒冲至坡下,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盈顺公司: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混乱,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不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要求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不落实其与新村矿业签订的《承揽合同安全协议》及《隆化县新村矿业有限公司管理制度》(2023年5月)中对外包工程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2.新村矿业:对外包运输单位审核把关不严,日常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隆化县新村矿业有限公司管理制度》(2023年5月)中5.2要求的“选择施工队伍时,应重视调查掌握其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5.3.3“督促检查承包方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及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隆化县新村矿业有限公司“4·3”车辆伤害事故一起因违规驾驶运输车辆导致1人死亡的一般车辆伤害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盈顺公司。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隆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发生事故后瞒报事故,建议由隆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新村矿业。对外包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审核把关不严,日常管理不到位,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隆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对其处实施行政处罚。 3.韩麻营镇政府。按照安全生产属地职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但未能有效督促事故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县安委办对其进行约谈。 (二)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李X。盈顺公司司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李XX。盈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隆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建议由隆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丁X。新村矿业安全科负责人,未严格对外包运输单位审核把关,对外包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由隆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各涉矿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检查巡查,督促生产、基建和停产矿山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章制度,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外包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对全县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2.韩麻营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针对辖区内矿山企业集中特点,进一步深入开展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 3.盈顺公司要针对事故暴露出企业管理混乱等问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强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要认真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法制意识,坚决杜绝事故瞒报行为。 4.新村矿业要依法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发包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承包工单位的作业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并定期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