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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白海子镇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31”坍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5-31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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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白海子镇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31”坍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142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乌兰察布边境管理支队轮训队公寓楼建设项目工地
发生时间
2024-05-31 00:00:00
涉事单位
察右中旗振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类型
坍塌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69.656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详细时间
18:1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5月31日18时10分,乌兰察布边境管理支队轮训队公寓楼建设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69.656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建设单位: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1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家居装饰、装修及物资销售。
营业期限:2009年2月11日至2029年2月10日。
法定代表人:李XX;
项目负责人:顾XX;
注册资本:壹仟万(人民币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6834******。
注册地址:集宁区光明街12号(章泰大厦3层303-305室)。
现住所:数码大厦写字楼9层。
轮训队公寓楼项目建设情况
乌兰察布边境管理支队轮训队公寓楼项目,工程地点位于集宁区白海子镇红海子南大街以南、知春路以东、泰安北路以西、黄土场街以北。共两座楼,总建筑面积5115平方米。分别是办公楼和轮训楼,轮训楼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
该项目是集宁区人民政府以土地划拨置换方式,由集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独立法人单位),业主方为乌兰察布边境管理支队。项目已取得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未取得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由察右中旗振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由北京颐和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监理。2021年8月19日下发中标通知书。合同工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6月30日。该项目于2023年5月上旬复工,同年6月下旬被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封停。2024年因业主方入驻需求,建设方要求施工方做复工准备、施工方为赶工期擅自复工。
(二)施工单位:察右中旗振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2年4月10日,经营范围:叁级房屋建筑工程、叁级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建筑机械租赁、劳务服务。营业期限:2002年4月10日至长期。
法定代表人:祁X;
项目经理:孙X;
现场负责人;伊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77361******;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1511****;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JZ安许证字(2006)0000**;有效期限:2021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18日。
(三)监理单位:北京颐和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21日,营业期限:2000年9月21日至2040年9月20日。
法定代表人:白XX;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航空港工程及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公路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院办公楼138室。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31日下午,陈XX(察右中旗振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外聘技术员)安排徐XX、张XX(死者)等人员进行A楼(轮训楼)窗口过梁上部的二次结构(用小红砖填补空心)的作业,作业前张XX已自行用砌块砖及配套小红砖把活动式脚手架垫至其可以作业的高度(脚手架组装高度1.8米,砌块砖厚度20厘米,小红砖厚度5厘米),18时10分作业过程中活动式脚手架支撑失稳坍塌,张XX顺势坠落,由于安全帽掉落,致使其头部直接触地。
(二)事故救援情况
这时在外面打水的李XX(小工)经过门口看见情况后,立即呼喊其他工人,徐XX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18时28分许,120急救车赶到现场,救护人员进行检查后即送往中心医院救治,6月1日7时15分经中心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31”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269.656万元人民币。
(一)事故直接原因
张XX违规在活动式脚手架支腿下方垫砌块砖、小红砖,作业过程中其在脚手架上来回移动使脚手架支撑失稳坍塌,其顺势随脚手架坠落,面部触及地面(脚手架站立面距地面高度约2.05米)。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复工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制定《活动式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违规作业。
2、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搭设脚手架未制止,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建设单位未有效管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疏于事故活动式脚手架日常使用检查和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管理缺失。
4、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劳动组织不合理,致使搭设脚手架未按相关规范进行,活动式脚手架基础不牢,受力不均,不稳固。
(三)事故性质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脚手架坍塌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察右中旗振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察右中旗振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实;在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复工通知擅自施工;对活动式脚手架未按规范搭设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未能有效制止;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察右中旗振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
2、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注重工程进度,忽视安全管理,未能及时督促整改事故施工活动式脚手架搭设方式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本起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人民币。
3、北京颐和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颐和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理制度不落实,对施工活动式脚手架违规搭设行为监理不严,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事故活动式脚手架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监理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四款规定,建议对北京颐和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大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
李XX,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99600元的40%罚款,计39840元人民币。
顾XX,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乌兰察布边境管理支队轮训队公寓楼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7200元的30%罚款,计20160元人民币。
察右中旗振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责任人员
祁X,察右中旗振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未依法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3600元的60%罚款,计38160元人民币。
孙X,察右中旗振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驻该项目项目经理,对乌兰察布边境管理支队轮训队公寓楼建设项目部施工现场管理不严,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000元的40%罚款,计12000元人民币。
伊XX,察右中旗振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驻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受公司委托担任该项目现场负责人,疏于对其雇佣人员搭设活动式脚手架的情况监督管理,对乌兰察布边境管理支队轮训队公寓楼建设项目部施工现场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6000元的40%罚款,计14400元人民币。
张XX,违规搭设活动式脚手架,导致脚手架坍塌。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北京颐和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责任人员
朱XX,北京颐和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边境管理支队轮训队公寓楼建设项目部总监,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跟踪落实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人民币4000元的罚款。
2、董XX,北京颐和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边境管理支队轮训队公寓楼建设项目部监理,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跟踪落实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人民币4000元的罚款。
3、李XX,北京颐和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边境管理支队轮训队公寓楼建设项目部监理,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跟踪落实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人民币4000元的罚款。
1、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复工的通知后,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2、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收到复工通知后,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常性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对活动式脚手架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4建设单位要统一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加强劳动组织管理,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坚决克服侥幸麻痹思想,禁止随意习惯性违章作业;督促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好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确保安全生产。