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6.18”一般冒顶片帮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6.18”一般冒顶片帮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706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4-06-18 00:00:00 涉事单位 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冒顶片帮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50 行政区域 中国,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详细时间 09:45: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6月18日上午9时45分左右,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7777121540,位于隆化县尹家营乡九屋营村,成立日期2005年4月8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印;经营范围:铁、钛矿石开采,铁矿石购销、加工及其产品副产品销售。 采矿许可证号:C1300002017092230145427。采矿权人: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隆化县尹家营乡九屋营村。矿山名称: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九屋营钒钛磁铁矿。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有效期限:5年,自2022年9月7日至2027年9月7日。开采矿种:铁矿、钛矿。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10.00万吨/年。矿区面积1.3437km;开采标高:从875米至500米。 2023年6月5日,矿山取得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冀)FM安许证字【2023】承021686号,有效期2023年6月5日至2026年6月4日。许可范围:铁、钛矿石地下开采,生产规模8万吨/年,开采745至655m标高之间的铁、钛矿体,属于生产矿山。 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建设项目不在《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九屋营钒钛磁铁矿地下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S9276)》范围内。 (二)矿山设计和生产情况 2023年12月,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按照隆化县公安局通知要求,开展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建设工作。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聘请湖南省泰衡民用爆破工程安全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广东正维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先后出具了《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九屋营钒钛磁铁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新建工程设计》和《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2024年2月,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开始施工。截至2024年6月18日,已完成发放联络巷道、辅助硐室、主硐室、延长缓冲巷道、通风巷道的开拓工程,剩余独立回风巷道施工了3米(事故发生地点),剩余140米的工作量未完成。 在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建设过程中,企业未进行生产作业活动。 (一)事故发生经过 6月18日上午10点左右,凿岩工吴X明、程X德二人在715m炸药库回风巷道工作面进行凿岩工作,程贤德向吴X明说有点头晕、胸闷,就在自己工作地点外面靠着巷帮蹲下,吴X明继续凿岩。片刻后,吴X明听到程X德叫了一声,回头看到程X德被巷道掉落岩石砸中后背,程X德趴在巷道底板上。吴X明大声喊叫,问周边是否有人,快过来救人。在附近安全检查的吕X益听到叫声立刻跑到现场参加救援,在附近维修照明线路的电工程X繻听到叫声赶到事故地点,吕X益告诉程X儒快出去打电话告知井上,让井上车辆和人员下井抢救。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附近安全检查和维修作业的吕X益和程X繻赶到事故地点参加救援,吕X益对程X德进行了胸部按压和人工呼吸,大概救助了有十来分钟后,吕X益告诉程X儒说,人已无呼吸了。此时生产矿长石X和工人纪X奎在井上接到呼救电话后赶到现场,石X和吕X益立即把程X德抬到王玉X飞开来的矿用人车上,运到斜坡道口,张X印在井口问询了现场情况并安排车辆将伤者送往承德市中医院。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凿岩工程X德在作业过程中,违章在危岩下方作业和休息,危岩脱落砸在程X德身上,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凿岩工程X德在危岩下方作业和休息,属于违章作业。 2.矿长石X和当班班长吕X益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凿岩工程X德的违章作业行为。 3.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到位,施工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4.隆化县公安局对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建设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5.尹家营满族乡人民政府未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建设的巡查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6·18”冒顶片帮事故是一起瞒报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责任单位 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建议由隆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发生事故后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隆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合并罚款150万元。 (二)企业有关责任人员 1.张X印,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隆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9.6万元40%的罚款。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瞒报该起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隆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9.6万元60%的罚款。合并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100%的罚款,计9.6万元。 2.石锋,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矿长,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隆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7.2万元30%的罚款,计2.16万元。 3.吕章益,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班长,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隆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6.6万元30%的罚款,计1.98万元。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发现的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1.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要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树立法制意识,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刑法修正案等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办矿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杜绝事故瞒报行为。 3.隆化县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要健全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认真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详细制定隐患排查清单,做到排查部位全覆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